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選擇了《需要論》這樣的一個題材,是試圖從人本身這一社會細胞的剖析,進而探討發育了的社會有機體,以顯示社會生活的運動法則,社會發展方向和人與人的關系。當然,人類智慧在這方面已有偉大的成果,這就是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解放全人類的需要形態。所以,我們探討人的需要形態,離不開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礎,對我們思想的指導。
我們對社會細胞的剖析,不能像自然科學那樣,用顯微鏡和化學反應劑,必須充分運用抽象思維能力。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就是我們剖析社會細胞的顯微鏡和化學反應劑,是我們進入社會微觀世界的必由之路。
具體運用辨證法這一抽象思維能力,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為我們提供了極好的范本。如果說對于資產階級社會,商品形態或商品的價值形態是經濟的細胞形態,那么,對于人的形態或人的需要形態,是不是社會的細胞形態呢?如果說對于商品的分析,最終揭示了近代社會的經濟運動法則,那么,對于人本身的分析,最終能否揭示自古以來的社會運動法則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既然人的形態或人的需要形態是社會的細胞形態,那么,我們就不妨在馬克思主義的顯微鏡下,剖析一下這個社會的細胞形態。如果這一嘗試不錯誤的話,必然與共產主義相一致。
我們認識需要形態,總要首先認識個別的和特殊的需要形態,然后才有可能認識需要形態共同的本質。當我們對需要形態共同的本質有了一定的認識后,自然會以這種認識為指導,繼續認識尚未認識的個別具體的需要形態了。遵循科學的唯物辯證法,對需要形態完成的一個由特殊到一般,由一般到特殊的動態認識過程,這便是《需要論》內容的形成。身體的細胞,比已經發育的身體,是更不容易探討的,在對社會細胞的剖析上更是如此。但沒有對社會細胞的剖析,便不可能認識發育了的社會有機體。
現實社會不是固定的結晶體,而是不斷變化過程中的有機體,這已是人們都普遍接受的理念。《需要論》并不能證明,社會在什么時候有什么奇跡發生,但還是顯示了社會運動的辯證法,否定的否定,螺旋式運動的規律。如果原始共產主義是人類社會一開始就有的一種個體需要維持的社會需要形態,那么,社會發展定會在更高基礎上重復這一社會需要形態,這種重復,正是共產主義。當《需要論》的立論觀點,與馬克思主義相聯系時,令我欣慰而信心大增了,這就是《需要論》并沒有標新立異于馬克思主義之外。于是,這更使我堅信馬克思主義的科學性、正確性和革命性,更堅定了我的共產主義信仰。所以,我愿把我這渺小的嘗試獻給諸位,以利我們樹立起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人的需要和需要形態
一、 人的需要和生活的二重性
個體的人是社會的一份子,是人類社會的細胞形態。所以,我們對人的分析,就是對社會細胞的剖析。我們的分析從人開始,是我們自己認識我們自己了,這和我們探討身外之物雖有不同,但我們還是可以假設人是我們外界的一個對象,一個物去探討。
任何物都有自身的屬性,人是物質世界中特殊的物質感覺體,所以,人有人的屬性,人的感覺和需要就是人的一個基本屬性。人們都以某種方法滿足自身的需要,無論過去和現在,人們都在做著這一高尚的工作。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索我們需要的滿足。
個體的人,有各種需要。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絡,把人的需要歸結為生理、安全、交往、尊重和自我實現的層次。實際上個體人的一切自覺地行為都是個體需要的表現,包括舍己救人、自我犧牲、絕食、自殺等現象,也是在特殊的情況下的一種個體需要。
人的需要,離開個體的人身、離開人身的感覺器官是不存在的。我們的需要不是浮在空中,而是由物質感覺體的人身限制著,個體的人,就是個體需要之人。個體需要,同時又是相互需要之物質的擔負物。相互需要,表現為這一個體需要與另一個體需要相互滿足的關系。如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就是相互需要在夫妻關系上,個體需要相互滿足的表現。人與人之間的合作、相互依賴也同樣是個體需要相互滿足的表現。
一個人可以和多個人存在相互需要的關系。比如,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需要,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的需要。這種相互需要的關系,在不同的家庭有其家庭成員人數的不等。所以,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相互需要都不只限一人,不只有一個相互需要,而是有多個相互需要。但又因為子女都是和父母的相互需要,所以,在子女之間,自然都是地位平等的同胞兄弟姐妹;在他們個體需要中所包含的需要實體,也是等同的了。
父母和子女有質得區別。但父母和子女之間之所以存在相互需要的關系,其中必有某種既不是父母的也不是子女的個體需要的第三需要,我們稱這種第三需要為共同需要。這種共同需要,也就是無差別的社會需要。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在量上我們視為對等的義務。但使性質上不同的撫養和贍養對等,必須還原既不是撫養也不是贍養的第三形態——社會需要。這樣,個體需要包含社會需要了。在家庭關系中是如此,在其他群體、組織中也是如此。
個體需要之所以包含社會需要,是因為有抽象的社會必要生活,對象化在里面。生活可以由生活時間來測量,如八點上班,每月工資多少元,年人均生活水平是多少等等。這樣,個體需要中的社會需要的測量,就可以由其中所包含的形成社會需要實體的生活來說明了。由此,我們得知,我們的需要在量上由生活時間規定。這種生活時間是一個社會必要生活時間,要不是社會必要生活時間,就不會有對需要量的規定作用。社會必要的生活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標準生活條件下,用社會平均的生活水平,來滿足個體需要的生活時間。人類是一個整體,其生活和需要只依照一般情形。如果我們的個體需要,在時間上沒有社會必要生活時間的性質,那么你的個體需要就會受到社會的限制,你的生活和需要就得不到社會的承認。
社會必要生活時間,規定了個體需要的需要量。但社會必要生活時間,會隨社會生活的能力的變化而變化。社會生活能力越大,滿足我們個體需要的必要生活時間就會被分配更多的生活方面,表現出我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反,社會生活能力越小,滿足我們個體需要的必要生活時間就會被局限在更少的生活方面,表現出我們生活水平的下降。可見提高社會生活能力,是提高我們生活水平,滿足我們個體需要的根本途徑。
人是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個體生活和生活生活的統一體。社會生活能力的提高,必然是這整個統一體的提高。
人具有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的性質,但生活在它表現為需要的限度內,會有個體生活和社會生活這二重性問題。個體生活是以個體需要,具體地說是吃、穿、住、性、工作、學習、休息等方面來表示的現實具體的生活。人們的個體生活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人們要不是有性質上不同的個體生活,一般就不會發生平等互利、相互需要的關系,因為自己和自己不能發生相互關系。一般來說,個體需要不能自我滿足。平等互利、相互需要,人們在訂立合同時當作基本原則,如果要約和承諾完全一致,那便是平等互利、相互需要了,那便是我滿足了你的需要,你也滿足了我的一種特殊需要,這種需要的滿足過程,是我們生活的主要內容。不同的個體需要,表現了不同的個體生活,不同的個體需要和個體生活是人與人發生各種關系的前提。
在不同的個體需要中,都有性質上不同的個體生活,包含在里面。性質上彼此獨立的個體生活的差別,發展成為社會生活的類別,如家庭生活,工人和農民生活,學生和軍人生活等等。個體生活是人類生存的一個永久的自然必然性,是人類的存在方式。在考察個體生活時,我們看到的是性質上種種不同的生活狀況,但在考察社會生活時,我們是抽去了個體生活的具體性質,所有個體生活都是人類生活的不同表現形態。簡單的生活一般,如縣與縣,省與省,國家與國家的社會生活可以有所不同,但我們把這種不同差異也抽去的話,就還原為性質相同的人類社會生活了。并且這是具有量的規定性的人類社會生活,那么這種人類社會生活量的規定性是從何而來的呢?那是由社會必要生活時間決定的。從質的方面考察我們的個體生活,可以回答我們是如何生活的問題,比如說,有的靠種田生活,有的靠做工生活,有的靠經商生活;從量的方面考察我們的社會生活,則可以回答我們生活如何的問題,比如說,人們的生活都得到溫飽。
我們的個體生活,在社會生活的能力不變的情況下,我們的需要在量上也會保持不變;如果我們的社會生活能力提高了,那么我們的生活和需要就都會提高。所以,個體生活總是正比例于生活能力的變化而變化。
人的生活是個體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統一,當作抽象的人類社會,形成社會需要;當作個體生活,形成個體需要。生活的二重性——個體生活和社會生活決定了需要的二重性——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
二、需要的極性及需要量
人的需要有其兩極性,又有其需要量的規定。
人們的相互需要關系,這是最簡單的需要關系,正是這種關系為我們提供了最簡單的需要表現。你的需要只能表現在他上面,他就當作你需要的表現材料了。在這種場合,你起的是能動作用,而他起的是被動的作用。你的需要是以相對需要形態出現的,而他當作你的需要表現材料,是在表現你的需要表現形態,這里出現的相對需要形態和需要表現形態是需要的二極性,即一極是相對需要形態,另一極是需要表現形態。你的需要不能用你來表現,我們不能說,我表現我的需要,我的需要就是我的需要,這不是需要表現,是同義反復,你的需要只能相對表現在當作你需要表現材料的別個人上。所以,性質不同的相對需要形態和需要表現形態,在相互反對、相互排斥的同時,又相互依賴,互為條件,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分割。這兩種形態總是分配給需要表現中相互有關的不同的人。按照上邊的假設,這兩種形態是分配給了你和他。你是相對需要形態,他是需要表現形態。如果我們把這種關系倒過來,他表現他的需要在你上面,你就當作他需要的表現材料了。但是,同一個人,在同一需要表現中,不能同時以兩種形態出現,你當作相對需要形態,就不能同時當作需要表現材料,你當作需要表現材料,就不能同時當作相對需要形態。一個人是在相對需要形態,還是在另一極的需要表現材料形態上,要看當時需要表現中的位置而定,要看你是需要被表現的人,還是需要表現的人。
如果他是你需要的表現材料,那么你的需要便有了他這樣一個獨立的表現,他成了你需要的存在形態。這樣,在需要量的規定性上,你和他是相同、對等的量的表現,盡管他的容貌風姿多么和你不同,但你還是透過了他的表象發現了和你對等的需要,當作個體需要,你和他都是感覺上不同的個體自然人;當作社會需要,他卻是你需要的擔負者,只是看起來是他。在你和他的需要關系中,以可以捉摸的自然形態表現了你的需要,但這只限于在你和他關系中是這樣,要表現你需要的人類社會生活的性質,他這個表現材料只表現你的相對需要是不夠的。要表現你需要的人類社會生活的性質,他不僅須是你需要的表現材料,而且也須是多數人所共同的表現材料。但這也并不是說你和他的關系不重要,這個簡單的需要關系正是人類需要一般的萌芽。要發現揭示人類社會生活一般的性質,離不開簡單需要形態的分析。人到世間沒有帶鏡子,人總是以別一個人反映他自己。在他當作你需要的表現材料時,你便有了相對需要形態。
你作為相對需要形態,他是你需要的表現材料,在這種關系中,你和他包含的需要實體在量上應是一樣多的。這就是說,需要形態不僅要表現需要一般,還要表現需要量。你的相對需要在量上總是一定的,那么,他對你需要的表現也應是一定的量。但是,這種量的規定性是怎樣的呢?我們是考察下這種情況。
我們知道,人的需要由人的生活規定,而人的生活又由人的生活時間規定。但必要生活時間會隨生活能力的變化而變化。在你和他的關系中,假設在他的需要不變時,你因某種原因,你的生活能力提高了。在你和他同一生活時間內,你個體需要的豐度,比如提高了一倍,你必要的生活時間就會外在地表現為比他有更豐富、更優越的生活,也就是說,你實際的生活水平高出了他一倍。在這里,因你生活能力的提高,你必要的生活時間被分配到你生活更為廣泛的各個方面,在同一個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時間,你只是他的一半,這樣,你一天干完的工作,而他則需要二天,你每天可以休息八個小時,而他只有四個小時,你月均生活水平以貨幣計算為八百元的話,而他只有四百元,相反,你因某種原因,你的生活能力降低了,在你和他同一生活時間內,你個體需要的豐度降低了一半,在同一個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時間,他就是你的一半,比如他一天干完的工作,而你就要二天了,他可以每天休息八小時,而你只有四小時,他月均生活水平以貨幣計算為八百元的話,而你只有四百元。這就是說,你的相對需要是表現在他上面的需要,在他的需要不變時,你需要的變化是正比例地變化。
假設你的需要不變,他的需要變動了,因某種原因,他的生活能力提高了,在就你和他同一生活時間內,他個體需要的豐度提高了一倍,他必要的生活時間表現為比你更豐富,更優越的生活,在同一個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生活時間,他是你的一半,比如你二天干完的工作,他一天就干完了。反之,他的生活能力降低了,在同一個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時間他是你的一倍,你一天干完的工作,他就需二天。這就是說,在你的需要不變時,你的相對需要表現在他上面的需要,是與他的需要變化成反比例地變化。他的需要當作你需要的表現材料,具有社會需要的性質,所以,他需要的提高,相比之下是你需要的降低。
當你和他的需要,同時依同一方向的比例發生變化時,你的相對需要,表現在他上面的需要變化也是同步的,而這是最和諧的需要形態。
三、需要表現形態
需要表現形態,是對相對需要形態而言,是表現相對需要形態的形態。
當你的需要表現在他上面時,他取得了需要表現材料的形態,這是你和他相互關系上取得這種形態的,但是,在這里你的需要程度并沒有規定,他只是你一定的需要量的表現材料,他的需要量是多少,還是不能表現的。實際上,你和他的相互需要,只是需要的想象形態,因為需要是由社會必要生活時間規定的,需要的現象形態和需要的內在實體——社會必要生活,有本質區別。你作為一個物質感覺體自然人,是有需要的,但你需要量的大小自己不能表現,你要表現自己的需要量,你和他就得發生需量關系。為什么你和他會發生需要量的關系呢?因為他和你一樣都是有需要的,并且有需要的等量性和相互性,在你和他的需要表現中,包含著一種具有社會屬性的社會需要。他當作抽象人類生活的表現材料,在量上你和他是等同的。只要你的需要和他的需要是相互的,那么就必然表現為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這兩重性質。這樣,人的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的內部對立,由一個外在的對立,即由你和他的關系表示出來了。但是,他一旦在需要表現中取得表現形態,他的需要量就不是當作需要量來表現,只是當作你需要的一定量,而不能表現他自己的需要量,在這里,你的個體需要成為需要表現形態的現象形態。因為任何人都不能把自身當作需要表現形態來發生關系,不能以自身的自然形態來表現自身的需要,所以,你必須以別一個人當作你的需要表現形態來發生關系。在這個關系內,和你相對的他,除了表示需要,是不表示別的什么的。因此,他作為你需要量的尺度和你相對,是需要量的現象形態。這個作用,要在你與他發生關系的限度內,才由他擔任。要不是你們二人都有需要,并且這需要又都是一定的量,你們就不會發生這種關系。需要表現形態的性質似乎是天然賦有的,當作需要表現形態的他,當作抽象人類生活,而他的生活又總是具體的,所以,這具體生活,就成了抽象人類生活的表現了。如果他當作抽象人類生活的實現,那么他實現的生活,也就當作是抽象人類生活的實現形態,在你的相對需要表現中,他生活的有用性就是你的需要,而決定你這種需要的生活與對象化于你需要中的生活是不能區別的,因為他生活所反應的是人類生活的抽象屬性。
在你和他的生活形態上,都有人類生活的一般屬性。但是,在人的需要表現中,為要表示形成你需要的生活不是你具體形態上的生活,而是一般屬性上的人類生活,你就以他的具體生活,當作抽象人類生活的現實形態來和你相對立。在這里,具體生活成為抽象人類生活的現象形態,他的具體生活當作無差別的人類生活之表現時,他和你的生活有著等一性。雖然他也是個體的生活,但他取得了一般社會生活的形態,因而他才表現在一種直接與你交往的形態上。這樣,個體生活采取它的反對物的形態,成為直接社會形態的生活了。
一個體需要在別一個人上取得的需要表現,是一個簡單需要形態,這個需要形態的需要關系,要求你必須和他在質的方面有共性,因為沒有這個本質上的共性,你和他不同的人就不可能發生對等量的相互需要,而這共性是什么呢?這就是人類生活,人類社會生活是決定需要形態的實體。
你和他的需要關系,包含著你的需要表現。你簡單的需要形態,是你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的對立之簡單的現象形態,這是需要形態的胚胎形態,這種形態尚待通過一系列的形態變化使你成熟起來,并且你和需要形態的發展又總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你需要形態的發展,也就是你自身的發展。
在你的相對需要表現中,他只與你相對而言,有了需要表現形態,但個別的需要形態,會向更完全的形態推移。當你的需要表現在他上面時,你可稱此為他是你的需要表現形態,當你的需要表現在我上面時,你可稱此為我是你的需要表現形態,每一個這樣的表現,都指示出了你的相對需要,你的需要是表現在他上面、我上面、還是表現在任何人上面都是可以的。你和種種不同的人發生相互需要關系,會有種種不同的需要表現,這樣你個別的需要表現,一次轉化為一系列簡單的需要表現形態,可以是一個一個不同的無限延長,你當作相對需要形態,你和誰發生需要表現關系,誰就是你的需要表現形態,所以,你可以有無數不同的需要表現形態。
第二章 擴大的需要形態到行為規范的推移
個別的需要表現,轉化為一系列簡單的需要表現,你的需要,現在是表現在無限系列的其他人上面,無限系列的其他人成了反映你需要的一面鏡子,在這里你是當作擴大的相對需要形態了。現在你的需要形態,不僅與他發生社會關系,而是與更多的人發生社會關系。在你的需要表現無限系列中,你的需要已明白地表現為無差別的社會需要或人類社會的凝結物。一個一個的人都成為你需要的表現材料,成為你的需要表現形態。因為你的需要無論由誰來表現,總是一樣大的,所以,很明白,你的生活和對象化在其他人內的人類必要生活等同。正是這種等同的人類生活和等量的需要,規定了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不是這種關系規定了人們的需要,也就是說,這種等量關系是由他背后的人類生活、社會需要規定的。社會需要不僅規定了你和他的相互關系,也規定了你和我的相互關系及你和所有人的相互關系。
在特殊的需要表現形態上,人們都在你的需要表現中當作需要表現材料,每一個這樣的需要表現材料的自然人形態,都成為一個特殊的需要表現形態,每一個這樣的需要表現材料的自然人的具體的必要生活,現在是當作人類生活的一般的現象形態。
