業社會化服務的支持。為農民提供生產服務,誰是最有優勢的人選呢?相較于其他提供農業服務的市場主體,村集體有著非常大的優勢。本文以壽光市蔬菜大棚的舊棚改造為案例,討論了村集體如何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壽光市平沙村的實踐給我們以下三個方面的啟示:
首先,平沙村通過集體“返租”村民土地的方式重新整合了土地,并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村民可以再向村集體承租土地耕作,也可以分得紅利,這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村集體可以通過分批次組織村民升級大棚,將村民生產過程中的私事納入到公事中去,在這一過程中處理村民遇到的困難,共同完成大棚升級。
第三,平沙村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是引導、帶領村民踐行民主自治的過程。通過協商設定規則,解決了村民之間在大棚升級過程中的矛盾,形成了良好有效的村規民約。
作者|陳義媛,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
在有關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討論中,受關注較多的是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的市場化服務,而對村集體提供的組織化服務討論較少。本文以壽光市蔬菜大棚的舊棚改造為案例,討論了村集體如何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
在壽光市平沙村蔬菜大棚的舊棚改造案例中,村集體通過提供統籌服務,低成本地解決了小農戶在產業升級中遇到的兩個難題:因農戶分化而導致的利益協調難題和農戶自發進行舊棚改造導致的土地低效利用難題。村集體通過“返租”土地的方式對土地進行了整合和重新規劃,讓有意愿進行產業升級的農戶可以在規劃區域內新建大棚,不愿意新建大棚的農戶則可以通過舊棚置換,在規劃區域外的地塊上繼續種植,這一規劃使土地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
從該案例來看,村集體提供的是一種組織化的社會化服務,其突出特征是提供服務的過程就是對小農戶的組織過程。這種組織化服務有兩重實踐機制:一是村集體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來整合土地,并在此過程中組織小農戶;二是村集體在調用村民自治資源的基礎上,通過化私為公和民主協商的方式來建立村莊內部的公共博弈空間,減少小農戶因利益分化而產生的矛盾。
本文嘗試為討論村集體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可能發揮的作用打開空間。
一
問題的提出
“大國小農”是我國基本國情農情,小農戶小規模的家庭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的基本面,小農戶資源匱乏、兼業化和老齡化程度較高,使其難以融入現代農業體系。如何將小農戶組織起來對接現代農業體系,是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問題的關鍵。在這一思路下,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將小農戶引領進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就成為近幾年各地探索的主要方向。然而,在土地細碎化的背景下,分散的小農戶往往難以對接社會化服務組織。在關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討論中,社會化服務往往被界定為由市場主體提供的農業技術、資金、信息等服務,村集體提供的農業生產服務常常被忽略。
在2021年頒布的《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除了對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如農業服務公司、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不同作用進行了說明,也強調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組織小農戶接受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力量”。此外,《指導意見》中還提到,要“幫助小農戶解決一家一戶干不了、干不好、干起來不劃算的事,豐富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這也意味著,農業社會化服務不僅包括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的市場化服務,也應包括村集體提供的組織化服務。
