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繼生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司機班承包人,1976年進入聲學所,2005年退休。進所工作后一直兢兢業業、勤勤懇懇,得到前幾任所領導和所廣大科研人員的好評。1998年接任聲學所已經瀕臨崩潰的司機班爛攤子,使司機班由一個靠所里全額撥款的虧損的部門扭虧為盈,將司機班的面貌進行了一個徹底改變。就是這樣一個國家機關的本分職工,由于所現任領導“大人”和一些不顧事實真相,蓄意打擊報復別有用心的個別人,將張繼生推向了共產黨的法庭。對于張繼生的所作所為,正義的人們應該有一個正義的呼聲。由于張繼生在工作中和現任的所領導“大人”產生了一些矛盾(有過面對面的沖突),使之張繼生橫遭厄運,對于張繼生將車隊扭虧為盈(人均月收入從幾百元 到月收入幾千元)短時間內不靠上級部門撥款的事實于不顧, 從中直接參與和挑撥職工關系,使之造成矛盾。對于張繼生的所得,其實該領導應該是非常清楚的。張的付出遠遠超出他的所得。扭虧為盈、安置分流人員、收入增加,并多次在海淀區交通安全工作中授到獎勵。他的管理模式也得到所領導和科學院院部的肯定,這都是他辛勤汗水和操勞付出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張繼生既有功勞也有苦勞。
在承包過程中,事實上時任領導將司機班的財權、領導權、和人員調動權都交給了張繼生。獨立帳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自負(聲學所99年制度匯編)這已經形成了一個事實承包的框架,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時任所長和領導都給張繼生出具了有力的證言,但是兩審法院并沒有采納所領導的意見。能夠直接證明或否定張繼生與車隊之間承包關系的只有在1999年4月前直接參與張繼生就任車隊負責人一事的人員,他們是聲學所所長李啟虎、聲學所書記羅恩生和聲學所綜合服務公司常務經理何榮。
李啟虎證明:當時所里討論過車隊單獨承包的問題,由羅恩生具體找人承包管理,聽羅恩生說找張繼生談過,后來就定下來了:車隊績效工資的分配沒有原則性規定,沒有上限和下限,所里不干涉,張繼生自己能夠決定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對于張繼生多領取績效工資,我認為既然在承包期中讓張繼生決定給大家的分配,他拿多或少我們都不該干涉,現在因他拿的比別人多了就來指責他不對(見檢察院移送卷中李啟虎 2006年11月21日 筆錄第2—3頁)。
羅恩生證明:當時對車隊的改革以“承包”的形式進行,由張繼生做車隊的負責人,車隊實行自負盈虧,所里對車隊上繳利潤后的結余部分的用途沒有明確規定,交由車隊自行支配,車隊收入的分配權所里不干涉,但具體由車隊集體商量決定還是由負責人說了算,我不是很清楚(見檢察院移送卷中羅恩生 2005年11月25日 筆錄第2—3頁)。
何榮證明:聲學所對車隊是按課題組模式進行管理,就是自負盈虧,車隊負責人享有財權和分配權,就是給大家發多少錢,由車隊負責人自行決定;我和羅恩生找張繼生談話,就定下來任命他為車隊負責人;只要張繼生是車隊負責人,他就是個人承包;車隊的收益分配張繼生個人就可以決定,不用征求別人的意見,即使征求了別人的意見,最后拍板的還是他,所里對此沒有限制他,把這個權力放給了他;對于張繼生多領績效工資,只要從財務領出來,那他就符合所里的財務規定(見檢察院庭前移送卷中何榮 2006年11月21日 筆錄第3—6頁)。
在所里給張繼生及其車隊成員發放績效工資時,張繼生一個人的工資又明顯高于其他車隊成員,對這些公開的信息,聲學所持續幾年并沒有任何異議,而也只有承包人才能有這樣的待遇,聲學所作為主管部門又為發包方,如果認為在此問題上有何不妥,完全有極其便利的條件發現并在早期即提出意見。現聲學所只以失察為借口逃避責任顯然不能成立,后果更不應該由張承擔。
張繼生在車隊承包過程中擁有收入分配權,他所提交所財務的績效工資表完全是張個人簽名即可,(這也是所領導賦予的權利)眾車隊司機在幾年中也沒有對經營收入與分配提出意見,如果是集體承包,每個員工都有機會享有上述權利。可在現有全部證據中,沒有一項能證明是集體實施了承包經營權(書面文件與會議記錄一概沒有),兩審法院也沒有客觀的看待這一問題,而是以現在的“人證”推翻否定眾多己發生的、多年的事實,顯系錯誤。可見在現實中都是以張繼生個人名義與發包方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而這些現象正反映了是張繼生個人承包。
