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刀:房地產的泡沫緣于政府政策的重大失誤
牛刀按:很多網友讓我來反駁任志強,讓我十分為難。我一向對任志強不屑,當然也深知任志強的駁無可駁。一個只為既得利益集團瘋狂叫囂的犬類動物,你和他談民族前途和人民利益,那不是很可笑嗎?盡管任志強也曾指責過一些地方政府,但那種指責只是狗咬狗的游戲,是一場在高房價對民眾的盤剝中分贓不勻的鬧劇。湘水之鶴先生的這篇博文,揭示了中國房地產產業政策的一些弊端,提醒人們注意房價泡沫的衍生源頭的關注,發人深省,值得推薦。湘水之鶴原文:房地產的泡沫源于政府政策的重大失誤
近來,國家相繼對房地產行業出臺了幾個相關的調控政策,顯示決策者已意識到房地產行業的風險,并已下定決心進行調整。但是,從國家最近期推出的一系列調控組合拳來看,筆者根據多年的銀行從業經驗,感覺似有隔靴搔癢之惑,恐有調控成“空調”的憂慮。為此,筆者特對當前的調控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一、設置購房利息稅。即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對利用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房產的投資者和投機者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收取上浮10%或以上的購房利息稅,由商業銀行作為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繳。設置此稅種有如下好處:一是稅收由投資者或是投機者在購買房產的環節直接負擔,防止購房人出售房產時將稅收轉嫁下一個購房人;二是有利于強化商業銀行的二套房貸的權威性。以前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惡性競爭,大多放松對二套房政策的執行力度,以讓渡利潤的方式對符合國家監管要求的二套房購房者往往執行利息不上浮政策,甚至享受首套房的利息優惠政策。由于向購房者讓渡利潤是商業銀行的一種自身經營行為,而收取購房利息稅則是一種對國家稅收的代扣代繳義務。二者力度不同,商業銀行自然不會對收取購房利息稅大打折扣,從而把二套房政策中的差別利息政策落實到實處;三是給商業銀行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前的二套房貸政策執行過程中,各個商業銀行經營者出于不同的經營目標而對國家的二套房貸政策提出不同的解讀,并制定各個銀行內部的二套房的執行細則。由于各個商業銀行對于執行細則的寬嚴不一,執行力不一,因而使得二套房貸政策在商業銀行的惡性競爭中變了樣,走了調,從而使國家調控政策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如果國家以稅收名義提出征收的統一標準,將使得商業銀行沒有迂回或是逃避的空間,從而規范其征收行為;四是減少商業銀行的不當的暴利行為。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監管政策,執行國家監管政策是商業銀行的一種義務,而不應由國家為調控需要而向商業銀行賜予一種收取不當利益(即由商業銀行自身向二套房的購房者收取上浮10%或是以上的利息)的機會。
二、對二套房購房者制定嚴格的時間限制。對于凡是在三年內利用銀行貸款購買房產二次以上、五年內利用銀行貸款購買房產三次以上的購房者都要認定為投機性購房者,國家要向其收取購房利息稅。
三是對于二套房購買者要以個人納稅證明代替以前的收入證明。在商業銀行以前的房貸政策中,購房者需要提供收入證明。而收入證明獲取渠道較廣,而且要求不同,因此,在以前的個人按揭貸款中,收入證明則完全成了聾子的耳朵而成為擺設,使得假按揭盛行。如果要嚴格執行二套房政策,監管當局要嚴格要求:對于那些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二套或是以上房產的購房者,要求其提供個人納稅證明以替代原來的收入證明,以進一步落實購房人的購房能力,防止假按揭貸款的發生。對于購買首套住房的購房者,則要提供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同時要求其提供工資卡的一年期的收入流水,以防止其提供虛假收入證明。
四是提高二套房及以上購房者的首付款比率。按揭貸款是投機者的金融杠桿,要遏制投機首先要去掉投機者的金融杠桿。國家要嚴格要求各個商業銀行:凡是三年內二次或以上利用銀行貸款、五年內三次或以上利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投機者,對于認定的二套房要求其提供的首付款比率不低于50%及以上,對于三套以上的,國家要嚴格要求商業銀行在三年不得再次向其發放按揭貸款,以真正遏制其炒房行為。
中國房地產的泡沫肇始于投機。由于投機盛行,從而帶動各種資本進入房地產領域進行投機,而利益各方從這場投機盛宴中獲取了巨大的暴利,而摧毀的則是一個民族整體的健康購買力,從而給國家經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房地產泡沫的背后是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首鼠兩端,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決策前猶豫不決,導致決策的重大失誤,延誤經濟的健康調整。政策失誤如果再不調整,將給國家和民族帶來重大災難。
國家應到了重拾1998年調控房地產泡沫的利劍的時候,否則,中華民族離厄運已不遠了。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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