因為你的相對需要表現系列是無窮無盡的,所以,這種表現是不完全的,每當有新的生命出現,就會供給一個新需要表現的材料,從而使你的相對需要表現系列延長;每一個人的相對需要形態,都在這擴大的形態上被表現,都是一個無窮無盡的需要表現系列;每一人的自然形態,都在別一特殊需要表現形態旁邊,成為一個特殊的需要表現形態;每一個特殊的需要表現形態內包含的具體的必要生活,只是人類生活特殊的現象形態。一切特殊的需要表現形態,可以有一個綜合的現象形態,但他還是沒有一個統一的現象形態;當你把自己的需要表現在一序列其他人上面時,只要你和這一系列的其他人換位,把關系倒轉過來,你便取得了一般的需要形態。也就是說,無限系列的其他人是你相對需要形態的個別需要表現形態的話,把這關系倒轉過來,你的相對需要形態就變成了需要表現形態或一般需要形態,無限系列的其他人的需要表現形態,就變成相對需要形態了。現在是人們的需要表現都表現在統一的你上面。所以,你成了一般的需要形態,原來你當作相對需要形態,現在變成了一般需要形態。在你當作擴大的相對需要形態時,是把其他人們的需要表現在一個與他們分開的你上面,以與你同等的關系表現出來。其他人們的需要,當作和你等同,表現為共同的性質而與他們的個體需要相區別。這個形態,已使各不同的人以相互需要來表現。一系列和你不同的人表現了你的相對需要,而其他的人們,在你面前只是當作了被動的需要表現形態;相反,一般的需要形態,卻是當作所有人的共同需要形成的。你取得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只是因為其他所有的人,是由統一需要表現材料的你表現了他們的需要,并且每一個新出生人的相對需要又會都被你表現。因此,人們的需要形態,是社會公認的形態,是由人們全面的社會關系來表現的。
現在,所有人在與你等同的形態上,不僅是把你當作需要一般在性質上等同,而且同時還是當作可以在量上相互比較的需要量。人們即然在同一你的上面反映他們的需要量,因此,人們之間的需要量也可相互比較了,人們對于自己所占有的需要實體——社會必要生活的多少,優劣之比值不但會進行橫向比較,也會進行縱向比較,比較的結果,若比值等同,就會產生公平感,若比值不等同,就會產生不平等感。
因為你有了一般需要表現形態的性質,所以,你的自然人形態成為社會生活可見的代表人物,你的生活也取得了一般的社會性質,成為社會生活的一般現象形態。
需要表現形態是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的,所以,相對需要形態是基礎,是需要之本,是決定需要表現形態發展變化的物質基礎;但需要表現形態又賦有反作用于相對需要形態的職能,服務于相對需要形態。
你簡單的或個別的相對需要形態,使他成為簡單的個別的需要表現形態;你擴大的相對需要形態,即你的需要在其他所有人上面的表現,是其他所有人成為特殊需要表現形態;最后,你成為一般需要表現形態。你由簡單、個別的相對需要形態,到你成為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歷史過程,這里的你,他和其他所有的人都只不過是歷史范疇的人格化。
在簡單、個別的需要形態中,已經包含著相對需要形態與需要表現形態的對立,但這對立的兩極不是固定的。他是你相對需要形態的需要表現形態,但倒過來你則是他相對需要形態的需要表現形態。在此,這兩極對立的位置,是不易把握的。
在擴大的相對需要形態上,展開了你的相對需要,而你所以有擴大的相對需要形態,是因為其他所有的人與你相對,而作為一個綜合的需要表現形態。在此,與你相對需要形態相對的綜合需要表現形態,其位置和你換位的話,你的相對需要形態,便轉化成了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
在你取得了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的同時,其他所有的人都不能有這種形態,只有你當作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來表現所有人的相對需要,只有你在社會的形態上,取得了這一般需要表現形態。但是,當作一般需要表現形態的你也不能同時有其他所有人一般的相對需要形態,因為你在一般需要表現形態上,同時又有一般的相對需要形態,那就導致你把自己當作自己的需要表現材料,導致你是你的同義反復,既不表現需要,也不表現需要量。要表現你的相對需要,就須把一般形態的你,和相對需要形態的其他所有人的位置倒轉過來。一般需要表現形態不能同時又是相對需要形態,你的需要,只能相對地表現在其他所有人上。
一個人在歷史上奪得一般需要表現形態的優先位置,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你之所以出現在一般需要表現形態上,只是因為你當作需要表現材料,從其他所有人中被排除來了,從而人們之同一的相對需要形態,才取得了客觀的穩定性和社會保障性。
現在,需要表現形態是社會地附著在一個特別的你這個自然人形態上,并通過你的言行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言行成了人們的行為規范,從而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你,便當作行為規范的擔負者成為擁有社會權力的公職人員。
第三章 人的神秘性質
人有可感覺的一面,也有超感覺的一面。直接獨立地看一個人,毫無神秘之處,但人們把他們自己生活的社會性質,當作存在于自己身外的社會關系來反映;把人們總體生活的社會關系,當作與自己的對象物來反映時,人的神秘性質就發生了,人成了一個感覺的超感覺的人。
自人類依某種方法彼此相互生活以來,人們的生活取得了一種社會的形態。盡管人們的生活是多方面的,但無論生活有怎樣的不同,總歸是人類物質感覺體的機能。必要生活時間當作決定需要量的基礎,生活的量和生活的質,是可以感覺地區別的,而個體需要所費的生活時間,總是人們所關心的事情。但是,人的神秘性質,不是由人的個體需要發生,也不是由生活時間的內容發生,而是由人的社會關系發生。人的存在不是孤立的,人的社會關系,是人必然的、客觀的社會性的表現,這種社會性是抽象的、超感覺的,但卻成為作用于我們的社會存在。
個體生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總生活。人們由生活上的相互需要,才發生社會的接觸,所以,個體生活所特有的社會性質,會在這種相互需要的社會接觸上表現出來。由于人們生活上的相互需要關系,個體生活才當作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來活動。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就是人與人在他們生活上的相互需要。這種相互需要可以是物質的,也可是精神上的。
人們在生活的相互需要交往中,取得社會生活、社會需要一般的形態,而與個體生活和個體需要相區別,并且在感覺上也是不同的,前者一切可感覺的屬性都消失了,而后者則是可以感覺并彼此區別。個體生活與社會生活只所以既對立又統一,一方面是因個體生活當作一定有用的生活,來滿足一定的社會需要,并由此證明是總生活的一部分,社會需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不同質的個體生活與別一個體生活之所以能相互需要,是因為他們的實際差別已經抽去,已經還原為共同的性質,這共同的性質,就是抽象的人類生活。抽象人類生活、社會需要不是我們直接能感覺,但每一個人都是社會需要,人類生活的現象形態,只有透過這個現象形態,才能發現人的社會性。人的社會性,是人這個社會現象形態后面的秘密。個體生活和個體需要所特有的社會性質,是由人類生活和社會需要的均等性構成。個體需要之間以何種比例發生相互需要,這往往是當事人之間實際關心的問題,但不同個體需要之間一旦發生這樣那樣的相互需要關系,總是視為在量上等同。個體需要在社會關系中,當作自然人之間必須相互以來的個體生活,會不斷還原社會生活和社會需要的比例尺度;社會必要生活時間會像規律的自然法則一樣,強制地貫徹到人們偶然的、不絕變動的相互需要關系內的個體生活中。所以,個體生活和個體需要的把握,好像是身不由己了,于是有人用命運來解釋。人們的需要量由社會必要生活時間規定,這是一個隱藏在人們相對需要的現象背后的秘密;社會必要生活時間不能除去自然人的外觀。但可除去人的需要量的決定上的偶然性外觀。人們共有的行為規范,能引出人需要性質的確定,進而讓人的資格也能引出需要量的決定,但行為規范并不能顯示出個體生活的社會性質和個體需要之間人的社會關系,反而隱蔽了個體生活、個體需要的社會性和社會關系,因為個體生活、個體需要的社會性和個體生活者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在一種背理的形態上顯示出來的,即在把你當作需要表現形態,與人們發生關系時顯示出來。
人的需要形態的發展變化,形成不同時代社會學的各種范疇。那些范疇當作國粹來教化人們,要人們把它作為妥當、客觀的思維形態,并又非大智者而不得其微妙,常人又總是難脫人的神秘性的籠罩。但我們只要考察一下獨立的人和自由人的公社形態,人的神秘就都立即消滅了。考察一個獨立的人,他的生活和需要是不難理解的,他為了滿足自己各個方面的需要,他必須從事多種有用的活動,如原始人制造工具、家具、游牧和采集食物等等。他這各種不同的生活形態,不外是人類生活的不同方式。他的需要強使他不得不把他的生活時間,適當地分配到各種不同的活動上,那種生活時間的分配完全是他自己的事,完全由他自主,他生活的經驗會使他計算各種生活所費的時間和這一時間的生活效果。獨立地看一個人,他和他所創造的財富間的關系,他和自然界的關系是極為簡單明了的。但這個人生活的一切性質,是會社會的重演。
我們考察自由人的公社,人們為了滿在他們各方面的需要,他們也必須從事多種有用的活動,但他們是有意識地把許多人的生活能力結合成一個社會生活能力來共同生活,在此,個人生活的一切性質,就社會地重演了。他們的需要也強使他們不得把他們的生活時間,社會的計劃分配。生活時間的分配,在不同的生活機能和不同的需要上,保持怎樣的比例,那都是他們自己的事,也完全都由他們自己做主。他們的生活經驗也會使他們計算各種生活所費用的時間和這一事件的生活效果,我們社會地看自由人的公社,人們的生活和社會關系,也都是極簡單的。在古代的奴隸社會即中世紀,我們看不到獨立的人,看不到人與人明白合理的關系,而看到的各個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的以依賴、直接的支配服從關系為特征的社會關系,明顯、公開的外觀就是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階級對立;這種社會關系倒是比假裝成平等、自由的近代社會生活更容易理解。在近代社會里,人們的生活總是當作等一的人類生活來發生相互關系,崇拜權力者,崇拜抽象的人,具有了普遍的宗教性。這種宗教性的消滅,只有到社會生活過程是在自由結合的人的意識的的計劃管理下的時候;也只有到這個時候,才能把人的神秘的幕揭下。
近代人的生活和需要的各種形態,是由人的生活過程支配的。所以各朝代的興衰,并不完全是各朝代的國家元首人為的,并不完全是國家元首決定了人的生活和需要的各種形態。皇帝盡管代表一種社會關系,但他并不是本來就具有特別社會屬性的自然人。人們生活和需要的各種形態,是有他背后的社會生活過程所規定。但在社會還不夠發展,對人的各種形態還缺乏認識的時候,對抽象人的崇拜總是當作最適合的宗教。個體需要,使人們都關心,但當作相互需要來對待時,我們所有的是社會需要。社會需要不是人的自然屬性,在獨立的自然人身上是沒有這個的。社會需要只是在相互需要中,在一個社會生活過程上面實現;而個體需要在人與物的直接關系上,沒有人的相互需要他也能實現。在這里,個體需要是每個人的自由生活,而這自由生活正是一切自由生活的條件。于是,社會生活過程將是人們自由結合的聯合體,是歷史的必然。
第四章 人的交往過程和行為規范
一、 交往過程
當個體需要不能滿足時,就得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個體需要。尤其在近代社會,只有把自己當作社會需要來實現,自己的個體需要才有可能實現,這種實現相互需要的過程,就是人們的交往過程。
簡單的一個交往過程,可以是你和他的一個相互需要關系。他可以是你相對需要的表現材料,而你也可以成為他相對需要的表現材料,一切人都是可以這樣做的。所以,當作我們相對需要的一般需要表現材料,在我們身外還是不能確定,因而,還是無法對我們的需要在量上進行比較。但交往過程的發展、擴大解決了這個困難。
在交往過程的發展中,人們的相互需要、相互滿足的渡讓,盡管當初是偶然的意志行為,但正是這種渡讓的意志行為的不斷反復,漸漸確立了一種規則的社會過程,使需要的相互渡讓之量的比例,隨交往過程的發展,習慣地確定了。從而,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被區分開來,形成了行為規范被當作我們相對需要的表現形態,在我們身外獨立存在了,從此,人的相互需要,人與人的關系,都可以依行為規范為準繩。有了這樣一個獨立的需要表現形態,不斷地表現所有人的相對需要,這就為人們的交往提供了便利。這樣,人們的生活和需要便形成了人與行為規范的對立統一關系了。行為規范反映了人與人的關系,是人們相對需要的表現形態,反映著人們的生活和需要,并且我們任何人又都是行為規范的特殊調整對象。
行為規范作為所有人的行為準則,取得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在原始社會就已經形成了,只是由于生活的落后,生活能力和智力低下,還不是自覺制定的行為規范,而是人們在長期的生活交往過程中自發形成的習慣。那種調整人們之間關系的習慣,就是原始社會的行為規范。行為規范形態在人們的對極上,人們的相對需要就用行為規范來規定了,行為規范成了社會公認的社會需要尺度,具有一種特殊的社會機能。
人的交往,一定會引導人們與一個存在于人們身外的行為規范相對照。如結婚和離婚,一定會引導人們與婚姻法相對照;簽訂合同,一定會引導人們與合同法相對照。因為行為規范是所有人相對需要的表現形態,所以,他是交替地,暫時地適用于這個人或那個人的;但隨著交往過程的發展,行為規范形態有了它的穩定性,并以法典的形式在我們身外獨立存在。人的交往越是發展,行為規范就越是趨于完善和穩定,當作需要表現形態,就越是成為人類生活一般的體化物。但人們交往過程的社會性質不同,行為規范的社會性質也不同。自古以來,人們的交往過程或社會生活過程的社會性質類型,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經濟形態的理論,可劃分五種社會形態,即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于此相適應的,也有五種不同社會性質的行為規范,即:原始社會的行為規范、奴隸社會的行為規范、封建社會的行為規范、資本主義社會的行為規范、社會主義社會的行為規范。在未來,還會有共產主義社會的行為規范。共產主義的行為規范,將是原始社會行為規范在高級形式上的復活。原始社會后的階級性和政治性行為規范的產生,是對原始社會非階級非政治性行為規范的否定。但是,行為規范階級性和政治性的產生,正是行為規范失去階級性和政治性的條件。階級和政治性的行為規范,必將為非階級、非政治性的共產主義行為規范所否定。未來共產主義的行為規范,似乎是回到了原始行為規范的起點,但這已是在更高級的基礎上了。這是行為規范的否定的否定。行為規范否定的否定,反映了行為規范發展的一般規律。這種發展,不是根源于行為規范本身,而是根源于人的交往過程中需要形態內在的矛盾性,即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之間的矛盾。個體需要的發展,必然導致行為規范的發展變化,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個體需要是人這一物質感覺體的基本屬性。在人們生活的相互交往過程中,個體需要作為人們的相對需要形態,總是處于動態的發展變化中。當個體需要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他對極上一直保持統一性的行為規范或需要表現形態發生矛盾的激化,于是,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表現形態——行為規范,變成了個體需要發展的桎梏。這時社會變革的時代就來到了。隨著個體需要的發展,發展了的個體需要,必將沖破那些阻礙個體需要發展的行為規范,而同那些適應個體需要發展的新生行為規范建立起相對穩定的同一性。這就是舊有的行為規范,被新生的行為規范所代替的根本原因,也是行為規范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所以,人們的生活相互交往的過程,實際上是人們個體需要不斷滿足的生活斗爭過程。
二、需要尺度
由人的交往過程,產生了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形態,但這個形態是交錯地、暫時地由這個人或那個人擔負。行為規范一旦由那個人擔負,這個人便成了擔任社會機能的一個時代的公職人員。因為人們的相對需要在量上是有差別的。所以,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必須能夠使用到所有不同的人上去,并又能由各不同的人集中上來,這正是公職人員賦有的功能。
一切人的相對需要,都要由一定的行為規范來表現,公職人員當作行為規范或需要表現形態的擔負者,是人們相對需要的表現材料。所以,人們的相對需要都要同這個公職人員相聯系,都由他來表現。這樣,他成了需要尺度,成了活的行為規范,使人們的相對需要在量上有了一個客觀、現實的準繩。
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是社會必要生活時間的現象形態;社會必要生活時間,是人們內在的需要尺度。行為規范在這里并沒有直接代表生活時間,行為規范之所以不直接代表生活時間,是因為生活時間在生活過程的結果上已凝結為行為規范。
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不僅表現你的相對需要,同樣也可以表現所有人的相對需要。所以,人的相對需要表現是一個無限的系列。只要人們的相對需要有了行為規范的表現,就會有人們的資格展示在人們的面前,于是人們便可以相互直觀比較各自需要在量上的差別。人盡管是復雜的,但人們的相對需要都要由統一的行為規范來表現,由統一的行為規范來尺度。把不同人的需要,標度為不同的資格時,人與人的差別就被標度出來了。行為規范之所以能夠當作需要尺度,是因為公職人員是行為規范的擔負者。公職人員本人個體需要的變化,一般不會妨礙公職人員的社會機能,因為無論公職人員自身的個體需要怎樣變化,人們考慮的只是他所擔負的行為規范。所以,在歷史上盡管有公職人員的人事代謝,但行為規范和它的功能還是相對穩定,新老交替,繼往開來。人們的資格,是行為規范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現象形態,所以,透過資格的現象形態,可了解人們的相對需要和行為規范的社會性質。
行為規范當作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具有需要尺度,標度人們資格的社會機能。但是因為人們的相對需要是不斷發展的,所以,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也必須相應地發展。在這里,先進的行為規范會代替舊有的行為規范,如馬克思主義輸入中國,和馬克思主義相抵觸的行為規范,在中國就逐漸失去了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社會機能,盡管有的保留了原來行為規范的名稱,但已不是原來的行為規范,這行為規范的擔負者,也不是原來的公職人員。隨著社會的發展,舊有的公職人員,會為新一代公職人員所代替。從中央到地方的歷代官制名稱,雖純粹是一個時代民族習慣,但各種法定的官制名稱,都是行為規范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機關標度。
人的資格表現在行為規范的名稱上,行為規范的名稱標度了人們的資格,比如司法助理員,司法是行為規范的一個名稱,助理員是一個人的資格。助理員的資格表現在行為規范上的名稱是司法,司法行為規范標度的他的資格是助理員。因而,表現他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就在司法助理員的資格上確定下來了。
資格是對象化于人自身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名稱。所以,任何人的資格及行為規范總是相互聯系而不可分割。假設社會必要生活表現在他的生活上,他的資格是他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表現,無論他的資格提高了或是下降了,這提高或下降了的資格,總歸是他的需要形態,是他內在的一定社會必要生活時間的表現。人的一定需要轉化為某種資格時,這種轉化關系,會表現為人與行為規范的關系。在人的資格形態之內,人的資格和人的需要有發生背離而不一致的可能性,但這無規律性的盲目發生的作用,正是在貫徹社會平均法則的規律。
