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三十年不變”,也是出于專家學者們的建議,他們想讓他們發明的使農民遭受了很多痛苦的生產責任制永遠保持下去,使農民永遠擺脫不了土地的束縛,永遠擺脫不了狹隘自私的小農經濟思想。
究竟用什么方法能讓廣大人民群眾能迅速地掙脫貧窮的鎖鏈呢?
毛澤東遠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組織起來》一文中就鮮明地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入永遠的痛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步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就是經過合作社。”
為什么人民群眾熱愛毛主席?就因為他站得高,看得遠。時刻在為最廣大人民的利益著想。在抗日戰爭時期就規劃出了社會主義的藍圖,就考慮了怎么讓農民群眾永遠擺脫小農經濟枷鎖的方法。
令人遺憾的是:在建成了社會主義社會的三十八年后,一些人們竟然又以改革的名義把代表著先進生產關系的集體所有制拆開打爛,讓幾億農民又回到封建社會的落后的生活狀態中,把因農民不得不付出幾倍勞苦而暫時提高的糧食產量,說成是發揮了農民的社會主義生產積極性。實際上,都是利用了當時毛澤東時代就打好的農業和水利建設基礎上而提高的。之后幾年的糧食產量連續下降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責任制瓦解了集體經濟,使人們不得不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掙扎。集體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道德也成了無根之木,無源之水,整個社會變得勢利、庸俗、淺薄和自私起來。為什么呢?上層建筑改變了,生產方式改變了,人的社會行為焉能不變?人人為了顧及自己的生存而掙扎奮斗著。在這種社會條件下,去宣傳那些大孝大愛又會有用呢?
列寧告訴我們:“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就在于對具體的情況要具體的對待。”什么事情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不斷變化了的情況做出具體的調整。可是我們的那些偽馬克思主義者就喜歡把一切東西都搞成死的,一成不變的東西。比如趙紫陽在臺上時就自意洋洋地說,他所制定的政策要五十年不變。結果沒過多長時間就變了,因為他被趕下了臺,這就叫做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毛主席向來沒有說過這種話。因為他是懂得辯證法的,知道一切事物都是在運動和變化之中的。土地承包本身就是一個錯誤,一個讓農民從物質到精神都陷入貧乏的錯誤,而把這種錯誤的形式用一個文件固定下來就更是一個錯誤。
“三十年不變”看起來很好看,好象是能提高生產力似的,想讓農民加大對土地的投入。但恰恰正是它限制束縛了生產力,造成了土地資源分配的不平等。現在我就根據我一年來在農村的調查研究來具體談論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三十年不變的政策,首先忽視了人口的增減的問題。三十年對人類來說,已經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時間了。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家庭中的成員會發生很大變化的。在走訪中,我就看到:有一個家庭有六口人卻只種了三口人的地;而另外一個家庭有三口人卻種了六口人的土地。舉一個例子:第一個家庭,原來是三口人,但是兒子長大了,娶了妻生了一男一女兩個孩子。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期沒到而不能分到土地,所以他們只能種三口人的土地。第二個家庭,原來是六口人,一個老母親,老兩口和兩個女兒一個兒子。二十多年里,老母親壽終正寢;老漢得了急病也撒手人寰;兩個女兒出了嫁,一個兒子大學畢業后在外面工作,找了一個女朋友。加在一起算是三口人,實際上是只有她一個人。土地轉包給了土地少的人,她一年什么也不用干就能收入一萬多塊錢,得意地整天打麻將,現在一個人種十幾畝地,而有的六七口人種三四畝的農民比比皆是。許多人都是靠在外面打工、靠在艱難困苦中掙扎度日子。
第二,造成了土地的荒蕪、閑置、亂占亂挖。由于各自家庭情況的不同,有的在外面做生意,或者打工掙了些錢,對土地上能獲取的那點利潤就不太在乎了,便讓它荒蕪著。有的種上一些樹,只是為了表示是自己的土地。還有亂占,改變土地用途,就是在承包的責任田里修建房屋;村里的干部為了不想得罪人,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更有亂挖,有的不想種地的人急著用錢時,就把地里的土賣掉,一挖就是三四米深,浪費了土地資源。是真正的“以鄰為壑”,鄰居們干著急但也沒有什么辦法。
第三點就是容易造成長期的不公平。分配土地時,誰都想多要地、要好地。但是誰當家誰說了算。有勢力的人利用各種辦法多要了地,要了好地。那些貧瘠、偏遠的土地都分給了那些沒權沒勢的老實人。造成了極大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地主和窮人。這一分就是三十年的不公平!
這就是我所了解到的“三十年不變”的幾個弊端。農村的基層干部和群眾對這個政策都非常不滿意。農民們都說:如果三年或者是五年一調地是比較合乎農村的實際的。
這是不是歸根于地方政府呢?我查閱了中國土地法,是屬于前些年又那些“專家”和“學者”制定的土地法的不合理,估計他們是鉆在屋子里根據想當然編造的,因為老百姓說這個政策一點也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里面的四個具體條款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我的看法:這一個條款的規定只說明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對土地調整的問題。在正常的情況下,每隔三至五年,經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法就應該規定村民委員根據農民家庭人口的變化可以對土地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這一條規定有些籠統,只規定了出嫁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但卻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也沒有規定嫁過來的婦女應該怎樣分配土地,更沒有說明沒有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得到土地的理由。(假如出嫁婦女在新的居住地永遠沒有得到土地,那么原居住地的土地就永遠不能收回了,這樣就把土地的調整變成永遠不能變化的情況了),這是“土地法”中使農民對土地承包法不理解的主要條款之一。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這個條款是關于死亡人口土地的繼承問題,也是許多地方干部和農民們不能理解的條款之一:因為人口死亡以后,他的土地承包權就必須收回,這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但由于這一條規定,在漫長的三十年里;死亡人的土地依然被他們的子孫們繼承著,而那些新增的人口——例如新娶的媳婦,新生的兒童就沒有土地可分配(土地法在這方面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就形成了有的三口人因家庭人口死亡而占居六口人的土地、而有的因為娶媳婦生子由三口人變成六口人而仍然得不到土地的不正常現象。這種情況在當今的農村非常普遍。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這一條規定了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是,當農民的家庭的人口中發生變動時,這個問題怎么解決呢?如果村干部都按照這個條款來執行,那么農村中的土地分配則會越來越不合理、越來越不平等,鄉政府的干部們就沒有辦法對這個問題進行表態和調解。成為土地調整政策的一大障礙。
在我的采訪中,不管是地方干部,還是農民群眾,大家一致認為這幾條規定是不太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三十年的漫長時間里土地不能進行有效的變更,這將會造成土地分配的非常不公。
這個問題在我心中盤桓以久。我認為土地承包法在它制定之初,這個問題還沒有顯現出來,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而到了十多年后的今天,問題和矛盾已經早就顯現出來了,許多的土地糾紛案件都是因此而起的。如果是錯了,就應該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修改。
廣大人民群眾對以我們的黨中央是堅決擁護的,對偉大中國共產黨是無比熱愛的。我到下面去采訪,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影響到了幾億農民的土地資源分配,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了,農民高興,地方干部高興,也更會提高我們的黨中央在群眾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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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sh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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