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李根成的母親劉女子在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養老院(養老院由甘肅祥瑞頤和養老服務有限公司運營,以下簡稱養老院)的護士站墜樓身亡。母親死后,因養老院不愿承擔責任,李根成把養老院告到了法院。
然而經過一審和二審,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和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判養老院沒有任何責任。他想不明白,自己花錢把母親托付給了養老院,養老院竟沒有任何責任嗎?
李根成是甘肅省定西市珉縣人,今年43歲,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除了早已去世的父親和在養老院墜樓的母親,他還有個智力殘疾的哥哥。
“我沒辦法,必須送進養老院”
李根成的母親叫劉女子,是1953年生人。李根成父親早在2004年因長時間的支氣管炎導致肺氣腫去世。哥哥智力上有些問題,勉強照顧自己,其他事情就靠不住。撫養母親的擔子就落在了李根成一個人身上。
由于哥哥有精神問題,常常與母親爭吵。2007年,李根成索性在隔壁鎮上租了一個院子,一個人帶著母親搬了過去。
此后,李根成繼續常年在外地打工,母親則在當地以打零工為生。隨著年齡的增長,母親的身體也是一天不如一天。2016年,母親徹底干不動了,便不再出去打工了,自己待在家里,等著李根成打完工回家。
母親如何養老是李根成最大的難題。
家里本就捉襟見肘,進養老院并不是首選,但是最終促使李根成下定決心把母親送到養老院有幾件事。
一是母親獨自在家取暖,差點兒沒了命。2022年,甘肅的冬天分外冷硬,母親居住的屋子沒有暖氣,需要自己生爐子取暖。69歲的母親有一天忘記蓋爐蓋,導致煤氣中毒,昏迷了很久。稍有意識的時候,她采取了自救,自己從床上翻下來,從屋里爬到了院子的大門口,才被被鄰居發現。鄰居通知了李根成,幫忙給她買了葡萄糖。心有余悸的李根成很為難,母親身體和意識都在老化,一個人還能照顧自己嗎?
二是是母親上了年紀以后,飯量變小了,經常做一頓飯分三頓吃,有時候吃了上頓沒下頓的,時間長了腸胃就落下了毛病,得了腸炎,經常鬧肚子。
三是母親早年在坐月子的時候落下了漏尿的毛病,年紀越大,越不方便。
四是現在消費依賴手機,但是母親年紀大了,不會使用智能手機,有時候買東西都買不到。
母親的狀況使李根成不敢把她一人留在家里,反復做了她的思想工作后,把她送進了養老院。
母親住在養老院后,只要工地上沒活,李根成就花錢租床位住進去陪她。
原來以為母親住到養老院有人照顧,自己能安心在外打工。沒想到如今好事變壞事,母親在養老院住了不到一年,突然就沒了!