行為規范是人們的需要表現形態,有標度人們資格的機能。但人們的資格不等于就是行為規范,因為資格表現可以是想象的。如宗教的神、和尚、道士的資格,是宗教行為規范標度的,但宗教行為規范是想象的一種需要表現形態。所以,想象的需要表現形態標度的宗教信徒們的資格,也必然是想象的。想象的需要表現形態,始終都要依從現實的需要形態。所以,宗教信徒們的相對需要,歸根到底也只能由現實的需要表現形態來表現。神是不會給人們任何東西的。
行為規范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就是人們為行為規范把自己讓渡出去,從而取得自己的一種資格。但是,人們決不能把自己的資格當作行為規范來說明,因為資格只是行為規范對人們相對需要的標度。人們的資格被標度,只是因為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
三、交往手段和人的形態變化
人的交往過程,實際上是人們的相互需要過程。當一個人需要必須從他人那里得到滿足時,一般首先是把自己的東西成為他人的需要,只有成為他人的使用對象,自己的需要才有可能得到滿足。在人的交往過程中,人與行為規范,這是一種外部的對立。這種外部的對立,表現了人的內在對立,即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的對立。在這對立的兩極上,一極是當作個體需要的自然人,在相對需要形態上;另一極是當作社會需要的行為規范,在需要表現形態上。但這種關系的表現方法卻是相反的,即在個體需要上表現了社會需要,在社會需要上表現了個體需要,人們的相互關系正是由這種表現而表現的。人實際上都是個體需要之人,人的社會需要性。只觀念地表現在人的資格上,人的資格使和你對立著的行為規范,當作你現實的需要形態。行為規范實際上就是社會需要形態,公職人員當作社會需要的擔負者,成為你相對需要形態的活的需要表現形態。人的交往過程,是由這樣一個形態變化完成的: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由行為規范再到個體需要。當你個體需要轉化為行為規范時,是你已經成為他人的個體需要了,從而,你取得了相應的行為規范,實現了你的資格;當行為規范轉化為個體需要時,是行為規范與時時變更的個體需要相換位。由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轉化,是你的個體需要上升為一般的社會需要形態;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轉化,是行為規范表現了你的相對需要,表現了你個體需要的社會一般的性質。由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由行為規范再到個體需要,這個過程按其物質內容說,是個體需要與個體需要的循環,即由個體需要開始,又在個體需要的結果上結束。
由個體需要到成為規范的轉化,這是人的第一形態變化。人的第一形態變化,使人們的生活成為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從而獲得資格上確認,和行為規范對人們正常生活的保障。在這種行為規范成為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的同時,行為規范也成為了人們自覺維護的行為準則了。在人的第一形態變化中,表現自己個體需要的行為規范不是在自己這里,而是在他人那里。要把表現自己個體需要的行為規范從他那里引出來,自己首先就要放棄自己的自然形態,成為他人的個體需要,就要使自己的生活在社會有用的形態上支出,成為社會生活、社會需要的一部分。因為社會生活、社會需要是在我們個體生活和個體需要對立的極面上,所以,要使我們的生活和需要成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需要的一部分,還要靠我們自己的努力奮斗。在這種奮斗的過程中,自然會有酸甜苦辣的滋味被我們這感覺體所感受。
當我們的生活和需要,已經是社會生活、社會需要的一部分時,這就又意味著我們的生活和需要,被類似于我們的其他人所代替。社會需要可以由我們競爭的人而飽和,而使我們的生活和需要成為過剩、多余的,甚至是無用的。社會生活可以不顧我們的意志,在我們背后發生作用,無論我們怎樣都注定要接受社會生活強制性的公斷。我們的生活在今天還有社會必要生活的性質,但明天就不見得有了。
人天然是行為規范的表現材料,所以,才有公職人員當作需要表現形態來表現我們的相對需要。從公職人員一方看,是行為規范表現我們的相對需要;從我們自身看,是我們把自己當作他人的個體需要。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轉化,同時就是公職人員在表現我們的相對需要。人的資格是對象化在人本身的行為規范名稱,資格的現實,同時就是擔負行為規范的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實現。當作公職人員,他是個體需要轉型的形態,是人的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行為規范當作觀念的需要尺度,一切人的相對需要包括公職人員都要由行為規范來尺度,所以,行為規范成了人們個體需要觀念的對立物——需要表現形態。就行為規范說,我不能辨別他是由那個人或那些人產生,因為它是無差別的人類生活等一的社會體化物。所以在行為規范上,人與人的區別消滅了。在人的第一形態變化運動的始點上,個體需要乃是別一個體需要的終點,這一終點同時又是別一個人的第一形態變化的始點。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第一形態變化,同時又是別一個人的第二形態變化,即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變化。因為行為規范是人的需要表現形態。所以,可以當作觀念的一般人,來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行為規范的需要尺度和資格標度的功能,指示了行為規范轉化為個體需要的限界。
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變化,同時就是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變化。一個人的形態變化,始于個體需要,又終于個體需要,行為規范在當中起的是媒介作用。一個終了的個體需要,就是別一個體需要的開始形態。當作個體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行為規范,能夠分別同時表現多人的個體需要,所以,會有同時多人的形態變化。
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的相互轉化形態,是人的形態變化內在矛盾的運動。公職人員當作行為規范、一般需要表現形態的擔負者,在不同時代、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稱謂,如古代的各種君主,近代的總統、主席等,并形成不同時代的統治形式;被需要表現相態表現的那相對需要形態的人們,在不同時代、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稱謂,如古代奴隸、近代的農民、并形成不同時代的被統治形式。統治形式和被統治形式的形成,歸根結底是人的需要形態內在矛盾運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結果。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行為規范,一旦被公職人員所擔負,就極易把一些人變成奴隸而形成一個被壓迫的階級。所以,統治形式總是國家的統治形式,是階級統治。因為無論在人的第一形態變化上,還是在第二形態變化上,都有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對立并存的兩極,這樣,同一個人可以一次通過兩種相反的形態變化,所以,人們的個體需要又總是和行為規范、公職人員、國家統治形式相聯系。
由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第一形態變化,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第二形態變化,這兩個相反的運動階段是一個循環。任一個體需要的脫棄,都同時是別一個人個體需要的取得;任一個體需要的取得,都同時是別一個體需要的脫棄。當一個人形態變化的開始,同時就是別個人形態態度全過程的結束。每一個人的形態變化的循環,總是與其他人的形態變化的循環相結合著,這全部過程就表現為人的交往。
人的交往只有個體需要的滿足,才是實在。我這會需要他,因為他對我的個體需的滿足是實在的,但他往往不會想到我這會需要他;相反,他這會需要我,因為我對他個體需要的滿足是實在的,但我往往不會想到他這會需要我。這種無法控制的社會的自然關系,在人們整個交往過程中會偶然地產生。所以,人的交往不是個體需要的簡單換位而終結,交往會打破個別人和個別地方的限制,而結成人類生活的社會關系。
在人的交往過程中,個體需要可以從交往中退出,但行為規范不會消滅,因為個體需要從自己的形態變化系列脫出,是以行為規范的替補為條件的,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總是相互轉化。行為規范的不斷替補,從人們的交往過程中脫出的個體需要,而使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共處于一個統一體中。
人的形態變化,個體需要會把自己的公職人員帶到形態變化系列中來。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當作兩個立在對極上的人的相互關系,是同一的行為。如果公職人員在交往過程中,不能表現個體需要或人的相對需要,那么,就會因為二者沒有同一性而相脫離。
人第一形態變化的完成,可視為事業生涯的一個階段,是個體需要一個自己獨立的過程,只是這個過程有長有短。沒有行為規范表現你的相對需要的過程,你就不會有第一形態的變化;你完成了第一形態的變化,也不會馬上就完成第二形態變化,所以,人的形態變化沒有時間上、空間上、人身上的嚴格限制。人的個體需要和社會需要的對立,個體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對立,這種相互對立的關系,同時又保持著內部的同一性,而這同一性又是運動在人與行為規范這外部的對立性中。人的內在矛盾,是在人的形態變化的各種對立中,取得了發展的運動形態。所以,人的各種形態變化包含著矛盾的斗爭性,并有激化的可能性。如果人的形態變化的矛盾激化,人的形態變化的同一性就只好在混亂動蕩中來維持。但在人與人的關系極明白、極合理的直接社會化的生活形態里,這種矛盾激化是不存在的,如在科學社會主義社會,人們的個體需要雖和行為規范共處于統一體中,但社會主義的行為規范當作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把一切都調整好了,保持了社會和諧。行為規范當作人的交往的媒介,取得了交往手段的機能,這種機能是人的形態變化不可缺少的條件。
四、行為規范的運行
人的形態變化,由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又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這個過程的始點是個體需要,歸復到這一點的也是個體需要。這個運動的循環,是排斥行為規范的循環的。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轉化,這是人的形態變化的前半過程,即第一形態的變化。當行為規范又轉化為個體需要時,行為規范從第一個人上脫棄,來表現第三個人的需要,在這個過程完了時,行為規范已離開它的出發點。行為規范從這個人上脫棄,又去表現別個人的需要,這就是行為規范的運行。
因為行為規范具有需要表現形態一般的社會性質,存在于人們的個體需要中。所以,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可以相互轉化。在人的第一形態變化中,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的換位,個體需要是一次性的退出這一交往過程,這就是你滿足他的某種需要,這種需要會被他所消化。但在人的第二形態中,行為規范卻是與時時變更的個體需要換位了,是同一過程的不斷反復。所以,人的交往好像只是行為規范運行的結果,好像是行為規范使人去交往。但實際上,行為規范的運行,只是人與人交往的表現。人與人交往,必然表現為行為規范的運行。在人們第一形態上,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只換位一次,但在第二形態變化上,則是同一種行為規范和個體需要的反復換位,反映了一個人的形態變化系列,也反映了錯綜的無數人的形態變化。只要是行為規范,具有需要表現形態社會一般的性質,它就會轉化為無數人的個體需要,比如馬克思主義一旦被人們所掌握,就會變成巨大的物質力量,說得就是這種人的第二種形態變化的情形。
每一個人,在發生第一形態變化時,當作自己原先的個體需要,從這一交往過程中退出,而有新的個體需要替補進來。比如,當行為規范表現你的相對需要時,這種行為規范同時又是某種新個體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這種需要表現形態會不斷離開他的出發點,反復換位于新的個體需要,新的個體需要就這樣被替補進來了。當作交往手段的行為規范,不斷離開他的出發點,雖排斥了它的循環,但它還是留在交往過程中,那么,交往過程所吸收的行為規范在總體狀況上又是怎樣呢?那是已有社會的人的資格總體狀況規定好了。社會的人的資格總體狀況,和行為規范狀況是相適應的,行為規范不過把人的資格總體已經觀念地表現出來。所以,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的量,與人的資格成正比例地變化。但是,人們的資格與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卻成反比例變化。當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降低時,人們的資格就會依比例的提高。比如奴隸社會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降低了,奴隸的資格提高為平民的資格,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降低,也都會使勞苦大眾的資格提高一步,社會主義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是否也會降低呢?當然是也會降低的,因為沒有這種降低,就不會有共產主義的需要表現形態,人類就不能徹底解放,就不會實現共產主義社會的資格。當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提高時,人們的資格就會依比例地降低。比如當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的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提高,就會有人的資格下降到“將人不當人,不但不當人,還不及牛馬”。所以,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和人的資格成反比例變化。這種變化似乎背理,其實這種現象是由人的資格和行為規范的同一性決定的。行為規范是社會需要表現形態,行為規范標度了人的資格。人資格和行為規范具有同一性。所以,無論人的資格的提高或降低,還是行為規范社會需要的提高或降低,都是對這種同一性的破壞,而這種同一性的破壞,正是建立人的資格和行為規范同一性的前提。人的資格也只能在這新同一性的建立上而提高。行為規范社會需要的提高,同時又是這種行為規范社會需要的下降,因為這同時已漸生著新的行為規范,將重新標度人們的資格。
行為規范和行為規范所標度的人的資格,存在于人類社會始終,只是有行為規范的社會性質不同,不同社會性質的行為規范所標度的人的資格,也會有不同的社會性質。隨著政治性行為規范的消亡,取而代之的是習慣性的行為規范。
因為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式是習俗,所以,每個人都是極自由的。這種自由,是歷史的必然。最美好的人類社會,就是人人都有一個共同高尚的習慣。
行為規范的社會需要降低了,公職人員當作行為規范和社會需要的擔負者或表現材料,會首先發生社會需要下降的變化,但是,部分人還是會繼續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內,仍依照已經成為過去的需要尺度來度量自己的相對需要。比如皇帝打倒了,部分人仍在受皇帝觀念的束縛。這種情況在社會不發達的狀態下,就常常如此,但這種情況,會由不同人的相互影響,致令恢復到由人們的相對需要規定的需要表現形態上來,由新的公職人員所擔負的行為規范來表現人的相對需要。在人們的相對需要由新的公職人員當作需要表現形態來表現時,這就有了一種以行為規范重新標度人們資格的必要,致使建立起人們的資格和行為規范新的同一性。這種事實被人片面地觀察,好像人們資格的提高,是因為有了更多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公職人員或偉大人物。實際上,這更多的公職人員或偉大人物,正是取決于人們資格的總體狀況。人們資格的總體狀況,對于當作交往手段的行為規范總體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在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的前提下,人們資格總體狀況的變化,決定行為規范總體狀況的變化。假設有四人,在時間和空間上并存,并且每個人的資格都是相同的,那么,就會有一個四人的資格總體和行為規范總體。如果這四人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是并存的,而是形態變化的各環節,即這種行為規范表現了第一人的相對需要,隨后依次又表現了第二人、第三人、第四人的相對需要。同一種行為規范依次表現了四人的相對需要,一次實現四人的資格,從而實現了四人的資格總體。同一種行為規范的反復換位,呈現了多人的形態變化過程。但這個過程所經過的各階段不是空間上并存,而是時間上繼起的。所以,可以測量行為規范運行的速度。在一定時間內,行為規范通行人次越多,行為規范運行的速度就越快,待實現的人的資格總體就越大。在這里只是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行為規范的運行速度,才會擴大人的資格總體。
同內容的行為規范,可以在此時此地迅速運行,人們的資格也會在此時此地不斷實現;而在其他場合則會發生行為規范運行遲緩的現象,但我們還是可以根據行為規范運行通過的總人次,得到這一行為規范運行的平均速度。這個平均速度表明了人的交往過程所吸收的行為規范總體狀況。
在交往過程的一定時期,同一行為規范的運行速度加快了,致使部分公職人員從交往過程中推出。所以,行為規范運行速度加快,公職人員的總體就會縮小;行為規范運行速度遲緩,公職人員的總體就會擴大。但在需要表現材料的公職人員的總體速度不變時,也是不變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增加多少公職人員,就會有多少公職人員從交往過程中退出,這是組織、人事部門很明白的事情。
在行為規范運行中,表現為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再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循環,所以,在行為規范運行速度中,也表現了人的形態變化的速度。如果行為規范運行遲緩,人的形態變化也會遲緩,人的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就會趨于分離,對立或獨立化;而行為規范運行遲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缺乏同一性,使行為規范作為需要表現形態,不能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或相對需要。
