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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錯在什么地方?

鐘建民 · 2025-04-23 · 來源:鐘建民的理論思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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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關注度極高的大同訂婚案糾紛進行了二審判決,成為了網絡上的熱門話題。所以這一案件取得如此多的關注度,是因為這一案件的宣判對正常的戀愛婚姻乃至正常的家庭生存都會發生整體性的、長遠的的影響,這一案件也對未婚青年產生嚴重的影響。

  在21世紀的今天,把一對未婚夫婦在他們的新房中的性生活中所產生的糾紛案作為強奸的刑事犯罪案來定性和判決,這是使所有人都感到震驚和恐懼的原因所在;讓一個經過戀愛、訂立結婚合約、進行了彩禮交接、并完成了訂婚儀式的男方當事人在自己的婚房里與未婚妻的性行為定義為強奸,這是使所有男性婚姻主體所感到恐怖根源所在,也使得那些戀愛或將要戀愛的青年人感到害怕。

  這一案件的判決對公序良俗的破壞作用是顯而易見且不可估量的!

  對這個訂婚案糾紛的判決,許多人都覺得是錯誤的,這是一個錯誤,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內的許多博主也表達著自己的不滿,但是,絕大多數人沒有能夠指出這個案件的強奸判決到底錯在什么地方,并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所以是一個錯誤,是因為這個判決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這一法案判決的最根本的原則。二審法官“訂婚不等于性同意”的觀點完全違背了男女戀愛婚姻過程是男女雙方相互性認可、相互性開放和相互性結合的本質特點。因為脫離了男女雙方戀愛婚姻過程實質就是兩性結合的這個基礎和環境,從而把訂婚后未婚夫婦在婚房內的正常的性行為和性生活錯判為強奸行為。把具體的性行為從戀愛婚姻活動這個整體事項中切割出來,使用所謂的違背女方意志來定罪,犯了片面性、孤立性、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形而上學的認知錯誤,必然會形成冤假錯案。

  一,戀愛婚姻過程的基本常識

  一對男女,在不相識的情況下,經中介的牽線后從認識到確立戀愛關系,到實質性的談婚論嫁,到彩禮的男方給出和女方接受、訂婚儀式的舉辦直到正式結婚,這一過程本身是一個生理心理結合、經濟結合和觀念上求同存異的綜合過程,其中又以心理相容、生理結合——即性吸引與性滿足為最基礎的、最本質的過程。正常的、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婚姻過程,首先是一個性伙伴的了解、確認和相互間性開放、性結合的過程。一對處于戀愛、婚姻過程中的男女出現性行為、乃至進行性生活的現象,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反過來,如果處于戀愛和婚姻過程中的男女沒有性接觸、沒有性行為,拒絕性生活,反倒是不正常的現象。

  一對不相識的男女在中介的牽線之下,能夠成為戀人,可以確立戀愛關系,并實質性地進入到談婚論嫁、乃至訂婚階段,說明男女雙方之間是具有心理相容基礎的。如果不是心理相容,那男女之間稍作接觸便會各奔東西,斷不會有之后的戀愛關系,更不可能訂婚而且有彩禮的贈收。戀愛婚姻的過程的每個進展,從確定戀愛關系、到實質性談婚論嫁,到彩禮約定和交接,到訂立結婚約定,到訂婚儀式舉辦等等,這每一步的變化,都體現著男女雙方相互間的性開放、性同意。也就是說,在有心理相容的基礎的情況下,訂婚不等于性同意這個說法完全違背了戀愛婚姻過程的基本邏輯和基本常識;在男女雙方具有心理相容的環境下發生的糾紛,包括生理糾紛、經濟糾紛及觀念沖突,不具有強奸犯罪的刑事性質,因此,強奸罪名并不適用于具有心理相容的戀人、不適用于未婚夫婦或已婚夫婦。

  如果男女雙方雖然也進入戀愛婚姻過程,但卻不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這種戀愛婚姻過程就是非正常的戀愛婚姻過程。如果是男方只需要性生活,而不愿意進入婚姻、承擔責任,那這種行為在性質上就是耍流氓,這種行為宜按流氓案件來處理;如果是女方只想要彩禮或其它財產權,而拒絕接受性生活,那這個戀愛婚姻過程就是一個性詐騙的過程。因此,對于處于戀愛婚姻過程中男女發生糾紛性質的判斷,首先要弄明白,這個過程是不是正常的以結婚為目的的正常戀愛婚姻過程;如果是,那就有心理相容的基礎,那就不存在什么強奸一說;相反,如果是非正常的、不以結婚為目的的過程,那就要看是男方的問題還是女方的問題,即屬于流氓罪還是性詐騙罪,在這里也不存在強奸罪的適用性。

