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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律體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大道之行 · 2010-04-1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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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律體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最早的關于轉基因生物方面的立法是1993年12月24日國家科委發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該辦法按照潛在的危險程度將基因工程工作分為4個安全等級,分別為Ⅰ、Ⅱ、Ⅲ、Ⅳ級,分別表示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尚不存在危險、具有低度危險、具有中度危險、具有高度危險。規定從事基因工程實驗研究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評價的重點是目的基因、載體、宿主和遺傳工程體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藥性、轉移性和生態環境效應以及確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級。并規定進行試驗研究、中間試驗和工業化生產應當經過批準,并對不同安全等級的基因工程的批準權限作了規定,采用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三級審批體制,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高于國務院各部委是轉基因工程的最高管理機關。該辦法還要求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

1996年7月10日,農業部根據國家科委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發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目前已廢止)。農業部設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公室,主管該實施辦法的施行,成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的安全性評價。該實施辦法就農業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級和安全性評價、申報和審批、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責任都對《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作了較為細化的描述和規定。該實施辦法按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基因工程工作四級安全等級的劃分方法,對農業生物工程工作進行安全等級劃分,首先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四級劃分與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分級相同);然后再確定基因操作對安全等級的影響,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對受體生物的安全性沒有影響,或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最后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影響類型和影響程度來確定遺傳工程體的安全等級。該管理辦法還增加規定:外國研制的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擬在中國境內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必須持有該國允許進行同類工作的證書,方可按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此后,農業部于2002年1月5日集中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02年第8號令〗、《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2年第9號令〗、《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第10號令〗三個配套規章,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p>

2006年1月1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的這個條例和農業部的上述四個規章構成了我國現行有效的轉基因生物立法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主要包括:  

一、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體制上  

取消了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的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作為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的體制。改由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由農業、科技、環境保護、衛生、外經貿、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但到目前沒有看到過該聯席會議制度的運作記錄?! ?/p>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p>

二、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p>

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劃分和確認完全采用了農業部1996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以及方法和標準?! ?/p>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Ⅰ: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p>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和方法進行:
第一步,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即將受體生物分為尚不存在危險;具有低度危險;具有中度危險;具有高度危險四個等級?! ?/p>

第二步,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類型1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類型2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類型3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第三步,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以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為例:  

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Ⅰ。
  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Ⅱ;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Ⅲ;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Ⅳ?! ?/p>

同理,安全等級為Ⅱ、Ⅲ、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2、3的不同的基因操作可以得到不同安全等級的轉基因生物?! ?/p>

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的確定方法和上述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方法相同。  

三、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以及經營的批準權限  

1、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并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的,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農業部報告?! ?/p>

2、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一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環境釋放(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和生產性試驗(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三個階段。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后,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部報告。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p>

3、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p>

4、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到目前為止沒有見到農業部制定相應的辦法)。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的,由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銷售單位代辦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和代辦單位不得向農民收取審批、代辦費用。
5、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生產、加工、安全管理情況和產品流向的報告。
6、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  

7、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時,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p>

四、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p>

技術檢測機構的職責任務:
  (一)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評價提供技術服務;
  (二)承擔農業部或申請人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檢驗、鑒定和復查任務;
 ?。ㄈ┏鼍邫z測報告,做出科學判斷;
 ?。ㄋ模┭芯繖z測技術與方法,承擔或參與評價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五)檢測結束后,對用于檢測的樣品應當安全銷毀,不得保留。
  (六)為委托人和申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p>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復;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個月內農業部做出批復?! ?/p>

農業部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或安全證書由主管部長簽發,抄送批準進行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使用的所在?。ㄊ?、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六、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p>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并在指定范圍內銷售?! ?/p>

農業部公布的第一批也是到目前為止唯一的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如下:
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種子
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七、進口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1、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引進單位應當憑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從中間試驗階段開始逐階段向農業部申請。
上述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ǘ┻M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ㄈ┮M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ㄋ模┮M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2、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擬用于生產應用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M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ǘ┹敵鰢一蛘叩貐^己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ㄈ┹敵鰢一蛘叩貐^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ㄋ模┚惩夤驹谙蛑腥A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p>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在中間試驗開始前申請,經審批同意,試驗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三個試驗階段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領階段?! ?/p>

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應用前,應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方可依照有關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法津、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3、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p>

八、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者進行中間試驗,未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或者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違反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違反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都屬于應當給與處罰的范圍。但最重的處罰措施僅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違反規定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年12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因為2007年《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公布實施被廢止。其主要內容包括:  

1、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p>

2、轉基因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其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轉基因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保留轉基因食品進(出)貨記錄,包括進(出)貨單位、地址、數量,相關記錄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3、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 ?/p>

