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福劍口無遮攔、本性暴露的在公共聚餐場所和一堆至今沒有正式公開身份的官員、外國人一起(可能涉及外事活動),公開辱蔑毛澤東、人民軍隊、共產黨的言論實際是違反憲法、觸犯法律與黨紀、政紀底線的行為,本來對于公眾人物,特別是一位所謂共產黨員的畢福劍,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律與黨紀、政紀的追究、處分甚至公訴機關有權提起公訴代表軍隊、政黨、已故領袖追究其侮辱侵權、違法責任。可是有一批人(特別是那些偽公共知識分子),不去譴責作為公眾人物、中共黨員、官媒主播、在公眾場所、甚至(可能是)外事活動中故意肇事者的畢福劍的不當行為,反而假惺惺的開始所謂反思,甚至聯想文革(其實告密不是文革所特有),把矛頭指向所謂的告密政治、告密文化或告密者(而真正提供視頻者恐怕輿論操控者也不敢公布吧?),實際玩弄的是借此轉移話題、為畢福劍“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以便達到逃避處分與逃避承擔責任的欺騙伎倆而已。
偽精英們忘記了,首先,毛澤東、中國人民解放軍、共產黨形象或名譽權是中國憲法、法律與黨章等明確保護的偉大形象與聲譽,其有著憲法、法律與黨紀、政紀保護,不容任何個人特別是黨員享有法紀之外特權對其進行公開的侮辱,違反者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紀的追究與處罰;
其次,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在公共聚餐場所和一堆(對公眾而言仍不明身份的)領導、外國人在一起的公眾公開活動場所(甚至本身可能是外事場所)公開對中國國父、人民軍隊、共產黨進行低劣惡俗的辱罵與丑化,其辱罵、惡意丑化的行為不是所謂個人隱私與私人失德問題,實際是違反憲法、法律、紀律的公開侮辱行為,任何所謂私人場所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而且所謂不能告密、私人場所的主張者恐怕自己也無法容忍畢福劍這樣公眾人物對自己父母在這樣場所的公開辱罵,其個人低俗惡劣行為不僅是對擁護真正共產黨的國民感情的傷害,更是對毛澤東聲譽及其親屬擁有的名譽權的直接侵害,其行為本身也是嚴重的違憲、違法民事侵權行為與嚴重違紀行為,甚至因為對現行法律保護的已故國家領袖、人民軍隊、政黨(所謂西方民主也不可能容忍對其開國領袖、本國軍隊及對個人已故親人的公共外事場所的公開辱罵)的公然侮辱是危害國家與領袖及損害人民軍隊形象的嚴重違法行為即可視作刑法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行為”依法可以追究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其三,偽精英們不是平時倡導西方法學理論,其理論名言就有:“公眾人物沒有隱私”,“公眾人物隱私權應該受到限制和讓渡部分隱私權利給民眾監督”,故畢福劍這樣在公家輿論機器工作,又是在任中共黨員的富裕知名人群,在享受與獲得所謂自愿成為“公眾人物”身份帶來精神與豐富物質財富好處的同時,理所當然就應該受到公眾特別是代表公眾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實際在公眾場所自覺接受群眾與輿論監督是其作為公眾人物應當付出的代價,這也是普通民眾制約公權力濫用的必需手段;
其四,對畢福劍等代表的主流上層社會人士相當普遍“打著紅旗反紅旗”的類似言行,本身人民大眾也應該有權通過輿論豁免、言論自由方式,曝光其雙面人生,以便中國人民不會被這些人所誤導與欺騙,且從保證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取向、維護憲法與法紀尊嚴,實現有利于民眾的民主法治與反對公眾人物特權腐敗欺騙等的著眼點出發,允許群眾監督、輿論曝光類似畢福劍等公眾人物的丑行,本身就是有利于人民大眾實際行使民主監督權與實現自我維權的利器;
其五,實際畢福劍與一些人在這種公眾外事場所聚會,其參與人員是什么身份、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及出現這樣的聚會?是不是濫用公款消費、接受不正當吃請?是不是違規參與不規范外事活動?等等,就應該通過群眾監督、媒體繼續深挖公示公開的方式告知人民大眾,讓人民有權知道他們是否存在其他不當活動,甚至這些人是不是存在其他不良社會企圖、陰謀,而所謂提供視頻者是不是存在境外背景?畢福劍等人與這些人搞在一起究竟什么原因?作為公眾人物,畢福劍也有犧牲部分隱私滿足公眾好奇心、澄清事實與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的義務(這些上流公共社會人士云集,囊括中外人士的聚會,恐怕也很難講是隱私與個人言論自由問題吧?);
其六,同樣是作為公眾人物的在場的所謂領導們、外國人士等是不是也是一丘之貉,發表類似不負責言論,或是不是故意放縱支持畢福劍公開場所如此表演,是不是長期存在違規消費、揮霍公款與不正當吃請,經常參加不正當外事活動甚至有泄露國家機密行為等,他們是不是一樣作為公眾人物應該受到監督和受到必要的黨紀、政紀、法律處罰?或者是不是也有出來向公眾澄清事實與自覺接受民眾曝光監督的義務?而且外國人士如果有不當行為是不是也該通過外交方式加以處分以便維護國家主權與民族尊嚴?
其七,毫不加于隱瞞的去曝光同樣存在言論自由、個人隱私權的所謂左派曝光人物,而不去講尊重個人隱私與保障言論自由與人民群眾監督,而且恨不得把人家當“猶大”來看待,是不是本身所謂主張反對告密的人,本身就存在選擇性保護與選擇性價值判斷是非的傾向問題,他們不過是對自己不利的人就大談保護與反對告密,而對于不利于自己的人一樣濫用告密手法,充當不可告人的“猶大”角色,這種不去深挖是否存在深層背景(諸如是否是外人陰謀)輕易轉移視線,甚至是非不分嫁禍左派類似希特勒納粹分子國會縱火案的手法,說明這些人本身也就在充當低劣的告密者,該輿論的制造者們本身也不見得公正客觀甚至本身也是一批心理選擇性判斷、搬弄是非、別有用心、出賣靈魂的“猶大”或告密者。
總之,畢福劍等人應該受到譴責與處罰,不要簡單的把監督當做告密,對于普通民眾我們應該強調保護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而對于在任的公眾人物更加應該強調輿論與大眾監督,允許民眾曝光公眾人物的丑行,不能讓他們成為為所欲為、只享受社會好處而不承擔社會責任的高高在上的特權群體;而大眾如果簡單認為告密不當或過度解讀告密政治,混淆監督與告密問題,實際不僅自覺放任了公眾人物的特權矮化了自己,而且也上了那些為畢福劍開脫罪責、最終目標是實現資本獨裁社會寡頭特權統治者的當。故如果民眾對畢福劍之流正常曝光應該鼓勵而不要亂戴告密者帽子,也不必輕易跟著亂起哄;只是本次事件如果存在政治與海外勾結曝光另有所圖的話,幕后的故事的確值得普通民眾反思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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