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些媒體報道了即將全面取消藥品價格管制的傳言,但也有一些觀點認為,對于這樣一個關系國計民生和醫改全局的政策,決策確實應該科學慎重。無論從國際經驗還是中國實際來看,貿然全面取消藥品管制都是不可取的。
藥價管制是國際普遍做法
美國商務部的一份報告曾經對11個OECD國家(經合組織,包括主要發達國家)的藥品價格政策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發現全部11個國家都不是靠市場競爭來確定藥品價格的,而是大量地運用了政府價格管制,阻止藥品公司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藥品,從而控制政府藥品支出。采取這種政策的國家在制定藥物價格時,多考慮藥物本身的治療價值、替代療法的成本、藥物銷售對國民經濟的貢獻以及該藥在其他國家的銷售價格等因素。
據不完全統計,幾乎所有的OECD國家都會采取藥品定價控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意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等。一些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政府還會設定醫保參考價格。
除了政府直接定價之外,還有國家采取價格凍結或削減的辦法。例如,法國有一套與藥物消費量相聯系的價格削減方案,當藥物價格上漲,導致醫保基金出現風險時,政府就會降低藥品價格,削減幅度通常在3%~20%之間。
更進一步,一些國家不僅政府管制藥品價格,而且還限制藥品企業的利潤。OECD國家中,控制藥品利潤的包括捷克、韓國、墨西哥、西班牙、土耳其、英國等。
其中,實行全民免費醫療的英國是最為典型的實施藥物利潤控制的國家。自1957年開始,這一管制方案就覆蓋了提供給英國國家衛生服務體系(NHS)的所有商標藥物,這部分費用大約占NHS藥物費用的80%。目前英國協商通過的目標利潤率(資本回報率)范圍在17%~21%之間。NHS年銷售額在2000萬英鎊以上的制藥公司,必須每年向英國衛生部提交財務報告,每個制藥公司具體的目標利潤率根據其以往在英國藥物市場長期的經營狀況及由此所承擔的風險而定。
英國政府還同時管制藥廠的營銷費用,不得超過銷售額的9%,其中最大制藥公司的營銷費用大約占銷售額的7%,這個比例大約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國的三分之二水平,也遠遠低于美國22.5%的水平。當制藥公司的實際凈利潤超過上限時,該公司只能面臨兩種選擇:要么降價,要么將超額利潤上交給衛生部。
由此可見,絕大多數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對藥品價格的管制比中國都更加嚴格。中國一些官員和學者習慣于借鑒“國際經驗”,要和國際接軌。不知道有關部門在醞釀全面放開藥價決策的時候,是否注意到了普遍的藥品價格管制這一國際經驗?還是僅僅從新自由經濟學的理念出發,認為“市場是萬能的”?
盲目放開藥價曾有失敗教訓
中國自己正反兩方面的經驗,也足以證明,全面放棄藥價管制是一個不科學、不慎重的決策。
中國藥物價格管理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以下幾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前,國家對絕大部分藥物價格從出廠、批發和零售三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1996年,這是第一次放棄藥價管制,除極少數特殊藥品外,絕大部分藥物價格處于放開狀態。而歷史證明,這一次藥價放開,成為導致1990年代末期開始看病貴的重要原因,醫藥購銷領域出現不正當、不規范的競爭行為,并愈演愈烈。
第三階段是1996至2000年,1996年下半年,針對藥物價格上漲過快、過猛,流通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國務院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藥物價格秩序進行治理整頓,并著手改革藥物價格管理體制,1997年,國家計委提出了“順加作價”的規定,該方法規定了不同種類藥物的成本和費用的范圍、利潤率等,以期制約藥廠的虛高定價。2000年之后,藥物價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主要是實行了藥品最高零售價管制。
可見,當年第一次放棄藥品價格管制,成為看病貴和藥品流通秩序混亂的誘因,當前的藥品價格管制,正是要應對這些問題而出臺的。
誠然,當前藥品價格管制有很多問題,甚至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但是,一件事過去政府沒有管好,不代表這件事就不該管。如果說哪個部門沒做好工作,就干脆把這項工作取消了,不干了,這究竟是承擔責任的態度呢,還是推卸責任的態度呢?
一些觀點認為,當前實行醫保總額支付和藥品招標采購,就可以起到控制藥物價格的作用,所以政府價格管制沒有必要。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在理論上,僅僅依靠醫保和衛生部門的招標采購,可以控制住藥價,國外也有這種模式,但是,我國的醫保職能,是分散在衛生、人保和發改委等幾個部門的,其中發改委承擔的價格管理職能,在多數國家也是醫保調控手段的一部分。而一旦發改委放棄了藥品價格管制,就等于醫保部門失去了價格調控的手段,僅僅靠醫保的團購力量,還不足以對藥品費用形成約束。
而且,當前中國藥品招標采購和醫保控費的機制還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貿然取消藥品價格管制,就會使得藥品招標和醫保控制機制的改革更加困難。退一步說,即使有關部委要取消藥品價格控制,也應該按照統籌兼顧的要求,同藥品招標采購以及醫保控費機制改革進行對接,而現在并沒有這個條件。
不作為同樣是腐敗
另外一種理由則更加危險。據媒體報道:一位行業協會負責人透露,腐敗案爆發后,有關部門“徹底不想管了”,“此前還有一些顧慮,現在腐敗案一出,加快了放權的速度”。
我們希望上述行業協會負責人發表的只是個人看法,而不是這個部門領導的真實想法。因為這個理由不僅是站不住腳的,而且是危險的,它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一個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了腐敗,那么就要把這個職責取消。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軍隊出現了腐敗,軍隊就不打仗了呢?是不是法院出了腐敗,法院就不審案子了呢?
中國歷史上,在反腐敗之后個別單位不作為的事情也曾多次出現過,被當時的文件稱為“躺倒不干”,其目的是以故意消極怠工來對抗反腐敗。我們不希望這種狀況重演。貪污受賄是一種腐敗,不作為同樣是一種腐敗。今天的中國已經走向了依法治國,腐敗要受到法律的懲處,不作為、亂作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決定,對于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檢察院可以提出公益訴訟。
所以,藥價領域固然出現了腐敗案,令人痛心。正因為如此,只有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把過去沒有做好的事情做好,實事求是地作出決策,而不是簡單地一推了之,才能真正彌補腐敗案造成的損失。
(本文原載于2014年11月18日《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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