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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護中央鏟除出租車惡法,還社會民眾公平正義

喬驢獅 · 2008-11-13 · 來源:烏有之鄉
當代“買辦”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擁護中央鏟除出租車惡法,還社會民眾公平正義  

重慶出租車管理辦法根本就是一個剝奪財產權和財產收益權的惡法  

惡法自始無效!  

擴大內需,讓民眾有財產性收入,就從出租車行業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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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目前的出租車經營現狀,基本上是依據于 2007年12月27日 公布的《重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然而,仔細研究,不難發現,這個《辦法》,其實是一個“惡法”,因為該《辦法》未經法定程序而生,并明顯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反壟斷法》!故該《辦法》自始無效!  

且看分析如下:  

   

一、特許經營沒有法律依據  

《辦法》第三條規定:出租汽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這明顯違背《行政許可法》和《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要知道,《辦法》是依據現行有效的自 2006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而制定,且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乘客、經營者、駕駛員合法權益”!,該《條例》第二十條首次規定了“出租汽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  

然而,我們在自 2001年2月1日起 施行但現已失效的《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并無 “特許經營”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特許經營”,是2007年發明的!  

地方政政虎府的立法究竟是在進步還是倒退?我們看看中央最近的規定就明白了:  

l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  2004年11月12日 )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  

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  

對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務人員徇私舞弊、私養黑車、牟取暴利,成為非法運營“保護傘”的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l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通知》(財綜〔2006〕14號)  

“(四)經營服務性收費。涉及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自愿原則,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接受各種經營服務并收取費用。”  

   

l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對出租汽車行業收費重點檢查的通知》  

“(六)出租汽車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車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的行為。”  

   

l        建設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號)  

“要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企業運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規范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關系,切實保障出租汽車司機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國辦發[2004]81號文件規定,向司機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等項費用的,必須限期全額返還,拒不返還的,要追究責任。”  

   

西方國家流行的代表利益集團而非民眾利益的說客、政客,中國是否存在?  

正是這些說客,忽悠美國通過了金融新法案,放松了對金融機構的管制,造成了今日的次貸危機!  

中國國內這些利益集團說客所立之惡法,我們民眾要不要推翻?難道我們等他們禍國殃民后再收拾他們不成?  

二、《辦法》還存在著許多違法的內容。由于《辦法》從根本上違反了《反壟斷法》和《行政許可法》,故討論下列違法情況實屬無意義,但我們可以看一下,《辦法》是如何違法的,我們也可以知道地方政政虎府是多么赤裸裸地違背中央的號令!  

l        違法一:以協議方式實行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必須招標、拍賣)  

《辦法》第八條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確不具備法定招標、拍賣條件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經商同級監察部門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采取協議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指標。”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法律何時允許重慶政府以協議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  

   

l        違法二:行政許可收費入地方政府財政(按《行政許可法》規定應必須入繳國庫)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出租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指標有償出讓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l        違法三:違法私自設定資格門檻 (按《行政許可法》規定應必須入繳國庫)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  

“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且近3年來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經營運區域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面臨經濟危機,中央的英明政策,就是擴大內需,讓民眾有財產性收入,就讓我們從出租車行業做起吧!  

   

放開出租車行業的準入限制,歡迎所有愿意為民眾提供客運服務的國民,歡迎市場充分的競爭,鏟除不勞而獲的惡瘤,讓真正的勞動者和消費者獲得市場競爭的好處,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  

   

抱著“擔心無良從業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緒,死守著出租車市場,只會增加腐敗和加深社會矛盾,是完全沒有智慧的執政意識!畢竟,無良從業者永遠只會是社會的極小分子!本著這種錯誤的前提思想,就是把廣大民眾看成是無良從業者,這種邏輯思維當然是反動和錯誤的!  

民眾和政府的團結一致定會讓無良從業者無藏身之處!沒有這個信心,就不要出來混!更不要出來當什么“人民公仆”!  

   

政政虎府要做的,當然仍然應僅限于打擊拒載、宰客和其它不法行為。  

   

沒有了“份錢”,相信會有更多的民眾(包括的哥和消費者們)幫助和支持政政虎府整頓出租車市場!  

   

沒有了“份錢”,定會是一個法制的和諧社會!  

   

民眾正拭目以待!  

徹查比黑車更黑的非法經營權市場,還的哥和社會正義公道  

比黑車更須打擊的是泛濫全國的非法經營權市場  

中央政政虎府三令五申要懲處責任人,至今無著落!  

民眾當然擁護并要求落實中央政政虎府的正確做法  

地方政政虎府必須承認錯誤、真誠道歉并徹底追究責任人  

還市場以正義,懲處極個別真正幕后黑手!而不是黑車!  