4、衛生部設立轉基因食品專家委員會,負責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與營養質量的評價工作。委員會由食品安全、營養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p>

該辦法還對生產或者進口轉基因食品的申請和批準程序、要求以及標識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p>

2007年7月2日公布的新修訂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老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1990年公布實施),簡化了新資源食品的審批程序,不再對轉基因食品作專門嚴格的管理和要求。該辦法僅僅在第二十七條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而所謂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么?國家除了前述關于轉基因生物的管理規定外,根本就沒有關于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專門的規定?! ?/p>

衛生部廢除《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放棄對轉基因食品的專門管理很讓人無法理解。其原因何在,不得而知?! ?/p>

2006年1月1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主要是要求轉基因加工企業和個人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并必須取得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  

《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1年9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主要內容:  

進境轉基因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應當進行實行申報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才準予進境。列入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轉基因產品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以上是國務院和農業部和其他國家部委有關轉基因生物管理的專門的法規和規章?! ?/p>

除了專門的法規規章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涉及轉基因問題的規定還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  

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出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  

第十七條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公布,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規定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業部和其他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中涉及轉基因的內容包括:  

1、《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2月26日公布實施)、  

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轉基因種子應當標注“轉基因”字樣、商品化生產許可批號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標簽標注內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但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商、質量指標、凈含量、生產年月、警示標志和“轉基因”標注內容必須在包裝物外?! ?/p>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㈧生產品種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轉基因產品商品化生產許可的批準文件?! ?/p>

第八條在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程序中要求: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3、《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2月26日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規定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審定和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向幾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申請審定?! ?/p>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p>

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在試驗區域內的安全性評價批準書。在完成品種試驗提交審定前,還應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規定: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轉基因品種的試驗應當在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并發布。  

4、《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8日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規定:轉基因水產苗種的選育、培育、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管理,應當同時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5、《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2006年9月30日農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規定: 畜禽及其產品、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除了上述國家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外,還有不少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也涉及到轉基因生物的規范,但都是對國務院和農業部有關規定的執行措施。沒有超出國務院農業部規定的范圍,在此不再重復?! ?/p>

  

簡評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轉基因生物立法存在下列問題:  

  

一、關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劃分和管理  

1、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分類不合理,沒有按照轉基因生物的用途進行安全評價和管理。用途不同,對安全的要求也會不同,如用作糧食和用作動物飼料以及工業原料的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要求應該是不同的。人的健康、民族的繁衍和人類的延續是來不得半點含糊的,否則后果不堪設想。所以對糧食尤其是主要糧食的安全要求應該是最高的,應該有最嚴格的管理措施??上?,我國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完全沒有突出這一點?! ?/p>

2、我國目前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劃分完全是按照簡單的邏輯劃分出來的理論上的等級,對現實中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確認沒有多大的指導意義?! ?/p>

以轉基因糧食為例。按照目前的劃分標準和方法,轉基因糧食都是安全的,安全等級都應該是Ⅰ。首先,所有的轉基因糧食的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都是Ⅰ,對人體是沒有危險的,因為天然糧食作物是最安全的。其次,轉基因糧食作物的基因操作只要在天然糧食作物中注入的基因(如抗蟲基因、抗旱基因)沒有毒性,那么這種基因操作從邏輯上講應該屬于類型1(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或類型2(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如果是從天然糧食作物基因中去掉某種基因,也應該屬于要么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或者屬于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是嗎?從簡單的邏輯推導中能得出上述基因操作降低了天然糧食作物的安全性的結論嗎?所以按照我國目前的安全等級劃分方法,絕大多數轉基因糧食都應該是安全的?! ?/p>

農業部目前進行轉基因安全評價時,安全等級的確認是申請人自行確定申報的,農業部只是要他們說明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是什么。所以,本人推測,所有那些生物公司在向農業部申請轉基因糧食作物安全證書時,申報的安全等級都是Ⅰ級?! ?/p>

二、關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的評價過程?! ?/p>

農業部設立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給轉基因生物頒發安全證書的主要依據是申請人提供的研究實驗等資料,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技術檢測機構的工作是對轉基因生物進行定性定量檢測、鑒定和復查。僅對轉基因生物的成分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就得出轉基因生物沒有安全問題的結論似乎太輕率。如果僅僅是對用作生物燃料等不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轉基因生物,這種安全評價方法或許是適當的(但這種評價方法無法確認此轉基因農作物大量種植對生態系統的威脅問題)。但如果是針對轉基因糧食,這種評價結論無論如何是無法讓人放心的。  

