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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現狀與預防思路-附主要腐敗罪名解析

周玉平 · 2009-08-16 · 來源:烏有之鄉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腐敗現狀與預防思路-附主要腐敗罪名解析  

周玉平

(2009年8月15日)

注:預防職務犯罪宣講稿,2009年7月31日最新版本。在2007年講稿基礎上,更新了大量數據和案例,包括2008-2009年的全國查處腐敗案件、透明國際最新指數、2009年兩會討論和議案。加入了《刑法修正案7》、職務犯罪從嚴認定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釋、2007年和2008年的兩個關于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的內容。發展、補充了原來的觀點和思路,包括吸收了本人關于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貪污賄賂案件量刑偏輕問題的研究成果。因文章太長,將講稿第二部分——主要罪名分析作為附錄。

講之前,我先問了自己兩個問題。一是貴單位為什么要請檢察院來講預防職務犯罪,二是參會人員希望通過講座得到什么收獲?我想,作為單位,肯定需要加強廉政教育、對員工敲警鐘,避免單位和職工違紀違法,以免影響單位形象和考核時被一票否決。作為職工,可能想知道哪些行為構成犯罪會受到處罰、影響個人的前途命運,怎樣才能避免自己出問題。

一、為什么要預防職務犯罪(反腐敗現狀與預防意義)  

1、社會反腐敗的呼聲與自身反腐敗的認識、行動。一提到腐敗,大家就深惡痛絕,社會調查和網上輿論也是反腐敗聲鋪天蓋地。2009年全國兩會,人民網、新華網的網上調查結果,網民最關心的問題,是反腐??;全球金融危機及其影響都只排在第二位。首先由網民發現的公款出國假考察真旅游、公款按摩洗腳、天價煙房管局長等案例,在兩會前不斷出現。兩會的提案、議案和相關報道中,最熱門的話題,是反腐敗措施之一的官員財產公示。兩會前溫家寶在新華網與網民交流中,公開表示財產申報是預防腐敗的有力措施,中央正在研究之中。新疆阿勒泰地區和浙江慈溪市,在全國率先推出了官員財產部分公示,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據媒體分析,今年9月召開的17屆四中全會可能將研究收入財產申報制度。社會對腐敗的外延也擴得很寬,既有貪污受賄等案件,也有紅包、禮金、購物卡,甚至包括招待費、公車、出國考察、公款旅游、奢華辦公樓等。但一具體到自身反腐敗,絕大部分單位和干部都會找出很多理由來開脫,比如工作需要、社會進步、被逼無奈、正常人情交往、對上爭取項目資金等。

2、腐敗與職務犯罪的概念。腐敗,簡單地說就是以權謀私。利用受權謀取個人、親友或單位利益。也有一種說法是“尋租”,即權力控制了部分資源的分配,存在一定的租金價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指的腐敗包括了私營部門的腐敗,利益則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職務犯罪是外延小得多的概念,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或違反職責規定造成損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的非國有單位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我們常說的職務犯罪,則是特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也就是屬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刑法》第8章、第9章規定的犯罪。

3、我國反腐敗的形勢  

近幾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賄案件數量穩定在較低水平。據高檢的《檢察工作報告》,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2006年為33668件40041人,平均每個院只有十多件。在有些檢察院立案數量甚至還呈下降趨勢。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舉報數量也在下降。有的同志據此認為,通過多年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以及黨政各部門完善制度機制從源頭上治理腐敗,腐敗犯罪已經在逐漸減少之中。有些同志還提出,檢察院現在要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職務犯罪上,對查處不宜再提立案數量上的要求。  

腐敗犯罪真的得到有效遏制了嗎?從中央對反腐敗形勢的判斷和群眾對腐敗現象的議論來看,顯然是否定的。胡錦濤同志2009年1月13日在中紀委十七屆三次七次全會上指出,要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毫不動搖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著力解決重點領域的腐敗問題;要嚴肅查處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決不讓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的懲處。賀國強在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工作報告中指出: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金融、司法等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一些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的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影響惡劣; 反腐倡廉建設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反腐敗斗爭形勢仍然嚴峻。賀國強的工作報告反映,2008年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28516件,結案127949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395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518人;其中嚴肅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查辦了商業賄賂案件17506件,涉案金額39.7億元。檢察機關2008年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87人,其中廳局級181人、省部級4人。  

