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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兆永:農村改革究竟要走什么道路?

奚兆永 · 2008-11-0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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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革究竟要走什么道路?

——讀十七屆三中全會的“公報”和“決定”

奚兆永

備受世人關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已經開過,全會的公報和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先后在10月12日和10月19日發表。對于這次會議和這次會議通過的決定,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官方還是民間,左派還是右派,都作出了反應。有評論說,這次會議所做出的決定是改革開放的新起點,也就是說,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這樣,中國向何處去,年初改革究竟走什么道路的問題又再一次擺到了全國人們的面前。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是農村改革的方向

本來,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不是中央的初衷。我們看到,在1978年12月22日通過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會議公報里講的是, “同意將《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發到各省市、自治區討論和試行。”(《三中全會以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頁)這里并沒有什么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的內容,相反,“公報”強調的是,“人民公社要堅決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穩定不變。”(同上,第8頁)而在1979年9月28日十一屆四中全會正式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里,強調的也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所有權和自主權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切實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或侵犯它的利益。”“決定”還特別提到,“不許分田單干。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同上,第184、185頁)變化開始于五個月后即1980年2月舉行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在這次全會上,胡耀邦、趙紫陽進入中央政治局常委,而汪東興、紀登奎、吳德、陳錫聯被免去領導職務。在上述人事變動后,由于思想很右的胡耀邦、趙紫陽等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支持,中央對農村的政策開始發生變化。鄧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對胡喬木、鄧力群談話時說,“農村政策放寬以后,一些適宜包產到戶的地方搞了包產到戶,效果很好,變化很快。安徽肥西大多數生產隊搞了包產到戶,增產幅度很大。‘鳳陽花鼓’唱的鳳陽縣,絕大多數生產隊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變面貌。”(《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頁)這樣,包產到戶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在全國推展開了。

應該說,僅憑一年收成的變化就肯定“包產到戶”“效果很好”,這個結論顯然是過于匆忙了。因為農業生產受自然因素的影響很大,收成的豐歉往往與自然因素緊密聯系在一起,并不能說明包產到戶就是真正的原因。當然,這也并不是說鄧小平要否定農村集體經濟。事實上,就在講此話的同時,他曾十分明確地說,“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實行包產到戶的地方,經濟的主體現在也還是生產隊。這些地方將來會怎么樣呢?可以肯定,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集體經濟不鞏固的也會鞏固起來,關鍵是發展生產力,要在這方面為集體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同上,第315頁)在這方面,他還提出了四條具體的條件:“機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多種經營發展了”,“集體收入增加而且在整個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他認為,“具備了這四個條件,目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形式就會有發展變化。這種轉變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產本身提出的必然要求。”(同上,第315-316頁)鄧小平的這些話清楚地表明,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不是農村改革的方向,而集體化,特別是高水平的集體化,才是農村改革的目標。當然,正如鄧小平所說,這需要有具備一定的條件。不過,在這方面,鄧小平所注意的,基本上還是屬于物質方面的條件,而對于思想政治方面的條件似乎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列寧早就說過,“工人本來也不可能有社會民主主義的意識,這種意識只能從外部灌輸進去。”(《列寧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頁)工人尚且如此,更何況農民?他還說,“自發的運動,沿著阻力最小的路線進行的運動,為什么就恰恰會受資產階級思想體系的控制呢?原因很簡單,資產階級思想體系的淵源比社會主義思想體系久遠得多,它經過了更加全面的加工,它擁有的傳播工具頁多得不能相比。”(《列寧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頁)如果沒有強大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不對農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而是任憑小農所固有的私有觀念泛濫,任憑資產階級思想體系在社會上傳播,要想使低水平的集體化發展為高水平的集體化是根本不可能的。而恰恰是在這方面,我們的工作顯然是做得很不夠的。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鄧小平后來又多次談到了“兩個飛躍”的問題。1992年7月23、24日,他在審閱十四大報告時又再一次談到了這個問題。他說:

“我以前提出過,在一定的條件下,走集體化集約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強,不要一股風。如果農民現在還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就不要著急。條件成熟了,農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礙。北京郊區搞適度規模經營,就是集體化集約化。從長遠的觀點看,科學技術發展了,管理能力增強了,又會產生一個飛躍。我講過,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第二個飛躍就是發展集體經濟。社會主義以公有制為主體,農業也一樣,最終要以公有制為主體。公有制不僅國有制那樣的全民所有制,農村集體所有制也屬于公有制范疇。現在公有制在農村第一產業方面也占優勢(此說恐有誤,應是第二產業,這從下一句話講“鄉鎮企業就是集體所有制”可以證明。——引者),鄉鎮企業就是集體所有制。農村經濟最終還是要實現集體化和集約化。有的地區農民已經提出集約化問題了。這個問題這次不提也可以,還是鞏固承包制,但是以后總是會提出來的。現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機械化程度,利用科學技術發展成果,一家一戶是做不到的。特別是高科技成果的應用,有的要超過村的界線,甚至要超過區的界線。僅靠雙手勞動,僅是一家一戶的耕作,不向集體化和集約化經濟發展,農業現代化的實現是不可能的。就是過一百年二百年,最終還是要走這條路。我最早提出兩個飛躍思想的時候,李先念說他都贊成,說這是一個大思想。這個思想一直沒有闡發。”(《鄧小平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1350頁)