如出租車屬司機所購,司機本就應該獲得更多報酬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防止行政壟斷是政政虎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社會應歡迎“黑車”納入服務正途,因為他們也是勞動者  

拒載、宰客、趁機打砸搶者才應負法律責任  

黑車無罪!私人財產不容侵犯!  

 “主仆”齊心共創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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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勇于罷工的出租車司機同志們致敬!你們勇敢行使了中國法制社會賦予的“罷工”權利!  

然而,僅僅獲得降低“份錢”的待遇,其實你們獲得的只是類似 “朝三暮四”的“猴子般”待遇!只是當然比“奴隸”待遇稍好點(因為本來你們就有開來開去的自由)!作為辛苦的勞動者,如果出租車是你們購買的,你們理應獲得更多的報酬,只需支付微不足道的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費!!且看分析如下:  

一、縱觀歷史,罷工的權利,是世界各國勞動人民爭取而來的基本權利!我們要向勇于行使權利的司機同志們致敬,因為我們都是人!  

現今法制社會,罷工權更是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我國人大常委會于 2001年2月28日 批準通過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該公約第8條第4項即規定公民有且政政虎府有責任保證和保障公民“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這項權利”!  

作為締約國,我國在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罷工權,目前的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賦予公民罷工權,但基于前述公約和國際法則,我國公民當然具有合法的罷工權利!  

我們缺失的,只是規范罷工的法律,但這不是出租車司機們的責任,也不能說明我們無權罷工!我們罷工時沒有《罷工法》,就好比小崗村搞“分田到戶”時沒有相應法律規范一樣,這是我們人大職能的缺失!  

罷工是人性基本權利!  

人民大眾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行動理應而且值得全體民眾的尊敬和支持!  

   

二、看似突發的出租車司機罷運事件,其實是非法的“出租車經營權”制度長期運行的惡果!!  

全國大多數城市,對出租車管理采取了所謂的“產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模式:即出租車公司從政政虎府部門獲得所謂的出租車的“經營權”,司機則出資購車,承擔運營費用,按月給公司上繳管理費。這種制度,根本就被錯誤的,而且錯在根子上!  

政政虎府作為市場的監管者,根本沒有權利“出售”出租車營運權!試問哪一條中國法律賦予政政虎府機構這種權利?  

政政虎府根本就無權“出售經營權”給出租車公司,如果出租車是出租車司機自購的話,出租車公司當然更無權“出售經營權”給出租車司機!!因此,出租車司機根本就無須支付所謂的“份錢”!出租車司機要交給出租車公司的,也許是一些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費,但,那又能有多少呢?  

公權本屬于民,政政虎府只是一個管理機構,憑哪門子法允許你政政虎府賣公權資源?收一點成本價才是社會民眾能夠接受的!  

我們常說,權力尋租,定會滋生腐敗!在出租車行業上,這種公然明顯的錯誤作法,有“惡法”支撐,其社會危害性,比“權力尋租”更大!  

因為這樣必然會滋生腐敗,定會造成社會不滿、不公,最終導致社會的不幸!  

試問:  

如果不是腐敗,市場上會有這么多“正蹤黑車”-――掛一模一樣的牌子、計價器、頂燈、發票??  

這么多年交的份錢,是如何分配的?  

民眾―――尤其是,出租車司機們,當然對這種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消費者幸福的嚴重扭曲的生產關系的容忍已是極限!  

所以說,民眾的勇氣,正如小崗村改革的農民同志們,值得我們和歷史的尊敬!  

隨著自 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的《反壟斷法》,我國政政虎府和每一位公民最新承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就是誠如該法所說的:“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出租車經營權市場,正是典型的行政壟斷行為!  

地方政政虎府必須承認錯誤并糾錯!必須還民眾一個說法!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中央政政虎府,其實是反對這種非法行為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  2004年11月12日 )就規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對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務人員徇私舞弊、私養黑車、牟取暴利,成為非法運營“保護傘”的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設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號),也進一步重申了同樣的政策,但是結果如何?  

地方政政虎府的不作為,正是本次罷工的必然!  

民眾應追究地方政政虎府不作為的責任!  

   

三、社會大眾,尤其是我們廣大的消費者,更包括出租車司機們,當然是歡迎“黑車”納入社會服務正途的!因為黑車司機們,他們也是正當的勞動者,只是,他們也許僅僅因為交不起“份錢”而不得不黑!  

    也許,我們大眾都還記得今年高考滿分的作文:“他們!”,而這個“他們”當然也包括我們的黑車司機們!  

“黑車”司機,他們首先是勞動者!他們中,確實有一小部分是拒載的、宰客的,但社會大眾有沒有思考過,他們為何這樣?  