目前,有關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研究更多關注市場化服務主體,例如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如何對接小生產者,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從農業社會化服務角度,針對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需求及該服務的供給現狀進行的研究。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大量流出以及農業的“老齡化”和“女性化”,在生產力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小農戶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由此產生了如“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服務供給模式,形成了“服務規模經營”。不過,小農戶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多元化需求仍難以得到滿足,不僅供需總量矛盾突出,而且存在結構上的不合理。
第二,不同社會化服務主體與小農戶對接的方式研究。有研究者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共服務部門、私人企業進行了對比,指出合作社在提供社會化服務中具有獨特優勢。合作社可以為小農戶提供生產性服務、經營性服務和金融性服務,在推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同時,龍頭企業也可以通過合作社來對接小農戶,從而發揮股份制與合作制的優勢,解決小農戶種植收益低、競爭力不強的問題。還有研究認為,合作社、農業生產服務公司可以針對不同類型農戶的需求來提供服務,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銷售價格、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等多種方式提高農民的收入。不過,有關合作社、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主要爭議在于,合作社容易異化成“大農吃小農”“大戶主導”的形態,國家惠農資源、農業收益也容易被鄉村精英俘獲,小農戶在合作社中被邊緣化;在小農戶與龍頭企業的對接中,后者也往往占有更多收益。這一爭議暫無定論,仍在持續中。
第三,小農戶與社會化服務主體對接的困境研究。一方面,小農戶的土地細碎化、從業者的老齡化,導致其在生產環節合作難,也難以對接市場、技術服務、國家資源。另一方面,農戶之間的分化也使小農戶與大戶在經營方式、社會化服務需求內容和體量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隨著大規模土地流轉的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也在以大戶的需求為中心進行重塑,新的體系更有利于大戶,而不利于缺乏組織的分散小規模家庭經營。也就是說,小農戶的分散經營、農戶之間的分化都使小規模家庭經營在對接社會化服務主體時處于不利地位。
上述研究從不同角度展現了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發展現狀,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礎。這些研究有兩個特點:一是在這些分析中,小農戶或多或少處于被動地位,依附于其他經營主體,因而在小農戶與市場化服務主體的對接中潛藏著不平等和不穩定關系。二是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探究小農戶與龍頭企業、合作社等服務主體之間的銜接機制,而較少關注村集體作為社會化服務主體如何與小農戶對接。
雖然也有研究討論了村集體在小農戶對接現代農業中的作用,但這些研究或聚焦于村集體在推動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中的作用,而非小農戶自身的現代化轉型;或從村社治理或農業治理的角度展開分析,而沒有將村集體作為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來討論,從而沒有討論村集體在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方面的獨特作用。基于此,本文一方面將討論重心放在以小農戶為主體的現代化轉型上,另一方面重點考察村集體如何作為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是實現以小農戶為主體的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要通過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將先進適用的品種、技術、裝備和組織形式等現代生產要素有效導入小農戶生產”,本文將這一導入過程稱為“小農戶的現代化”,并將村集體在促成這一現代化轉型中所提供的統籌和組織服務也看作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一種類型。
基于此,本研究結合筆者于2021年6月在山東省壽光市不同村莊開展的調研展開分析,調研時間共12天,訪談對象包括村干部、大棚蔬菜種植戶、建設和運營農業示范園區的農業企業負責人、縣鄉干部。
壽光市是全國蔬菜大棚種植的典型地區,當地的蔬菜大棚種植至今仍主要以小規模家庭經營為主。壽光市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廣泛推廣大棚蔬菜種植,在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更新的情況下,如何將這些新的生產要素導入小農戶生產,是壽光市在大棚蔬菜產業升級中面臨的一項挑戰。壽光市的產業升級主要表現為“舊棚改造”,當地的舊棚改造有不同的形式,既有政府主導的、以建設農業示范園區為代表的舊棚改造形式,也有農戶自發的、以互換土地為基礎的舊棚改造形式,還有由村集體主導的舊棚改造形式。