在這里,鄧小平清楚地指明了一家一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不符合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要求的,依靠這種形式是不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它不是農村改革的方向,只有集體化集約化才是農村改革的方向。不僅如此,他還提出“有的地區農民已經提出集約化問題了”。遺憾的是,他沒有堅持在十四大提出這個問題,而是說“這次不提也可以”,說“過了一百年二百年,最終還是要走這條路”。這樣,就把一個當時實踐已經提出的問題推到了未來,失去了一個及早解決問題的機會。當然,1992年時鄧小平正在準備退下來,對一個行將告退的老人能夠談到這個問題并且對此進行論述已屬難能可貴,我們似乎也不應對他過于苛求。問題在于,在以后的十五大、十六大乃至十七大,后來的領導人也都沒有把鄧小平曾經論述的這個重要問題提上議事的日程,失去了長達十多年的寶貴時間,甚至在提出“三農”問題以后,也沒有把集體化集約化當作一個大事來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的失誤。

有人或許認為,在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再搞集體化集約化是走所謂“回頭路”,而在他們看來,所謂的“回頭路”是絕對不能走的。其實,所謂的“回頭路”有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當代表歷史前進方向的革命階級建立起了先進的社會制度以后,代表衰朽沒落階級的反動勢力為了把歷史車輪拉向后轉,妄圖重新回復他們已經失去的天堂所進行的復辟活動;另一種是,當革命階級的先頭部隊前進的步伐走得過快,有脫離后續部隊和廣大群眾危險時進行的退卻。毫無疑問,前一種情況是開歷史的倒車,是真正的“回頭率”,人們當然應該反對;而后一種情況只是對于過頭行動的調整,它注定還要踏上原來的征程,是不能當作“回頭路”來反對的。至于實行退卻以后的進攻,屬于繼續前進,尤其不能看作是什么走“回頭路”。在這方面,蘇聯在1921年實行新經濟政策進行退卻,而后來又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向資本主義進攻,應該說是歷史的必然,顯然不能說成是什么“走回頭路”的。我國在實行聯產計酬承包責任制后重新走上集體化集約化的道路,也具有同樣的性質,顯然也不能看作是什么“走回頭路”。對這個問題,鄧小平關于“兩個飛躍”的論述,已經把道理講得非常清楚,而廣大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問題也已進一步顯現,并且出現了不少走集體化集約化道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先進典型,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走集體化集約化道路可說是適逢其時,

但是,人們看不到中央在農業集體化集約化方面有任何作為,包括對走集體化集約化道路的先進典型的支持和想走這條道路的廣大農民的引導,相反,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所作出的《決定》里卻提出,“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我認為,“決定”的這些說法實際上是把家庭承包經營加以制度化、永久化,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關于事物都是發展的、變化的而不是固定不變的基本原理,也完全背離了鄧小平關于農業的“兩個飛躍”思想和農業“走集體化集約化的道路是必要的”論述。十七大以來一直突出強調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為什么對他的這些重要思想和論述長期以來不闡發、不宣傳、不落實,甚至在三中全會上作出了與之完全相反的“決定”來呢?人們注意到三中全會的“決定”引起了國外一些媒體的喝彩,但是在國內卻遭到很多人的反對,網上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這一現象難道不值得中央領導的重視和深思嗎?現在正在總結改革開放,有人以為總結就是肯定成績,其實,有的時候發現問題比肯定成績更重要,因為只有找到了問題,才能明確進一步前進的方向,正所謂“成績不講跑不掉,問題不講不得了。”在我看來,這個關于農業發展道路的問題是很值得認真地地加以總結和反思的。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認為中央已經通過了決定就不能討論了。事實上,中央通過的決定后來被否認的有的是。顯然,在這個問題上也要解放思想,而不能搞“兩個凡是”。

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究竟是走資本主義道路,還是走社會主義道路?

十七屆三中全會前后,有關“土地流轉”的議論大增。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的《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流轉”是指“流動轉移,不固定在一個地方。”若依照這個解釋,不僅土地,而且一切不動產,都是無法“流轉”的。就是說,從物本身或使用價值的角度來說,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是無法“流動轉移”的,但是從價值的角度來說,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又是可以流轉的。在這里,我們討論的其實并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轉問題,而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流轉問題。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說,“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從表面上看,這里所涉及的只是“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而且“決定”還明確規定,“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但是,聯系到“決定”有關“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以及它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諸多權能的規定,這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已經具有了很明顯的所有權的性質;而且承包經營權應該是有期限的,而“決定”規定的卻是沒有期限的“長久不變”,這種提法與“永久不變”已經很難區分。下面是中央農村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10月22日做客央視《新聞1+1》節目時和主持人的對話:

“主持人:我理解長久不變,可能更靠近人們期待的永久不變,但是永久不變有點太絕對,可以這樣理解嗎?

