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一些知名的經濟專家還有法學家,他們提到了“土地私有化”。一定也有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國內某些人的一個傾向,就是要在中國搞“土地私有化”。
《物權法》的相關條文已經為土地私有化的方向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想象目標。
倘若土地私有化,在目前中國的生產力水平下,并不能解決--因土地私有化造成的實際的土地兼并導致的大量的失地貧困農民--的就業問題。這就必然造成大量的流民。這肯定會導致大亂。
所以土地私有化是禍國之策。
誠然,中國農村大部分地區還是落后的生產方式。農村的改革需要深化。但是農村的改革需要探索一條與中國國情相符的道路。我們既要改革,又要符合中國國情,更要保證廣大農民的利益。只有這樣的改革才是,有利于國家長治久安,有利于國家民族長遠利益的“深化改革”。
愚以為,在不破壞現行的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應當在農村推行某種形式的“合作化”,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建立現代的大農業。農民因為入股,所以可以分紅;又因為是股東,所以不一定就參加具體的管理或工作。他可以選擇參與管理或工作,也可以不選擇,而去合作化企業外面從事別的工作。這種合作制實際上是要建立是從事農業的,集科研、產品市場化設計、生產、加工、流通為一體的完整產業鏈的工業企業。在產業鏈的問題上我同意郎咸平先生的觀點。我們不能僅僅是人家的“制造業”基地,我們也不能僅僅提供初級的農產品。
這種合作化,顯然與過去的合作化是不同的。
這種企業,因為入股的農民享受的優惠政策,所以一樣可以享受國家現行的農業優惠政策;更重要的是它的生產還可以集成科研、產品市場化設計、加工、流通等等環節。使新的合作企業具有強大的市場生命力和國際競爭力。
當然國家不僅要在貸款、政策、法律上予以支持。也要在企業經營發生巨大風險時予以某種形式的必要保護。
如果成功的話,不僅農業可以建成真正的現代大農業。而且新農村建設、農村人口城市化等等問題可迎刃而解。另外還會因此迅速地提高農業人口的國民素質,對未來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完善人民民主進程的建設也極有裨益。
這種合作化企業,剛開始,可以在幾個地區做試點,成功了在逐漸鋪開。不要強迫,要采取農民自愿入股的形式。
關于農業生產與市場調查、科研、產品設計、產品加工、倉儲、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的集成,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可以爭鳴)。
一、市場調查。一般地說,這是企業應當做的事情。但是必須強調的是,政府應當負起主要的責任來。政府應當利用它的國際國內強大的資源承擔市場調查(價格、供需、產業鏈變化等等)責任。農業合作企業在它還弱小的時候,是基本無法完成這一任務的。
二、科研。農業合作企業可以與農業院校、科研部門采取某種形式的結合(比如科技入股);農業企業,最重要的是建立自己的強大的科研機構。甚至可以說國家應當使相當一部分(不是全部的,因為有些科研機構必須承擔國家的重要項目)農業科研機構成為農業企業的附屬機構。
三、產品市場化設計。農業企業輸出的產品,一般地說,主要應當是適應市場需求的高級的“產品”,而主要不應當是初級的原料。所以說,農業產品的市場化設計極其重要。農業企業的市場化產品設計,與市場調查、科研密等等切相關。農業企業應當有自己的產品設計部門。但是,當企業還弱小的時候,應當與設計企業或機構(國內這種設計企業或機構極少)形成某種形式的結合。(可否像與科研部門結合那樣,采取入股的方式?這點可以爭鳴。)甚至,國家應當資助農業企業建立自己的產品設計部門。
四、產品加工。農業企業應當建立自己的產品加工部門。在某中條件下也可以采取與現有的加工企業合作的方式。
五、流通。這包括倉儲、批發、零售等環節。這些環節與產品市場化設計環節一起,構成農業企業獲利的主要環節。在現代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下,生產、加工環節并不是農業企業的(也不是其他行業工業企業的)獲利的主要環節。
新型的農業合作化企業是以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入股為最主要特征的。但是土地使用權入股,不能成為土地私有化的前奏。必須保證土地的公有制。農業企業與科研部門、設計部門、加工部門、流通部門的合作,不能以損害土地公有制為代價。這就是,為什么“在農業合作企業經營發生巨大風險時”,需要國家“予以某種形式的必要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農業企業與科研部門、設計部門、加工部門、流通部門的合作也不能損害農民“土地使用權入股”的事實。即不能允許發生農業企業被它的合作者收購的事實,也不能允許在合作時產生被收購的趨勢或傾向。與農業企業合作的對象,在國內應當是公有制性質的合作伙伴,在國際上應預防上述情況發生。并要時,中國企業應當建立屬于自己的流通領域的產業鏈。以上這些,在農業企業強大時重要,在農業初期還弱小時更加重要。
農業企業的董事會應當由入股的農民組成,董事長選舉公推。管理可以聘用職業的經理人。
為了保證職業經理人切實地履行自己的“信托責任”,一方面,國家應當立法--《職業經理人法》--這個法律對其他的行業的職業經理人(實質上,國家公務員,尤其是各級官員,也應視為“特殊意義的職業經理人”)同樣適用。另一方面,國家應增加或修改《刑法》的相關條文。國家應當使雖違法但未犯罪的職業經理人承擔“永遠不能擔任職業經理人的職業”和“自己和家人長期會因自己的行為蒙羞”的責任。國家應當用“嚴刑峻法”,維護股東(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職業經理人能夠盡職盡責。使職業經理人在巨大的法律代價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國家也應當在其他相關方面立法。一方面保護農業企業,更重要的是保護土地公有制。
這種農業企業的模式,不僅適用于農業,也適用于畜牧業、林業、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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