在任何時期,當作交往手段發生機能的行為規范總體狀況,都是由這個時期內的人的資格總體和行為規范運行的平均速度來決定;但人的資格總體和行為規范運行平均速度,歸根結底,使由人們的相對需要所規定。人的需要,通過一定的行為規范來滿足,但行為規范是有排它性的,個體需要的滿足,要有一個充分理由的行為規范來表現,而不許有多余的、相反的行為規范相并存。在人們沒有加入交往過程之前,行為規范對他來說是沒有關系的,人們只有在交往過程中,人的需要才和行為規范發生關系。但是,人總是交往過程中的人,如果我們把現有的行為規范總體,對應于現有的人口總數,那么,我們每個人都是可以和一定的行為規范相對照,每個人的資格又都是人的資格總體的整除部分。
第五章 公職人員和行為規范
一、 公職人員
行為規范的需要表現形態,是由行為規范當做交往手段的機能發生的。在行為規范在名稱上,表現的公職人員,必須在交往過程中來與人們相對立。和人格標度的確立一樣,公職人員產生的工作屬于國家。但公職人員在各國有所不同,都帶有本國的特色,這表明人交往的國內領域和國外領域是分開的。
公職人員是穿法定國家制服的人。因為公職人員在交往過程中,不僅有其自然的老化和消逝,還有其因公職人員的過錯而引起的公職人員的淘汰。所以,這也就有了公職人員與行為規范名稱的分化過程。人的交往過程自然發生的傾向,是把公職人員存在變公職人員假象,所以,有法律規定,公職人員在什么條件下,退休、病休、處分、開除,不能再用作需要表現材料了。
行為規范的運行,使公職人員的實在內容與名義內容相分離。這種事實隱含了一種可能,這就是公職人員可以由別一種什么東西來象征或代替。這是公職人員的分身術。公職人員要表現成千上萬人的相對需要,就必須解決自己分身的困難。公職人員雖不能像孫行者那樣“拔毛分身”,但由別的什么東西當作自己的象征也很神奇,也可以代替公職人員而發生需要尺度的作用。這東西不是別的,就是公職人員的象征物。在人們還不理解公職人員的象征物是什么東西的時候,公職人員總是以神的名稱作為自己的象征,并確立起一種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體制來。這種體制使下級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是上級公職人員的象征,最高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則是神的象征。只有當這種象征物失去崇拜的時候,公職人員才會恢復自己原是行為規范的象征,才有可能不那么神氣,才有可能按照行為規范來行動,并把附近的人們拉上,一起擁向中心那偉大目標。為要防止公職人員在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充當需要尺度時,凌駕于行為規范之上,就要用法律把公職人員的活動規定在一個有限的范圍內。由此可見,行為規范或社會需要,好像那光芒四射的太陽,不僅對公職人員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時也有一種斥力,使人們只能以行為規范或社會需要為中心作繞軸運動。就是這樣的社會大鏈條,把整個世界扣牢了。
公職人員,實際上是行為規范機能上的社會需要標記,社會需要通過這些標記指示出來,但并不指示他本人的需要。公職人員當作行為規范的表現材料,這個材料本身的條件由法律規定。在人的交往過程中,公職人員隨時都有失去的可能,但又失去必有替補。所以,公職人員的社會機能,完全與行為規范表現材料無關,與公職人員自身無關。公職人員象征行為規范和社會需要的性質,在古代社會里尚不那么外顯,倒是好像公職人員是上帝的安排,命運的造化;但是,在現代社會里,公職人員是行為規范和社會需要的象征的象征性質就完全外顯了。這表現為行為規范文件,可代公職人員的社會機能。
行為規范文件,由國家制定、認可,具有強制通用力,是由國家從外部投入人們的交往過程的。行為規范文件制定、貫徹、運行的必要,是由行為規范文件象征公職人員的比例發生的。如果公職人員的數量,在交往過程中足以滿足直接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那么,就沒有必要由行為規范文件象征公職人員來充當需要表現形態;如果公職人員的數量,在交往過程中不能滿足直接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那么,就要由行為規范文件代替公職人員,來充當表現形態。公職人員的數量,在人們的交往過程中,總是在一個平均水平線以上或以下浮動。但是,一國公職人員的數量,絕不會降到最小限以下。假設全國公職人員最多不能超過1000萬,最少不得少于100萬的話,那么,這個平均水平線便是550萬。在這里,最小限量的100萬公職人員會不斷變動,不斷由不同的公職人員構成。這對于100萬公職人員在交往過程中的需要表現機能,是沒有影響的。所以,這最小限量的100萬公職人員,可以由行為規范文件去代替。但是,如果交往過程所吸收的行為規范,全部由行為規范文件充滿,那么,會使行為規范的信用受到破壞。行為規范文件,只能代替那最小限量的公職人員。如果要行為規范文件代替所有的公職人員,那么,行為規范就無人去擔負,而成為無任何活力的行為規范,無法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從而行為規范也就完全失去了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功能。
行為規范文件是公職人員的象征或代替物。所以,行為規范文件,成為社會需要的標記。行為規范文件和需要的關系,是這樣構成的:人們的需要,觀念地由公職人員來表現,這些公職人員則象征地由行為規范文件來表現。
公職人員當作交往手段獨立化了。所以,公職人員可以由行為規范文件來代替。公職人員只有在現實、直接地交往過程中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時候,才是當作單純的交往手段;當公職人員不直接當作交往手段,就要由行為規范文件來代替這個最小限量的公職人員。行為規范文件代替的公職人員,以行為規范文件為自己的象征物,不斷保留在人們的交往領域,不斷用作交往手段,當作交往手段這種機能的擔負物。所以,行為規范文件代替最小限量的公職人員的運動,只表示人的形態變化,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再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諸對立統一過程不斷的交錯,在人的形態變化上,人的需要形態與人相對立,但人們相互需要的獨立表現,是一個很快就歸于消滅,又會立即再由別人來代替的階段。所以,在這個使行為規范不斷由一個人轉到別一個人的過程,單有行為規范象征的存在就夠了。公職人員,當作人的資格暫時客觀的反映,不過是當作行為規范本身的標記來發生機能,所以才能夠由行為規范文件來代替。行為規范文件以他的強制通用力,取得了他自身客觀的、社會的妥當性。但國家的這種強制力,只能在一國的界限內發生效力。行為規范也是在這個領域內,充分發揮它的交往手段的機能,并能在行為規范文件形式上,取得行為規范機能的存在方式,完全和它的公職人員相分離。可以推論,未來社會的發展,行為規范文件在量上會趨于社會的妥當性,而公職人員在量上則趨于精簡、縮小。人們實際考慮的不是公職人員的自身,而是行為規范的通用與否。
二、 行為規范的占有
當作需要尺度和交往手段,來發生機能的人或象征物,是行為規范。所以公職人員和行為規范文件,會當作行為規范來發生機能。這種機能,無論是用公職人員,還是用公職人員的象征物來實行,總是當作需要表現形態的存在,來和一切當作個體需要的人相對。但是,行為規范首先是被有行為能力的人所擔負。行為規范的社會機能的實在效力,必須把人身的存在當作行為規范的擔負者,并站在其他當作個體需要的對極上。
人的形態變化,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再由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不斷循環,表現在行為規范不息的運行。但人的形態變化系列的一旦中斷或凍結,個體需要沒有行為規范這種需要表現形態來表現,行為規范的運行就會處于靜止狀態。
自人的交往最初發展以來,人們就有一種強烈的欲念,即占有人的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成為公職人員。在這里,個體需要取得了自己的需要表現形態后,并非為需要再轉化為個體需要,而是以他的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為目的。這樣,行為規范不再是個體需要變換的媒介,而是被硬化為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總是把行為規范看成是權利和財富的社會表現。所以,公職人員最關心的就是自己所擔負的行為規范。實際上,隨著人的交往的發展,每個人都應有行為規范觀念。要個體需要不斷更新,他必須不斷進行自己的形態變化。但是當作個體需要的他,要轉化為公職人員,是要有一個過程的,并且還要依從于偶然。公職人員也是個體需要的非公務人員轉化來的。只要個體需要轉化為行為規范,而不要行為規范再轉化為個體需要,這似乎是不合邏輯的。但在最高公職人員那里,就好像只有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而沒有行為規范到個體需要的轉化,只不過把不同級別的公職人員分配到行為規范運行的各個點上,也就是說,分配到人們當作個體需要的表現形態中間去。所以,在人們的相互需要、形態變化的各點上,都有行為規范的凝結,都有公職人員的作用和影響,只是層次、級別不同。這就是不同歷史時期的官制。當人有當作行為規范、需要表現形態的公職人員來保持的可能性以后,貪當公職人員的念頭就發生了,或者說,貪當官的念頭發生了。行為規范當作社會一般的需要表現形態,公職人員隨時都可利用這絕對社會形態的行為規范,這就是權力。因而,公職人員成了社會權力的擔負者。擔負社會權力的公職人員,又有其與權力相適應的職位。行為規范作為人的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在結果上,我們看不出形成結果的過程。所以,行為規范是怎樣轉化成的,在行為規范上面我們是看不出的。只要相互需要、雙方認可,一切都是可以交換的。人的交往過程,猶如社會的大熔爐,拋到里面的一切,都只是為要使自己成為人上人的行為規范擔負者,而卻成了行為規范的占有者。社會的權力,就這樣成為私人的私有權力了。這是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的矛盾,這種矛盾無論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是、社會主義社會都是存在的,只是矛盾的斗爭形式和程度不同。這種矛盾因一定條件共居于一個統一體中的時候,是未爆炸的炸彈,一旦發火出現,就會爆炸,這就是革命的爆發,這就是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斗爭,終于采取了外部對抗的形式。但矛盾對抗又會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非對抗性的。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的矛盾也有局部存在,但不是對抗性的矛盾,社會主義的行為規范,已實現了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公職人員社會性的統一。在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的對抗性矛盾斗爭中,要行為規范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發揮交往手段和需要尺度的機能,付出血的代價是不可避免的;但舍此不能完成社會發展的飛躍,不能剝奪公職人員對行為規范的私人占有,而使人們的相對需要得到應有的表現。社會需要在個體需要中,個體需要中的社會需要狀況怎樣?行為規范則能尺度該個體需要對于其他一切個體需要,要有怎樣的吸引力,有怎樣的社會需要。在有些人看來,需要和需要形態是不能分離的,從而公職人員當作需要表現形態,公職人員級別的提高,就是社會需要的提高;行為規范人級別越高,就越包含更多的社會需要,社會權力就會越大。所以,公職人員對行為規范私人占有欲,有其本能的無限性。但從量的方面看,每個現實的公職人員的社會需要或行為規范所表現的社會權力,又都是有限制的,只是效力有限的、交往手段和需要尺度。行為規范質的無限性和量的有限性間的矛盾,使有些公職人員不擇手段地,不絕地進行爭權奪勢的活動,并且還會從國內擴展到國外,其野心在于征服全世界。不過到頭來,歷史的辯證法,將會強制地使這種征服者被征服。
公職人員要把自己當作行為規范、社會需要的元素來保持,他就必須中斷自己的形態變化,保持在第一形態變化的結果上,而不為個體需要的轉化作媒介。有些公職人員的唯一目的,就是使自己公職的級別不斷得到提升。但是,他第一形態變化上得到的行為規范,又只是他在第一形態變化中,所讓渡的個體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他所讓渡的個體需要越多,他得到的需要的行為規范或社會需要就越多,權力就越大。因此,不斷進行他的第一形態的變化,成了他的處世之道。而這種處世之道的主德,只不過是爭權奪勢的那一套。
在公職人員的直接形態之外,還有一個和行為規范機能相獨立的形態,那就是公職人員的培養。院校學生,是一個后備公職人員的供給來源,讓他們在需要的時候走出來,完成第一形態的變化,成為公職人員。但行為規范在交往領域的飽和程度也是有限的,當公職人員的數額,超出交往領域的容納程度,公職人員就要從交往領域這一蓄水池中,外溢到他適合去的地方。這就是公職人員的精簡。這種精簡是公職人員最關注的,因為涉及他公職形態變動的問題。但是,行為規范運行的法則,是不依公職人員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職人員的數量,有時候,強制性的增;有時候,強制性的減。
三、 行為規范的服務手段機能
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的兩級相對,在人的交往的直接形態上,公職人員僅當作交互存在的人們個體需要的代表來表現。但隨人們交往的發展,有些關系也發展了,這就是人的個體需要的讓渡,在時間上與他的資格的實現相分離。這是因為,人的形態變化條件,要依照人的個體需要形成的條件來規定。有些人的個體需要的形成,須經歷較長時間;有些人的個體需要的形成,則需較短的時間,比如,作為優勢的,自我實現的個體需要的形成,有的人會早些時間,有的人就會晚些時間。個體需要形成的時間不同,個體需要的讓渡起始時間也會不同,并且個體需要到行為規范的轉化過程,因種種原因,也有時間的長短。這樣,當作同一需要量的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二重的存在,就不能在直接的形態上,公職人員當作交互存在的人們個體需要的代表,也不是在直接形態上相接觸。但是,在人的個體需要形成之前,公職人員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對人們個體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人從出生之日,作為個體需要之人,就有了權力能力,并取得了行為規范的需要表現形態,實現了他相應的資格。這是因為在人出生之前,就已有他的需要表現形態獨立存在了,公職人員就已經取得了對這個新生命個體需要的表現形態。既然人們的個體需要的需要形態,早已由公職人員所擔負,人們就要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相對需要或個體需要,如果公職人員拒絕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人們就要撤換他,這就是人民的權力,并且是高于一切的權力。這個權力直接維護著人們的權利——人們相對需要的表現。所以,人們是自己的相對需要被表現的權利者,同時又是維護自己的相對需要被表現的權力者。公職人員雖然擔負著一定的社會權力,但這個社會權力只是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手段。所以,公職人員只有表現人們相對需要的義務,為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提供服務。公職人員的天職,就是為人民服務。因為公職人員服務的手段,是公職人員所擔負的行為規范或社會權力。所以,行為規范取得了服務手段的機能。
人們和公職人員的角色,原也像個體需要和行為規范的關系一樣。所以,公職人員除了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就再沒有別的什么了。沒有人們的個體需要,就沒有表現人們個體需要的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是公職人員的義務,人們的個體需要得到表現,是人們的權利。在這里,人們是權利者,公職人員是義務者。權利和義務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權利者和義務者,這互相矛盾的兩種資格,雖因一定條件共處一交往過程的統一體中,但矛盾的斗爭不可避免,并且,這種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外部對抗的形式也是不可避免的。權利者和義務者間的斗爭,自古代社會以來就沒有停止過,并且,因義務者對行為規范的私人占有,無不導致一個社會形態的滅亡。在奴隸社會,當作義務者的,是氏族貴族對行為規范的私人占有,而導致奴隸社會沒落滅亡;在封建社會,當作義務者的,是封建王朝對行為規范的私人占有,而導致封建社會的沒落滅亡;在資本主義社會,當作義務者的,是資本家對行為規范的私人占有,這也必然導致資本主義社會的沒落滅亡。無論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權利者和義務者之間的斗爭,到處都反映了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矛盾的對抗。這種不愉快的矛盾的對抗,只能由資本主義社會的最后滅亡而終結。
現在,人和行為規范,已不能在人的形態變化的二極上同時出現了。首先,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決定人的某種資格,這種資格又規定了公職人員的義務。這種義務,這就是公職人員,要為人們的個體需要或為權利者,提供一定的行為規范服務。其次,人們的資格,在未實現之前,還只是觀念地存在于公職人員或義務者的承諾中,公職人員所擔負的行為規范,尚待到一定時候才會轉移到人們的個體需要上,才會實現人們的某種資格。所以,行為規范不再是交往過程中的交往手段或媒介,而是當作相互需要,一般人的存在,獨立地使交往過程結束了。行為規范在未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之前,公職人員就已經取得了對人們個體需要的支配。所以,公職人員就有義務為人們個體需要的表現提供行為規范的服務。但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又不是和人們的個體需要在形態變化的二極上同時存在。人們的個體需要,什么時候得到公職人員的表現,往往取決于公職人員的服務意識,取決于公職人員如何履行自己的義務,以維護人們個體需要上的權利。
人在完成第一形態之前,是已經完成了人的第二形態變化。權力者在行為規范要求權上面實現他的資格,是他的個體需要在轉化為行為規范以前,行為規范已經轉化為他的個體需要。他的第一形態變化,是在第二形態變化以后完成的。
行為規范當作服務手段的運行。表現為一種已經在行為規范之間完成的社會聯系。這不同于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的運行所表現的人的形態變化的交往的交錯性。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人們個體需要和公職人員的聯系,是在行為規范之內,和行為規范一同產生的,但行為規范當做服務手段則與之相反。
公職人員作為表現人們個體需要的義務者,向個體需要的權利者履行義務。但在時間上、空間上并行的權利者和義務者,可以相互對照,并可以在一定程度內,當作正負量互相抵消。比如:A對于義務者B,是權利者;B對于義務者C,是權利者;C對于義務者A,是權利者。他在這種場合是權利者,但在另一種場合卻是義務者;同樣,他在這種場合是義務者,但在別一場合卻是權利者。這種在一定程度內的正負量相互抵消,使義務者向權利者履行義務的服務,這就只集中到義務未盡部分的服務了。這種服務越是集中,行為規范充作服務手段的活動量就越小。這種結果,會有行為規范的危機自然發生。
