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的標題是《外企注冊資本三千萬元可冠名“中國”》,說的是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而將原先的需要注冊資本5000萬元才能冠名“中國”的規定降低2000萬元,正是其中的一個“政策亮點”。這樣的“政策亮點”著實讓我們不能不產生一些有關“廉價賣國(名)”的特別怪異的感覺。
在筆者們想來,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需要用注冊資本的雄厚實力來享用“中國”冠名,這恐怕不能不讓外商和世界上其他國家人認為我們中國的政府部門有些“認錢不認人”甚至“唯利是圖”或者“嫌貧愛富”。同時我們自己也搞不懂“中國”這個名稱和外企的注冊資本多少究竟有多大的內在聯系,為什么自家國名的價值非要通過人家冠名的價格來體現呢?更何況莫名其妙地又貶值了2000萬元!不僅如此,在國家工商總局用“中國”開了5000萬元到3000萬元的頭以后,不知下邊的省級市級縣級工商局又可不可以把例如“北京”出價1000萬元“海淀”出價500萬元?未免也太搞笑了,未免也太讓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級工商部門都要從錢眼里來了解和審視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圖形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企業名稱雖然與商標有一定區別,但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居然可以把“中國”拿來戴在頭上,恐怕也不見得合適。把自己的國家名稱也拿來作為吸引外商投資的籌碼,未免也太輕賤這國名了些。這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說不定到“中國”慢慢貶值到注冊資本1萬元的時候,或許就該讓外商投資企業的老板在死后可以覆蓋五星紅旗甚至為他們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降半旗了吧。
難道在國家工商總局的心目中,“中國”二字真的是可以賣錢而且越賣越賤價么?假使如富士康之流的外企資本家想要冠名“中共”,不知國家工商總局又會開出一個啥樣的價碼?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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