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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假如秋菊懂法

李北方 · 2014-12-04 · 來源:南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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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簡單把“秋菊們”當成啟蒙的對象,而是要把“秋菊們”也當成法治的主體,搞一種便于“秋菊們”參與、他們也樂于參與的法治。

 

  

  電影《秋菊打官司》講述的是一個虛構的故事,但它觸及的問題在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這個問題大體上可以簡單地歸結為:倔強的村婦秋菊因為丈夫被村長踢傷了“要命的地方”而要討個“說法”,但法律無法理解她對正義的界定,法律也不能提供她需要的正義的實現方式,反而讓她陷入了困惑和尷尬,法律和普通百姓的思維之間出現了錯位。

  在當下,這個問題仍有現實意義。從法治的視角來看,秋菊這樣的人是被定位為“法盲”的,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浩大工程必然要解決如何將“秋菊們”包納進來的問題。根據推進法治建設的藍圖,“法盲”問題是要通過普法來解決的,即通過“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達到“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的結果。

  這個設想在邏輯上是成立的,但現實未必如想象那般運行。我們不妨模仿魯迅先生提出的“娜拉走后怎樣”的命題,問一問,“秋菊懂法怎樣”。學習了法律知識后,“秋菊們”就會“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嗎?他們是否會給法治提出新的課題呢?

  秋菊何在?

  但凡一個成功的人物形象,總是捕捉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大部分人的共性。秋菊就是這樣一個形象,她是虛構的,卻又非常真實,因為她的身上鮮明地反映出了中國底層民眾的一種看待世界的獨特方式。

  這種看待世界的方式體現為自卑和自信的混合。

  自卑表現為對自己“土”的一面的認知。秋菊進城后,立馬被人騙了,于是她聽從了一個城里好人的建議,買了件城里人的衣服穿上,以便讓自己看起來不那么土—雖然實際效果可能是看起來更土。這種心態在底層中是非常普遍的,即承認自己的生活方式是落伍的,并努力向更高的標準靠攏。

  自信則表現為對正義的界定、對何謂是非善惡的判斷等重大問題上敢于堅持己見,不因為“城里人”、“公家人”的看法而有動搖,不會在更“洋氣”的人面前喪失底氣。秋菊沒有因為法律無法理解她所討要的“說法”就對自己討說法的行為的正當性有懷疑,相反她還敢對法律“指手畫腳”,當得知村長被拘留,她的反應是:“抓走了?我就是要個說法嘛,我就沒讓他抓人,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在和秋菊一樣的普通百姓的認識框架中,正義的實現主要靠的是“理”,也就是社會自發形成和傳承的倫理規范。在知識的譜系中,這是民間的、非正式的知識。相對應的,法則是廟堂的、正式的知識。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前者通常與農業/前現代文明相關聯,后者則是工業/現代文明的組成部分—現代化催生的陌生人社會才需要法治,熟人社會更多靠“禮治”,這個道理被費孝通及其后的學者們反復談論過了。

  對知識進行分類并不僅僅是為了分類,更是為了區分出高下優劣,建立權力等級結構。現代文明高于前現代文明,法治高于禮治,這都已經成了不言自明的常識了。朱蘇力在解讀秋菊的困惑時指出,現代法治觀念以一種大寫的普適真理的面目出現,并讓其他語境化的定義、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也就是說,從法治的視角將不懂法的普通人規定為“法盲”,目的是為了建立法治話語的霸權,拓展法治話語的領地。

  可是,如福柯所言,權力是一種相互的關系。權力關系若要成立,僅有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區分是不夠的,還需要雙方各自認同各自的位置,尤其是被支配者認同自己的被支配地位。所以,要真正確立法治的主導性意識形態地位,法律人將“秋菊們”定義為落后的、需要教育的“法盲”還不夠,還需要“秋菊們”也接受這樣的觀念。但如前文剛剛談到的,“秋菊們”對此并不認同,這就瓦解了法治話語的霸權。