沒有任何跡象的“墜樓”
劉女子是在2023年4月15日入住養老院的。養老院位于隴西縣長安路北側天譽醫院內。李根成每個月向養老院交2100元的養老服務費,其中包括床位費、護理費和伙食費,另外冬天需要交400元的暖氣費。
入住養老院前,李根成、劉女子和養老院簽訂了一個三方協議,院方還對李根成的母親進行了觀察和詢問,確定沒有問題。
母親在養老院的日子里,李根成覺得自己確實安心不少,因為母親終于有人照顧了。李根成跟護工保持聯系,詢問母親情況,定期購買物品,按時繳納費用,養老院的一名岳姓院長曾說李根成的母親當時被評為最活躍的老人。
但是意外就這么來了,2024年3月11日21時50分,李根成的母親在養老院墜樓。
3月12日,隴西縣公安局向李根成告知,此案已排除他殺,建議他走法律渠道,可以向法院起訴,不要向政府找事。
李根成至今都想不通為什么?對自己來說,母親自殺是不可能的事情,母親跟自己的溝通里一點跡象都沒有。
隴西縣民政局通過隴西縣公安局找到了李根成,向他表示其母親在養老院墜樓去世一事,屬于民政局管轄范圍,根據隴西縣民政局的政策,可以幫李根成申請兩萬元的喪葬費用,并強調這筆費用與養老院沒有關系,屬于政府行為。李根成認為隴西縣民政局是政府部門,便接受了這筆費用。
3月13日,養老院的一位史姓負責人向李根成提出,出于人道主義,養老院可以賠償4萬元。李根成沒有接受,他覺得母親沒了,應該有個說法。
此后,養老院沒有再主動聯系過李根成。
養老院愿意賠,法官卻不愿意判,稱判原告贏了也沒用
李根成想為自己的母親討個說法,于是在母親去世后的第56天,在隴西縣人民法院起訴了養老院。
此案的法官為張志剛,是隴西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民事審判庭庭長。
李根成說法官庭審進行到一半的時候表示有事,先走了。走之前還跟他說這個養老院沒錢,官司贏了也沒用。法官走之后是由書記員負責庭審。
2024年6月28日,隴西縣人民法院法院下達了(2024)甘1122民初1628號判決書。法院判決養老院“不存在過錯”。
法院采納了公安局提供的養老院工作人員的筆錄:
“根據隴西縣公安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現場勘驗筆錄等證實,2024年3月11日20時30分許,被告工作人員陳淑秀(被告公司四樓值班護工)得知居住在四樓426房間的劉女子重復使用護墊,向同事段進芳(被告養老院五樓值班護士)打電話反映。段進芳前往四樓同陳淑秀勸導劉女子,并更換了護理用品。21時50分許,與劉女子共同居住在426房間的楊永璽發現劉女子喝蚊香液,聯系護士查看,陳淑秀制止后聯系其他同事幫忙時,劉女子跑到其居住房間對面的護士站窗口準備跳樓,陳淑秀趕到時劉女子已到窗外,陳淑秀抓住劉女子的手,劉女子掙脫后墜樓。”
然而,在咨詢了多位律師的意見后,李根成認為法院在此次庭審過程和判決中卻存在重大過錯!
首先,母親是從護士站墜樓的!不是在自己房間里,也不是在樓道里,而是在無人值守的護士站。養老院明顯違反了合同中24小時值班的約定,也違反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第二十八條養老院“24小時”值守的國家規定。
其次,法官張志剛在庭審開始半小時后退庭,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主持庭審,不對當事人做任何說明和解釋,存在玩忽職守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五條,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
最后,法院僅憑養老院工作人員的言辭證據來判案,缺少客觀證據。養老院違反了規定,沒有安裝攝像,所以關于本案事實,沒有客觀證據,只有養老院護士在公安局的筆錄。筆錄盡管來源是公安局,但是本身是養老院工作人員的的言詞證據。審理過程中,筆錄中的工作人員也未出庭接受詢問。法院僅憑被告工作人員陳述判案,存在偏袒。
此次隴西縣人民法院的庭審和判決簡直是對逝去生命的褻瀆,是對法律的蔑視!
李根成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了上訴。二審于10月17日在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結果是維持原判。與一審判決書不同的是,二審判決書((2024)甘11 民終1383)多了一句“祥瑞公司對劉女子的跳樓身亡沒有任何過錯”!
而作為被告的養老院不僅在案前要求賠償私了,而且在一審判決書里,也表示:
“4.老人系農村戶口,如果法院認定被告應當進行賠償,也應當按照 2023年度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計算相應的死亡賠償金。5.老人具體有2個兒子,是否有兄弟姐妹,被告不清楚,死亡賠償金應當賠償給全部近親屬,請法院依法定奪。”
被告愿意賠償原告,但是法官不愿意,這實在太滑稽!
被告明明存在過錯,為什么不需要承擔責任?李根成想不明白,法院為什么會這樣判!
2025年4月18日,李根成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
人沒了,總得有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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