平沙村是由村集體主導舊棚改造的典型代表,該村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量建蔬菜大棚,并在村集體的引導下,分批進行舊棚改造。由于舊棚改造十分有序,該村在采用新技術、新品種方面也始終處于全市前列。因此,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實踐對于理解小農戶的現代化轉型以及村集體如何提供社會化服務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基于對壽光市蔬菜大棚升級換代的案例分析,本文主要探討在將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過程中,村集體的組織作用如何發揮,尤其是在小農戶利益分化的情況下,村集體如何為他們提供社會化服務。
二
小農戶的產業升級困局
如前文所述,小農戶的現代化主要是指小農戶對新品種、技術、裝備和組織形式的采用。從農業生產實踐的角度來看,小農戶生產的現代化直觀地體現為小農戶的產業升級。然而,即便采用新品種、新技術可能帶來收益的提升,但由于新品種的使用成本高、市場風險難以預估等問題,小農戶仍然很難僅靠自己來實現產業升級。壽光市的舊棚改造也遇到了相似的困境。
舊棚改造是一種技術和裝備的升級,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發展大棚蔬菜種植以來,壽光市的蔬菜大棚一直在更新換代,至今已經更新了六代大棚。從最初高1米左右的竹結構大棚,逐步更新到高達9~10米的鋼結構大棚,同時還逐步配備了自動卷簾機等半自動化設備。大棚升級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舊棚改造”可以提升產量和蔬菜品質。由于壽光的大棚蔬菜種植以反季節蔬菜為主,當地種植戶對溫度十分敏感。壽光一位多年從事大棚蔬菜種植的農戶說,一個3米高的大棚,冬季棚內溫度只有8~10℃,一些作物在這一溫度下會停止生長。但當大棚高度達到7~8米時,即便在極端天氣(零下20℃左右)下,棚內溫度也可以達到17~18℃,這對作物生長十分有利。溫度更高可以讓農產品更早上市,從而賣出高價。同時,棚內溫度升高時,濕度也會下降,有利于減少病蟲害、提高蔬菜品質。
第二,舊棚改造有利于提高勞動效率。按照當地的生產力水平,一對夫妻在不雇工的情況下,最多可以管理150米長的大棚,管理1個150米長的大棚比管理3個50米長的小棚所需的勞動力少得多。僅以大棚保溫棉被的收放為例,無論大棚長短,每收放棉被一次都需要15分鐘。農戶在冬季需要每天早上將棉被卷起,晚上將棉被放下,即每天在每個大棚上要花30分鐘。當將三個小棚合成一個大棚時,每天就可以節省1小時的時間。
舊棚改造的優勢如此明顯,壽光市政府也大力鼓勵舊棚改造,以推動蔬菜產業升級。為了進行示范引領,壽光市政府自2016年開始積極推動“舊棚改新棚、大田改大棚”。政府制定了獎勵措施,對于連片改造舊棚面積達50畝的,村集體可以獲得5萬元獎補資金;連片改造舊棚面積達100畝的,村集體可以獲得10萬元獎補資金。然而,近些年來,舊棚改造卻越來越困難,主要是因為新的大棚需要建得更高、更寬、更長,而在大部分村莊,農戶的土地分散在不同地塊,農戶要改造舊棚,就要與其他農戶協商,進行土地整合,問題也就此產生。
(一)農戶分化導致的利益協調困局
河村是舊棚改造的試點村之一,該村一共1800多畝地,只有一兩百畝地上沒有建大棚。不過,目前河村80%左右的大棚都是使用十年以上的舊棚。河村規劃了一片集中連片區域進行舊棚改造,面積為120畝左右,涉及10幾戶農戶的承包地,共有18個大棚。到2021年6月(筆者調研時)仍有三分之一的農戶不同意拆掉舊棚,因此改造工作一直沒有完成。
不愿意拆舊棚的農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50多歲的農戶,他們最多再種三四年就會退出農業生產,因此缺乏改造舊棚的動力。這部分中老年農戶平均每戶管理著兩個舊棚,每個舊棚每年帶來的純收入大約是5萬元,且舊棚還可以再使用幾年。雖然建新棚后收益會更高,按照河村的舊棚改造規劃,建一個新棚(180米長)的成本不低于35萬元,對于中老年農戶來說并不劃算。另一類是最近三五年剛改造過舊棚的農戶,他們的大棚還可以使用多年,因此不愿意拆掉。但由于這一批大棚改建是農戶自發協商完成的,缺乏總體規劃,對土地的使用效率比較低,影響了整體規劃,要完成整片的舊棚改造,這批大棚就需要拆掉。
這兩類農戶在整個壽光極具代表性。在河村所規劃的舊棚改造區域內,上述兩類農戶的數量并不多,但由于農戶的承包地是分散交錯分布的,即便只有少數農戶不愿意拆舊,也會影響整片土地的舊棚改造。農戶之間的利益分化是舊棚改造的一大挑戰。
(二)缺乏規劃帶來的土地利用低效困局
在政府的帶動下,很多村莊也開始了自發的舊棚改造,但很難形成50畝或100畝的連片改造。更常見的是三五戶農戶自發協商,將舊棚拆掉后,重新規劃土地建新棚。在一些村莊,一批寬20米、高8~9米、長70~100米的新大棚近年來陸續建成。在高度相同的情況下,長度為70米的大棚和長度為150米的大棚在保溫性上差異不大,因此也算達成了舊棚改造的目標。這種由小農戶自發進行的舊棚改造具有成本低、靈活性高的特征。