  二,在已婚夫婦的糾紛和矛盾中,強奸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不適用的

  我們再來看已婚家庭中的強奸罪產生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已婚夫婦也會發生糾紛和矛盾,有些激烈的矛盾甚至發展至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很少有一方訴訟對方強奸的。原因就在于絕大多數已婚夫婦都處在心理相容的狀態中,即使有某次或某時的性生活有用強的現象,另一方也決不會把對方的行為看作強奸性質的。婚姻和家庭中的心理相容是夫婦雙方把對方當作自己的另一半,好像牙齒與舌頭打架,你不能因為牙齒咬了舌頭,就把自己的牙齒拔掉吧?在已婚的夫婦中,也確實會有強奸罪發生的情況,例如,當夫妻感情破裂,將要離婚,或者感情不好而長期分居,在這種情況下確有出現一方違背另一方意志的、強迫性的性行為發生。但這種情況完全是在夫婦雙方在失去了心理相容這個基礎之后,而又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強奸罪對已婚夫婦,在絕大多數家庭,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適用的。

  三,大同訂婚糾紛案中的婚房中的性行為是性同意還是性抗拒?

  現在我們再回到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判決問題上來。

  在大同訂婚糾紛案的過程中,男女雙方在中介牽線后認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經過幾個月的接觸、了解后進入實質性的談婚論嫁階段,約定了彩禮的數額并按照約定交付了一半(10萬元人民幣),而且進行了訂婚儀式。在訂婚之后,男女雙方住到了為他們準備的新房中,發生了性行為。這是一對未婚夫婦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地點,做合適的事情,這就如春暖花開、春生秋實一樣、自然而然,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就因為女方當事人的不滿意,并報稱強奸,而公檢法即就按強奸案件來進行立案、偵查、并在未出檢驗報告的情況下批捕,并進行了強奸罪的判決。

  在這一事件中,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無論是初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他們的做法都有自己的理由,都覺得自己沒有過錯。

  我們先來看看這一糾紛發生的環境條件:

  1,男女雙方的性行為是在他們的婚房中,在兩人睡覺之后發生的;

  2,男女雙方是自愿進入婚房休息的;

  3,之前舉行了訂婚儀式;

  4,在訂婚儀式之前訂立了結婚合約;

  5,訂立結婚合約后,男方給予女方彩禮的一半10元和戒指;

  6,在訂立結婚合約之前已經談了幾個月的戀愛。

  男女雙方從互不相識到同睡一張床上,是經歷了上述所說各個階段的。而這五個階段的的發展,表明雙方是逐步認可,或者說是雙方逐步把對方確認為自己的性伴侶的發展過程。

  在這里的焦點問題,就是男女雙方是不是處于性同意的狀態下發生了性關系。

  在這個案件判決中談到的一個情況時,講到了女方當事人口頭表示婚前不發生性行為。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所了解的情況是,女方與男方是一起回到了新房,一起休息,甚至是在同一張床上。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判斷是不是性同意,不能看他(她)說了什么,更要看他(她)做了什么。但在事實上是女方當事人與未婚夫是一起回到新房休息,而且還是在一張床上。這一行為顯然與“不在婚前發生性行為”的說法是互相矛盾的。