“陳錫文:對,我覺得就是這樣,我自己就這么理解的。”

應該說,陳錫文作這樣的理解,也是有他的根據的。實際上,早在10年前,當江澤民總書記于1998年9月22日視察小崗村時就曾說過:“家庭承包經營這一政策,要長期堅持下去,是不會改變的!”“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而且30年以后也沒有必要再變。”就是說,中央早就決定,這個承包期盡管在15年的基礎上又延長了30年,成了45年,但是由于它是“不會改變的”,而且“以后也沒有必要再變”,其實是永久的,無期的。

  這種實際上是“永久不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私有究竟有什么區別呢?回顧歷史,我們看到,即使舊社會的“二地主”、“二房東”向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租土地和房屋時也是有期限的,但是在他們把這些土地和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時還是被稱作“二地主”、“二房東”——雖然有個“二”字打頭作前綴,還是歸入了“主”和“東”即所有者的行列,那么,取得了實際上“永久不變”的土地承包人,如果不說他是名義的所有者,也應該看做是實際的所有者。如果說這種近乎“永久不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私有有什么區別的話,就是陳錫文說的,“當前不能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抵押”,但是這也只是“當前”而已,而其原因則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必須避免農民‘失地、失業、失住房’的情況發生。”(見10月24日《人民日報》和10月29日《報刊文摘》)一旦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承包人就可以用這些土地和房產進行抵押變現了,試問,如果不是所有者能夠這樣做嗎?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雖然也講了“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這樣的話,但是對于集體所有權卻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規定,使人感到這種所有權已經被虛化,僅僅是停留在字面上而已。這種虛化特別表現在租金問題上。我們知道,所謂地租,乃是“土地所有權的特有經濟變現”,(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1頁)地租不為所有者所有,而為土地承包人所有,這在道理上也是說不通的。反過來說,既然承包人可以出租土地并且取得地租,那豈不也就說明他事實上已經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

撇開土地經營權和所有權問題不說,根據“決定”所說,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要“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人們不禁要說,一家一戶的個體經營不適合社會化生產的要求,不利于大規模進行農田水利建設,不利于使用大型農機具,不利于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也不利于勞動的協作和分工,已經不適合于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確實需要擴大生產經營的規模,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走農業集體化的道路才是,為什么只把注意力只是放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呢?

“決定”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在這里,“決定”給人們指出了土地流轉的走向是“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現在,就讓我們看看這些“規模經營主體”究竟屬于什么性質,它們將把中國農業和中國農村帶往何方?

先說所謂專業大戶。

“大戶”并不是人多或勞動力多,而是錢多,有資本。實際上,中國人對于“大戶”并不陌生。那首膾炙人口的《鳳陽花鼓》里就唱到了“大戶”和“小戶”:“大戶人家置田地,小戶人家賣兒郎”。在舊社會,“大戶人家”就是地主富農,他們因為有錢,可以利用災荒之年乘人之危以低價購置田地,而由于受災生活不下去的“小戶人家”就只有出賣田地并在失去田地之后以“賣兒郎”即靠出賣勞動力給“大戶人家”當長工或短工為生了。當然,今天的情況和舊社會的背景已經完全相同,但是“大戶”轉進土地、“小戶”轉出土地,大戶對雇傭勞動力進行剝削的情況卻是差不多的。不信我們就來看看事實:

10月16日,號稱“中國第一種田大戶”的湖北大冶農民侯安杰上了《新聞聯播》。據介紹,侯安杰租種了20300多畝流轉農田,與近2萬農戶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創下了全國農民種田面積第一的紀錄。今年,這2萬多畝農田的糧食總產量達到800多萬公斤。10月24日的《廣州日報》稱其“1人種80萬人1個月口糧”。其實,侯安杰一個人不可能種20300畝田,也不可能生產出800多萬公斤糧食。他是用每畝每年100-150元租金租來的土地,與為數眾多生產能手簽訂合約,由他提供土地、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由生產能手提供技術和勞動,最后按7:3的比例分成,侯得7成,生產者得3成。按照目前的糧價,如以每公斤2元的價格賣給國家,800多萬公斤可得1700萬元。這1700萬元按7:3分成,侯可得1190萬元。這只是是他種糧的收入,此外他還種了許多更加賺錢的蔬菜。僅今年增加的菜田就有5000畝。如以其菜田為7000畝、每畝菜田收入3000元計算,其種菜之總收入為2100萬元。仍按7:3分成,侯得1470萬元,生產者得630萬元。種糧和種菜的收入加在一起,侯的總收入為2660萬元。當然,其中要扣除地租253.75萬元(20300×125),還要扣除種子、化肥、農藥等開支1015萬元(平均按每畝500計算),另外,還要扣除20-30個管理隊伍及聘請4個農業專家的開支約150萬元,侯的純收入當有1241.25萬元之多。當然,這個計算,由于數據不全,有不少是估計,當然不可能準確,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侯安杰的收入不僅要遠遠高于普通農民,比之于實際從事糧食和蔬菜生產的生產能手也不知要高多少倍。這樣高的收入差距,能夠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嗎?能夠體現發配的社會公平嗎?能夠促進社會的穩定嗎?