不過,這種改造有兩個問題。一是因為缺乏規劃,改建的大棚建設得比較散亂,對土地的利用效率比較低。如果進行統一規劃,一片土地上可以建5個新式大棚,但農戶自發改建時,大棚的朝向可能有偏,最終只建了3個大棚,造成土地利用的低效。二是農戶各自建設,棚的高度、長度都不一,改建時間也不一致,也為后續的進一步改造升級增加了難度。因農戶利益分化、土地使用無規劃所帶來的挑戰普遍存在于小農戶的現代化轉型中。大棚蔬菜種植的特殊性在于,農戶要新建大棚就必須進行土地整合,這種特殊性恰好將上述挑戰放大了。
要化解上述難題,“釜底抽薪”式的解決方案是用新的經營主體替代小農戶。在壽光市,市政府主導的舊棚改造就采用了這種方式。壽光市政府下屬的城投公司投資建設了兩大片農業示范園區,園區內建設的大棚都是最新一代的高標準大棚。為了解決部分農戶不愿意放棄舊棚的問題,市政府對這部分舊棚的拆除幾乎都是按照征地拆遷的標準來補償的,一個舊棚的拆除補償是十幾萬元。由于園區建設主要是為了發揮示范作用,加上建設成本過高,這種方式并沒有大范圍推廣。建成后的大棚部分交給了科研院所和機構做研發用,還有一部分流轉給了當地農戶種植,每畝地的流轉費是1萬元。一個大棚的實際種植面積有7畝左右,即流轉費是7萬元,這對于普通小農戶來說成本太高了。因此,這種園區建設盡管解決了產業升級問題,卻排斥了小農戶。不過,壽光市平沙村提供了另一種解決方案。
三
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
土地集體所有權實踐基礎上
的小農戶現代化
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中,家庭分散經營這一層在40多年來得到了充分發展,但集體統一經營這一層沒有得到足夠的探索。在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框架下,村集體可能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對雙層經營體制的建立進行新的探索。村集體提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主要表現為以土地經營為基礎的統籌服務,這種統籌服務建立在對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踐基礎上,包括對土地的發包、調整和規劃等。通過對土地的整合和規劃,村集體可以將先進的技術、設備導入小農戶生產。
本部分將以壽光市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實踐為例,重點討論村集體如何通過提供統籌服務來化解小農戶的產業升級難題,并借此討論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機制。
(一)村集體的統籌服務與舊棚改造難題的化解
壽光市在舊棚改造中遇到的兩大挑戰在平沙村也存在,但該村集體通過提供統籌服務,在經營土地的基礎上實現了對小農戶的組織,化解了農戶分化導致的利益協調難題和土地規劃的難題。不同于農戶自發的小規模舊棚改造實踐,也不同于政府主導的農業示范園式舊棚改造實踐,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建立在小農戶組織化的基礎上。
1. 村集體“返租”土地:為舊棚改造奠定經濟基礎
平沙村一共有耕地4400多畝,2100多人。平沙村一直踐行著“兩田制”,這種土地發包方式為村集體帶來了集體經濟收入。所謂“兩田制”,是指村集體將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經營田”,口糧田按人均1畝分配,村民種植口糧田無需向村交承包費;剩下的土地為經營田,村民種植經營田需要向村集體交100~160元/畝的承包費。在“兩田制”的基礎上,平沙村在2012年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經過村兩委與村民協商,村民先將口糧田入股到該合作社,每畝土地為1股。剩余的2000多畝土地由村集體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從村民手中無償“返租”回來,流轉期限為12年,村集體返租回來的土地也以每畝為1股的標準入股到合作社,每股折價為600元。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后,村民可以從合作社流轉土地來耕種,但需要向村集體交流轉費,流轉費為600~700元/畝。
平沙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相當于實現了對“兩田制”運作的“正規化”轉型。通過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平沙村實現了對全村土地的整合,并通過再次將土地流轉給種植戶而獲取了集體經濟收入。每位村民在年終分紅時可以得到兩部分收入:一是自己入股的口糧田分紅,金額為600元;二是村集體返租的2000多畝土地產生的集體經濟收入分紅,村集體將這部分收入的40%用于分紅,每位村民獲得的分紅金額為200多元。這樣每位村民每年可以獲得800多元的分紅收入。此外,村集體也獲得了穩定的集體經濟收入。這部分村集體經濟收入為此后的舊棚改造奠定了重要的經濟基礎。
平沙村在2014年啟動劃片舊棚改造時,有幾戶農戶特別難做工作,村集體也只好通過提高補償的方式來尋求突破,一些舊棚的補償達到2萬元。一旦做通這些村民的工作,后續的工作就順利多了。需要強調的是,通過提高補償的方式來做村民工作,只是村集體在早期采取的策略,這種策略僅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下使用。在最初的難題解決后,村集體就確立了統一的補償標準,按統一標準進行舊棚拆除。在第二批舊棚改造時,平均每個舊棚的補償是8000~10000元;如果大棚比較新,則由村民代表共同評估,按照評估價來補償。此外,平沙村還利用集體經濟收入為村民提供了農業基礎設施,包括打井和架電線等。這些基礎設施的配套對于舊棚改造意義重大,它使新建的大棚不必受舊有的電線走向、水井位置等設施的限制。