諸權利者和諸義務者,在一定程度上,當作正負量來互相抵消時,行為規范只是在觀念上有需要尺度的機能。但是,在現實的服務上,行為規范并非當作交往手段,并非當作個體需要變換的暫時的媒介形態,而是當作絕對的人,當作社會生活一般的體化物而獨立存在。行為規范當作服務手段的機能包含著人與其表現形態(行為規范)的直接矛盾。這種矛盾,在一定條件下,會引發行為規范危機。在行為規范危機中,人的形態變化受到了阻礙,因為行為規范失去了信用,沒有需要尺度標度人們的資格了。所以,爭到人的資格只是空的幻想。這時,人們只有保持獨立、自我約束,行為規范就是人們自身了。以前觀念的行為規范,急變為現在靈魂加肉體的行為規范。這種突發,伴有社會理論上的恐慌,和人們社會關系不可測的恐慌。
假設,他個體需要的讓渡,取得了某種行為規范,這種行為規范在此是當作交往手段。他會在一定時候用這種行為規范來服務于某權利者的個體需要,在此他又成了義務者,這同一的行為規范,現在是當作了服務手段。現在別一權利者又以這種行為規范再充作交往手段。同一行為規范時而當作交往手段,時而當作服務手段不斷地運行,但交往當事人在交往過程中卻不是同一的,而是不斷變更,從交往中推出。所以,行為規范的運行和人的交往,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承諾的服務和實際的服務,也是性質上全然不同的。
信用行為規范,如合同、協議、契約等,是直接從行為規范充作服務手段的機能發生的,信用行為規范越是推廣,行為規范充作服務手段的機能,也就越是發展。但是,這會減少當作義務者的公職人員在政府大院中的數量。大政府,變成小政府。
隨著人們生活的發展,行為規范當作服務手段的機能,會擴延到人交往領域之外,成為社會需要上的一般人。這種轉化,使公職人員履行義務的服務,由人的直接服務變為行為規范服務。這種服務,會簡化為行為規范文件的傳達、填表、登記、檢查、匯總等方面的一些極簡單的手續。這必然導致國家機關職能的簡化、而這種簡化又是實現公職人員變公仆的前提條件。
四 世界行為規范
人類社會產生國家后,人類的交往,就有了國內和國外之分。國內的行為規范,如果離開國內的運行領域,那么,行為規范地方性的國內形態上的需要尺度、資格標度、交往手段和服務手段的功能就會被解除,還原為需要表現材料的自然人形態。在整個世界的交往領域,人們展開的需要,自然就有了世界的普遍性。在這里,人們的獨立的需要表現形態,會當作世界行為規范,來和人們相對待。行為規范只有在世界交往領域里,才有了它的概念內涵和外延的全同,才用完全的范圍,發生行為規范的機能,同時象征這種行為規范的國際公職人員,是抽象人類生活的直接社會的實現形態。
在國內交往領域,只能有一種統一的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但在世界交往領域,卻有兩種需要尺度,這就是當作需要尺度的國內行為規范,和當作需要尺度的世界行為規范。這兩種行為規范當作需要尺度,他們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國內行為規范的執行要考慮世界行為規范的要求,而世界行為規范的執行也要考慮其國內行為規范的要求,于是國際法與國際私法產生了。世界行為規范,雖然是抽象人類生活之直接社會的實現形態,但他并不能直接調整一國內的行為規范,而只是通過國內行為規范來保證世界行為規范在國內的履行。世界行為規范可以當作一般服務手段,一般的交往手段,和權力一般來發生機能。世界行為規范當作一般服務手段,以表現諸國的主權和諸國的基本權利的國家相對需要;而在不同諸國間的關系正常化受到擾亂時,世界行為規范便會當作交往手段來發生機能,來滿足諸國的世界行為規范的需要,實現諸國及各方面的國際資格;世界行為規范還可以當作絕對社會體化物之權力,在諸國間轉移。但在這里,世界行為規范不是為了交往和服務,而是諸國以所得世界行為規范為目的。
每一個國家,都要為國內和國際交往制定完備的行為規范。所以,行為規范的機能,一部分,是由行為規范當作國內交往手段和服務手段的機能發生,一部分,是由行為規范當作世界行為規范的機能發生。在世界行為規范的機能上,必須有代表國家的公職人員,如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等。締結條約和協定,一般要有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簽署、批準,否則,條約和協定無效。所以,代表國家的公職人員,具有世界行為規范的特征,在這里是很明白的。
世界行為規范,適用世界范圍,其中有主要適用于國家之間關系的規范,也有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規范。世界行為規范,在世界范圍發生機能,但世界行為規范的淵源地卻是具體不同的國家,國家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家間重復類似的行為而產生的具有約束力的國際習慣,各國行為規范體系匯總共有的一般原則,會當作世界行為規范,在各種不同程度上,為不同的國家所吸收,以充實不同諸國內的行為規范體系。國家間的交往,決定了世界行為規范的形成,而世界行為規范又會反作用于國家間的交往。因實現在各國內行為規范中的社會必要生活是不同的,所以,各國在行為規范上也自然會存在差別。對于這種差別或沖突的調整,正是世界行為規范的機能。世界行為規范在國際交往中形成,它又會隨國際交往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變化。
世界行為規范在各國國內的履行,要通過各國國內行為規范的履行來保證,但在已發展了的現代社會的國家,都會限制本國內過分的行為規范私人占有的強烈欲念,并都會把公職人員的數量精簡到適合國內需要的必要程度,以保持行為規范特殊機能的正常運行,保證世界行為規范在國內的履行。
第六章 行為規范到權力的轉化
一、行為規范的循環及權力模式
人的交往、發展了的相互需要,是權力依以產生的社會基礎;行為規范當作交往過程的最后產物,是權力最初的現象形態。行為規范會依一定的過程轉化為權力,而權力又總是當作一種行為規范。這種現象,每天都在我們眼前表演。所以,我們要認識行為規范是權力的最初的現象形態,也無需回顧自古代社會以來權力的發展史。
人交往活動的直接形態,是人與人相互需要的交往,行為規范在當中只是交往的媒介。在這里,從一端出發的是一種個體需要,而在另一端終結的是另一種個體需要,始點和終點都是具體的自然人。作為交往媒介的行為規范,當作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是社會一般的抽象形態,但那也是要由特定的人來擔負,這特定的人便是公職人員,成為人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的擔負者。在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形態變化中,行為規范是轉化為人們的個體需要,行為規范只是滿足人們個體需要的交往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在人的交往領域,除了有這種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形態變化外,還有第二種形態變化,那就是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形態變化。在這里,從一端出發的行為規范,在另一端終結的也是行為規范,始點和終點都是社會一般的、抽象的需要表現形態。這種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人是這種循環的媒介。在這里,行為規范不再是交往手段,而是目的,這終點上的行為規范當作社會權力,行為規范的擔負者——公職人員成為當權派。
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換位循環,行為規范作為一個動態過程,具有以下二個特點:第一,行為規范體現了人與人的關系。行為規范不是空洞的抽象,行為規范的擔負者是人,是代表社會一般性質的人。在行為規范轉化為權力的同時,公職人員扮演當權派的角色。第二,公職人員,表現人們的個體需要,只是獲取權力的手段。在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環中,只要人們的相對需要,被行為規范所表現,實現個體需要,這個循環過程就完全終結了,如果有行為規范回到當作媒介的出發點來,也只是這個過程的重復。比如,某種行為規范表現了我的某種相對需要,當這種行為規范轉化為我現實的個體需要時,這種行為規范對我是沒有關系了。如果我的相對需要,再為某種行為規范所表現,但這不是由于前一次的循環的結果,而是由于全過程的更新或反復,只要實現了我的個體需要,這種行為規范還是會離開我,所以,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環過程的不斷更新,與行為規范的歸回是無關的,沒有這種行為規范的歸回,整個過程也會重復發生。但是,在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過程,如果沒有行為規范的歸回,這個過程就要中斷,因為沒有歸回的行為規范,就不能繼續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
在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環中,始點和終點這兩極相對的都是個體需要的自然人形態。作為簡單的人的交往,他們的個體需要在量上是平等互利的相互需要。作為他們交往媒介的行為規范,只是他們相對需要的需要表現形態。但在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卻不是這樣,而是行為規范不斷被公職人員占有,從而使公職人員的權力不斷加強、擴大,這正是公職人員的唯一動機和目的。終點上的行為規范,比起始的行為規范發展了,在量上發展了多少,那是當權派一定要掌握的。當權派的權力,隨行為規范的發展而發展。
在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環中,個體需要也是發展的,而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會隨個體需要的發展而發展。這個由人到人循環過程的反復、更新,最終目的只是個體需要的滿足,并僅以此為限界。但在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過程中,起始點和終點都是行為規范。所以,當作權力的行為規范的運行成了無限界的了。起始的行為規范,成為發展了的行為規范,而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又會成為一個新循環的開端。這個不斷更新的運動,正是當權派的無休止的謀生術。行為規范本是人們交往的手段,以實現個體需要的滿足為目的,所以,個體需要滿足的量,并不是無限的;而當權派把人們交往手段的行為規范當作目的,那么,把手段當作目的的努力必然無限的;相反,如果行為規范只是達到個體需要這目的手段,那么,個體需要這目的本身就會成為行為規范的限界。
公職人員,當作行為規范運行的有意識的擔負者,當他成為行為規范的出發點和歸復點時,這種公職人員的直接目的就不是人們個體需要的滿足,而是獲取社會政治權力。這種公職人員不斷把行為規范投入到交往過程中去,所成就的是他擔負的行為規范。難消的權欲追求,爭權奪勢的沖動,是這種公職人員生活的全部。從行為規范出發,又歸復到行為規范的公職人員,是發狂的公職人員,他把自己對極上的人們的個體需要,只用作他獲取權力的手段或工具。這最終必然把人們置于水深火熱之中。
行為規范當作人與人交往的媒介,當作交往手段,會在運行的結果——個體需要的滿足上消滅。相反,在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中,行為規范和人只是需要形態不同的存在方式,行為規范是需要形態的一般的存在方式,人則是個體需要特殊的存在方式。在這里,行為規范和人不絕的形態轉換過程中,自行把需要的量變化,由原需要成為發展了的需要或增殖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只是交替采取了行為規范和人的現象形態,需要是這個過程的主體。在這樣一個過程中,需要作為一個能動的主體,時而脫棄行為規范形態,采取人的個體需要形態,又時而采取行為規范形態,脫棄人的個體需要形態。需要正是行為規范和人的這兩種存在方式的形態轉換中得出了保存,發展和擴大。要使需要的同一性得以確認,就要有需要的一個獨立的形態,這個需要的獨立的形態,就是行為規范形態。所以,行為規范是每一個需要增殖、發展過程的始點和終點。原來的行為規范,現在發展了,但行為規范在這里只是需要的一個形態。需要有兩個形態,這就是個體需要的自然人形態和行為規范形態。行為規范不采取人的形態,行為規范就不會成為權力。當權派們都十分明白,由行為規范到發展了的行為規范,由權力到更大的權力,人是這種循環的媒介手段。
在以行為規范為媒介的由人與人的簡單交往中,人的需要,只是與個體需要相對立,而采取了獨立的行為規范形態;但在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中,人的需要成為一個在過程中能自行運動的實體,行為規范和人,都只是需要這個實體的現象形態。在這里,需要不表示人之間的關系,而是只表示一種對于自己的私的關系。原來的需要和發展了需要,起始的行為規范和發展了的行為規范,他過去的權力和現在的權力,雖自相區別,但實際二者是同一個主體。這樣,需要成了在交往過程中的需要,一個能自行運動的實體;權力是一個會自行增大的需要,當需要成了在過程中的行為規范,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就變成了發展了的權力。權力從以人為媒介的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中產生出來,又加入到這種循環中去,在這種不斷的循環中,使權力得到自身維持和加強。所以,在人的交往過程中出現的,以人為媒介的行為規范到行為規范的循環,是權力模式。
二、 權力模式的矛盾
行為規范轉化為權力的運動形態,變人的二重性質為私的關系,變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和需要表現形態的性質為權力的性質。但這變化了的矛盾性質,在形式上區別的又同樣都是由人到行為規范,由行為規范到人。這兩個相反次序的對立過程,這純然形式上的區別,魔法似的變化了這兩個過程的性質。但就形式上區別的交往過程考察,人的交往又不會產生發展了的需要和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從而不會形成權力,這是權力模式的矛盾。
在人的交往過程,表現為簡單的相互需要時,在此,行為規范當作交往手段,而實現人們的個體需要。在人們個體需要的滿足上,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放棄對于自己無用的個體需要。而從對方換得對自己有用的個體需要,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平等的相互需要。所以,對于任何一方,都不會有社會需要的增殖,都不會由發展了的行為規范而產生權力,因為這是平等相互需要上的交往或交換。人的需要,自加入交往過程之前,已表現在他們的資格上,但這只能是交往的前提而不是交往的結果。決定需要的,在人們還沒有締約交往之前,需要就已經決定了。
人們相互需要的交往,個體需要之間的相互讓渡,這只不過是人的一種簡單的形態變化。對象化人自身中的社會需要,最初是表現在個體需要上,然后轉型為行為規范的形態,最后再由行為規范轉型為個體需要的姿態。這種形態變化,不包含需要量上的變化。人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是僅以他的行為規范形態的變化為限,本身不包含需要增殖的變化。人的交往只引起人的形態變化,只引起平等的相互需要。當然,人的資格可以和對象化人自身中的社會需要相差離,但這種差離只表現為平等關系的侵犯,就本來的性質說,相互需要是平等的契約,而不是需要增殖的手段,所以,也不會有權力的發生。
如果交往的雙方當事人,是一種不平等的相互需要交往,有一方占了另一方的便宜。那么,一定會有第三人而占有他的便宜。實際上,在他當作占有者之前,已當作被占有者失去占有,占有的最終又會被他人占有去。在這里,變更了的只是人們之間的分配比例,但社會需要之總和,并不會因這種分配比例上的變化而增減。所以,發展了的需要、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和權力的產生,不能由誰占誰的便宜或不當得利來說明,不僅不能由不平等的交往來說明,而且也不能由平等的交往來說明,因為人的交往本身是不會創造社會需要的。
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形態,是純粹地表現在社會權力上。但從人的交往本身又不能說明由行為規范到權力的轉化,在人們平等相互需要的限度內,社會權力的發生好像是不可能的,因為社會權力是公職人員或掌權者強制其從屬者服從其意志的能力,而不是相互需要的平等。如果以滿足個體需要為目的人們,生活上的相互需要的交往,不能產生社會權力或國家權力,那么,社會權力的發生,定是在人們中間的公職人員,占有了人們的需要或便宜,從而成為當權派。
以人為媒介的由行為規范到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可縮短為沒有媒介的二極,即由行為規范直接到發展了行為規范,行為規范成了行為規范的源泉。這種形態以私人占有為基礎,是最違反自然的,用到專制君主權力上來,最為切合。以滿足個體需要為目的,以自然為基礎的行為規范的性質這立足點看,發展了的行為規范終歸是行為規范,還是不能說明權力的發生。發展了行為規范,發展了的需要,不能由人們的交往生出來。在形成發展了的行為規范,發展了的需要過程中,必定由有某種發生在人們交往的背后,而在交往中人們又看不到的東西。交往是人們相互關系的總和。在交往領域之外,人只是他自己,他的需要只是他自己的一個生活量,這生活量表現為他的需要量,又因為需要量是用行為規范來規定的,所以,他的需要是用他的資格來表示。比方說,他一個公民的資格,他的生活,不會表現為他的需要是他公民資格以上的需要,不會表現為公民資格同時又是公民以上的資格,不會表現為比他自身更大的需要量。他能由他自己的生活形成需要,但不能形成自己需要以上的需要。在交往領域外,過去的他和現在的他,雖有自然形態的不同,但過去的他成長為現在的他都是同一個人,不與其他人交往,他不可能形成自己需要以上的需要,不可能是他的行為規范成為發展了的行為規范,并轉化為權力。
權力的形成也不能由人的資格和需要的不一致來說明。因為人的資格和需要的不一致,在人們資格的不斷變動中,會相互抵消而還原為一般資格,這是人們交往的內在法則。人們實際上都是在一個社會一般資格上交往。只有當人們的個別資格還原為一般資格,還原為社會一般的需要,權力形成的現象才能被把握。行為規范到權力的轉化,必須根據人們交往的內在法則來說明。一般資格,社會一般的需要,存在于交往的背后,是在交往中看不到的東西,而正是這種東西規定了權力的發生。這樣,權力在交往中發生,又不在交往中發生了。
三 、生活能力的讓渡
生活能力所有者,必須把部分生活能力讓渡給被讓渡者,在彼此以平等的資格而發生的生活能力的讓渡上,人們都會看到人的需要變化。但人的需要變化不是發生在人們平等的相互需要上,人們平等相互需要的交往不能引起人的需要量的變化;人的需要量的變化,也不能發生在行為規范本身,因為在行為規范形態上是一個不變需要量的凝固。人的需要變化,是發生在人的生活能力現實的使用上。生活能力其現實的使用,是需要的源泉,只有生活能力才能創造需要。生活能力這種特別的性質,是人們早已發現了的。
人的生活能力,是人的肉體力和精神力的總和,人沒有生活能力,人就不能存在,就不會產生個體需要。人是生活能力的所有者,生活能力又是人存在的表現。
但人們發現人的生活能力創造需要的特別性質,前提條件是人們交往的從屬關系。生活能力所有者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讓渡者與被讓渡者,彼此好像是以平等的資格發生相互需要的關系。生活能力所有者,對自己的生活能力必須能夠自主,只有自主自己的生活能力,才會使自己保持自我。所以,生活能力所有者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只能讓渡生活能力的一部分,如果把自己的生活能力全部讓渡出去,讓渡絕了,那么,就等于把自己變成了奴隸,就是失去了自我,失去了自由。為此,人只能部分地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并在讓渡時,不放棄他對生活能力的所有權,僅以此為限,人才和外界保持了一種關系。