透明國際(一個反腐敗的非政府組織)發表的年度清廉指數報告,雖然數據來源有限、不是十分準確、以主觀感受為主,但作為一種比較中立的外部評價,可供我們參考。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也報道了2008年度指數發布和中國排名變化情況。該組織1995年以來每年發布清廉指數報告。指數采用10分制,10分為最高分,表示最廉潔;0分表示最腐??;8.0~10.0之間表示非常廉潔;5.0~8.0之間為輕微腐敗;2.5~5.0之間腐敗比較嚴重;0~2.5之間則為極端腐敗。1996年-2007年,我國大陸的清廉指數在2.4-3.5分之間,與滿分10分相距甚遠,處于腐敗相對比較嚴重的水平。2008年我國大陸清廉指數為3.6分,在被評價的180個國家和地區中,同墨西哥等8個國家并列第72名。2007年是3.5分,也是在180個國家和地區中與墨西哥、巴西等7個國家并列第72名。在2008年被評價的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并列第一的是丹麥、瑞典、新西蘭,清廉指數9.3。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中,英國第16名,7.7分;美國第18名,7.3分;法國第23名,6.9分;俄羅斯第147名,2.1分。我國的香港第12名,8.1分;臺灣第39名,5.7分;澳門第43名,5.4分。我國的近鄰新加坡第4名,9.2分;韓國第40名,5.6分;馬來西亞第47名,5.1分;泰國80名,3.5分。得分的最后5名,阿富汗1.5分、海底1.4分、伊拉克1.3分、緬甸1.3分、索馬里1分。  

個人認為,我國的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初步遏制了腐敗在各個領域的蔓延趨勢,但腐敗仍然處于高發的平臺。由于社會、經濟、體制轉型的原因,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在一定時期內仍將會有較大的發生數量。加上過去10年腐敗高發期已經發生還未被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反貪部門查處職務犯罪的任務十分艱巨。過去立案偵查的數量不大、舉報數量下降,并不表明職務犯罪減少,而是我們發現和查處的力度不夠,群眾對我們還不是完全信任。

4、預防腐敗的重要性。我國已從單純的案件查處,走上了預防與懲治相結合的制度化反腐階段。其標志是2005年初發布并逐步實施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7年,國家成立了“預防腐敗局”,設在中紀委內。2008年6月,中共中央又印發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我國的反腐敗實踐經驗證明,只查處、不預防,那是查不勝查、越查越多;對社會(單位)是造成嚴重損失、引發社會不公甚至動亂;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是干部損失;對個人及家庭也是后果嚴重。所以要進行廉政教育(包括警示教育);要逐步健全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制度,減少行政審批,從減少權力和規范權力入手源頭治腐。當然也必須狠抓查處,只預防不查處,那預防就是一句空話。

5、大家與職務犯罪的關聯??赡苡腥苏J為,我又不是領導,手中沒有權力不可能有職務犯罪;或者認為我們單位也沒有出現過職務犯罪,這與我們有什么關系?因為大家具有《刑法》上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都擁有和運用了一定的權力和相應的職責,包括人事、財物管理權,行政執法權,事務管理職責。如果不認真履職、嚴于律己,是有可能發生違紀,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引用條文說明國家工作人員范圍-《刑法》第93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釋,強調受托人員、村委會人員。說明公共財物的范圍—《刑法》第91條,強調代管的私人財物)。

6、現行反腐敗工作體制。中共中央《綱要》明確規定,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檢察院反貪局、反瀆局的主要職責,就是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服務黨委政府工作大局?! ?/p>

二、怎樣預防腐?。ńㄗh)  

為了社會政治穩定,為了大家個人今后生活的健康發展,沒有人希望多發生犯罪然后事后事后打擊;而是希望通過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盡量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形成“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貪污瀆職”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提出了預防腐敗的6大方面措施: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深化體制機制制度改革;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  