目前見到的農業部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文件中最高級別的安全評價方法是大鼠90天喂養試驗(農業部2006年7月1日發布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NY/T1102-2006——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使用安全檢測大鼠90d喂養試驗)。僅憑90天大鼠試驗就得出轉基因糧食對人類健康沒有危害本身就不能讓人信服。況且這種大鼠試驗并非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或者國家法定的權威機構進行,而是由申請人(就是那些轉基因生物公司)自己或者其委托的檢測機構試驗,其可信度可想而知。檢測機構作為接受別人委托,收取相關費用,出具檢測報告機構,既然有了自己的利益在里面,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信度就很難保持客觀公正性。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小白鼠試驗結論都發現轉基因食品對小白鼠有損害,唯獨中國的小白鼠試驗得出不同的結論,恐怕是由試驗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在涉及到公眾健康甚至涉及到種族生存安全的問題上居然沒有一個中立的客觀公正的機構作出評價,實在是法制的不幸?! ?/p>

同時,農業轉基因安全委員會以什么樣的形式和程序行使職權,是以全會的形式還是由小組會議的形式,即是全體60名成員表決還是由指定的少數幾個人表決,以什么形式表決等等諸多決策的細節都沒有明確的要求。公眾也不得而知?! ?/p>

對轉基因糧食和其他轉基因生物采取相同的安全評價方法和標準本身就不科學。對轉基因糧食和食品的安全評價不是由衛生部負責,而由農業部負責也明顯是不合理的。是什么原因衛生部放棄了轉基因食品的專門管理,我們不得而知。  

三、關于轉基因作物種植生產加工即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種植審批權限問題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給轉基因生物頒發安全證書后,商業化種植轉基因生物是否還需要專門的批準?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生產與加工部分的主要內容來看,取得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之后商業化推廣轉基因生物還需要的審批手續包括:  

第十九條規定: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p>

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制定。(農業部于2006年1月16日審議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到目前為止沒有見到農業部制定有關轉基因生物生產審批辦法。)  

第二十二條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的,由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銷售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代辦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和代辦單位不得向農民收取審批、代辦費用?! ?/p>

上述內容都是對從事轉基因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資格的要求,并沒有要求某轉基因品種在取得安全證書后在商業化推廣之前還需要專門的批準手續?! ?/p>

也就是說,拿到了安全證書的轉基因生物就可以和普通的非轉基因生物一樣種植和生產加工了,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對普通的非轉基因生物的種植推廣提出了額外的要求,相應得轉基因生物品種也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如主要農作物品(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的審定上就是這樣。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上,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需要向農業部申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須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須經過品種試驗(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需要兩到三個生產周期),拿到安全證書的轉基因主要農作物品種也需要同樣的審定程序,只是要求轉基因農作物的品種試驗應當在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 ?/p>

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就是轉基因生物商業化推廣的批準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成了事實上轉基因生物商業化種植最高的決策機構(轉基因安全證書經安全委員會批準后由農業部專管副部長簽發)。  

從這個角度來講,農業部2010年3月2號的新聞發布會聲稱到目前為止,農業部沒有批準過任何轉基因糧食的種植是很無恥的,因為,安全證書就是事實上的商業化種植的批準證書,除此之外不需要農業部專門的批準(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除外)。  

四、轉基因生物安全跟蹤問題  

我國目前的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除了頒發安全證書外,似乎沒有更多的內容。轉基因生物大規模推廣后會不會威脅到生態安全,會不會帶來其他不良后果,會不會影響到人體健康,等等一系列問題似乎都不屬于農業部轉基因安全委員會關注的事情,安全委員會只關注發放安全證書,頒發了安全證書就萬事大吉,不管發生什么后果跟他們安全委員會的專家們都沒有關系了。這不能不說是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重大漏洞?! ?/p>

五、關于法律責任  

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對轉基因生物違法行為規定的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僅僅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按照我國目前的轉基因立法,不管是什么樣的行為,不管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也僅僅是罰款了事。在這個問題最能反映我國這些年法治向資本和資本集團傾斜的本質了,我國轉基因立法事實上甚至在立法初衷上僅僅是對轉基因生物強加給公眾的一個確認程序而已?! ?/p>

六、關于轉基因生物標識  

如前所述,《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在我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沒有列入目錄的就不需要標注。為什么國務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僅僅要求列入目錄中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標注,而不是對所有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標識?很讓人費解。而農業部于2002年3月公布了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五類17種生物及其產品)以后再也沒有公布過其他需要標識的生物目錄。是不是2002年以來我國沒有種植或者進口第一批目錄以外的生物及其產品,恐怕事實不是這樣。也就是說,目前我們用的、吃的東西中多少是轉基因產品?我們已經吃了多長時間?我們都不得而知。在涉及到公眾身體健康乃至種族安全的重大問題上公眾沒有基本的知情權?! ?/p>