還需要提到的,是侯向農民租地的租期問題。侯說租期一般是五年,但是他很怕出租土地的農民隨時都會向他收回土地。看來這是一個沒有解決好的問題。我們知道,租期的長短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關系很大。由于租期一滿,在土地上所進行的投資就會作為土地的一部分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希望租期越長越好,而出租人則希望租期越短越好。這樣一來,就導致承租人不愿意在土地上進行長期投資而只想對土地進行掠奪式的利用,馬克思把這稱為“是合理的農業的最大障礙之一”。(《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9-700頁)應該說,這個問題不僅會極大地影響農業的長期發展,而且會直接地影響社會的穩定,是一個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

侯安杰說:“我是個農民,但我用現代高科技手段種田,既給自己帶來經濟效益,又為當地農民創收,還從根本上解決了‘拋荒棄耕’的現象,穩定了國家糧庫。你說像我這樣開著小車種田的人,至少是個‘現代農民’吧。”   但是,在我看來,真正用高科技種田的并不是他,而是那些生產能手和被他聘請的農業專家,他雖然是農民出身,但是,從他現在的經濟地位來說,已經是一個地地道道的租地農場主。他的過高的收入顯然也不是來源于他自己的勞動,而是因為他掌握了生產要素,對生產勞動者進行剝削的結果。從他個人來說,確實獲得了“很可觀”的財富,但是,這能夠帶來“共同富裕”嗎?他說他“為當地農民創收”,似乎他為上萬農民作出了貢獻,難道每年一畝地付給農民100-150元租金能夠使農民致富嗎?至于說“從根本上解決了‘拋荒棄耕’的現象,穩定了國家糧庫”,更是大言不慚。他說他是農民,而且是“現代農民”,其實他早已不是農民,而是是真正的資本家。恩格斯早就把資本家階級稱為“多余的階級”,難道我們今天還要培養這樣的階級嗎?

再說家庭農場。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有人一直宣傳家庭農場,特別是美國的家庭農場。許多人到美國去進行考察或接受培訓,以為這是一個發展農業的好路子。其實,美國有美國的情況。美國是一個地多人少的國家,在早期,那里有大量無主地,許多歐洲人到那里殖民,誰占了就是誰的,就是買地,價格也便宜得驚人。這樣就出現了許多個體性質的家庭小農場。這樣的家庭農場數量雖多,但是競爭力不強,越來越多地被大農場所取代,其數量越來越少。據統計,1935年的農場數是681萬家, 1950年下降到565萬家,2006年再下降到209萬家。當然與農場數的減少相適應的是農場的規模在擴大。1950年的平均規模是213英畝,而到2006年則上升到446英畝。這樣的規模,僅僅依靠一個家庭的力量顯然是不夠的。在這些家庭農場使用雇工是不可避免的。西歐的家庭農場也差不多。許多家庭農場都雇傭季節工,農場主自己并不勞動。這些季節工大都來自東歐,也有來自其他地方的移民。由于存在這雇工剝削,這些農場在名義上是家庭農場,實際上已是資本主義農場。

中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農民一家一戶承包的土地很少,并不適合搞家庭農場。但是,因為有“政策”,一些地方還是搞起了相當大規模的所謂“家庭農場”。我在網上曾看到這樣一個報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兵團農八師一二一團在1996年就出臺政策,鼓勵團內外有識之士創辦非公有制家庭農場,8年內免交一切稅費,王新軌抓住這一機遇,自籌資金打機井,當年開發土地400畝,第二年盈利14萬元,到第三年,盈利已達100多萬元。王新軌把掙來的錢全部用于擴大再生產,在1996年到2002年的短短六年中,他的非公有制農場由400畝發展到了5000畝,每年純收入都在100多萬元,2003年更是達到了200多萬元。現在,他擁有土地5000畝,擁有固定資產1000多萬元人民幣,十多輛各式機車,50多名固定工人和一輛價值130多萬元的黑色“寶馬”座騎。一個 “團場”居然可以出臺“政策”,讓王新軌免交一切稅費,培養出一個大地主兼大資本家,這豈非咄咄怪事!一個擁有5000畝土地、1000多萬元固定資產、雇傭了50多名固定工人(當然還不包括臨時工)的農場,還能叫家庭農場嗎?!