個人綜合提出4方面預防腐?。殑辗缸铮┙ㄗh:  

1、監督、預防制度設計應從“人性惡”出發。中國哲學的傳統,是人之初、性本善。總是認為大多數人是好的,要以教育為主,強調自律、道德約束。也才有許多說不清具體效果的教育整頓、自查自糾。制度設計要向西方學習,從人性惡出發,設想、發現和堵住壞人可能鉆的制度、監督漏洞。實際執行的結果,將是壞人基本沒有可乘之機,好人基本不會面臨誘惑的考驗。因為腐敗是自從出現權力和剩余產品以來人類社會的共同現象,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不會絕跡,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國際組織,只會有腐敗的多少、是否嚴重之分。(舉例:英國議會報銷門事件,日本多名內閣成員提名被否決案例,德國中央銀行行長攜妻住宿辭職案,世界銀行行長為女友加薪辭職案,西門子公司單位行賄數十億美元案,韓國全斗煥、盧泰愚、金泳三前后三任總統或其家人腐敗案,我國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貪污受賄案)。

2、加強正面教育和腐敗成本教育,引導其不愿為  

就是加強廉政教育,包括警示教育。一方面是引導國家工作人員樹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觀、價值觀,有正當的追求。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與他的人生追求相左,他內心就不會認同、也不會去做。沒有人生的目標,是會迷失在物質利益和誘惑中的。畢竟人類社會幾千年,積淀形成了主流的道德信仰,公平正義和為社會謀福利是多數人所崇尚、敬仰的,一味損公肥私、損人利己是為人所不恥的。在此推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韓德強的三篇演講:自由與責任、自由與成長、自由與幸福。另一方面是算帳。既要算犯罪被查處帶來的經濟上可能的損失。例如每年工資津補貼獎金3-5萬元(國內有些省市公務員的年收入更高),30-50年含退休,其現值是多少?犯罪所得金額小于這個數是劃不得的。因為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經濟人,有犯罪想法的人更是會先算經濟帳。又要算政治和社會地位上的損失,包括給家庭、親友帶來的社會地位、評價的損失。還要算身體、心理健康上的損失,實施犯罪行為后惶惶不可終日,被處罰后難以抬頭見人、面對過去的所有社會關系,難免健康受損。

最新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被判處刑罰就必須開除,只有免于刑事處分才可能免于開除?!稐l例》第17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人事部新聞發言人2007年6月28日接受中國政府網的采訪時明確表示:“一是改變了以往對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保留公職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刑罰包括主刑中的非監禁刑和罰金等附加刑,也包括有期徒刑緩刑。不像以前只是有期徒刑緩刑以下,都可以保留公職。

當然,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暫時還沒有修改,這些人因職務犯罪被處緩刑、附加刑后,還不一定會開除工作。但按照2008-2012年規劃,這兩類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將很快研究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已于2009年7月發布,國有企業中的其他管理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執行。但其處理規定并不明細,只有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這有限幾種;同時規定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是黨員的同時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3、加強制度建設和內外監督,制約其不能為

加強制度建設,建全內部監督。制度既包括相關法規,上級部門制定的管理執法規定,也包括單位自身制定的制度。制度要明確工作流程和各環節責權利,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分清責任。建議大家學習掌握有關法規和管理規定,它們既是從事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斷是否違紀違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標準。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例如工作(項目)責任制、招投標制、政府采購、農村兌現一折通等?,F在有些人對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制度頗有微辭。個人的觀點是:這些制度不能完全杜絕舞弊,但可大量減少舞弊、增大舞弊的成本和難度,比沒有這些制度好。可以參考財政部印發的內部控制制度,來完善本單位的業務工作和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特別要注意管理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牽制、監督,在重點環節上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制約。要逐步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切實把防治腐敗的要求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各個環節,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不要一個人擁有某個事項的所有權力不受制約,那容易犯錯誤??梢钥紤]建立關鍵崗位的定期輪崗制度,能預防和及時發現大部分問題。在重大問題上要堅持尊重民意、專家咨詢、集體決策,要有完善的議事規則和形成書面記錄,從內部監督機制上預防職務犯罪。

