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其價值取向充分彰顯了人民群眾的意志,堅定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堅持群眾路線,也是我們黨領導法治建設的一貫做法和重要經驗。延安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法治建設始終把黨的群眾路線置于核心位置,從人民的需要出發,以人民的利益為重。在黨的堅強領導下,短短13年間,邊區政府高效出臺了1000多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綱領性文件,逐步構建起較為系統完備的法治體系。在這一過程中,法治建設實踐始終深入貫徹群眾路線,切實有效地保障了根據地人民的民主權利,贏得了邊區人民的廣泛認可與堅定支持。這為鞏固根據地和紅色政權,奪取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也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
在立法環節,黨的政策指引為邊區立法明確了方向。這一時期,陜甘寧邊區相繼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等一系列綱領性文件。其中,《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確定了邊區政權的三三制原則,并根據這一原則選舉了邊區參議會議員和邊區政府委員,1942年完成了鄉選舉。隨后,三三制原則在其他抗日根據地得到實行,對廣泛動員群眾、推動抗戰勝利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黨的組織體系建設為邊區立法提供了有力保障。黨深入組織動員群眾,始終堅持扎根群眾、服務群眾的實踐路線。1937年,邊區政府成立后,立即領導所轄各縣廣大人民群眾,開展普選活動。黨的立法過程廣泛吸納了群眾意見。邊區政府在制定頒布每一項法律法規之前,都進行了深入調研,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只有在參議會集體大多數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律法規才能得以頒布執行。
陜甘寧邊區的立法實踐真正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毛澤東曾指出,關于人民權利,“應規定一切不反對抗日的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有同等的人權、財權、選舉權和言論、集會、結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權”(《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頁)。邊區參議會將維護人民群眾的權利作為立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系統性地規定了民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通過《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陜甘寧邊區選舉條例》等以法律形式確認人民各項民主權利,成為邊區政府保障民主的準繩。林伯渠1941年在《陜甘寧邊區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保護各個革命階級的利益,糾正資本主義國家各階級在法律面前虛偽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實質的平等。
在邊區司法實踐中,我們黨創造性將群眾路線與司法工作緊密融合,推行就地審判和巡回審判,生動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1944年,習仲勛提出司法工作人員要時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這一方面;不當“官”和“老爺”;“走出衙門,深入鄉村”。此外,“馬錫五審判方式”深入踐行了黨的群眾路線,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堪稱黨領導下司法守正創新的重要典范。他在延安大學作報告時,將這一審判方式精辟地總結為“就地審判,不拘形式,深入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解決問題”。1943年的“封捧兒婚姻案”就是這一審判方式的生動實踐。這些例子充分證明,當司法工作緊緊依靠與聯系人民群眾來進行,就能得到廣泛支持和無窮力量。
為實現司法服務的普惠性,陜甘寧邊區堅持“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明確規定“處理與接收案件,一切應便利人民,少拘形式”,暢通了群眾的訴訟渠道,有效解決了群眾的實際問題,真正保障了人民的訴訟權利。例如,《民訴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刑訴條例草案》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口頭訴訟的合法效力,使得人民可以口述案情,由法院負責制作筆錄,免除了被代寫訴狀人勒索的風險。此外,《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民訴條例草案》《刑訴條例草案》還作出了免除訴訟費、不收送達費和抄錄費等規定,有效減免了群眾的訴訟成本,減輕了群眾的負擔。
在中國傳統觀念中,民間調解在定分止爭、事心雙解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鑒于邊區民間習慣以宗族、鄰里、鄉里調解糾紛的實際情況,在黨的領導下,邊區政府在持續推進立法的同時,也積極探索司法變通之道,大力推動人民調解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倡導“審判與調解、法庭與群眾相結合的審判方式”。1941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在鄉政府領導下,由鄉長、自衛軍連長、鄉鋤奸主任組織調解委員會,各行政村可由人民自行選舉人民仲裁員、人民檢察員,參加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一舉措明確了人民調解制度的主要實施主體。隨后,邊區政府又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進一步強化了調解工作的制度性與程序性。隨著人民調解制度的不斷推廣和深化,調解組織網絡日益織密織牢,在解決邊區社會矛盾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邊區法治化進程的推進,離不開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黨以法治教育為重要抓手,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動員功能。同時,針對邊區人民的受教育情況,將法治教育融入文化教育之中,實現識字懂法的雙重目標。此外,各級黨組織還通過報紙、畫報、戲劇、快板、歌謠等多種形式,將難懂的法律語言轉化為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表達,向群眾傳遞法治信息。例如,宣傳土地法的《咱們村來了土改工作隊》、宣傳婚姻法的《反對舊婚姻》等歌謠,都深入人心,廣為流傳。
堅持群眾路線,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把群眾路線貫徹到具體工作中,更要堅持從嚴治黨,不斷純潔黨員干部隊伍,響應群眾呼聲懲治腐敗,選拔符合人民要求、為人民服務的好干部。毛澤東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中國共產黨是在一個幾萬萬人的大民族中領導偉大革命斗爭的黨,沒有多數才德兼備的領導干部,是不能完成其歷史任務的”(《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頁)。1937年,在毛澤東的主持下,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經過慎重而周密的討論,批準了邊區高等法院對黃克功執行死刑的判決。在黨的領導下,邊區相繼頒布了《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同時,《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明確規定“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從而將從嚴治黨的司法原則確立下來。
然而,僅僅依靠懲戒并不能完全確保黨員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因此,陜甘寧邊區堅持對黨員干部開展深入的教育工作。通過開辦司法訓練班(黨校及黨的訓練班)、行政訓練班、群眾工作訓練班等,發動干部系統學習邊區的重要法律法規,不斷強化黨員干部對群眾的尊重與服務意識。毛澤東在《農村調查》中更是要求干部們“甘當小學生”,在革命實踐中“清洗自己的污濁”。此外,他還提出必須在黨內開展有關民主生活的教育。秉持這一理念,黨領導邊區政府與參議會不斷探索對政府的監督方式,從設定專門行政機關監督到輔助行政機關監督,不斷拓展群眾參與監督的深度和廣度。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人民利益如受損害時,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邊區貿易局副局長、張家畔稅務局長肖玉璧因私自將邊區極為稀缺的食油、面粉賣給國民黨破壞隊,被群眾檢舉告發,最終判處死刑。在自下而上的人民監督體系中,黨始終堅持聆聽群眾聲音,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作風。在邊區的13年間,林伯渠共收到百余封檢舉控告材料,他全部親自回應、解決并反饋,充分展現了黨對群眾意見的重視和對干部隊伍的嚴格要求。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來源:昆侖策網,轉編自“光明理論”,原載《光明日報》2025年4月3日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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