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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毛澤東對制定“五四憲法”的主要貢獻

戴輝禮 · 2014-12-04 · 來源: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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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五四憲法”來說,毛澤東既是“總監制人”,又是總設計師。

  [摘 要]毛澤東在制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的過程中作出的突出貢獻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高度重視,全程參與;二是在理論上確立了立憲的基本原則,為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導思想;三是毛澤東的憲法思想也是“五四憲法”的思想資源。可以說,毛澤東既是這部憲法的“總監制人”,又是這部憲法的總設計師。

  [關鍵詞]毛澤東;“五四憲法”;制憲原則;貢獻

  在1954年9月召開的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制定并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五四憲法”。這部憲法規定了各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其他的基本制度,為我國后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它的制定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史上無疑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作為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者的毛澤東同志,在制定憲法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一、親自參與“五四憲法”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保障了憲法制定的順利進行

  毛澤東歷來重視憲法,早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他就領導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真正屬于勞動人民的憲法性文件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制定。抗戰時期,他就號召全國人民及各黨派的愛國分子為“制定真正的民主憲法”而斗爭,旨在揭露國民黨頑固派的假憲政、真獨裁的反動本質。建國初期,毛澤東又主持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由于新生的中國還沒有條件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不可能制定憲法。因此,1949年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共同綱領》,在第一部憲法制定之前的幾年時間里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隨著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趨勢不斷加強,制定一部新憲法勢在必行。抗美援朝戰爭結束后,中共中央和毛澤東開始考慮并著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籌備起草工作。1952年12月24日,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協常委會提議:由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制憲。1953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20次會議,接受政協的建議,討論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的問題,周恩來總理就此作了說明。毛澤東在會上說:“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的條件已經成熟了。”[1](P58)在會上,大家一致通過了《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年底,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由朱德、宋慶齡、李濟深、鄧小平等32人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小組成員有當時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陳伯達、副主任田家英和胡喬木等,在毛澤東親自領導下進行工作,并以政務院內務部為主組成憲法起草辦公室,收集相關資料。

  毛澤東親自率領的憲法起草小組從1953年12月27日進駐杭州,至1954年3月15日離杭返京,歷時兩個多月。1953年12月27日.毛澤東率憲法起草小組一行到達杭州,住進了位于西子湖畔的劉莊一號樓,辦公室設在北山街84號大院內30號。“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1月9日.以毛澤東為首的憲法起草小組制定了工作計劃,并于1月15日,由他親筆向在北京的劉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寫了一封信[2](P437),報告了起草憲法的一整套工作計劃。從1月9日起.憲法起草小組就投入到緊張的起草工作之中,尤其是毛澤東更是夜以繼日地工作,對起草憲法傾注了大量的心血。2月24日、26日,起草小組對初稿進行了兩次修改,分別拿出了“二讀稿”、“三讀稿”。27日,再派人將憲法草案初稿送給在北京的劉少奇,由中央委員閱看。2月20日,劉少奇即主持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員開會,對憲法草案的初稿進行討論。2月28日至3月1日,又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三讀稿”。3月8日,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四讀稿”。3月中旬,起草小組圓滿完成憲法草案的起草任務,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杭州初具雛形。憲法起草委員會從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舉行了9次全體會議,會議都由毛澤東或者劉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會議由鄧小平主持)。歷次會議的氣氛非常民主,討論極為深入。毛澤東參加多次會議,對憲法草案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作了多次修改,寫了不少批語。1954年6月1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一致通過憲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0次會議上決定通過并公布完法草案。在這次會議上作出了公布憲法草案的決議,并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廣泛征求意見,再作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憲法草案,然后在一屆人大會議上討論和審議并一致通過。對于“在全民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都是很重視的,并認真考慮的。”_[3]

  可見,毛澤東在競法的起草制定過程中處于一個關鍵位置,是“五四憲法”的“總監制人”。這有力地保障了憲法制定的順利進行。作為中共中央主席,在政務繁忙的情況下,他自始自終參加了憲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足見他對制定憲法的重視程度,這在世界制憲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

