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失業人員”還是“靈活就業人員”?
庫爽生
曾經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過不可磨滅的歷史性貢獻,又在公有企業(含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民營化改制中付出巨大犧牲的廣大原職工,在改制中第一次轉換身份后(眾多無法再就業的4050人員身份其實是由國企職工轉換為失業人員),在領取了為時三個月到兩年的每月約兩三百元(近年有所增加)的失業救濟金之后,再一次“華麗”轉身,身份由名副其實的“失業人員”轉變為“靈活就業人員”。
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有關同志頭腦可真是太“靈活”了,面對浩浩蕩蕩的因民營化改制造成的下崗失業大軍,眉頭一皺計上心來,為他們創造了一個新概念:“靈活就業人員”。于是乎,千千萬萬在勞務市場全無競爭力的絕大多數“4050”下崗失業人員,輕而易舉“被就業”了。就業是民生之本,頭腦“靈活”的有關部門對失業人員進行了“靈活”處理,以舉手之勞解決了“民生之本”。誰敢說此種“靈活”舉措不是促進“再就業”的靈丹妙藥呢?
然而,如果面對現實中千千萬萬下崗失業人員那凄惶奔波的身影,看看他們啼饑號寒的生活現狀,我們就真的很難對他們“靈活就業人員”的新身份喝彩了。
“靈活就業人員”究竟是就業人員還是失業人員呢?這個新概念似乎是一種根據需要可以隨心所欲解釋的“模糊概念”。就業和失業、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在語義上應該是兩對對非此即彼的矛盾概念,但在現實中卻可以“靈活”處理,使之成為容納所有分不清是否就業的城鎮居民的一個大框。在公有企業改制中下崗失業的原職工,當了三個月至兩年時間不等的“失業人員”之后,不管是否再就業,一律被從“失業登記人員”行列中勾銷,被裝進這個大框里,“榮幸”地升級到“靈活就業人員”行列,失業救濟金便一概停發。看來,他們最多也只能有兩年的失業資格,時間一到,立馬“被就業”。
明眼人自然會有疑問,難道那些“4050”下崗失業人員被“買斷”之后,跨不過再就業遇到的招聘單位設立的年齡限制門檻,在又“癡長”兩歲之后,反而又容易就業了嗎?有關部門是否對他們的實際生存狀況進行過調查?現實中眾所周知的真實情況是,絕大多數下崗失業老職工失業兩年之后,仍處失業狀態,其實是虛有其名地戴了一頂“靈活就業人員”的帽子,有虛名而得實禍,失去了“失業人員”的資格,就順理成章不再有“失業救濟金”了。
“靈活就業人員”概念的提出和運用,至少有兩大弊端。一是屏蔽了大量原公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的失業狀態,使他們無法獲得失業救濟金,生存困境因而雪上加霜。現實中非常多的人實際上失業而“被就業”,他們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二是遺漏了大量應該登記的失業人員沒有登記,屏蔽了國家實際失業人數,使得我國實際失業率統計嚴重失真,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民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也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本來是為了報喜不報憂,在“賬面”上降低失業率,同時減少失業救濟金開支、降低財政負擔,而“靈活”創造的“靈活就業人員”這個新概念。然而,我以為,從重視民生出發,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該取消這個看上去很美的新概念,應該組織力量深入細致地調查城鎮居民實際失業狀態,特別是對于在公有企業改制中被買斷工齡、又無就業能力的下崗失業老職工,在各社區進行逐一摸底統計,徹底搞清真實的失業和就業人員數量,實事求是地進行失業、就業統計,把那些本來處于失業狀態而又就業無望的下崗失業老職工或其他就業困難群體,從虛幻的“靈活就業人員”中解救出來,使他們能夠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得到失業救濟金的救助。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即使是資本主義國家也不能任憑沒就業能力的弱勢群體失業,而不管他們的死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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