如果說“兩田制”實踐具有一定的地方特殊性,那么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實踐就具有一般性的參考意義。通過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體可以將土地經營權從村民手中流轉到合作社,經整合后再流轉給村民。如此,即便沒有“兩田制”的基礎,村集體也可以通過新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來實現對土地的整合,并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來獲得集體經濟收入。這一實踐空間的存在使平沙村的案例在更大范圍內具有參考意義。
2. 周期性的土地調整:農戶之間舊棚置換的基礎
平沙村自1982年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一直在進行“五年一小調、十年一大調”的土地調整。土地調整也是村集體踐行土地發包權的一種表現,這不僅使土地分配相對均衡,也使大棚的建造隨土地調整而成批次進行,為后續的改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平沙村與壽光市大多數村莊一樣,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開始大量建大棚,不同的是,平沙村的土地調整實現了對細碎土地的整合,客觀上為村民建設大棚創造了條件,因此村民建大棚的時間與土地調整的時間高度一致。例如,該村在1992年進行了第一次土地大調整,全村土地被全部打亂重分,重分土地時每戶的土地都盡可能集中,因此,1993年村里新建了50多個大棚。2002年再一次土地大調整后,村內又新建了近80個大棚。此后,大棚建造的速度加快,農戶借助土地小調整的機會,盡力互換以整合土地,在2007年前后再次新建了100多個大棚。2012年土地大調整時,該村又新建了近200個大棚。
分批次的大棚建設對于后來的舊棚改造工作意義重大。一方面,它使全村大棚更新換代的時間相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代的大棚同時存在,那些不愿意建新棚的農戶也總能通過置換的方式來獲得他人的舊大棚,因此這類農戶既不會從農業生產中被排擠出去,也不會阻礙舊棚改造的整體規劃。2017年,平沙村規劃過一片舊棚改造區共130畝左右,這片土地上建有49個舊棚,其中只有1戶不同意放棄舊棚。村集體并沒有過多干預,而是讓想建棚的農戶徐某與不愿放棄舊棚的農戶張某自行協商。經過多次協商,雙方同意由徐某給張某另買一個舊棚,徐某用買來的舊棚來置換張某的舊棚。最后徐某花了1.8萬元在改造區域外給張某買了一個舊棚,這個棚比張某原來的舊棚要新一些。徐某得到了張某的舊棚,從而在改造區內抓鬮挑選地塊時有了優先權;徐某所得的這個舊棚在拆遷時得到了1.2萬元的補償,這相當于徐只多花了6000元就解決了建新棚的難題。
從壽光市其他村的舊棚改造情況來看,農戶之間因為分化而導致的利益協調問題幾乎成為舊棚改造中的“死結”,僅靠農戶自身很難協調。但在平沙村,其周期性的土地調整不僅為該村分批次新建大棚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也為舊棚改造時農戶之間置換大棚創造了條件,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農戶利益分化而導致的協調困難。需要強調的是,盡管農戶之間的舊棚置換是化解利益協調難題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它還需要一個前提,就是村集體對舊棚改造的分片區規劃。正是在規劃的前提下,農戶個體之間的協商成本才得以降低。
3. 土地使用規劃:建立動態的舊棚改造秩序
由于大棚的更新升級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舊棚改造也不可能一勞永逸,而需要動態進行。平沙村于2014年啟動舊棚改造,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的方式進行,如果某一片有三分之一的農戶不再種植,就算條件成熟了。2014年,平沙村規劃了110畝左右的一片土地進行舊棚改造。這片土地上原有50多個舊棚,涉及40多戶農戶。按照規劃,在拆除舊棚后,這一片區可以建造長155~165米、寬33米、高8~9米的大棚14個。由于是第一批集中連片的舊棚改造,規劃的新大棚也遠遠超出了舊棚的規格,建造成本更高,很多村民抱觀望態度。2014年只有5戶農戶報名建棚,村兩委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將這片土地流轉給了這5戶農戶,流轉費為700元/畝,由農戶自己進行大棚建設。這5戶農戶種了彩椒,當年收益非常好。于是2015年,很多農戶都想要建新棚,村兩委采取了競價的方式來將剩下的9塊空地流轉了出去,流轉費為800~950元/畝不等。
2017年,平沙村規劃了第二片舊棚改造區共130畝左右,這片土地上原有49個舊棚。村集體規劃新建9個大棚,要求新棚統一按照246米長、38.5米外寬(20米內寬)的規格來建。在這次舊棚改造時,村民建新棚的積極性高了很多。這130畝土地被劃為3片,由3個小組分別去做工作,每個小組由2名村兩委成員、2~3名村民小組長組成。村集體用統籌規劃、分散化解矛盾的方式低成本地解決了農戶之間的利益協調難題。
