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支配下的律師制度能維護公正?
律師的天職是維護正義與公正的,但在金錢支配下的律師制度能維護公正嗎?
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是形容舊社會老百姓打官司難的真實寫照。不過在中國封建皇權社會,老百姓擊鼓嗚冤,尚若遇到包大人這樣的清官,打官司是不要交費的。打官司要交納律師費、訴訟費,大概是從西方引進民主、自由、博愛,有了律師之后的事。在西方文明的律師制度下,即使你遇到了一位清官,首先你要有錢請得起律師,萬一打輸了官司,你首先要考慮的是除了打官司所必須的車馬旅費用外,你還要考慮能否付得起一筆不小的律師費、訴訟費。
即使你交了錢,請了律師,官司就是否就一定能如你所愿討得個公正呢?實際上卻未必。無論是最終已被公正判決了的劉涌,還是撲朔迷離的黃靜案,都讓我們看到很多的官司是錢與權的博弈,而不是正義與邪惡的博弈。如果說律師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維護公正,不允許有任何謀取私利的可能,那么田文昌、陳興良之流還會為劉涌的不死法外勞苦奔波嗎。
毛澤東時代的社會主義社會,打官司不要錢,也沒有律師可請,除了特殊階段政治上因素以外,司法公正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良好的社會治安也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公安局長的兒子打死了人,由公安局政委給受害者家屬送去一萬元要求私了,記者到受害者學校采訪受到學校校長的粗暴對待,這些怪狀的發生在毛澤東時代是不可想象的,絕不可能發生。若發生此事,用不著請律師,公安局長、政委、還有那位校長,其政治生命立即就會完完了。而到了有特色的社會主義新時期,強調以法治國,又引進了西方先進的律師制度,卻并沒有使司法公正比毛澤東時代做的更好。由此可見,拿來的西方律師制度或其它什么理論,若不與中國的國情相結合,照抄照搬,必然是邯鄲學步,別人的沒學會,連自己原來怎么走的也忘記了,這難道不足以讓那些治國的精英大人們反思嗎?
中國是一個封建主義思想、宗法意識、小農經濟意識汪洋大海的國家。國法在人情在,人情大于國法,權大于國法,這些思想的普遍存在是不爭的事實。在現有的市場經濟下,鼓勵的是個人利益最大化,有GDP政績就能升官,有錢就受到社會的尊重,而不管其道德如何,又怎么能指望一個律師會是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來竭盡全力維護公正?更何況對于最廣大的小小百姓來說,傳統的思想是民不與官斗,能忍則忍,很少有“刁民”愿意打官司的。沒有錢且不去說他,單這打官司所需耗費的時間也是靠打工養家糊口的小百姓們耗費不起。
要想使西方的律師制度為我所用,首先就必須要找出一條結合中國國情的路子。中國是一個什么樣的國情?中國最顯著的國情就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社會,領導這個國家的是為最大多數人民服務的共產黨,而不是只為少數有錢人服務的資產階級政黨。不管引進什么制度或什么理論,首先要檢驗是對最廣大的人民大眾最有利,還是只能對少數有錢人最有利。引進的律師制度也當然要考慮怎樣才能最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如果連同律師的收費制度也原樣照搬,就會將那些受到傷害的大多數無錢打官司的小百姓擋在了金錢大門之外,更重要的是,獲得利益最大化的律師,往往并不能維護司法的公正,相反卻為了一已之私,鉆法律的空子,或與有錢的不法之徒勾結,或與貪贓枉法的法官勾結,以法律的名義,侵害被害人,助長邪惡,這類的貪贓枉法的案例我們看到的還少嗎?這種拿來主義是從根本上違背了共產黨的宗旨。
國家本來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作為人民統治的國家,人民自己打官司卻要被金錢擋在門外,這還能算是人民自己的國家嗎?
如果將律師列入國家公務員序列,無代價的為受害小百姓伸張正義,訴訟不要錢,當律師為人民伸張正義,擺脫了利益的驅使,在維護司法公正中取得顯著成效之時,由國家代表人民對律師進行必要的獎勵,那么這樣的律師制度是否更能維護司法公正,更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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