轉基因技術對人類來說是一個嶄新的領域,很多東西還沒有定論。轉基因技  

術從本質上來說是反自然的。它人為改變了千萬年來生物基因進化的自然進程,因此,它可能帶來的后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會是人類一場偉大的革命,但搞不好也會帶來萬劫不復的災難。轉基因技術對生態的影響,轉基因糧食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需要長時間的觀察和實驗才可以得出結論,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產生難以挽回的損失。更不用說,轉基因技術有可能會被敵對國家作為基因武器威脅別國的生態安全乃至于種族生存安全。所以將轉基因生物技術應用于糧食和食品的生產時以及引進轉基因糧食時就需要極其慎重。世界各國沒有一個國家愿意第一個將轉基因主糧商業化的原因就在此。但我國的轉基因立法在轉基因糧食和食品管理上沒有足夠謹慎和警惕性。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我國是將轉基因糧食和非轉基因糧食、轉基因食品和非轉基因食品一視同仁的。只要經過實驗室毒性檢測和動物喂養實驗并經過幾個專家認證頒發安全證書后,就視之為和非轉基因糧食一樣,種植、生產、加工和食用。連最基本的安全跟蹤都沒有。對進口轉基因生物也是一樣,只要有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頒發的安全證書,就和普通的非轉基因生物一視同仁?! ?/p>

其次,轉基因立法最高的法律位階僅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將轉基因生物的全部決定權授權給農業部。盡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但畢竟不是常設機構,也沒有定期會議制度,而且到目前為止也沒有發現這個聯席會議制度運作的紀錄。因此,有關轉基因糧食的最高決策機構就是農業部下設的由轉基因生物學家組成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這個安全委員會到底按照什么程序運作、其決策程序是否有足夠的公正性保證,做出決策的委員對自己的決策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目前都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將轉基因技術應用到糧食上尤其是主糧上,如何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等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的政治決策問題。將如此重大的國策授權給幾十個甚至幾個技術專家作出決定本身就是輕率的,極其危險的。這樣的決策體制也很容易被背后的利益集團收買,甚至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的不少成員本身就是利益集團的成員。  

再次,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足反映我國轉基因立法指導思想的輕率。轉基因違法行為有時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包括造成生態災難,威脅公眾健康甚至威脅到種族安全,所以,有些轉基因違法行為可能就是滔天罪行。而我國轉基因立法規定的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僅僅是罰款了事,連犯罪都構不成。這也是我國目前轉基因糧食失控的重要原因?! ?/p>

世界各國近些年來對轉基因糧食越來越慎重,而我國卻反其道而行,越來越放松對轉基因糧食的管理。衛生部放棄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就是一個明證。  

什么原因是我們對這個重大到甚至關系到種族安全的問題上如此輕率,而且是越來越放松警惕,我們不得而知。  

目前,種種證據表明,我國轉基因糧食的種植已經失控,發展下去,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加強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已經迫在眉睫。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  

第一,必須首先轉變轉基因生物立法的指導思想,將轉基因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到國家安全和國家戰略的高度。加強國家對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避免由于技術落后而受制于人的局面出現。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嚴格管理,尤其是要加強對轉基因糧食的安全管理,確保轉基因技術不會發生生態災難,在轉基因糧食對人體健康的長期影響沒有最終確認之前嚴禁轉基因主糧商業化,避免輕率決策給種族安全帶來威脅,甚至給民族帶來滅頂之災。這是任何有點理智的決策者都應該具有的最基本的謹慎?! ?/p>

第二,將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權收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將轉基因糧食商業化種植的決策權從幾個轉基因技術專家的手中收回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手中,即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轉基因主糧商業化種植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種族安全的重大國家戰略問題,所以必須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做出決策。這樣才可以避免少數幾個技術專家由于自身利益或者被國內外利益集團的收買而做出對國家和民族不利的決策?! ?/p>

第三,給公眾完全的知情權,實行嚴格的標識制度,要求對任何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生物及其任何產品進行明顯地標識?! ?/p>

第四,嚴厲制裁轉基因違法行為,將非法種植、生產、銷售、進口轉基因糧食以及不按規定標識、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眾等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轉變我國轉基因糧食的失控狀態,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糧食安全、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保障我們的種族安全?! ?/p>

[email protected]  

歡迎正在從事同樣研究和類似工作的朋友來信相互溝通,互通有無。本人最近在搜集國外轉基因立法信息。希望手中有資料的朋友不吝賜教,中文英文資料均可,不勝感激。  

大道之行  

201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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