經過兩批舊棚改造,平沙村已經形成了舊棚改造秩序,后續的舊棚改造只需循例進行。這種建立在土地利用規劃基礎上的分批次舊棚改造秩序實現了三重效果:
第一,村集體的主導和規劃使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避免了村民自發改建舊棚時出現的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問題。
第二,這種分批次的舊棚改造兼顧了不同農戶的利益,解決了農戶之間因利益分化而難以實現合作的難題。在分批次的舊棚改造中,愿意建造新棚的農戶可以順利完成大棚升級,不愿意建新棚的農戶也可以通過置換來獲得他人的舊棚,不至于被排擠出去。
第三,這種動態的改造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小農戶的利益,使小農戶有充足的時間來為產業升級做準備。由于建造新棚的成本高,一些小農戶即便有意愿更新,也未必能在某一時間段內完成新棚建造,因此分批次的改造讓小農戶有了穩定的預期,也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積累。
村集體對土地的“返租”、調整和規劃,都是對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踐,三者是相互補充的。對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踐是村集體提供統籌服務的基礎。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平沙村在土地“返租”、調整和規劃中實現了對土地的整合和對小農戶的組織,建立了動態的舊棚改造秩序,化解了舊棚改造中普遍存在的農戶利益分化難題和土地利用低效難題,實現了以小農戶為主體的農業現代化。
(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機制
在上述過程中,村集體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促進了小農戶對新技術、新設備的使用,這一過程正是村集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過程。本文所討論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有兩層含義:
第一,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區別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市場化”供給。以農業機械化服務為代表的市場化服務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資本或技術對小農戶勞動的替代,遵循的是市場交換原則,服務組織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從平沙村的案例來看,村集體的統籌服務旨在推動小農戶生產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尋求服務收益的最大化。這類社會化服務遵循的是集體組織的權利義務均衡原則,即村集體有為小農戶提供生產服務的義務,也有通過經營土地獲取集體經濟收入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均衡可以使村集體與農戶之間建立有機的利益聯結,從而使村集體可以持續地提供這類社會化服務。
第二,村集體提供的統籌服務的過程就是組織小農戶的過程,因此這種服務是一種面向小農戶組織化的農業生產服務。
村集體提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統”的一種形式,它解決了小農戶與新技術、新品種、新設備對接的問題,也可以認為,它解決了農業技術推廣、農田水利建設等“最后一公里”問題。農業領域的新技術、新品種、新設施更新速度很快,但往往在與小農戶對接的“最后一公里”出現問題。小農戶可能因各種阻礙,難以采用新技術、新品種。在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就極其重要。同時,集體統籌并不意味著包辦代替,集體的統籌服務與小農戶的分散經營是并存的。
在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方面,村集體具有獨特性,這種獨特性源于村集體擁有的兩項特殊資源:一是土地集體所有權所賦予的經濟資源,也就是土地資源;二是以村民自治制度為代表的政治資源。
1. 以土地統籌經營推動小農戶的組織化
村集體對土地的統籌經營建立在土地集體所有權基礎上,土地集體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的權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2016年印發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中強調,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這意味著,村集體可以通過行使集體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整合,并借此將小農戶組織起來,改變小農戶分散經營的狀態。這種組織小農戶的方式有兩層邏輯:
第一,村集體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對土地進行“返租”,并在此基礎上整合細碎化的土地,進行土地利用規劃。在整合土地和規劃土地用途的基礎上,小農戶之間的利益分化問題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那些愿意采用新技術、新設施進行產業升級的小農戶,可以在村集體規劃的區域內實現產業升級,那些不愿意再投入成本改進設施的小農戶也可以在另一片區域內繼續維系此前的種植模式。這種方式既能實現對土地的整合,也能實現對小農戶的組織,且對相對弱勢的小農戶具有一定的保護性。
第二,村集體可以在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中獲得集體經濟收入,這種經濟收入也可以在組織小農戶的過程中發揮作用。一方面,集體經濟收入可以成為一種治理資源,在協調不同農戶之間的利益矛盾時,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協調策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村集體可以利用集體經濟收入來為小農戶提供一些基礎設施,為小農戶的產業升級提供便利。這種集體經濟收入可以看作村集體提供社會化服務的收益,只不過不同于一般市場化服務主體獲取的收益,村集體的服務收益最終會在集體內部再分配。同時,村集體提供收費服務意味著村集體既有為小農戶提供統籌服務的義務,也有獲得集體收益的權利,在權利義務均衡的情況下,村集體的統籌服務才具有可持續性。
2. 以村民自治原則推動小農戶的組織化
與市場化的服務主體不同,村集體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的另一種特殊優勢,就是對村民自治資源的動用能力。在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村集體都承擔著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職能,包括農田水利服務、農業技術服務等。村民自治的實踐在這一時期很大程度上是圍繞農業生產展開的,通過籌工籌勞來維修道路和水渠,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土地集體所有制也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基礎,因此村集體在統籌經營土地的同時也可以激活村民自治,使小農戶可以在民主協商的原則下組織起來。
在村集體對小農戶的組織過程中,村民自治原則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機制就是化私為公、民主協商。在壽光市,很多村莊的舊棚改造主要靠農戶之間相互協商,拆舊建新屬于私人事務,而不是公共事務。但在平沙村,舊棚改造被作為一項公共事務,在村民自治的原則下開展,村干部、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村莊治理中的骨干力量都被調動起來。平沙村之所以能將舊棚改造轉化為村干部等共同參與的公共事務,與該村主任期踐行“兩田制”和土地調整有關,這些工作的落實都需要村干部的參與,因此在該村所有涉及土地的工作中,村干部就自然地參與了進去。不過,即便沒有這些條件,村集體也完全有可能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和對村民的動員來開啟這一過程,這類案例在已有研究中也有討論。
化私為公和民主協商原則在小農戶的組織化過程中,主要表現為村集體建立起公共的利益博弈空間,從而使小農戶在公共規則下被組織起來。以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實踐來看,舊棚拆除的補償問題是村民之間的利益博弈焦點。該村除了在第一批集中改造時,在特殊情況下采取了對少數農戶提高補償的妥協辦法,但很快通過建立統一標準,樹立了公共規則,即由一個經村民代表選舉出的評估小組對舊棚的拆除賠償進行評估。在鄉村社會內部,農戶對彼此的種植情況都比較熟悉,由一個小組來共同評估舊棚價值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可。這種公共博弈空間的建立本身也是化私為公的結果。在這種公共博弈之下,農戶之間因利益分化產生的很多矛盾可以低成本地得到化解。
盡管平沙村的案例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該村的土地調整傳統、“兩田制”實踐積累的集體經濟收入、村干部較強的個人能力等,這些都是村集體能提供統籌服務的重要條件。然而,村集體提供組織化的社會化服務卻有普遍可行的基礎。
一方面,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前提和國家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政策倡導下,村集體對土地的統籌經營存在制度空間。無論是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黨支部領辦型合作社還是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村集體都可以通過流轉土地的方式,對土地進行整合和規劃,這既可以推動小農戶的組織化,也可以通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獲得集體經濟收入。