現在由于政策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許多地方更是聞風而動,掀起了一股不大不小的推行家庭農場的熱潮。據中國上海網10月31日報道,上海郊區今年開始試點第一批“家庭農場”,鼓勵以農戶家庭為基本單位,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經營。而松江區則從去年年底開始,已陸續在種糧農戶中試辦“家庭農場”,每家經營100到200畝土地;目前全區共有708家簽約的“家庭農場”,總共經營糧田11.5萬畝,占松江水稻種植面積的69.53%。該報道還說,為鼓勵這一“新事物”,松江區、新浜鎮給予“家庭農場”每畝200元的土地流轉費補貼,加上種糧直補、農資和良種補貼,每戶“家庭農場”合計可獲補貼459.55元/畝。松江區農委主任封堅強介紹說,“家庭農場”試點的設計思想,是基本保證每戶“家庭農場”靠純農業也有10萬元以上的年收入。松江區新浜鎮南楊村的“家庭農場主”俞周峰種了90畝水稻,還養了400頭肉豬。刨去農業成本和應付的土地流轉費,算上政府扶植“家庭農場”的補貼,俞家今年估計能有10萬元的凈收入。試想,老兩口要種90畝地,還要養400頭豬,不雇工能行嗎?可以想見,隨著土地流轉和家庭農場的推行,雇工剝削也將隨之在中國農村大規模地發展起來。這究竟是一條導致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還是一條導致兩極分化的資本主義道路,難道還不清楚嗎?

還值得一提的是,在松江所設計的推行家庭農場計劃里,區、鎮兩級政府僅在種水稻和鼓勵土地流轉方面給予的補貼就高達每畝459.55元,這樣如果家庭農場主種水稻200畝,僅政府補貼就達91910元,所謂“保證每戶‘家庭農場’靠純農業也有10萬元以上的年收入”,其91.91%都來自政府的補貼。這里還不包括政府在養豬方面的補貼,如果再加上政府在養豬方面的補貼,那家庭農場主10萬元以上的年收入絕對是100%來自于政府的補貼。試問,靠如此巨大的政府補貼而實現的高收入能夠說明“家庭農場”的優越性嗎?用如此大的代價來推行“家庭農場”,屬于上海的松江能承受得了,別的地方政府能夠承受得了嗎?而且這樣使用廣大納稅人的錢去讓一部分“家庭農場主”發財致富,實際上是用政府的力量人為地培育一個農村資產階級,在這種情況下,廣大人民群眾會同意嗎?他們能有積極性嗎?社會主義社會能夠穩定發展嗎?

最后說農民專業合作社。

說到合作社,人們并不陌生。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老區的人民就已經開始了互助合作運動。新中國成立后,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基礎上,農業合作化運動又在全國范圍大規模地開展起來,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對此,鄧小平曾給予很高的評價。1980年5月5日,他在會見幾內亞總統杜爾時說,“在搞社會主義方面,毛澤東的最大功勞是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我們最成功的是社會主義改造。那時,在改造農業方面,我們提倡建立互助組和小型合作社,規模比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糧食生產得到增長,農民積極性高。”(《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314頁)但是,現在有些人,對于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合作社非常仇視,他們反對“歸大堆”,不要公有制,完全否定過去的合作社,舍近求遠地到西方去學習“合作社”的經驗。我們當然不否認西方的合作社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正如列寧所說,“合作社在資本主義國家條件下是集體的資本主義機構。”(《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頁)2006年10月31日通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際上就是以西方合作社為藍本的。這樣的合作社其經營只限于流通領域,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生產資料、銷售農產品,至多也只涉及農產品加工,至于農業生產還是分散進行的。雖然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但是它允許不超過5%的與合作社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法律雖然規定成員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但同時又規定出資額和交易額多的有附加表決權,農民雖然可以掌握80%的表決權,但是由于他們很分散,這就為某些企事業單位或投資額大的個人控制合作社的決策提供了可能。至于分配,也是按出資額和交易額進行的。實際上,這個法律在許多地方甚至比西方的“合作社”還要更體現資本主義精神。西方合作社一般被認為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其公共積累并不參與分配,而我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卻表明,它是一個地道的營利性組織。這一點在公共積累和可分配盈余的規定上可以看得很清楚。該法律第35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其第37條規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樣的合作社辦得好也許可以幫助農民解決一些困難,但是很容易為有實力的大資本所控制,成為他們剝削農民的工具。