  考慮到女方當事人當時只有23歲,且是初次性生活的情況,事實上女方當事人在對性生活這件事,自己也是處于矛盾狀態:青年男女異性吸引,有生理需求是一種自然現象,在戀愛婚姻中自然而然地主導著個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不在婚前發生性行為”想法又可能約束著自己的性需求。因此,在這一事件中,對女方的判斷不應該說是性抗拒,也不應該說完全是性同意;而是既有性需求又有性排斥的半推半就的狀態,這也是雙方性行為能夠發生的基礎。在這里,使用半推半就來貓述女方與男方回婚房休息并產生性行為是最客觀的。當性需要與性吸引主導時,雙方處于性同意狀態;而當“不在婚前發生性行為”觀念主導時,便會對性行為產生排斥行為。由于雙方都是新手,因而性行為并不成功(處女膜都沒有破),初次的性生活并沒有女方達到愉悅的體驗,反而產生了懊惱的心理狀態,這是女方當事人出現激烈行為的原因所在。據媒體反映,女方母親家教很嚴,在男女關系方面女方當事人較為保守,雖然在這次戀愛過程中走到了訂婚的階段,但是,她在性生活方面需要一個適應過程。而男方當事人同樣是一個直男,不會花言巧語,而且從性行為情況看也是一個新手。一個性急不會哄騙女人,一個是需要一個性適應過程。這兩方面的情況導致了婚房中發生的糾紛和沖突。

  如果真的是完全的性抗拒,女方當事人是不應該與男方當事人一同回婚房休息;如果是完全的性抗拒,只怕連脫衣服都辦不到,更別說性行為的發生了。但是,在法院的判決過程中對于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和證據,即由于性抗拒必然會有脫衣服的撕扯,必然會導致衣服破損的證據卻沒有。那在女方性抗拒的情況下,又是如何能除去衣服而實現性行為的呢?

  從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情況看,在男女關系方面,都是較為傳統的。在21世紀的今天,兩人還都是新手,完全是絕配,本應該是一對好夫妻。只是由于雙方缺乏經驗而需要在性生活方面互相適應而已。

  但是,這一糾紛發生后對這一糾紛的不當處理,導致今天多輸的局面。

  四,女方母親的不當處理毀了一對好男女,也毀了一段好姻緣

  二審宣判之后,網上到處都是這一案件的評論。起初一了解,便覺得是一樁騙婚案;又或者是一樁腐敗案。但在詳細了解女方當事人和女方家庭情況之后,發覺這種看法是錯了。

  從男女雙方情況看,這本來應該是一段很好的姻緣。但多個錯誤的做法,使事情變得不可收拾。

  在糾紛發生后,女方的兄長提出了立即登記結婚的提議,這本是最好的做法。但女方母親卻又提出了房本加名的要求。這一要求提出,與之前女方當事人的行為,組合起來看,就有“只要財產權,不要性生活”的意圖。在當今社會條件下,難免會使人聯想到婚騙案,這恐怕是男方母親不答應立即房本加名的原因所在。

  在這個糾紛中,女方當事人把未婚夫的行為當作“強暴”,可以理解,而女方母親作為過來人沒有幫助女兒去適應兩性生活,反而把準女婿在新房中的性行為當作強奸來控告,而且又與房本加名相掛鉤,這就使事情變得難以控制,結果必然是徹底毀了兩個青年人。無論這件事是不是為天下人關注,把在訂婚之后未婚夫婦在婚房發生的性行為當作強奸來控告,客觀上是把自己的女兒變成了可怕的撈女形象。這一昏招是直接把自己的女兒變得臭名昭著。

  當一對男女從不相識到相互戀愛、到談婚論嫁,到訂立婚約,舉行訂婚儀式,事實上他們已經成為一個整體,所謂未婚夫婦,只是沒有舉辦結婚儀式的夫婦,他們在事實上已經是一個結合體。在這種情況下,對任何一方的傷害,也必然使另一方遭到同樣的傷害。這就如夫妻兩個,貶低丈夫,那就同時表明妻子一樣差勁的道理是一樣的。男方的牢獄之災,幾年時間就過去了,但女方受到了社會和道德的審判卻是沒有終結的期限!

  五,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錯在什么地方?

  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錯在什么地方?網上許多人都給出自己的看法。例如有的指出批捕在順序上出了問題;有的認為強奸的證據不足等等。其實這一切都不是主要問題。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其錯誤就在于使用了根本不適應本案糾紛的強奸罪。也就是說,公安在接警時,把這個案子作為強奸案處理的思路,從一開始就錯了。

  男女戀愛婚姻過程,就是一個雙方當事人兩者相互認同、相互性吸引和相互性開放和相互性結合的過程。這是最本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心理上的認同、經濟上的結合、觀念上的求同存異都是為這一本質過程服務的。