強化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會在串通舞弊、領導專制等情況下失效,必須加強和主動接受外部監督。一是上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檢察院(包括行業預防、重點工程預防和個案預防)、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監督要特別重視經常性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問題予以處理、解決。而不是大突擊式的檢查。二是群眾監督和媒體監督(代表社會)。監督機構設得再多,也解決不了監督覆蓋面、監督成本和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群眾監督最重要,因為群眾是政府權力的最終所有者和授予者,又是政府的服務對象,有權監督。群眾監督(包括媒體監督)最有效,因為群眾無處不在,又有監督動力。政府所有行為都涉及相關群眾的切身利益。媒體則有社會代言人的社會責任,又有發行收視廣告效益的推動。但群眾和媒體監督還需要改進——必須首先要知情、才可能有效監督。這要靠法律、制度推動政府實行信息公開、辦事透明,2007年4月國務院已經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開始實行。

在此探討一下官員收入財產公示制度的作用與可行性。其流程可以是:官員定期申報-媒體公示-懷疑舉報-執紀執法機關核實-處理。制度的核心在于公示和之后的監督,而不在于申報。與個人所得稅征管有密切聯系。發達國家的財產公示、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稽核追訴手段對我國的借鑒作用。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很重要,例如瑞士銀行保密制度與各國的聲討,對避稅天堂的制裁。(可參見本人論文《官員財產公示制應盡早推行》,宜賓縣黨建網反腐倡廉欄目)。

4、提高對職務犯罪的查處率和懲罰力度,威懾其不敢為  

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查處才能伸張社會正義和法律正義,在社會形成對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不然預防和制度就會成一紙空文。案件查處的治本作用——以前說查處是治標、制度才是治本。實際上查處既有普遍預防作用(對想犯罪的人形成威懾),又有個案預防作用(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深入剖析,舉一反三,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溫家寶2009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查辦案件是反腐敗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手段;要始終保持對腐敗分子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堅決查處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案件。

腐敗犯罪處罰輕刑化的趨勢應該糾正。司法實踐中確實對腐敗犯罪存在輕刑化、非死刑化趨勢。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于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被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上升至2005年的66.48%;其中瀆職侵權案件這方面的比率則上升得更快,已由2001年的52.6%上升至2005年的82.83%(引自王治國《職務犯罪輕刑化傾向必須引起重視》,《檢察日報》2006年07月25日)。2003年-2008年,宜賓全市貪污賄賂案件生效判決中,免予刑事處罰、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單處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種,只有1例為罰金)、管制(無實際判決判決)等四種非實際服刑的判決合計占68.2%,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72%、2007年83%、2008年78%)。據高檢發布的新聞,礦難案件的緩刑免處判決比例為95.6%。近年來,數百萬和更大數額的貪污受賄犯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很少,重的也是死緩(舉例:北京畢玉璽死緩等、廣東開平余振東12年、廈門賴昌星承諾不判死刑——包括不判死緩,最新的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長陳同海后悔1.95億元判死緩生效)。而死緩、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時間,最短的只需要14年、12年。職務犯罪服刑人員在獄中一般也享受優待。老百姓對此反響強烈,甚至質疑反腐敗的決心和刑罰的公平性。加大對腐敗犯罪的刑罰處罰力度,包括廣泛適用罰金、沒收財產刑罰,是反腐敗的客觀需要和社會的強烈要求。吳官正也在報告中提出,要讓腐敗犯罪分子身敗名裂、傾家蕩產。2007年開始出現了一些變化,從判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死刑可以看出中央的決心和行動。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相對于一般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進行從嚴控制(可以對條文作解釋:標準自首必須自動投案,準自首必須是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線索針對的犯罪)。這實際上是中央順應民意,糾正一段時間以來職務犯罪處罰過輕的趨勢(通過認定自首、立功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加大了對腐敗分子的懲處力度。個人還有一些建議:結合《反腐敗公約》的國內法律化,全面修改貪污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制定更嚴密的法網來懲治以權謀私;與盜竊等財產性犯罪比較,相同犯罪金額,對貪賄犯罪的處罰應更重,并普遍適用并處罰金刑或沒收財產刑,以遏制其貪利性;盡快推進量刑規范化、盡量實現同罪同刑;刑罰與非刑罰處分有機配合,充分運用《刑法》規定的剝奪公職、被選舉權,限制任公職和任國有資金支持職位資格年限等措施,增大腐敗成本,增強案件查處的威懾力。(可參見本人論文《貪污賄賂案件量刑偏輕的現狀、原因分析與政策建議》)