我們有沒有為他們考慮過:他們要考慮“違法”成本!!一旦被抓,他們的“投資”―――車子、牌子、計價器、頂燈、發票等成本,都會泡湯!車子還會被扣、人還會被抓!所以,他們不得不提高“利潤率”―――通過宰人、拒載的方式!最關鍵的,他們還要講究江湖義氣,不能說出誰是幫助他們獲得“黑車”身份的幕后人,否則,他們想再從事這個“黑車”生意的機會都會失去!!或者,被抓的“黑車司機”,是否就是僅僅因為連那個“假的黑車份錢”也不愿交或交不起,所以才被抓?  

如果存在這樣的黑幕,我們社會大眾還一起參與批判“黑車司機”的大潮,我們社會大眾是否在良心上過得去?我們的社會還有沒有起碼的良知和是非心?難道,我們的社會就真的是“笑貧不笑娼”?(注:其實,笑貧和笑娼都是不對的!因為,貧和娼都是社會的底層,他們本身已承受了社會太多的重壓!保護貧和娼和權利,提高他們的幸福,也是我們社會大眾應盡的集體責任!鄧爺爺就要求我們:先富起來的要帶動后富的人們!更何況,“黑車”司機與毒販、娼妓們有著本質的不同:“黑車”司機的勞動形式―――駕駛和運輸服務,完全是為法律所允許和鼓勵的!)  

出租車司機們,你們當然也應該歡迎“黑車”司機們成為你們的同事、朋友,也成為你們的公平競爭者,因為我們都是勞動者!我們大家都尊重勞動!也歡迎欣賞勞動者間的正當競爭!  

我們大家都鄙視不勞而獲!所以我們應該團結起來,一起消滅拒載和宰客行為,讓我們出租車司機們賺的每一分錢都是榮耀的!!  

同時,我們大家應聯合起來,出租車司機和普通大眾,共同消滅最不勞而獲的“非法經營權”市場!!沒有了份錢,我們大家都會過得更好!相信我們的出租車司機同志們,更愿意將節省下來的“份錢”貢獻給我們的客戶,貢獻給祖國最需要的地方!  

只要是出租車司機們出資購車的,取消全國的“份錢”!  

在當前經濟危機來臨的情況下,我黨我中央我政政虎府已作出了許多英明的決策,希望我們出租車司機們的建議和呼吁能錦上添花!   

   

最后,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罷工過程中,趁機打砸搶者,請你們主動站出來,承擔你們該承擔的責任,相信社會大眾一定也會為你們說話,只要勇于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你們也是勇敢和值得尊敬的!人在憤怒的情況下所犯的沖動之舉,需要贖罪賠償,當然不需要刑事處罰(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   

   

講了這么多,講一個日常小故事:家中有兩個小孩,要分月餅,家長如何讓小孩都覺得結果是公平并滿意呢?  

答案是,家長不要參與分配,只制定規則,只做裁判,更不要參與分月餅!  

規則是讓兩個小孩,一個負責先分,另一個有權先選。至于,誰來分,誰來選是孩子們自己的事。(因為孩子們有充分的智慧和誠信,盡量分得公平,也懂得謙讓!)在信任的基礎上,無論結果如何,大家都會覺得是公平合理的!出現極端的分月餅不均的情況是極少的,更有機制上的保障,因為另一個先選就會自動制衡!只有在極端情況出現時,家長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則,“狐貍”就會趁機來幫小孩們分月餅,卻侵蝕大半個月餅!)  

   

危機面前,是考驗政政虎府智慧的時候,相信我們的政政虎府會做出智慧的決斷!  

   

政政虎府退出市場交易!禁止經營權市場!取消份錢(合理利潤的管理費是允許的)!收編“黑車”司機!加強行業自律!加強政政虎府監管和懲罰!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我們的司機朋友和我們的消費者們,定會得到更多的實惠!  

   

愿我們大家享受勞動的快樂和公平的分配!  

   

愿中華民族和諧度過各種危機!  

   

   

注:相關法律背景材料:  

法律:  

l        自 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的《反壟斷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l        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政虎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試問:出租車行業進行過行政許可的聽證嗎?  

   

法規、規章:  

l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所謂特許權經營,只有企業才有權享有,政政虎府何有?  

   

l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  2004年11月12日 )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  

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  

對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務人員徇私舞弊、私養黑車、牟取暴利,成為非法運營“保護傘”的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l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通知》(財綜〔2006〕14號)  

(四)經營服務性收費。涉及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自愿原則,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接受各種經營服務并收取費用。  

   

l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對出租汽車行業收費重點檢查的通知》  

(六)出租汽車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車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的行為。  

   

l        建設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號)  

要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企業運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規范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關系,切實保障出租汽車司機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國辦發[2004]81號文件規定,向司機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等項費用的,必須限期全額返還,拒不返還的,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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