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人人生而有房!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所有權屬于人民,使用權屬于依法被轉讓主體,土地不能作為商品進行買賣,轉讓時獲取的利益是使用費而非資本主義地租——額度并未法定——人大也未受權法定——而是應由所有人自由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根本沒有被賦予處置和占有土地使用費的權力,更不能成為土地使用費的利益接受者,除非你是所有人——土地的法定主人——人民,不必滿十八周歲——也就是說中國人民每一位生在此地的自然具有國籍的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土地所有權,那么,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財產為何被強征使用費?這難道不是對憲法的挑釁!
即使房地產開發商為百姓建房需要不得不被轉讓使用土地,那么所收使用費應該由能夠代表人民作出有利于絕大部份人民利益的人大來決定款項用途,在對于大多數百姓來講房價離譜的今天,最有利于人民利益的用途就是建房——加大供給,不能夠是用兩萬億中很小的八九百億來對付,而是至少也要用大半甚至全用于此也不過分,那么兩萬億人民幣不是換成美元建房,而是在國內用人民幣建房,能建多少?全國經適房中位數六千元人民幣每平方米,能建三億三千萬平方米,就目前全國住宅套均面積中位數六十八平方米、戶均三點五人來算,每年能提供五百萬套經適房,供近兩千萬人口居住,到二零二零年總共能夠解決近兩億人口的居住用房,這難道還不足以使億萬窮苦百姓居者有其屋嗎?
按照法理,應該拿全國可供開發的建筑用地總和除以總人口數得出人均生而擁有的土地面積——這才是全民共有的事實體現——不會有更好的方法——如果你不能讓土地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那使用權力可是絕不能被剝奪的!人均可支配用地面積才是中國特色的人權體現,才能反映出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真實本質。這個面積可在每年底更新,隨著開發土地面積的增長而變動,讓百姓真正從擠地皮(GDP)的增長中獲利。事實上,根據北大有關專家團隊的測算,折合起來大概是人均六十平米左右的房屋可用面積,姑且以此數為例,有意愿且有能力租到更多的土地份額則選擇大于此面積的住宅購買,否則兩口之家最多只能選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住房,買價也很簡單,按目前全國各地建安成本五百至兩千元人民幣不等取中間值一千兩百五十元每平方米加上地產公司獲毛利三成左右,中間價應低于一千六百元人民幣每平方米,這正與我通過典型三線城市房價收入比估出的可承受價相當(即我常用的簡化計算方法——同城適宜房價為城鎮人口人均月工資額購壹平米,戶均兩平米一個月,房價收入比剛好為五點零,這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應有的價格)!那么還有誰買不起房?還有誰敢于囤房、炒房?衣、食、住解決好了,就算騎著永久出行這心里頭也不會那么堵嘛,你讓它不河蟹都不依你!
星星般的房價、月亮般的地價與黑心的建安質量、紅心的建安價格就算是昧著良心說它行之有理,但是耕地不是非占不可、百姓祖宅也不是非推不可!理由是即便不包括可改良的大片沙漠化地帶,全國也還有超過四十億畝可利用荒地,數倍于現有建設用地,哪怕不動用一寸耕地,照此標準,全國人均至少可分到三畝多,扣除公共空間,人均可達一間四十平米左右的獨立平房,戶均又是個一百二十平米(據獨立評論人士恒提供數據)——不過這可是建筑投影面積,起個雙車庫的別墅該綽綽有余吧!你搶好位置的地塊要先問能不能給這塊地原有的主人帶來實際利益,更不要說你要“強租”過去開發出來賺取暴利反而要讓土地主人遭受損失甚至買菜回來就無家可歸,這難道不是對憲法的輕易踐踏嗎?
以上種種算計只是無人算計,不是所有人不會算計,哪個中國人不是天生能算計——只是人民太善良,大愛不言謝罷了,如若這萬般不該的不謝原是不領情那就實在講不過去了,凡有的,歷史必會記下這一筆,我黨同志不講“混”——那太難聽,可就如同這短暫的生命——出來的,會有還回去的那一天罷。別忘了,這還是人民的國家,黨和人民永遠在一起,至少百年如此,那,就悠著點兒吧,因為在這片土地上——人人生而有房!
最后,來讀段兒憲法復習一下,欣賞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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