  電影中有一個情節,當秋菊的“討說法”進入法律程序之后,第一個被訴的是公安局的嚴局長。秋菊對此大惑不解,因為她要告的是村長,不是嚴局長,而且嚴局長在她眼里是好人,她不能和好人打官司,于是拒絕進入法庭。這些都是典型的“法盲”的說法。律師和嚴局長本人都勸秋菊,終于讓她走進了法庭。在法學家看來,勸的過程就是對“法盲”進行普法的過程。可如果這算普法,也是失敗的普法,秋菊之所以走進法庭,不是因為她聽懂了法的語言,而是嚴局長和律師的“思想工作”起了效果,他們告訴秋菊,好人也可以跟好人打官司,嚴局長就算輸了官司,他本人也不會受到絲毫影響。

  這里可以清晰地看到秋菊的邏輯:她并沒有將法置于她認同的“理”之上,而是找到了法與“理”相容的空間;假如二者無法相容,她是不會放棄“理”而認同法的,相反她會更加徹底地質疑法。

  秋菊是個法治觀念不強的好人,秉承的是一種樸素的正義觀。如果我們將共享這樣一種價值觀念的人都稱作“秋菊”的話,就會發現“秋菊”無處不在。

  無處不在的“秋菊”都是傳統的產兒。托克維爾說,美國人“愛法律如愛父母”,這是美國法治的社會基礎。中國有自己的傳統,各國傳統不同,價值評判在傳統面前理應慎重。法治觀念、法律體系都可以移植,但作為法治的基礎的傳統無法移植。

  “秋菊”遍地開是中國“國情”的一部分,“秋菊”與法治的共融就成了法治建設中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課題。

  普法的邏輯

  馮象曾被人問到,為什么號稱“全美最佳學術書店”的哈佛書店里法學方面的書只占了一個書架,遠少于其他學科的書。他思考后給出的解釋是,法學在美國是一個高度職業化的學科,需要設置進入門檻,所以出版商會把法學方面的書通過專門渠道發行,避開綜合性書店。

  中國的書店就不同,不僅法律類的書籍多,而且購買者很多并不是以法律為職業者,而是在法律知識方面有直接需要的人。

  法律類書籍的可獲得性高,只是中國特有的普法實踐的一個表征。改革開放后開始搞法治建設的同時,普法就被提升到了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不僅一直作為治國理念的組成部分,官方也花了大力氣推動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單辟了一節部署普法及相關工作,題為“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有中國特色的普法實踐中包含著兩重邏輯。首先,如同“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這個小標題所昭示的,普法所期許達到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識,提升法治意識,老百姓因懂法而守法,進而“真誠信仰”法,將法內化為價值觀。根據這樣的設計,普法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工程”,可以視為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

  當然,這樣的設想過于樂觀了,因為懂法并不一定導向守法。律師群體是懂法的,但他們的工作是盡最大可能鉆法律的空子(比如“合理避稅”),維護其客戶的利益。這并不違法,但畢竟與守法(比如“照章納稅”)有很大不同,而且是律師職業倫理所允許的。我們沒有理由假定,不吃法律飯的普通百姓懂了法,會選擇自覺守法的路向。無論如何,如果普法的這層目的能夠實現,至少可以緩解“秋菊們”遭遇法律時的尷尬,使法治機制運行更順暢一些。

  其次,普法還有一重目標,在法治建設早期提得較多,典型說法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丕顯于1988年講的:“根本的問題是教育人,將法律交給廣大人民掌握,使人民群眾和干部知法、守法,樹立法制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作斗爭,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這重普法邏輯強調的不是老百姓要接受法之“治”,而是把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責任也交到了人民群眾手上。從這一角度講,也把中央精神的解釋權直接交給群眾,并號召群眾和中央一起與扭曲中央精神(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也可以視為中央精神的體現)的行為進行斗爭。依此設計,普法的目的是“上下夾攻”,確保中國這輛列車不跑偏。