公職人員要把行為規范轉化為權力,必須找到愿處分自己生活能力的人,這種人,在以現代文明生活方式為基礎的社會里是到處都是。但這絕不是一切歷史時期共有的社會關系,而是一個先行歷史發展的結果。
人的生活能力,是要人的生活條件來維持的。人的生活條件,離不開自然條件和人類社會。在奴隸制、封建制和資本主義時代,生活能力所有者,為了維持自己的生活能力,都是必須不同程度地處分自己的生活能力,即把自己的生活能力讓渡出去,成為被人所需要的東西,以獲得維持自己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條件。這種生活條件,實際上已由當時行為規范確立了,所以,行為規范是首要的生活條件。行為規范不僅確立了人們物質上的需要,同時也確立了人們精神上的需要。維持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條件是不可缺少的,但又是經常缺少的,所以,生活能力所有者,就不得不經常處分、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這種情況,正是公職人員,和處分自己生活能力的人相遇交往的原因,也是公職人員把行為規范轉化為權力的社會基礎,賴此基礎條件,擔負社會權力的公職人員,管理、指揮了生活能力所有者;而政治性權力從他最初出現的時候,就在人類生活史上開始了這樣一個時代:少數公職人員管理、支配大多數生活能力所有者。只要權力存在,世界就是權力的世界,權力是人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
非政治性的行為規范或社會權力,會因他這種或那種不同的機能,指示出社會生活種種不同的形態,這種種形態的形成,由人們交往比較低級的發展就已經很夠了。但政治性權力卻不是這樣,它的歷史的存在條件,單有人的交往和行為規范的運行是不夠的。這種權力成立的歷史條件,要具備人交往的從屬關系,那就是生活能力所有者除不得不處分、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外,再沒有任何東西實現生活能力的維持。
對象化在生活能力里面的社會需要,是由產生和更新這種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社會平均生活或必要的生活時間決定的。一定量的社會平均生活,對象化在生活能力里面,就形成了生活能力的社會需要。生活能力是有生命自然人的能力。所以,生活能力的存在,以人的存在為前提。生活能力的維持,就是人自身生存的維持。但人自身生存的維持,要有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即一定的生活資料。生活能力是一個新陳代謝的過程,人的生活能力的消耗,必須再行補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時間,可以還原為維持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條件所必要的生活時間。或者說,生活能力的社會需要,就是維持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條件的需要。生活能力要由表現而實現,實現生活就是生活能力的實現。生活能力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們筋肉、神經、大腦不息地消耗,又不息地再行補充。生活能力所有者要有明日的正常生活,就要有相當與今日的能力和健康條件。所以,正常生活的人,必須要有正常的生活條件來維持。人的生活條件,含有一個歷史和道德文化的要素。人們所處的自然條件不同,人們的營養、衣服、住宅等自然的需要范圍和滿足需要的方式也不同,而這種不同,又一般依存于國家文化程度和人們的生活習慣。所以生活條件總和,是歷史的產物。但在一定的國度、一定的區域、一定的時期,必要生活條件的平均水平總是一定的。
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條件的總會,還須包括生活能力所有者兒女的生活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生活能力的不斷補充。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生活能力成為繼續的,就必須由生殖來延續,由新生個體的生活能力,來補充那消耗和死亡了的生活能力。但為使生活能力在一定生活方面獲得熟練和技巧,教育是不可缺少的。教育是重要的生活條件。
生活條件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量,形成生活能力的需要,生活能力的需要,無論是每日、每月、每年的需要,會由全體社會成員總量的社會需要,而形成一個生活能力需要的最小界限。生活能力不可缺少的生活條件的需要,降到這個最小限界以下,生活能力就會萎縮,人類就會不能正常地更新生活。
因為生活能力的社會需要,可還原為維持生活化能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所以,生活能力的社會需要,是和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一同變化。
人們的生活能力和生活條件,隨時都在消耗和補充,在較短時間消耗的,一般會在較短時間補充,在較長時間消耗的,一般會在較長時間補充。但是,對象化在生活能力之內的社會平均生活,又是具體的表現為生活能力所有者每時每日的物質和精神的生活狀況。這種生活狀況,是社會平均生活的表現。所以,可以由人的資格上的行為規范,來代表社會平均生活和社會需要,并調整個體生活和個體需要,以適應社會平均生活和社會需要的水平。
生活能力離不開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這種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表現為生活能力的社會需要。生活能力不息的消耗和補充,必須要有生活條件的不息的消耗和補充。但這對近代生活能力所有者來說,卻是一種殘酷的自然的必然,因為生活能力不讓渡出去,就是想做奴隸而不得。
生活能力讓渡者,雖是更多地因行政的干預而不得不讓渡自己的生活能力,但我們還是假設,生活能力讓渡者與被讓渡者是一種合同關系。在締結這種生活能力讓渡合同時,被讓渡者對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能力尚未使用。生活能力在讓渡之前,已經是一定量社會生活的結果。但這種生活能力的表現,要在現實的使用過程中。所以,生活能力的讓渡和他現實的表現,在時間上互相分離。對于生活能力的讓渡,被讓渡者的行為規范,通常當作交往手段,以保障兌現生活能力所有者的需要,即保障生活能力讓渡后,生活能力消耗的補充。但是,生活能力讓渡者需要的兌現,總是待生活能力被使用而實際發生機能以后,或在年末或在月末,或在日末。所以,在生活能力讓渡者的需要兌現以前,生活能力所有者已經把生活能力讓給被讓渡者使用消耗了。自中世紀以來,一直都是生活能力所有者以這種模式把生活能力讓渡給被讓渡者——生活能力使用者。生活能力讓渡者需要的兌現,兌現期限越長,對生活能力讓渡者就越是不利,這是因為生活能力不息的消耗,需要不息的補充。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能力是消耗了,但補充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條件卻中斷了,于是生活能力所有者處境的危險,生活的艱難和恐慌不安是必然的。生活能力的使用,是在交往領域之外實行的。在交往領域之內,只是生活能力形式上的讓渡,而不是現實的使用。生活能力現實的使用,為使用者帶來了驚喜,因為生活能力使用者兌現生活的需要,竟是生活能力的使用所創造的需要之極小的部分。現在我們可以明白,權力是怎樣被產生,擔負社會的公職人員的生活秘密也全暴露出來了。
生活能力的讓渡,是在人的交往領域內進行的。在這個領域,實際上是沒有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可言。但是,自由、民主、平等的概念和標準,卻在這個領域產生,并在人們的生活中行使了支配的作用。因生活能力所有者對自己生活能力的讓渡,好像是以他們自由意志決定的權利、義務平等者的資格所定結的契約,并取得法律的表現。所以,這就是自由!因為生活能力所有者,是自己處分自己的生活能力,所以,這就是民主、平等!
生活能力讓渡者和被讓渡者,原來都是只顧自己的利益,使他們發生相互需要關系的力,是他們的私利。從人交往領域內借取的自由、民主、平等這美妙的名詞、概念和標準,只不過是私利的調和,使其彼此相互有益,共同有用罷了。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必然導致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皮被剝,生活能力所有者為擺脫皮被刮的痛苦又必然反抗,于是有了歷史上的奴隸暴動、農民起義和無產階級奪取爭權的斗爭。無產階級一旦奪取政權,隨私有制的消滅,也必然將消滅行為規范的社會性和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對抗。當權力屬于人民時,權力就只是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這樣,人類才有可能自己解放自己。
第七章 生活過程與社會需要的形成過程
一、生活過程
生活自身是生活能力的使用或消費。但在某個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里,人們的生活能力,一旦被政治權力所控制,掌權者或領導者,就要對這些已控制的生活能力進行使用,那就是使生活能力的直接所有者,要按政治統治的目的去生活,為要使政治統治下的生活者的生活,表現在政治統治所需要的生活結果上,生活能力所有者,必須把生活能力局限在服從政治權力的范圍內,實現其個體需要。所以,政治統治總是要它所控制的生活者,成為他它特殊的個體需要。
生活首先是由人自身的活動,與生活對象之間發生的一個物質變換過程。人身體的自然力,與人外界的自然物質相對立,人們之所以要占有那種自然物質,是因為那種自然物質對人們的生活有用。人們為要占有對自己有用的自然物質,于是才推動了人身體的自然力,以一定的方法作用于生活對象。這種生活,不僅會引起人身以外自然的變化,也會引起人自身的自然變化。在人類初期的原始社會,每個生活者都是自己生活能力的真正所有者、支配者。所以,每個人對自己生活能力的使用或制造工具或狩獵或捕魚,都是處于自己的愛好,都是在滿足自己個體需要上,自由地各盡所能。人類的生活和其它動物的生活有本質的不同,人知道按目的法則,來規定他的活動方式和方法。對滿足一定需要的客觀對象,在主觀上的超前反應,人類顯然優越于其它一切動物。人類目的性的生活,必須以一定的生活手段,把自己的活動傳導到生活對象上去。只有這樣,方可成就生活的預期目的。
人類的生活對象,有自然已有的生活對象,又有那由生活引起變化的生活對象。那種不依存于人類,不待人的生活引起變化的自然界,例如,地球、太陽、月亮,都是人們自然已有的生活對象。有些生活對象的自然存在,與人的生活不是直接的關系,這也是自然已有的生活對象。例如地下的煤炭、石油,海中的魚蝦等。但煤炭、石油和魚蝦,一旦被人們的生活消費,就成了消費對象。一切消費對象,都是生活對象;但一切生活對象不都是消費對象。例如,太陽是我們的生活對象,但不是我們的消費對象。只有由過去的生活引起變化的對象,才成為我們的消費對象。
生活手段,是生活者為達到某種生活目的而采取的具體方法。 生活者必須把生活手段用在他和生活對象之間,以傳導他的活動到生活對象上去,實現他的生活目的。生活者傳導他的活動到生活對象上去,是自己身體器官的活動。所以,生活者直接占有自己的身體器官不是生活對象,而是生活手段。例如,我們從蘋果樹上摘下一個蘋果,蘋果是我們的生活對象,手是我們摘蘋果的手段。人自然肢體活動的器官,可以借助科學技術外在地延長,成為人體活動器官的一種附加,從而展現人獨特的風采。飛行器是人翅膀的附加,機動車是人腿的附加,電視雷達是人耳目的附加,計算機又是人腦的附加。古往今來,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發展,當作生活手段,就指示了這種附加的程度,從而也指示了人類生活能力的發展程度。
在生活過程中,人的生活手段在生活對象上引起的一個目的性的變化,這就是生活的結果。生活結果都有其效用,每種效用都可成為某種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如果人的活動表現為動的形態,那么,在生活結果上就表現為靜的性質,存在的形態。從生活結果上考察整個生活過程,生活手段和生活對象,都表現為生活條件。所以,生活本身表現為條件的生活,生活條件又是生活結果的原因,沒有生活條件,就不能生活。
生活結果是生活過程的產物,同時又是別一生活過程的條件。一種生活條件,當作生活結果,由生活過程產生出來的時候,又是別一個生活過程的條件。
人的消費對象,都是過去由生活引起變化的生活對象,已經是生活結果。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就是由過去的生活引起變化的生活對象,當作消費對象,已經是生活的結果;還有農業的種子、化肥、農藥、機泵、管帶,當作生活結果的表現,無不都打在了人的過去生活的痕跡;就是自然已有的生活對象,其中大多數也會指示出,它現在的形態,是以人類生活為媒介而發生變化了的結果。例如,有些被人視為是自然物的動物、植物,實際上在人類控制下已經許多代了。
消費對象,總要由生活手段來消費,如汽油機消費汽油,家畜消費飼料。但生活手段對消費對象的消費,歸根結底都是人的消費。人不但直接消費各種消費對象,如直接消費吃、穿、住、行的各種生活資料,還要簡介消費其他消費對象,如家畜對飼料的消費。消費對象被消費,不是化為烏有,而是轉化到生活結果中去了。
生活結果又可以成為多種不同生活過程的消費對象。這是因為生活結果作為一種個體需要,一種存在的形態,從而有種種屬性和作用。例如,人的一定生活能力,是生活過程的一種生活結果,具有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活動能力的屬性,這些不同屬性的生活能力,就會成為政治、經濟、文化不同生活過程的消費對象。
同一生活結果,在同一生活過程中,可以兼作消費對象和生活手段。例如,人的體力當作生活的結果,是生活的消費對象,同時又是勞動致富的生活手段。
一種生活結果,可以成為別種生活結果的消費對象。例如,燃料和機械是屬于兩種不同的生活結果,但燃料可成為機械的消費對象,又如五金家電和現代人,是不同性質的生活結果,但五金家電是人的消費對象。
生活條件有時候表現為消費對象,又時表現為生活手段,又時又表現為生活結果。生活條件究竟表現為什么東西,這要看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確定的機能和地位。機能和地位變了,生活條件的規定性就會改變。
一種生活結果,會當作生活條件加入某種生活過程,這種生活過程中的生活條件,曾是過去生活結果的性質,是會自然地被人們所認定,這是因為生活條件本身,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點或優點。例如,文化是人的一種生活條件,某人沒有文化的缺點,自然會叫人認定他的過去,未受到文化教育這一生活結果的性質。相反,某人有文化的優點,自然會叫人認定他的過去,受到文化教育這一生活結果的性質。
當作生活手段的工具和機器,是人身體器官的附加,但在生活過程中,不發揮應有的作用是無用的。例如,機器不參加人的生活過程,會生銹解體,人四體不勤,猶如行尸走肉。所以,生活手段在未成為現實的、發生作用的個體需要之前,只是可能的個體需要。生活手段只有在生活過程中,投入生活的火中,才會從死夢中喚醒,才成為新個體需要或新生活結果的形成要素。
生活結果不僅是生活過程的產物,而且是現實生活過程的存在條件。生活結果一旦被活的生活捉住,就會以此為手段,投入新的生活過程,也只是因此,過去的生活結果,也就是能當作個體需要來保持了。
生活手段和生活對象物質要素的不斷消耗,這是生活的消費過程。但是,生活的消費過程,同時也是新個體需要或新生活結果的再生過程。
在生活手段與生活對象,都是生活結果的限度內,生活是消耗生活結果,而創造新的生活結果,是利用這一生活結果,作為創造別一新生活結果的條件。但在生活過程中,還有那種屬于自然存在的生活條件發生作用。
生活過程,作為人與自然間物質變換的過程,是人一種有目的性的創造、發展和滿足個體需要的活動,是人類生活永久的自然屬性。所以,這個意義上的生活過程,適用于人類生活的各種社會形態。我們考察簡單抽象的生活過程,看不出生活過程是在什么具體生活形態下進行的,也看不到生活者之間的各種關系。但是,我們考察已形成的政治權力統治體系下的特殊的生活過程,這種生活過程中,卻出現了兩種特殊的現象。第一,政治權力掌握了人們的生活條件和生活能力,人們的生活不能為自身的需要,卻是為政治統治的需要而生活的情形。第二,生活結果成為個體需要,事實上為政治統治所統治了,掌權者對他管轄的生活者,有其充分的使用權和管理權,怎樣使用和管理,是當人還是當牛馬,取決于統治的需要。在政治統治下,生活過程只是掌權者所管轄的生活者生活能力的使用,并且只是為了這種使用,才給了生活者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政治統治下的生活者,為獲得維持自己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而不得不聽命政治統治的支配;但政治統治下生活者,對于屬于他們的生活結果或個體需要,卻是不能自我支配。這實際上是一個少數人利用政治統治體系,管理、控制、支配多數人的時代。社會分化為階級以后的時代,就是如此。
在生活過程中,出現的政治統治,不是永恒的社會現象,必將轉化為它的反面——生活政治性的消失。政治統治變為一般社會管理,公仆取代官吏,那時,人類部落酋長,會東山再起,將是我們當然的可敬領導。
二、需要形成過程
人是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的統一,那么,人的生活過程與需要形成過程,也必須是統一的。所以,我們可以將生活過程,當作需要形成過程來考察。
人總是生活的結果,生活結果皆是我。人的存在,表明有存在人的生活條件。但生活條件,在這里,又不過是權力轉化為生活過程因素時所采取的一種存在形態。生活條件當作人們過去生活的結果,是由過去的社會必要生活時間決定的。所以,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只能轉移到人們的需要中來,并由這種轉移而改變了生活條件的原有的形態,他們不再是油、鹽、醬、醋等,它們在人們的生活過程中,與人們自身相結合,變成了人們需要的構成部分。但是,人們的生活,又會把人們新的需要加到生活條件中去,成為社會需要的另一構成部分。所以,社會的總需要由兩部分構成,一種是生活條件舊有的社會需要,一種是人們加入到生活條件中去的新生的社會需要。
在生活過程中,無論人們的生活有什么特殊的目的、性質和方式,但當作形成需要的生活,都是當作生活能力或生命力的支出。在這里,生活條件被當作生活的吸收器,吸收了人們的生活。一定量的生活,必有一定的生活時間對象化在生活條件中。