提高職務犯罪被發現查處的概率是關鍵。1998年高檢官員對職務犯罪黑數的判斷,是查處了10%,未被發現查處的黑數是90%。近年來情況如何?沒有見到相關的實證研究。個人估計黑數在50%以上。提高查處概率,就是提高犯罪的機會成本(=刑罰損失*概率)。被發現查處的概率(可能性)越大,犯罪所面臨的風險損失就越大。想進行職務犯罪的人,必然會將其機會成本與該次準備犯罪的所得比較,如果不劃算就會取消犯罪行為。如果發現查處概率提高到50%以上,也就是一個人行為兩次就會被發現一次、或兩個人分別實施犯罪就會被發現一人,我相信很多人會打消犯罪念頭。提高發現查處概率的措施有:通過內部程序審核和監督制約發現,通過外部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群眾舉報發現,事故引發,其他案件中牽出。個人認為:完善反腐敗配套法規與執行力度,也是提高查處效率的有效措施。要根據反腐敗的需要,盡快制定或完善金融、不動產、通訊工具等全面實名制,大額交易監控制度,官員收入財產公布等配套法規制度,提高發現腐敗的可能性和辦案效率。要迅速建立各執法監管部門聯網的個人身份、信用記錄、金融不動產、出入境等信息的查詢機制,有效遏制貪官轉移財產和貪官外逃。

我相信,在單位和職工的勤奮努力、廉潔自律和有關部門群眾的監督下,貴單位工作一定會順利推進,取得業務工作和廉政建設的雙豐收。既為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和諧作出貢獻;又實現全體職工廉潔、高效、為民,個人事業順利發展、家庭生活幸福美滿。  

謝謝大家?! ?/p>

附錄:要預防哪些類型的職務犯罪(罪名與《刑法》條文)  

(可先介紹:《刑法》及其修正案1-7;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最高法院、檢察院司法解釋)?! ?/p>

與一般刑事犯罪相區別,職務犯罪在犯罪構成(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上有兩個特殊。一是特殊主體,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二是特殊客體-復合客體,就是犯罪不但侵犯了可見的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還侵害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有的職務廉潔性?! ?/p>

根據全國檢察機關近幾查辦的職務犯罪情況看,容易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主要有幾類犯罪。  

1、貪污罪(刑法382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p>

立案標準:貪污公款0.5萬元以上?! ?/p>

刑罰:個人貪污0.5-5萬的,處1-7年有期徒刑;貪污5-10萬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貪污10萬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所得要全額追繳或退賠。貪污罪還可以并處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p>

犯罪表現:因監管不嚴、個人私欲膨脹,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貪污單位資金的行為。即可能是個人單獨行動,也可能為幾個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p>

立案標準:累計數額滿10萬元?! ?/p>

刑罰:單罰制,即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p>

犯罪表現:部分單位將單位資金,以管理費、獎金等名義發給職工。單位領導看似為職工謀了福利,實則觸犯了《刑法》,自己受處罰、職工也要退款。所以謀福利一要資金來源正當、可以用來發獎金;二要有發獎金的書面依據(起碼是組織、人事部門的,或黨委、政府的)。  

3、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396條第2款)  

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p>

立案標準: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 ?/p>

刑罰: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相同?! ?/p>

4、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p>

(說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對“歸個人使用”的定義,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營企業,以個人名義借給其他單位)?! ?/p>

立案標準:挪用公款1萬元以上。  

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犯罪表現:把因辦理手續等原因暫時沉淀在單位的資金,用于自己或借給朋友經商、炒股、賭博、公司注冊等,認為時間很短或需要用款時可以及時收回,不會暴露。內外勾結挪用,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注意:挪用防汛、救災、移民工程資金,則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只需0.5萬元?! ?/p>