當時聲學所財務處處長陳音和主管會計何曉梅的證詞都證明,作為審核車隊支出合法性的財務部門,在完全知道張繼生的工資數倍高于其他職工的情況下,也并不認為這違背了國家財務制度或聲學所的規章制度。時任領導的強有力的證言并沒有擺脫張繼生的厄運,卻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時任所領導的觀點屬于個人觀點。堂堂的聲學所所長和所領導部門所代表的只是個人觀點?著實的讓人不可思議!一個國家的科研單位的領導和領導部門就不能帶領所部門進行改革開放的權利了?而后來的領導及其手中的權利卻導致了執行者的厄運和11年的刑期。
法院進而采納了經過法庭質證的幾個車隊司機與車隊其他人員的、無法令人信服的“證言”,因他們的證言存在很多相同內容。整段整段的陳述一字不差,并且還是一些主要情節(詳見附件1),連口頭語都如同復制一般。十分明顯,這種“證據”的取得是經過人工琢飾的,是在作證時是受外來巨大的影響的。況且這些“證人”都與本案有著利害關系,至此,我們不得不懷疑此判決的公正性?因其有駁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黨的司法準則。
自承包以來車隊換了面貌-扭虧為盈,司機的腰包鼓了-出車費大幅上漲,由于張繼生嚴格的管理制度得罪了身邊的利益小人,張繼生有眼不識泰山和現任所領導“大人”在工作上有分歧并有過面對面的沖突,使之張繼生被惡意傷害的人蓄意推上了刑事法庭。不尊重事實惡意傷害的個別領導,其實也清楚的知道作為部門“負責人”是可以多拿的,他證言:“如果只是比別人多拿個兩、三倍,在說明情況下,我想所里還是可以理解和同意的”。可是張繼生在司機班盈利不好的情況下并沒有多拿1分錢(有報表記載).張繼生只是在盈利的情況下拿了他該拿的的一部分,既然“負責人”可以多拿別人的兩、三倍,那為什麼張繼生這個“負責人”卻被法院指證按司機班的平均工資來定罪。
同時在此案被舉報后,針對此情況,聲學所出臺了一個新規定: 部門負責人的績效工資不能高于本部門其他職工平均數的五倍。可見即便不是個人承包,但作為承包負責人的張繼生是不能排除享受這一待遇之外的,即在同等條件下別的部門負責人都可以拿,為什么張繼生就不能拿。今天說不能拿這些錢,還判了張繼生犯貪污罪,判刑十一年,第二天又規定其他負責人可以拿到3至5倍的收入。如果按此規定,即便是張繼生按3倍拿,此金額也是高于一審法院認定的數額(見附件2),即:張繼生按規定還拿少了,根據以上事實很顯然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別人拿了法律就認可,張繼生拿了就是犯罪。這顯然是歧視性的,偏見性的,更是極其不公平的。
我們有理由懷疑,這個案件從始至終都有“大人物”的關照:這樣一個內部矛盾,卻意外地被”動用了“反貪局、檢察機關等非同小可的司法程序,直至被法院定罪宣判。在了解情況過程中,我們還有理由懷疑和甚至不得不相信,極個別人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以權謀私,官報私仇,從許多方面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混淆公眾視聽,那么,是誰在“特意”關照呢?
更加蹊蹺的是張繼生被判刑11年的重刑,聲學所的表現非常“漠然處之”,所里的廣大科研人員和職工竟然都不得知曉,即便是所里的紀檢委員也只是從一些媒體上得到了消息(此案被多家媒體,極其迅速和罕見地做出了文字報道)。另外:(終審判決是2008年4月10宣判的)終審未作出判決時2008年3月聲學所就將張繼生在所里所有的人事關系及檔案和勞資關系全部解除。是否有些走在了法律之前,明顯的證明聲學所已捷足法律的之前?可以說他們已經有了預知的結果。
聲學所盡管將張繼生先于法律之前解除了與張繼生二十多年關系,但是他們并沒有將此事有一個公開的態度,張繼生終審判刑已經一個月之久,對一個被判11年“重刑犯”聲學所時至今日各級部門沒有出臺任何文字性的文件,和警示性的告示。我們要問,為什么???
我們認為,所有這些違背了黨的司法原則,更是破壞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基本的一分子: 一個寧靜、安分守己的家庭。我們認為,這種完全置事實于不顧,利用手中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對一名能夠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步入了改革開放大潮的普通職工進行惡意打擊報復的危害在于:它嚴重違背、破壞了黨多年來倡導的社會主義法制、民主、人權!這樣的一件事,一個人,竟然發生和出現在國家最高的科研單位。它更損壞了科學最基本的常識:公正、嚴謹、求是!
對于法律的不公正判決,我們要申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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