每一個人都不能赤手空拳地生活。生活必須以生活條件為手段,并體化在生活條件中。但是,生活條件由誰來提供?在生活條件由政治統治的前提下,生活條件的提供自然當屬政治統治的當權派。當權者以行為規范的善行,向他管轄下的生活者提供了生活條件的服務;但這種服務,所提供的生活條件,又都是生活能力的維持。生活能力是創造社會需要取之不盡的源泉。所以,生活能力不僅創造了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需要,而且創造了超過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需要。當權者為人們提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就這樣增殖了,發展了。對這種發展了的社會需要,通常還總伴有對政治統治的歌功頌德。因生活能力是社會需要、權力的確立、鞏固、加強不可缺少的條件。所以,政治統治在如何占有、支配、使用生活能力上,或者說,對生活著的人的管理、控制、統治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采取了不同的統治形式;專制君主不行了,就改為立憲君主制,立憲君主不行了,就改為共和制。無論采取哪種統治形式,那要根據歷史的發展和具體條件來決定,這是政治學研究的內容之一。但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之前,政治統治下的生活者的生活狀況都沒有本質的變化,盡管是起義的領袖代替了舊君主,但厘定的規則:“怎樣服役、怎樣納稅,怎樣磕頭、怎樣頌圣”和舊君主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政治統治的當權派以監督、指揮其他生活者的生活為自己的生活,那么,他這種生活能創造社會需要么?不能。因為在政治統治下,提供給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原是生活能力所有者過去的生活所創造的,只不過是被統治者所控制、占有、支配而已。在生活過程中,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不會自行增殖,決定生活條件社會需要的生活和時間,雖是維持生活能力的一個有限的量,但這并不妨礙政治統治超過這一有限的量使用生活能力,他會要他所控制的生活者去創造更多的社會需要。
政治統治當權者當作社會需要和行為規范的擔負者,表現人們的相對需要,只能向他管轄的生活者,提供維持生活能力的行為規范,而這行為規范又只能是生活條件社會需要之表現。政治統治的當權派所能做的善行,也只能以此為限。但生活者的生活能力,在生活過程中,則會創造出一個比當權派提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更大的社會需要,并由政治統治當權的人來擔負或控制,而其他任何人的染指都是行為規范所禁止的。
政治統治把行為規范的物質形態——生活條件,當作生活過程的要素,與活的生活能力相結合來發生機能,從而又轉化為權力,強化了統治,這正是政治統治要生活能力提供的義務。
當作簡單的社會需要形成過程,生活能力創造了補償政治統治下提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但超過這一點而延長了社會需要形成過程,生活能力則創造了發展了的社會需要。
為了吃糧而種田,為了穿衣而織布,生活的特殊方面與方式,生活的特殊目的與內容,構成生活過程中個體需要的有用生活,表現為生活過程質的方面;但同一生活過程,當作社會需要形成過程,卻只表現了他的量的方面。生活總是依照它的時間尺度來測量,生活時間的不同,形成社會需要的量也會不同。
形成社會需要的時間,是社會必要的生活時間,超過社會必要的生活時間,不會形成社會需要。例如,在生活一般的生活條件下發生作用的1小時的社會必要生活時間,等于不正常生活條件在發生作用的10小時的話,那么,超過社會必要生活時間的9小時,是不會形成社會需要的。所以,如果機械化是農業上一般常用的生活手段,那么,利用原始的工具當作農業上的生活手段所費的生活時間,就一定因超過社會必要生活時間,而不能形成社會需要。
在生活條件被權力所控制的情況下,當作生活過程因素的生活條件,有沒有社會一般正常的性質,這要取決于政治權力的性質。只有所有社會成員都成為平等的生活者,成為社會的真正主人,才會使生活過程因素的生活條件,具有真正社會一般正常的性質。但是,有了社會一般正常的生活條件,而沒有正常的社會平均素質的生活能力,也會制約社會需要的形成。生活能力素質較差的生活者,他所耗費的生活時間,會超過社會必要的生活時間而影響社會需要的形成。所以,一個社會,如果能給生活者社會一般正常的生活條件,并將生活者的生活能力,提高到正常的、社會平均素質的水平,那么,生活能力就能夠以社會一般的強度來發生作用,從而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社會需要,并轉化為人們的個體需要,造福于人們的生活。
第八章 轉化為生活條件和生活能力的權力性質
生活條件和生活能力作為生活過程的因素,在生活結果社會需要的形成上,有不同的作用。在權力支配下的社會形態里,生活條件和生活能力,不過是權力轉化為生活過程的因素所采取的不同存在形態。
生活著的人們總是把新的需要,加到生活對象中去,這同時要消耗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但那被消耗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不是化為烏有,而是在生活過程中,以生活為媒介,轉移到生活結果中去,并在生活結果中保存。在這里,就有了生活者的生活,在同時間內引起的兩種不同的結果,一是生活者的新需要在生活對象中的加入,二是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在生活結果中的保存。沒有新需要在生活對象中的加入,就沒有生活條件社會需要在生活結果中的保存。所以,生活在同一時間內,不僅創造新的社會需要,而且也保存生活條件舊有的社會需要。
人們是怎樣把新的需要加到生活對象中去呢?是在具體的生活方式上。例如土地、肥料、水源和種子等,作為農民的生活對象或生活條件,于是農民就在耕地、下種、施肥、澆水的時候,加入他的生活時間,從而把新的需要附加進去。
在生活結果上,我們看不出已消耗的生活條件,因為已消耗的生活條件,已改變了它原有的形態,并把它的社會需要轉移到新的生活結果上來。
在生活條件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在生活結果中保存的生活條件舊有的社會需要,與生活者加入生活對象上的新需要成比例的變化。如果生活者加入生活對象的新需要越多,那么,在生活結果中保存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也會越多。所以,我們已知了生活條件的需要,在生活結果的保存程度,也就已知了生活者的新需要加入生活對象的程度。
社會需要存在于個體需要之中。所以,個體需要的喪失,社會需要也必將會喪失。但是,社會需要的喪失,而不致同時喪失個體需要。那是因為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被利用而喪失它原來的社會需要時,不過為要生活結果上而取得一種個體需要的形態。
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都有其獨立的形態。但這種獨立的形態是各不相同的,有些生活條件的獨立形態,在加入生活過程中,會不留一點痕跡地喪失,也只有這種喪失,才會在生活過程中有所作用,并表現在生活結果的特性上。比如,人的食物、燃料,在生活過程中因被消費而喪失了獨立的形態,但它們卻轉化為人的生命不可缺少的物質元素,構成了原生質的成分,這明顯地表現在生活結果的人本身的特性上。有些生活條件作為生活手段卻不是這樣,要使那些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有所作用,要必須保持他們的獨立形態。比如工具、機器、建筑物、容器等,只有保持它們的獨立形態,才會在生活過程中有所作用。這種生活條件,當作生活過程的要素,是用它的全部加入生活過程中的,這全部加入生活過程的生活條件,會隨它的社會需要不斷轉化為個體需要而活力下降,當沒有一點活力的時候,沒有社會需要可轉化為個體需要的時候,也就是這種生活條件或生活手段壽命的終結,比如一棟樓的使用壽命是100年,在這100年中,人們對日復一日的使用,可視為這一生活過程的反復。樓的連續使用,使它的社會需要不斷地轉化為人的個體需要,當它的需要全部轉化為個體需要時,它的獨立形態也就面目全非了,使用壽命也就到了盡頭。
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必須以人類生活為媒介。不以人類生活為媒介的生活條件,如空氣、處女地,雖可以成為人的個體需要,但不會形成社會需要。
生活條件有時是部分地加入生活過程,而全部地加入需要轉化過程。比方說,我們對某種生活條件的利用率90%,有10%在生活過程中損耗。所以,加入生活過程中的生活條件不是100%,而是生活條件的90%。但是,沒有生活條件的10%當作廢物,從生活過程中吐出,就沒有生活條件的90%加入生活過程。那10%生活條件的損耗,雖不構成生活結果的物質要素,但卻是生活條件的90%加入生活過程的必要條件,所以,那損耗的10%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和90%生活的社會需要一樣,是會全部都轉移到生活結果的社會需要中來。
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在它加入需要轉化過程中,并沒有改變它原有的社會需要量。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不是由加入的生活過程決定,而是由產生它的以前的生活過程決定。所以,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量,和它后來加入的生活過程無關。
社會需要由消耗了的物質外殼,轉化為新形成的身體,經過了一度的輪回。生活條件原是過去生活的結果,現在成為一個新生活過程的因素之一。生活者要把新需要加入生活過程,就必須以生活條件舊有的社會需要為基礎,只有在生活條件舊有的社會需要基礎上,才能加入新的生活,新的需要。
生活過程中的另一因素——生活能力,在生活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生活條件不同。生活能力在生活過程中,是一種主觀的因素。生活總是依照生活者的目的,把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轉移并保存在生活結果中。但生活能力每一瞬間的運動,都會形成追加的新的需要,這個新需要不同于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它不僅能補償生活者維持生活能力更新所消費的必要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而且還能有剩余,這個剩余的社會需要,即超過生活者維持生活能力更新所消費的必要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我們稱之為發展了的社會需要。
盡管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是生活能力創造的,但權力一旦控制、支配了生活能力,生活能力就只不過是權力轉化為生活過程因素的存在形態。轉化為生活能力的權力部分,在生活過程中,能讓生活者的生活能力最大限度地被使用,從而創造出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創造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取決于生活能力的支出程度。所以,轉化為生活能力的權利部分,是可變權力部分。生活條件在生活過程中,和生活能力一樣,也不過是權力轉化為生活過程因素的存在形態,但轉化為生活條件的權力部分,不會變化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到生活結果的轉移,是當作不變權力部分而與可變權力部分相區別。
在生活過程中,當作不變權力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到生活結果的轉移,雖不會變動它的社會需要量,但那未加入生活過程,在生活過程之外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量卻可以變動。比如,某種生活條件在社會緊缺的場合,就比過剩的場合代表較多的社會需要。這是因為一切生活條件社會需要都要依照現存條件下的一般生活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生活條件社會需要的變動與生活條件當作不變權利而發生機能的過程毫無關系。
轉化為生活條件的權力部分——不變權力,和轉化為生活能力的權利力部分——可變權力,是生活過程中二因素的權力性質。
第九章 生活者必要生活的超過
生活者在他生活過程的一個階段內,只創造等于他維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在這期間的生活,我們稱之為必要生活。但是,生活者會超過他必要生活的界限而繼續生活下去,并有發展了的社會需要被創造出來。現在我們來考察生活者必要生活的超過。
我們已經知道,不變權力的社會需要,會轉移到生活結果中來。在生活過程中創造的新的社會需要,那是由生活者創造的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與發展了的社會需要之和構成,而不包括不變權力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
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完全是可變權力部分,發生社會需要變動的結果。但是,可變權力部分維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也是一個已知的量,把它當作可變量,似乎是背理的,之所以把它當作可變量,是因為這個量將為活的生活能力所代替,不變靜止的量,將為可變流動的量所代替。
發展了的社會需要,作為維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條件社會需要的一個追加量,絕不是生活條件社會需要的自行增殖。要對社會需要的創造和變化作純粹的考察,生活條件當作不變權力的物質形態,不過是給創造社會需要的生活能力以物質,這種物質吸收了生活過程中的生活量。生活能力,是人身有機體的自然物質的運動。生活條件的物質形態對生活能力這種自然物質運動的吸收,就是對生活量的吸收,使生活能力這種自然物質的運動當作社會需要,在生活條件的物質形態里面固定下來。在生活條件的物質形態里面首先固定下來的,是維持生活能力更新所必要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生活者在這一階段內的生活,是必要生活,這種生活時間,稱之為必要生活時間。這必要生活時間,只是生活者生活時間的一部分,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界限的生活,稱之為發展了的生活,這種生活所經過的時間是發展了的生活時間。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只是發展了生活時間的凝結。
因為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由必要生活時間的超過部分決定,必要生活時間決定了可變權力部分維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所以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決定了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的比例量——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因為形成社會需要的,是生活的特別性質還原為人類生活共同性質的人類生活一般。所以,發展了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也等于發展了的生活對必要生活的比例,這兩個比例,雖然形態不同,但表示了同一的關系,可以指示出生活者的生活狀況。例如,生活者的必要生活時間為4小時,發展了的生活時間也為4小時,這就是說,生活者在8小時生活過程中,屬于生活者自己的生活時間是4小時,而其余4小時的生活時間創造了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所以,發展了的生活對必要生活的比例量 ,可視為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為100%。這就表示了生活者的生活能力由權力所受到的超過必要生活的程度,即生活者由權力所受的支配程度。
無論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是多少,由社會必要生活時間凝結的發展了社會需要,在社會權力政治統治性的生活形態里,總是由政治統治所占有、支配;在社會權力非政治統治性的社會形態里,這種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是歸全民所有的。生活者創造的發展了的社會需要,誠然也有每一生活者的份額,但要取得這一份額,那還是要依從于表現生活條件社會需要的行為規范,依從于轉化為生活條件的社會權力。
上面簡述了作者作為根據的對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程度的理解方法,這個方法是很簡單的,只要已知可變權力與發展了的社會需要這二者,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量也就出來了。
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總是要由發展了的行為規范來標定或表現。所以,我們只要已知發展了的行為規范,也可間接地知其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知其發展了的行為規范是不難的,因為它是社會公開的,并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曉得的東西。可變權力作為轉化為生活能力的權力部分,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也要由行為規范來標定或表現。所以,我們只要已知了代表原來維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條件的行為規范,也可以間接地知其可變權力。
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是客觀存在的,但對這個比例的精確標定,還是遠比自然現象的測量復雜的多。社會測量的客體在屬性、特性上的內容是復雜的。但至關重要的是測量法則的確定,測量法則不同,對同一現象,就會得出不同的測量結果。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是恰當的一種社會測量法則,有可能準確、客觀的標定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的程度。
生活由生活時間測量,生活時間又總是體化在生活結果上,也就是說,生活結果是生活時間的體化物。我們已經知道,不變權力的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當作生活結果的部分,是以前生活時間的體化物;可變權力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當作生活結果的一部分,也是一個已知量,從而也是以前生活時間的體化物。在生活過程依次出現的時間所體化的生活結果的各部分,好像都是以前已存在的,在同一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好像是生活者憑空造出來的。實際上,生活當作有目的的活動,總是把生活條件從死態中喚醒,使凝固在生活條件中的生活時間,將為流動的生活時間所代替,使生活條件中死態的生活,將為活的生活所代替。在這個代替過程中,因生活能力的不斷支出,可變權力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才有了一個追加的量——發展了的社會需要。
我們把生活結果,當作依次出現的生活時間完成過程,體化在不變權力生活條件中的生活時間,已自行轉化到生活結果中來了。如果說1小時會比半小時利用更多的生活條件,那么,就等于說,1小時會比半小時把更多的不變權力生活條件中的生活時間,轉移到生活結果里面去。從生活結果中,將轉移過來的不變權力生活條件的生活時間部分除去,剩下來的是生活者絕對生活時間部分。這部分生活時間,是生活者創造一個新需要的過程。這個過程依次出現的時間又有兩部分,一部分時間用來創造補償可變權力維持生活能力生活條件的社會需要,另一部分時間用來創造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在這里,如果把用來創造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的時間增加,那么,發展了的社會需要對可變權力的比例,就會有較好的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但是生活者過得是過度超過必要生活的生活。生活者期待可變權力生活條件的改善,但那又不是生活者完全自主的,所以,沮喪、焦慮和憤怒,常是一些人情緒上難消的反應;而另外一些人,更多的是當權的人們,卻是笑瞇瞇的。