  在戀愛婚姻過程中,確立性關系的主要標志,有婚姻合約、彩禮贈予、訂立婚約和領結婚證等環節。其中,訂婚或結婚儀式是相互確立夫妻關系的形式,而彩禮贈予則是實質性確立夫妻關系的最重要標志。因為在一個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婚姻活動中,只有把對方當作自己的愛人,才會贈予或接受彩禮,當男方把彩禮給予女方而女方接受彩禮時,實際上就是相互認可為自己另一半的過程。

  至于訂婚或結婚形式,只是向親友和社會宣布兩者的婚姻關系,并得到大家的確認。一般的自主婚姻,先由男女雙方當事人互相認可,然后是雙方家庭的雙方認可,在此基礎上確立婚姻關系,再進一步舉辦儀式,向親朋好友及社會宣告雙方的婚姻關系,從而取得社會認可。

  大同訂婚糾紛案的強奸判決的荒唐就在于它把未婚夫婦在自己婚房中的性行為定性為強奸的刑事犯罪,完全忽略了戀愛婚姻過程本質就是兩性作為性伙伴確認、相互性許可和性結合的本質特點。

  在這個過程中,公檢法在這一案件的處理上的主要問題不在于順序是不是合法,也不在于證據是不是完整和充足,這里的問題也不在于性行為有沒有發生的問題,而在于他們未婚夫婦在自己婚房中正常發生的性行為當作強奸行為來定性和處理,事實上是顛倒了黑白,混淆了是非,因而從一開始就走入了誤區。

  一個男青年,通過談戀愛、商定結婚事項,并訂立婚約,然后舉辦訂婚儀式,贈予彩禮和婚戒,之后在自己的婚房里與未婚妻進行性生活,怎么就成了強奸呢?一個因初次接觸性生活的新人,在性生活不適應而出現排斥行為,又怎么能以性抗拒來定性呢?

  因此,在這里的主要問題不是法律專業的問題,而是對戀愛婚姻過程本質的認知問題,這里涉及到的是對事物的認識方法問題。

  觀察事物時,我們必須從事物聯系的總和中去看,而不能把事物和它的環境與整體割裂開來。應該認識到這一事物或現象是整體的一部分,而且也只有把這一事物或現象當作整體的一部分,我們才能真正理解事物或現象的性質。一對未婚夫婦在婚房中發生的糾紛,是需要與之前從相互不認識到相互接觸,確定戀愛關系,實質性談婚論嫁,訂立婚約、舉行訂婚儀式等等,這一系列從戀愛進入婚姻過程的整體分不開的。在戀愛婚姻的過程中,涉及到了生理結合的矛盾、心理相容的矛盾、經濟結合的矛盾、不同觀念趨同等系列的矛盾。但這其中兩性之間從性伙伴的確認、適應及至相結合的過程是最主要的矛盾,是決定整體過程本質的矛盾。從這一綜合過程的性質和特點看,把強奸概念和強奸判決濫用于這個過程中的糾紛,是完全錯誤的。

  六,男方當事人為什么不服罪?

  在法律判決中,一般認為,符合法律條款的判決或判定就是正確的。但這里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這個判定必須同時要能夠真正符合實際情況。一個人實際沒有殺人,但從證據指向或合理推定似乎他是殺人的,因而就判定他殺了人,還要他認罪,他自然不會認罪的。

  月亮是圓的,并不因為你是法官,你說它是方的就是方的。即使你有權下這樣的判斷,但你也不能使它變成事實上方的。在大同訂婚強奸案中,作為男方當事人,他是通過戀愛、數個月交往、確定婚約、然后訂婚,之后在自己的婚房里與未婚妻睡覺,怎么就變成強奸了?怎么就有罪了呢?

  如果說這一切是法律規定的,那是法律錯了;如果不是法律錯了,那就是審判錯了。

  想想都荒唐:

  一個人會通過談戀愛、出彩禮、舉辦訂婚宴的方式,在自己的婚房里實施強奸?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要想滿足性需求,需要出10萬人民幣加婚戒?需要經過這一系列循規蹈矩的過程和環節再來實施強奸?

  做這樣的事情,是男方當事人腦子壞掉了?

  如果男方當事人的腦子是正常的,那就是法官的判決或者法律有問題了!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而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本文就大同訂婚糾紛案強奸判決中的“依事實為依據”中的事實——即戀愛婚姻過程的認知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家之言,難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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