5、受賄罪(刑法385條、388條)  

385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p>

388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發布生效)補充規定: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p>

“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薄 ?/p>

立案標準:受賄0.5萬元以上。  

刑罰:與貪污罪相同。  

犯罪表現:管理執法的審批、驗收、撥付資金等管理人員,收取管理對象單位人員的好處,或主動索要好處?! ?/p>

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發布生效)又補充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p>

對于醫療機構則專門補充規定:

“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p>

立案標準(高檢、公安部2001):5000元。

四川省法院2002年文件:1萬元。

7、單位受賄罪(刑法387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處?! ?/p>

立案標準:單位受賄10萬元以上;或不滿10萬但有刁難、要挾、索取等行為,或造成國家、社會利益重大損失的。  

刑罰:雙罰制,即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p>

犯罪表現:執法單位或醫院等收取對象好處不入帳;注意就算沒有分配也構成此罪。  

8、行賄罪(刑法389條)  

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p>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司法解釋規定為1萬元;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予立案:(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p>

四川省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文件則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2萬元以上定罪處刑;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給予財物1萬元以上以行賄論處;違反規定給予各種名義回扣、手續費在2萬元以上的,以行賄論處?! ?/p>

刑罰:(刑法399條)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p>

刑罰最后一款規定,主要就是為了鼓勵行賄人主動供述問題以查處受賄犯罪,行賄人可以因此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所以實際辦案中,查處受賄案件數量遠遠大于行賄案件,宜賓全市統計兩者比例為4:1?! ?/p>

四川省法院規定:情節嚴重的數額為5萬元、特別嚴重為10萬元;遭受重大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特別重大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 ?/p>

另: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2006年9月修改(將行賄犯罪對象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立案標準(高檢、公安部2001):個人1萬元,單位20萬元。

四川省法院2002年文件:2萬元。  

9、單位行賄罪(刑法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p>

立案標準: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或行賄10萬元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謀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司法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p>

刑罰:雙罰制,即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p>

犯罪表現:由于各種項目補助資金分配還沒有完全客觀、規范,人為因素較大,在爭取過程中送錢、送物就可能構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爭取項目、資金時要把握好分寸?! ?/p>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立案標準: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或造成惡劣影響。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1、濫用職權罪(刑法397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p>

(引用條文說明瀆職罪主體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12月28日立法解釋,強調受權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行政編制但從事行政管理的人員也是主體)。  

立案標準(2005):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個人10萬、單位20萬元以上的,或間接經濟損失個人50萬元、單位100萬元等?! ?/p>

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別嚴重的可處3-7年有期徒刑?! ?/p>

犯罪表現:在管理中超越職權違規審批,違反管理執法規定亂辦事,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12、玩忽職守罪(刑法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p>

立案標準:(比濫用職權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輕傷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個人15萬元、單位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個人75萬元、單位150萬元以上等?! ?/p>

刑罰:與濫用職權罪相同。  

犯罪表現:不認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監督職責,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資金監管失職造成30萬元以上損失(如被騙)?! ?/p>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p>

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立案標準(高檢、公安部):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30%以上。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為(將犯罪主體范圍擴大到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p>

立案標準: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濫用職權為30萬元)以上的;或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15、根據講課對象所屬行業或部門,補充介紹相關罪名、立案標準和刑罰  

(直接引用相關罪名在高檢2005年瀆職侵權罪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或高檢、公安部2002年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16、提高對單位犯罪和瀆職犯罪危害性的認識。一般人認為單位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當犯錯,或者自己沒有抄腰包,“為公不為罪,為公不犯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沒有認識到當前貪污腐敗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造成的嚴重腐蝕,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沒有認識到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國家財產的嚴重損失(高檢數據:個案損失是貪賄案件的15倍左右),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國家機關人員理應對此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損害了我們發展的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必須堅決打擊和抓好預防。  

以上這些犯罪,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個人財產型、玩忽職守型、濫用職權型,單位財產型。

作者周玉平博客與聯系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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