另一方面,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也可以讓村集體激活村民自治,從而通過化私為公和民主協商的方式來建立村莊中的公共博弈空間,化解農戶在組織化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平沙村的個案呈現了村集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典型特征,雖然這個案例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但在小農戶的組織化邏輯上具有一般性,對于探索村集體如何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具有參考意義。
四
結語:認識作為農業社會化
服務主體的村集體
在關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討論中,受關注較多的是提供農業技術、資金、信息等服務的市場主體,為小農戶提供組織化服務的村集體往往被忽略。在近兩年中央關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政策中,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也日益受到重視。相較于其他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村集體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壽光市蔬菜大棚的舊棚改造為案例,討論了村集體如何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揮作用。
壽光市有三十余年的大棚蔬菜種植歷史,其大棚也經過數次改造升級。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蔬菜大棚的更新已經很難在小農戶自家的承包地上實現,而需要與其他農戶協商,進行土地的置換或整合。在農戶利益分化、土地利用規劃缺乏的情況下,農戶很難自發進行舊棚改造。也就是說,舊棚改造就屬于“一家一戶辦不好和不好辦”的問題。壽光市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實踐提供了由村集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解決上述難題的一種參考。
在平沙村的舊棚改造工作中,村集體通過提供統籌服務,發揮了引領小農戶進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作用。其一,通過“返租”土地,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體可以依靠經營土地來獲得集體經濟收入,從而可以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難題。其二,村集體可以利用土地調整來創造農戶之間土地置換的條件,讓愿意進行產業升級的農戶可以建設新棚,也讓不愿意更新大棚設施的農戶可以在另一地塊上繼續種植,而不是被排擠出去,從而降低農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其三,通過土地使用規劃,村集體可以使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得到最大化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平沙村的案例為討論村集體提供的社會化服務機制提供了參考。
這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化”供給區別于“市場化”供給,前者則由村集體提供,旨在通過對小農戶的組織來提升其生產能力。這種“組織化”服務的突出特征是提供服務的過程就是對小農戶的組織過程。這種組織化的社會化服務可以通過兩層機制來實現。
第一,村集體可以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例如從村民手中“返租”土地來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來整合細碎化的土地,并進行土地使用規劃,通過對土地的整合來實現對小農戶的組織。同時,村集體還可以在這種統籌經營中獲取集體經濟收入,這一經濟收入既可以在協調農戶之間的利益矛盾時發揮兜底作用,也可以為小農戶提供農田基礎設施。
第二,在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中,村集體還可以激活村民自治,通過化私為公和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來建立村莊內部的公共博弈空間,化解小農戶因利益分化而產生的矛盾。
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前提和國家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政策倡導下,村集體通過對土地的統籌經營來提供社會化服務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本文試為討論村集體如何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供給主體發揮作用打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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