  二、為制定“五四憲法”確立了編寫原則與指導思想

  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同志一直在思考如何鞏固新生政權,確保紅色江山不變顏色。所以,他對制定憲法非常重視,希望制定一部新型完法來確立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和確保民主,因此他不僅親自參與憲法的起草和制定,還為制定憲法確立了指導思想和編寫原則。這些指導思想和原則主要是:

  1、民主制憲。毛澤東將民主作為立國、建國的基礎。1945年,毛澤東在延安回答黃炎培先生提出的共產黨在執掌全國政權以后,怎樣才能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率這一問題時.他滿懷信心地說:“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忪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4]可見,他希望用民主來打破這歷史的周期率。民主治國首先要依法治國,而以法治國的核心就是以憲治國。憲法的制定只有體現和維護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才會把它轉化為內在的行為規則并加以遵守和維護,才能發揮它治國安邦的功能。毛澤東把民主當作制定憲法的前提。在“五四憲法”的起草過程中,毛澤東將憲法讓起草小組幾經修改后,送給在北京主持中央工作的劉少奇,由劉少奇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對憲法草案的初稿進行了幾次討論。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也對憲法草案初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后,交由全國政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中央和地方領導機關,以及社會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進行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先后收到了5900多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毛澤東對此非常重視,叫田家英把意見歸納整理,分為正確、不適當、不正確三類。憲法起草委員會先后7次召開會議,對上述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討論,共采納了其中的100多條。自1954年6月14日到9月10日,還經歷了為時三個月的全民討論。全國人民對憲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補充的意見,經整理歸納后共達1180420條。憲法草案經過反復修改,在9月15日提交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后,100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然后才最終通過。正如毛澤東自己所說:“這個憲法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意見和廣大群眾意見相結合的辦法。”[5]這也是他一貫主張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在立憲中的運用。1954年憲法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愿望,理所當然會得到人民的擁護。

  2、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是“五四憲法”的兩大核心原則。1954年初,在杭州召開的國家憲法起草工作會議上,毛澤東首先提出了憲法起草的原則:“我們社會主義憲法,一要堅持人民民主的原則,二要堅持社會主義的原則”。[1](P62)中國走經由新民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道路是歷史的必然,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就肯定要體現社會主義原則,要通過憲法確立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毛澤東認為,國家的權力應該屬于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國家是人民的國家,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社會主義在本質上是民主的,社會主義就意味著人民主權,即人民群眾當家作主,這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所在。所以他指出:“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貫徹于在我們憲法中。”[2](p502)這體現了毛澤東同志致力于通過法律手段,把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制度化、法律化。那就是通過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等,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原則和社套主義原則的制度化形式。

  3、立憲要實事求是,又要體現靈活性。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和精髓,也是中國共產黨一貫堅持的思想路線。毛澤東將這一唯物主義認識論運用到了立憲中去。在組織憲法制定的過程中,他指出;“搞憲法就是搞科學”,“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2](p503)科學的東西來不得半點虛假,憲法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規范,字字千鈞,在憲法條文的用詞方面力求準確,力求符合實際情況。例如,在1954年通過憲法時,社會主義改造還正在進行,中國還沒有完全進入到社會主義,于是在競法甲作了這樣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力量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6](P97)“五四憲法”的正式行文中唪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毛澤東也結合具體的憲法條文深刻論述了實事求是和靈活性。他說,公民僅利的物質保證,將來生產發展了,比現在一定要擴大,但我們現在寫的還是“逐步擴大”。這也是靈活性。又如統一戰線,共同綱領中寫了,現在憲法草案的序言中也寫了。總之,他主張立憲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反對絕對化、機械化。整個憲法就是高度原則性和高度靈活性的統一。