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通過至今已經整整兩年,但是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報道仍然很少。大名鼎鼎的小崗村在這方面似乎也不落后,成立了一個葡萄合作社。這個葡萄合作社的理事長嚴德友曾擔任小崗村書記、村長,是大包干時期小崗生產隊隊長、“十八顆手印”發起人之一嚴俊昌的兒子。據介紹,作為大包干的后人,嚴德友是小崗村種植葡萄的發起人,他在做好自身經營的同時,幫助本村群眾更新葡萄品種,搞好銷售,使葡萄種植為小崗村民增加了巨大收益。其實,小崗村種植葡萄本來是張家港市長江村幫扶小崗村的一個項目。2001年,長江村從小崗村19戶農民手中租了80畝田種植葡萄,一年按一畝500元的價格支付租金,簽約20年。2004年,不知什么原因,長江村從小崗村撤出,嚴德友接管了這80畝田,另外又向村民租了120畝,繼續種植葡萄。他雇了10多名農民工來為他打理,月工資為500-800元。據介紹,葡萄每畝的年收入為2000元,200畝田的年收入約40萬元,這在小崗村絕對是一個種植大戶,實際上是一個租地農場主或農業資本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他之所以當合作社的董事長顯然與此有關,也與他同時是小溪河鎮黨委副書記有關。這樣的合作社究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還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呢?還令人不解的是,10月10日,嚴德友曾作為《人民網》的嘉賓與網友交流,他這個小崗村葡萄合作社的董事長竟然沒有提起這個在今天來說是很熱門的話題,不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在這方面無話可說的呢?

總之,在我看來,“決定”所講的這三個“土地流轉”的方向,都是導致走資本主義道路的方向,而不是導致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方向。問題還在于,“土地流轉”的方向還遠遠不止于這三個方面。10月31日的《人民日報》報道說,“有關專家認為,這對于臺商投資大陸是一次空前的利好,有可能引發臺商投資的新熱潮。”除了臺商,還有外商;除了外資,還有內資。中外資本一起把手伸向農村,我國農村將出現什么樣的局面,人們是完全可以想象得出來的。

三、進一步的分析:到底是馬克思主義,還是新自由主義?

上面討論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指導思想問題:農村改革究竟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還是以新自由主義為指導?

我們知道,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農業、農民和農村土地問題都很重視,對這些問題都有精深的研究。馬克思為了寫作《資本論》,不僅研究了英國的農業和土地問題,而且搜集了俄國、美國和世界其他地區的材料,他對農業的特點和農業對國民經濟的基礎作用,大生產排擠小生產的趨勢、資本主義地租對農業的制約以至未來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問題,都有精辟的論述。恩格斯在第二國際初期指導各國革命運動的過程中,對于如何正確對待農民特別是小農問題,以及如何通過合作社的形式把他們引向社會主義道路對問題,也有經典的論述。他在晚年所寫的《法德農民問題》一書中說,“我們的小農,同過了時的生產方式的任何殘余一樣,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滅亡。他們是未來的無產者。作為未來的無產者,他們本來應該樂意傾聽社會主義的宣傳,但是他們他們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觀念,暫時還阻礙他們這樣做。”(《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7-488頁)他還說,“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政權的時候,我們決不會考慮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像我們不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毫無疑問,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農業、農民和農村土地問題的論述,是他們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

但是,德國社會民主黨和第二國際的修正主義者跟在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后面,借口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背叛了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農民和土地問題的大量論述。他們否定農業中大生產排擠小生產的事實,鼓吹“小農經濟穩固論”,認為小農經濟的效率并不低,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強大的生命力,否定其必將走向沒落的前途,否定其要走社會化道路的方向。對于這些問題,當時還是著名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的考茨基用“三年之久”的時間,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運用大量的實際材料,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研究,并且完成了他的《土地問題》一書。該書于1899年出版,列寧隨即發表書評,稱其為“巨著”,“填補了空白”,“是《資本論》第3卷出版以后當前最出色的一本經濟學著作”。(《列寧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二版,第79頁)考茨基在該書“大生產與小生產”一章中問,“小經營拿什么來對抗大經營的優越呢?”他的回答是,他們靠的是“過度的勞動與不足的消費”。(考茨基:《土地問題》上冊,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151頁)這個結論得到了列寧的堅決認同,也得到了歷史和現實中大量事實的證明,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上世紀初,俄國的“合法馬克思主義者”布爾加柯夫再次攻擊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農民和農村土地問題的理論,他用所謂“土地報酬遞減規律”來否定馬克思的地租理論,用所謂“小農經濟穩固論”來否定馬克思關于大生產排擠小生產的趨勢。為此,列寧先后寫了《農業中的資本主義》、《土地問題和“馬克思的批評家”》等論著,對其進行了駁斥,捍衛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此后,斯大林根據馬恩和和列寧的理論在蘇聯實現了農業集體化,毛澤東則根據馬恩列的理論和蘇聯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在中國開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盡管在運動中曾經出現過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總的來說,都是成功的。這些事實都說明,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農民和農村土地問題的理論是正確的,是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的。我們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引用的鄧小平對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高度評價的論述以及他提出的“兩個飛躍”的主張也都證明了這一點。

可是,有些人對于馬克思主義的一套就是不信,而對于資產階級的一套,新自由主義的一套卻是一聽就信。在我國,也有人緊跟一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和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之后,撰文批評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農民和農村土地問題的理論“過時”;還有人肆意曲解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為小農的小生產、小私有制辯護。更有一些人,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大量論述完全丟在一邊,直截了當地宣傳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的思想觀點,完全忘記了憲法所規定的馬克思主義在我國的指導地位。舉個例子來說吧:

2005年3月14日,溫總理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了這樣兩段話:一是“我想起了諾貝爾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的一句話。他說,世界上大多數人是貧窮的,所以如果我們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也就懂得許多真正重要的經濟學原理。”二是“世界上大多數窮人以農業為生。因而,如果我們懂得了農業,也就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

舒爾茨何許人也?人們通過溫總理的介紹,知道他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是宣揚“窮人經濟學”的經濟學家。但是,對于舒爾茨的經濟學觀點和所屬的經濟學派別,還是不甚了然。據《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等辭書介紹,舒爾茨1902年出生與美國南達科他州的一個農場,從來沒有進過中學,以同等學歷的資格通過考試直進入了南達科他州立學院學習,并于1928年畢業。后去威斯康辛大學讀研究生,先后取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1930年他在衣阿華州立學院任教,1934-1943年任該校經濟系系主任。1943年起,到芝加哥大學任教,一直到1972年退休,其中在1946-1961年曾任芝加哥大學經濟系的系主任。此外,他還曾駐美國政府和聯合國專門機構幾私人基金會任職。他于1879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1998年逝世。

接下來的問題是,舒爾茨真是一個為“窮人”的經濟學家,或者他實際上是一個新自由主義派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呢?如前所述,舒爾茨工作時間最長的機構是芝加哥大學經濟系,在這里工作長達29年時間,而僅僅做系主任的時間也有15年之久。而我們知道,芝加哥大學的經濟系乃是是新自由主義的大本營,它在美國和全世界都有巨大的影響,人們甚至把新自由主義學派徑直說成是芝加哥學派。那么,舒爾茨本人的學術觀點是不是屬于芝加哥學派或新自由主義學派呢?當然,對這個問題我們也不能過于簡單化,認為他既然長期在這里工作并且當系主任,就一定是這個學派的重要人物。事實上,一些材料也并沒有把舒爾茨列入芝加哥學派或新自由主義學派。但是,通過閱讀他的著作,我認為,將其列入芝加哥學派或新自由主義學派是適當的。

我所讀的是他的被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的《改造傳統農業》一書。該書的許多論述,其實都是反馬克思主義、反社會主義的。從表面上看,新自由主義是反對凱恩斯主義的,而從實質上來說,它是反馬克思主義、反社會主義的。這是因為,新自由主義和舊自由主義或古典的自由主義產生的背景不同,后者產生于資本主義發展的上升時期,它還能夠提出一些先進的理論和積極主張,推動社會向前發展;而前者產生于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時代,它的出現實際上是以反馬克思主義、反社會主義為己任的,已經沒有任何進步性可言。這在舒爾茨的著作中也是表現得十分明顯的。比如他認為傳統農業雖然貧窮,但是它對各種既有的生產要素的配置是合理的、有效的,但是卻看不到,小農經濟本身所固有的弱點。應該說,貧窮和既有的生產要素狀況正是帝國主義對這些國家進行經濟掠奪的結果。19世紀英國的廉價的棉布曾使得中國農業的副業——手工織布破產,它同時破壞了中國農村農副業結合的自然基礎。而由于勞動力的輸出,“在英國的統治已經破壞了舊的公社的東印度地區,每年都要損失大量棉花。”(《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5頁)

舒爾茨反對一些國家通過發展工業來實現現代化,認為發展農業是更好的選擇。這其實是針對蘇聯和中國的工業化而言的。蘇聯和中國的工業化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這顯然使得舒爾茨很不高興,于是以此來詆毀社會主義蘇聯和中國,這就暴露了他反對社會主義的真面目。我們要問,如果沒有現代工業來裝備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怎么會有現代農業,怎么會有現代科技和現代國防?一個國家又如何能富裕和強大起來?又怎么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這方面,舒爾茨還反對蘇聯的農業機械化,特別是反對使用大型拖拉機。他批評說,“為了使農業適應于使用大型拖拉機,前蘇聯迫使農業成為一種不合理的雙重形式結構,即非常大的國營農場和集體農場與小塊土地的農戶,這種雙重形式結構是以大型拖拉機與許多鋤頭并存為基礎的。這兩種類型效率都很低。”(西奧爾多·W·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商務印書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頁)這個批評顯然不符合事實。說出現所謂“小塊土地農戶”是“為了使農業適應于使用大型拖拉機”,這種說法顯然不合邏輯。實際上,在上世紀30年代農業集體化的過程中,為了給集體農莊莊員一定的自由,也是為了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蘇聯在《農業勞動組合示范章程》中規定:“從公有化的土地中為每個集體農戶撥出不大的地塊供個人作宅旁園地(果園,菜園)。”其面積(不包括住房占用的土地)規定為“1/4公頃到1/2公頃,在個別地區可達到1公頃”。歸集體農戶私人所有的還有:“住房、私人的牲畜和家禽,飼養集體農戶個人牲畜所必須的經營用建筑物。小農具留給勞動組合成員私人使用。”在農業區,規定“每個農戶可以私養:1頭母牛2頭以下小牛,1頭帶仔豬的母豬(必要時2頭母豬)綿羊山羊不超過10只,家禽家兔不限數量,蜂20箱以下。”畜牧區的數量更高一些。需要指出的是,集體農戶的宅旁園地和自留畜只是集體農莊經濟附屬部分,而不是獨立的經濟形式,根本不應該稱其為“小塊土地的農戶”,更不應該把它和集體農莊并列為什么“雙重形式結構”。還要指出的是,集體農戶在宅旁園地耕作土地所需要的勞動資料也并不限于鋤頭,“示范章程”就規定,“必要時可以從公有化的役畜中撥出若干馬匹為勞動組合成員個人服務,但須收費。”(以上所引均見《蘇共和蘇聯政府關于經濟問題的決議匯編》第2卷,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76頁)舒爾茨提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反對蘇聯的農業集體化,反對社會主義的大農業。雖然在農業中使用機器的條件比工業更為復雜,但是,在農業中使用拖拉機和各種農業機械,也和在工業中使用機器一樣,可以大大節省勞動,而大型拖拉機和大型農業機械又比小型拖拉機和小型農業機械效率更高,可以更多地節約勞動,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舒爾茨在這方面批評蘇聯農業顯然是沒有道理的。他之所以進行這樣的批評,是因為,使用大型拖拉機和大型農業機械的前提,是要使土地達到相當的規模,而這在土地私有的情況下是很難做到的,只有社會主義公有制才能做到這一點。他既然要否定社會主義,也就不能不反對使用大型拖拉機和大型農業機械了。