  在現實中,地方政府層面的確經常出現違反法律的行為,企圖阻止群眾接觸到相關的法條原文的情況也有發生。在各地出現的群眾性抗議中,法治話語也是兩種最重要的斗爭語言之一—另一種是社會主義政治話語。

  兩種普法邏輯交織在一起,雖方向上有差異,但在一點上是共通的,即鼓勵普通群眾對法律的自主性理解。

  如果秋菊學了法

  朱蘇力在分析了法律帶給秋菊的尷尬后提出一個問題,下次再遇到類似糾紛,秋菊是否還會再訴求于正式法律?朱蘇力對此是悲觀的。

  秋菊不再相信法,遇事不找法,是可能的;但這里我們不討論這個方向,而是要問,以秋菊的思想狀況和中國式普法的特點,秋菊學了法之后會怎么樣。

  學習,首要的意思是了解,是否認同所學內容,是另外一回事。現代法治的基礎是權利。權利的觀念產生于哲學家的頭腦,而非經驗。我們假定秋菊能夠跨越知識的壁壘學會這個知識體系,但不能輕易假定秋菊搞懂之后就會服膺于它,以秋菊的認識基礎,她很可能會認為這種知識太“形而上學”,是與生活脫節的,并質疑其意義。對于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秋菊可能會更理直氣壯地質問:法律為什么不講理?“我就是要個說法嘛,我就沒讓他抓人,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也就是說,作為“法盲”的“秋菊們”一旦“脫盲”,他們可能不是消極地被法所“治”,相反,他們會用學到的理論工具來對法治話語展開批判,在互動中改造法治。

  這種情勢要求一種新型的法理學和一種推進法治的新思維:不是簡單把“秋菊們”當成啟蒙的對象,而是要把“秋菊們”也當成法治的主體,搞一種便于“秋菊們”參與、他們也樂于參與的法治。

  如果“秋菊們”走上法庭打官司,情況會怎么樣呢?法學不是科學,法庭也不是自動運行的精密儀器,在對具體案件的審判中,法官對法律適用和法律條文含義的理解永遠有主觀的成分。中國式普法的目的是力圖將法律直接交給每一個慣于“講理”的普通人掌握,這與以美國方式為代表的由法律工作者壟斷法律知識有顯著的不同,于是就有可能出現一個困境:不以法律為業卻也懂法的“秋菊們”不認為法官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是對的,而是固執地堅信自己的意見。也就是說,司法判決可能得不到他們的尊重。

  推進法治,提升司法權威是題中之義。作為權力的一種,司法權威的維持首先靠國家強力,其次靠社會共識—在一個有序的社會,強力所起的作用小,共識所起的作用大。得不到當事人和社會尊重的司法判決也可以得到執行,但司法判決不能全部靠強力保障,否則既增加社會成本,也在本質上傷害司法的權威。

  中國的法治建設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難題:如何在這種特殊的條件下提高司法權威。司法權并不天然地比其他權力更具道德優勢,抵抗強拆的“釘子戶”不會在乎強拆令是政府下達的還是法院下達的。認為在形式上進行一些改革就算法治建設取得了成績的想法是十足的迷信。司法或者說法治的權威是在具體的社會政治環境中通過智慧創造出來的。

  于是問題的答案似乎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司法這個天然反民主的領域中,更加注重民主的因素,也就是必須有更高程度的司法民主。

  這里的司法民主至少可以有兩層含義。第一,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專業法律人要放下架子,要尊重“秋菊們”對法律的理解,在司法中引入“思想工作”的手法,以期判決獲得更大的接受度和社會尊重;第二,將司法活動置于更深遠的社會背景中看待,不能以法律專業主義的姿態挑戰社會,要綜合考慮社會習俗、民意、社會變遷的節奏、其他敏感議題等,將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置于這些問題構成的背景中考慮,使司法成為促進民主的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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