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仁義而并竊焉——論一些律師的正義觀
秋風客
這世界上有很多職業(yè),有的高尚,有的不太高尚,不高尚的也往往是出于無奈,自知卑微,比如過去倡優(yōu)妓女之輩,自稱“操賤業(yè)”,這自稱中就透著一種無奈,所以還是有些讓人同情的。但是,同情歸同情,要是據(jù)此就說妓女是世界上最高尚的職業(yè),未免就有些混蛋了。當然,我說的是美好的舊社會,那時人們分享共同的價值觀,知道尊所尊,賤所賤,所以清官雖然清貧,心里倒也傲岸,貪官雖然有錢,說話畢竟心虛。不像今天,清官一見貪官就很自卑,貪官一見清官就很鄙視,妓女成了自由斗士,處女成了原罪標簽?! ?/p>
過去之賤業(yè),訟師也算一個,此種人挑詞架訟,專從別人的糾紛中獲取好處,看看《三言二拍》就知道這些人在人民群眾中是什么樣的形象,也是官府打擊的對象。此處不可把為民請命的義士與訟師混淆,義士固然也去訴訟,但義士絕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是以正義為目的的?! ?/p>
今日之律師,按張之洞大人的說法,即昔日訟師之翻版也。雖說時代不同了,革命工作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但律師就說自己比別的職業(yè)更正義,未免有些過于不厚道。我承認律師中有俠肝義膽之人,職業(yè)上是個訟師,人格上是個義士,但這樣的人畢竟越來越稀罕了,就像歌廳中能保持處子之身的小姐越來越少一樣。有的不道德是職業(yè)性的不道德,不全是個人的問題,如果你想“枝頭抱香”的話,雖然不一定去死,但起碼要換個職業(yè)。我們看到小姐從良的也有。但一直干下去的,尤其是掙了很多錢還一直干下去, 從小姐干到媽咪的,的確有些不好意思讓人再贊成她們道德高尚。事實情況可能是,賺不到錢的改業(yè)從良了,越是賺到錢的越愛這一行。律師業(yè)也是如此,想保持大學時理想主義,你肯定賺不到錢,很快就會被“優(yōu)勝劣汰”,至于什么樣的律師才能如魚得水,您看看李莊就知道了?,F(xiàn)在也有很多“非訴律師”,為什么“非訴”?主要是忍受不了良心和尊嚴的折磨?! ?/p>
今日之律師與往昔之訟棍最大不同之處在于給自己進行了成功的包裝,干著訟棍的勾當,卻盜取義士的名義,一副正義代言人——不,正義的委托代理人的面孔,凜然不可侵犯的樣子。以前,他們還是盜取義士的名義,即把自己偽裝成義士。不管真的假的,既然以義士自居了,裝也得裝的像個義士的樣子,這個義士的標準是在傳統(tǒng)文化中逐漸形成的餓時“最廣大人民群眾”為之定義的?! ?/p>
但終于,他們裝不下去了,行為實在與人們心目中義士的標準差得太遠,按說這也沒什么,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在商言商,何必曰義?黑社會基本就是這個樣子的。但大訟師們不干了,他們是什么人?正義的代言人!怎么能自認商賈?他們的辦法是“與仁義而并竊焉”,即把正義的標準也竊過來,或者說,把“定價權”竊過來,量身給自己打造了一件外衣,說這件外衣就是崇高、道德的標準。且看米利箭律師的自造正義,當年在辛普森脫罪后,很多人罵律師不講正義。其辯護團成員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肖維茨解釋說:“律師不能將愛國心、公民的善良責任、宗教、性別或種族認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與承諾,看得比其當事人更重要。”這段義正詞嚴的宣示立即得到太平洋在這邊的呼應,法學精英們連稱“走向法治的中國不也應該如此嗎!”“律師的正義就是使自己的當事人獲勝” 張建偉 教授加以解釋說: “刑事審判絕不是單純地追求真實正義。當辯護律師代表一個哪怕確實有罪的當事人時,他們的職責也是嘗試用所有公平且合乎道德的手段,來防止有關當事人有罪的事實正義被浮現(xiàn)。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是失職。這是我們的憲法以及法律體系對辯方律師的要求?!保ㄒ姀埥▊ァ兜滦ぞS茨定律》)?!垺〗淌诘脑掃€遮遮掩掩,欲說還休,在下直接翻譯過來好了:律師的上帝就是委托人——出錢雇傭他的當事人,所謂當事人之上其實不過就是金錢至上,不然他怎么不把對方當事人至上?為了錢,什么愛國主義、公民責任、宗教信仰、倫理道德、作人信譽全都扯淡。這就是律師的正義! 按這個標準,李莊律師的確是一個高尚的、敬業(yè)的、有職業(yè)操守的律師!李莊的撒潑撒的的確不是潑,是正義——律師的獨特正義?! ?/p>
這樣的道德自白以前也聽說過(一般是失足青年自暴自棄的話),但從來沒有聽過說得這么理直氣壯的,如果說這話的人自稱基督徒,上帝都要羞死!我作為聽眾,也實在不好意思聽這些有身份的人這樣說下去了,甚至不好意思批評下去了,借用兩位文人的名言交代一下趕緊閃遠,北島的話旁注是“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用王朔的話替他們自注就是“我是流氓我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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