對于舒爾茨這樣一個有著濃厚新自由主義背景、竭力鼓吹傳統農業有效率而反對社會主義大農業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總理究竟有什么理由去吹捧他?!

前幾年,我曾經作過一個訪談,題目叫做《清除新自由主義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載《海派經濟學》第11輯),現在看來,新自由主義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確實不可低估。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一些受新自由主義思想影響很深的經濟學家在用這個思想影響輿論和決策,而且,我們的一些領導人也已經深受其影響。這一點,甚至從中央文件所運用的語言也可以看得出來。現在的中央文件,馬克思主義的語言越來越少,而西方經濟學的詞匯越來越多。什么產權呀,什么轉型呀,什么三次產業呀,什么二元經濟結構呀,什么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呀,等等等等。其實,在我國的語言文字中,在馬克思主義的用語中,本來都有現成的語匯可用,而且可以表達得更準確、更鮮明、更生動,也更通俗易懂,但是卻往往棄之不用。比如過去講農業、工業、服務業,很直觀,很清楚,很明確,人們一聽就明白。現在學西方,說什么三次產業,要轉一個彎子,很不方便。我在文章第一部分曾經提到鄧小平1992年7月23、24日的一次講話,他在這次講話中把第二次產業的鄉鎮企業誤說成是第一次產業;對這個口誤,出版《鄧小平年譜》時編者又不敢訂正,以致至今還繼續以訛傳訛。如果說農業、工業、服務業的話,恐怕就不會出現這個問題。其實,即使在西方,有的經濟學家也不用“三次產業”的說法,像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庫茲涅茨在其所著《各國的經濟增長》一書里就不用所謂“三次產業”的概念,而是用了“農業(A)”、“工業(I)”和“服務業(S)”的傳統說法。再以所謂“二元經濟結構”來說,它是指城市的現代經濟和農村的傳統經濟之間存在矛盾這樣一種狀況,我們過去稱之為“城鄉差別”或“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老百姓一聽就懂,現在學西方,說什么“二元經濟結構”,解釋起來就頗費口舌。當然問題還不只是用語,關鍵是在認識上,由于背離了馬克思主義,背離了歷史唯物主義,問題就更大。有人解釋“二元經濟結構”,將原因歸之于計劃經濟的戶籍制度。按照這種解釋,中國在解放前就不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問題了。事實當然不是這樣。應該說,所謂二元經濟結構其實是帝國主義侵略造成的。實際上,在一切曾被帝國主義侵略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也就是今天的發展中國家都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現在,我們要破除所謂“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也有一個是以馬克思主義指導還是以新自由主義為指導等問題。以前者為指導,就是走社會主義道路,發展城市國有經濟和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城鄉的共同富裕;而以后者為指導,實際上就是讓城鄉資本主義共同發展,實現城鄉資本主義的一體化,其結果,必定是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和階級對立的進一步加劇,從而導致政權不穩。這是一個多么危險的情景啊!早在1990年,鄧小平就說過,“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如果搞兩極分化,情況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區域間矛盾、階級矛盾都會發展,相應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會發展,就可能出亂子。”(《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頁)鄧小平此話當然不是危言聳聽,應該說,它具有很大的現實可能性。

讓我們認真總結,深刻反思,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決清除新自由主義對我國改革的干擾,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奮勇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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