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的實體,當作社會發展、進步、文明的程度,是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的生活。生活者必要生活的時間和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的時間之總和,形成生活者的生活時間。但生活者超過必要生活的時間,當凝結為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時,就已經不是生活者直接支配了。在權力取得對生活能力使用權的地方,就是如此。
第十章 必要生活時間
一、維持生活能力和必要生活時間的界限
每日的24小時,是每日生活時間的絕對限界,但是,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則是相對的,是一個限界極有伸縮性的時間。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有多長,是可以決定的,但就其自身說又是不定的。如果維持一日的生活能力只須6小時的必要生活時間,也就是說,6小時的工作,吃飯,睡覺和休閑的時間,可維持一日24小時的生活能力的話。那么,他的生活時間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時的了。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是不能知道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部分是多長的。
假設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是6小時。但超過這6小時,可以有7小時、9小時、12小時的必要生活時間,超過那6小時的1小時、3小時、6小時,就是延長了的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因為6小時是維持生活必要生活時間的一個定量,而延長了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則是一個變量,變量對定量的生活時間形成了一個比例,所以,是可以計算的,比如,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定量6小時,變量延長1小時,就有1對6的比,(1/6);延長了3小時,既有3對6的比,(3/6);延長6小時,就有6對6的比,(6/6)。延長了的必要生活時間當作可變量,是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變化的條件。延長了的必要生活時間的可變量對定量必要生活時間之比,規定了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就上述三個不同的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說,發展了的社會需要率是16.67%,50%、100%。但這我們還是不能確定維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有多長。因為發展了社會需要率100%,6/6是100%,8/8也是100%。所以,這個新發展了社會需要率,只指示了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構成部分(必要生活和發展了的生活)并不指示每個部分有多大。
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有定量和可變量之分。定量是由不斷再補充生活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時間決定,但其總量,會隨延長了的維持生活能力的可變必要生活時間而變。
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不是固定的量,但又只能在一定限界內發生變動。假如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當只作為一個定量不斷補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時間時,這就是一個最低限的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但在權力支配生活能力的情況下,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是不會縮短到這個最低限的。如果縮短到這個最低限,那么,因沒有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而沒有發展了的生活和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政治統治性權力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但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不能超出一個最高限界。比如,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的定量8小時,延長為10小時、12小時或16小時不等,但這個延長只能在生活能力物理和社會的限界內延長,這就是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延長的最高限界。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的最低限,是每一個生活者維持他自己的生活所必需有的。在沒有必要生活時間延長的情況下,解決了生活能力的不斷更新。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對每一生活者來說,是經常有的事,但延長部分的生活能力支出,是應該能夠得到補充。比如,勞動時間,要由不勞動的時間來補充、不睡覺的時間要由睡覺的時間來補充,吃飯的時間,要有不吃飯的時間來補充。只有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而沒有必要生活時間的補充,這是對生活能力的損害,是對正常生活的破壞,是對社會的危害,必然要受到生活能力物理上的和社會道德上的最高限界的限制。
對生活能力具有支配、使用權的當權派,他在一日之內,只要對人們生活能力的使用屬于他了,他就有權使人們在一日之內如何生活。但哪部分是人們維持生活能力上必要生活時間呢?這要取決于生活能力的支配,使用者如何變通。大小官員,都是人格化的權力,他們的靈魂,便是權力的靈魂。而權力的生命在于吸收人們的生活能力,對人們生活的必要生活時間吸收的越多,就越有生命力。人們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即是當權派支配使用生活能力的時間。如果人們對自己可用的時間,全然由自己來支配,那么,當權派定會怒發沖冠的,說人們造反,犯上作亂,大逆不道等等;但這已經鎮服不了現在的人們了,人們會說:我們被你們支配、使用的生活能力,所創造的社會需要,比維持我們生活能力的個體需要大的多。這件事情,在你們看來是權力創造了發展了社會需要,是你們的政績,但在你們看來,這是我們生活能力的過度支出。當我們一日生活能力的使用權是屬于你們的而不屬于我們的時,你們只要延長維持我們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就能夠生出歸你們所支配的發展了的社會需要。你們在我們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上得到的權力,正是我們在生活實體上的損害。你們對我們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由8小時還可以延長8小時。但在這生活能力被使用16小時的地方,卻只補充了我們維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的8小時的需要,另8小時所創造的社會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是完全被你們控制了、占有了,難道不顯失公平嗎?所以,我們主張限制你們對我們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的延長,使其不超過一定的標準量,要求一個能表現我們必要生活時間所決定的需要。但你們又總是主張你們權力的權利,盡可能把我們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延長,只要有可能,就想從維持我們生活能力的8小時必要生活時間里,弄出幾個8小時來,使你們控制、支配更多的發展了的生活,更多的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更大的權力。但是,四肢經受折磨的我們明白,這都是我們生活能力的過度支出。
現在我們明白了,腐敗政治統治的當權派,對人們生活能力現實的使用,表現為延長維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時間,以維持人們較長生活時間補償不來的生活能力。現在是人們生活能力所創造的發展了的生活,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是全然被政治統治的當權派支配了,并認為是他們無可非議的權力;但人們也會主張自己的權力,要求他們對人們生活能力的使用,不超過一定的標準。在這里,當權派的權力,與人民群眾主張的權力相爭了,這兩個相互排斥而又被認為都正確的權力的二律背反,正是政治統治的當權派和人民群眾內在矛盾的反映。所以,在權力政治統治性尚存的人類社會形態里,定會發生爭取維護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時間標準化的斗爭,定會發生限制生活能力使用時間的斗爭。斗爭的一方是需要表現形態上的,以權力為目的的當權派;一方是相對需要形態上的,以個體需要的滿足為目的的人民群眾。
二、 以權力為目的當權派的貪欲
發展了的生活不是權力創造的。但是,以權力為目的地當權派,卻對發展了的生活有極大的貪欲。
在政治統治性權力對生活條件有獨占支配權的社會里,人們總是要超過維持自己必要的生活時間而生活著,這種生活的前提,是權力的強迫。這種公然的形態,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
在人類社會初期,雖也存在社會權力,但不存在政治性的社會權力,所以,也不存在權力對生活條件的獨占性支配,占優勢的是人們個體需要的滿足;人們對發展了的生活的欲望,為一個極有限的發展了的生活范圍所限制。這是因為人們的生活極為落后,人們只能聯合在一起協力共同生活,才能防御猶如野獸之類各方面的侵害,以維持人們的個體需要。即便是生活有了一些發展,粗糙的石器,經過了比較細致的加工,發明了弓箭、陶器,并有了畜牧業和農業,但這發展了的生活,在氏族、部落的范圍內,也要歸大家共享。共同生活,各盡所能,有能無能地位平等,各需所需,多少不計,那時,按勞取酬、相互需要的計較不是占優勢的理念,而唯一占優勢的理念是個體需要的維持,任何人想獨占享受發展了的生活都是不可能的,因為發展了的生活,還是不夠發展。那個時代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部落酋長雖是人們生活的領袖,但那也是如同領頭的羊,在生活上和大家一樣,沒有任何特殊。但是,當發展了的生活一旦有了相對充分的發展,生活條件就只不過是權力轉化為生活過程中的因素所采取的一種形態了。這時,公職人員產生就成為政治了,公職人員不再是公仆,而是政治統治性的官吏。政治統治性的權力能夠強迫人們過度超過必要生活時間而痛苦的生活,但是權力支配下的生活者這時又離不開權力,還指望當權派對他們的生活條件有所改善和保障。個體需要的直接滿足,一旦卷入生活方式由政治性權力支配的社會,那就會有奴隸制、封建農奴制等公開的野蠻虐待,就會有近代社會過度超過必要生活的文明的虐待。越是每一件事都成為斤斤計較的相互需要,成為社會的利害關系,權力支配下的生活者就越是悲慘,而政治統治的當權派就越是腐敗。
發展了的生活和需要,當作人們個體需要之外的剩余,在鄰近的部落、民族和不同的人之間,會發生相互需要的交往。但是,這相互需要交往上的利益獲得,在原始社會后期,氏族酋長和軍事首領們,那是會自然地習慣于當作私有物來支配。這是私有制發生的最初形態,也是社會腐敗發生的最初形態,所以,也是原始社會瓦解過程的第一步。私有制產生后,首先是公職人員滋生了占有人們發展了的生活和需要的強烈欲望,并憑借社會權力,將可恥的欲望變為可恥的行為。這樣,社會內部必然發生貧富的兩級分化,富的首先是當權的公職人員;貧的自然是下層無職無權的老百姓,當權派和勾結當權派的各種勢力,殘酷剝削、壓迫人民群眾,于是階級產生了。
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階級社會,是奴隸占有制社會。在這個社會里,存在著兩個對立的階級——奴隸主和奴隸。奴隸主是當權派,奴隸是奴隸主政治統治權力支配下的生活者。奴隸主作為壓迫者,不但占有了一切生活條件,而且也占有了奴隸本身,將奴隸不但不當人,還不及牛馬,可以隨便打罵,買賣或殺死。這就完全改變了先前原始公社的社會,但這又是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然階段。社會在發展,而社會的殘酷和腐敗也在發展著。
在原始公社的社會發展階段上,人們的生活在本質上是共同的生活。生活條件直接歸大家所有。生活的共同性在一定范圍內得到實現的,是個體需要在公社內部的直接分配。在這個基礎上的生活,不可能越出生活者的自我支配的范圍,不可能經常產生鬼怪般的社會異己力量。但當相互需要的交往,侵入了人們的生活過程,并占有了優勢時,就破壞了人們生活的共同性。人們不僅要創造為自己的個體需要,而且要創造為別人的個體需要,社會的個體需要。人們必須由相互需要的交往,把自己讓渡出去,成為別人當作個體需要來使用的人。當人們一旦把自己讓渡出去,他就已經不知道自己的結局將會怎么樣了。當行為規范以及隨行為規范而來的政治統治性權力,支配人們生活的時候,人們的交往過程就變得更加錯綜復雜了,人們的生活結果就變得更加不確定了。首先人們喪失了對自己全部生活的支配權,而對這種全部生活的支配權,政治統治的當權派們也沒有完全得到,因為當權派們對人們生活的支配,不得不對抗下層生活者爭取支配自我生活的解放斗爭,不得不接受這生活內在規律必然性的調整。這樣,在還沒有誰能支配人們的全部生活的時候,人們的生活就常由偶然性來擺布了。
但是,偶然性和必然性又是相互依存。生活越是受偶然性的擺布,越是越出人們支配的范圍,它所固有的內在規律就越是在偶然性中,以自然的必然而起作用。在自發力量政治危機風暴的偶然性中起作用的,正是生活內在規律的自然的必然性。生活的內在規律,作為尚待研究和認識的力量,存在于人們的現實生活中,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發展,歸根結底都受這一規律的支配。
生活由生活者自己來支配,這是生活的基本內在規律。這一規律,在不同社會形態里起著作用,調整著社會的全部生活,但這種調整歷來是一種不自覺的盲目調整,使生活的內在規律只能在逆境中前進。于是人類已經歷了這樣的現實:在政治權力支配人們生活的地方,少數人把多數人變為奴隸。奴隸制在古代世界的出現,從此以后,奴隸的存在就始終伴隨著剝削階級統治的不同時代,只是由公開的奴隸制,變為隱蔽的奴隸制。奴隸社會是奴隸制、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也是一種奴隸制。腐敗的政治統治,對發展了的生活和需要的個人占有欲,使社會生活的發展,必然在經常的矛盾中進行。當生活的發展,對上層當權派是好事時,而對下層的人民群眾則是壞事。生活發展了,當權派們和與當權派相勾結的各種勢力,卻享有了分贓的條件,車子、房子、票子、美貌女子,是唯恐占而不多的,而下層的大多數人期待富的結果,竟是自己的皮被不斷刮。很顯然,這是把更多的權力賦予了當權派系,把更多的義務推給了人民群眾。權力和義務這兩者之間,竟這樣區別著、對立著。這里有對于當權派來說的好事,和對于人民群眾來說的壞事,但習慣性的偽善,把一切壞事都粉飾好了。當權派把自己與整個社會等同起來了。凡是對當權派是好的,似乎對整個社會也是好的,支配者支配被支配者,似乎完全是為了被支配者。當權派自詡著,同時盯視著對他有魅力的發展了的生活。
自從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腐敗政治統治當權派為占有發展了的生活和需要而實施的政治統治,使人民群眾對于自己的創造物——發展了的生活,不僅失去了控制和支配,反而受制于發展了的生活。然而,生活的內在規律是勢不可擋的,無論什么大的力量都將壓抑不住,總有一天,人民群眾將沖決一切束縛他們的羅網,走向自己支配自己生活的道路。一切政治統治的當權派的腐敗,都將被他們清除掉,取而代之的是人們的公仆。社會就將在高級形式上復活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這種復活是遲早的事,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必然,當作未來的實現問題,以成其人類生活的崇高理想。
附錄:關于政治統治性權力的消亡
不管社會組織怎樣,社會只要存在政治統治性的權力,就不會有非政治性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生活;只有政治統治性權力的消亡,人們才能獲得非政治統治性生活上的真正的平等、民主和自由解放。
政治統治性權力不是人類社會一開始就有的,當然也不會永遠存在下去。政治統治的當權派隨權力政治性的消亡,也自然因失去存在的條件而被解除資格,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政治統治性權力的消亡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完全徹底廢除那產生政治統治性權力的政治國家的社會關系。但因政治國家的社會關系存在、發展長期性的基礎,決定了廢除政治國家的社會關系,絕不是一朝一夕能辦到的,必須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勝利的人們,為了不失去已打下的江山,維持自己的統治,又總是采取一定的形式,組成政治統治權力的國家政權機關,那最高統治權力的形式,無論是一個人,還是集體化的國家機關,權力的社會職能,都明顯地具有政治性質,而不是簡單的管理職能上的、維護社會利益的性質。在政治國家的社會關系沒有廢除之前,政治統治性權力的存在是自然的必然,并且在反對舊勢力、促進社會發展上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看政治統治性權力存在的必要性,只是不容忍這種權力的存在,這是十分錯誤的觀念,只能有利舊勢力而阻礙社會進步。只有用人民的政治性權力,才能消滅壓迫人民的政治統治性權力,只有消滅壓迫人民的政治統治性權力,才能消滅權力的政治統治性。
我們反對阻礙人類解放的以權力為目的的政治統治性權力的存在,但是,我們一定要珍惜當作人類解放手段的政治統治性權力的存在。作為國家政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明顯的政治性,在于人民當家作主的話,這種國家最高權力的形式,便是廢除政治國家社會關系,變政治統治性為簡單的管理職能的性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就是適合該國國情的正確的治理形式,就是人們獲得自由、平等、民主的需要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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