  4、批判地繼承與吸收原則。由于中國古代歷來是一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國家,缺乏法治的傳統,所以不可能產生憲法。完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西方文明的產物。中國近代以來頒布的幾部憲法也是在西方文化影響下形成的。新中國成立后,沒有制定憲法的經驗,毛澤東提出要注意吸收國內外立憲的經驗為我所用。在國家憲法起草小組工作計劃并給劉少奇的電報中,他提到在京的政治局委員和中央委員要參閱一些憲法文件,為憲法起草提出建議。他提出要參閱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休的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的憲法;國內有1913年天壇憲法、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還有法國1946年憲法。[2](P437)對舊法制、不同意識形態的憲法不是采取簡單否定態度,而是加以批判繼承和吸收,為社會主義立憲服務。據回憶:時任毛澤東秘書的田家英為了參加起草憲法,收集了大量有關憲法的書(包括世界各國憲法)和法學理論著作。在憲法起草過程中,田家英讀了許多法學書籍,還向毛澤東推薦了幾本。[2](p502)“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7]最后制定了憲法。誠如劉少奇在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的:“我們現在提出的憲法草案是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革命斗爭經驗的總結,也是對于中國近代關于憲法問題的歷史經驗的總結”,“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中國的經驗和國際經驗。”[8]許多年來,我們的立法始終不渝遵循這一原則,批判地吸收了古今中外的優秀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對完備社會主義法制起著重要作用。

  三、毛澤東的憲法思想為制定“五四憲法”提供了思想資源

  毛澤東之所以能夠提出制憲的原則,這與他對憲法的認識不無關系,也就是說他的憲法思想直接影響到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基本形態。憲法思想是指形成憲法或指導憲法制定與實施的思想文化基礎和主要觀念。毛澤東從新民主義革命時期起就形成了他的憲法觀。他的憲法思想是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根據中國實際,對中外古今的憲法思想進行合理的吸收的基礎上形成的,包括憲法本質觀、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思想、階級論、民主集中原則等內容,對憲法的產生有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五四憲法”體現了毛澤東對憲法的概念和本質的理解。毛澤東認為,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一個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9](P693)他的論述中至少包含三層意思:1、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性;2、憲法具有確認性功能,憲法是在取得政權后,用來保證勝利果實和確立新生政權的政治合法性的最高法律規范;3、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民主的產物。因此,1954年憲法就是把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及建設的偉大成就用最高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也將黨的基本主張轉變為國家意志。這是該憲法的一大成果。

  其次,“五四憲法”體現了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思想。人民民主專政是他把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和中國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創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政權形式。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文中都勾畫出了共和國的國體、政體的藍圖。1940年1月,毛澤東指出:我們所要建立的國家政權,“只能是在無產階級領導下的一切反帝反封的人民聯合專政的民主共和國,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共和國。[9](P563)進而在1948年9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報告中,他把中國革命勝利后要建立的國家政權明確表述為:“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10]這一思想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得到了最全面的闡述。在“五四憲法”總綱部分的第一條就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組織形式就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這也是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提出來的。在1954年憲法中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毛澤東首創并早已在解放區部分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法定化了,確認了人民代表大會制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憲法地位。憲法第二條是這樣表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6]通過憲法確立的國家體制的基本結構,國家機構的構成、設置及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等都是人民民主專政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體現形式。

  此外,“五四憲法”關于國家的經濟制度、民族制度和統一戰線制度等的規定都來源于毛澤東的思想。所以,憲法的規定和毛澤東的思想是一致的。綜上所述.他的理論為“五四憲法”提供了思想資源,奠定了思想基礎。

  總之,毛澤東同志對“五四憲法”制定的貢獻是突出的。對于“五四憲法”來說,他既是“總監制人”,又是總設計師。這部憲法也是建國以來重要的法制建設成果,可以說,后來憲法的主要內容,都是1954年憲法的繼承和發展。特別是他提出的一系列制憲原則,一直是我們現今修憲和立法都要遵循的指導思想,對我們今天加強社會主義立法工作、促進法制建設仍有極其重要的指導與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林達.毛澤東與浙江[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3.

  [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四冊[M].北 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

  [3]董成美.制定1954年憲法若干歷史情況的回憶[J].法學,2000,(5).

  [4]黃炎培.延安歸來[A].八十年來[C].北京:文史資料出版社,1982.148~149.

  [5]毛澤東選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

  [6]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室.中共黨史參考資料[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7]董邊.毛澤東和他的秘書田家英[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21.

  [8]劉少奇選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9.145.

  [9]毛澤東選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毛澤東.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R].黨的文獻.19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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