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善后”舉措竟然更加變態
公眾在議論富士康“11連跳”時,大多把矛頭指向富士康管理因素,極其頻繁的加班,極其緊系的人際關系,員工情緒缺乏交流、釋放的時間和渠道,才會導致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的員工走上絕路。為此,僅此都期待“11連跳”后的富士康能采取更為人性化的“善后”舉措,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局面。
然而,令人難以致信的是,富士康“善后”舉措竟然是更加變態的規定。
就在富士康“11連跳”發生后的幾個小時,深圳富士康公司通過其內部通訊郵件Notes發布了題為“關于組織集團員工對《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進行簽名確認事宜”的郵件,有員工將其解讀為,今后員工再發生諸如跳樓自殺等事件,富士康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有媒體報道說,在這封名為《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里,先是表示若是員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困惑、煩惱、委屈等,可撥打集團內部的“員工關愛電話”及其他內部投訴電話等。接著,話鋒一轉,請員工“務必理解”,“基于國家法律、集團制度和人道關懷之原則,集團對員工意外事件的處理均依法依規進行,對員工意外事件(含自殺、自殘等),公司將不支付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賠付項目,但定會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進行依法補償,并進行合理撫恤工作。”“同意公司基于保護本人或他人健康的目的,在本人身體或精神出現異常情況下,將本人送醫治療。”在這封信件的最后,要求員工簽署知情同意書。
該郵件在富士康內部員工中引發軒然大波,并遭到強烈質疑。有員工將該郵件的頁面掃描并上傳到國內部分網站上。富士康多名內部員工向記者確認,他們的確收到了上述“自殺切結書”,有員工表示拒絕簽署,更有員工將該制度斥為“變態制度”。據了解,此前,為了防止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加班時間過長等,富士康曾要求員工簽署“自愿加班切結書”。(“切結書”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用語,類似于“協議書”,一旦簽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此看來,“11連跳”后的富士康,對于各方壓力反應,首先是徹底撇清自己的責任,讓以后跳樓的員工“死得其所”,并自我賦予將問題員工送進精神病院的權利。
在這種情形下,不用諱言,富士康的“連跳”勢頭依然很強大,出于社會的道義和對生命的尊重,強烈呼吁當地政府立即介入,以強有力的手段,遏制富士康繼續上演“富死坑”人間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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