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有人將文化大革命視為大動亂大浩劫,并將其發生的原因歸結為“人治”,因此針對性地提出要健全法律,實行“法治”。于是,我們的全國人大一面呼著“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口號,一面拜歐美國家為祖宗,依葫蘆畫瓢,立了一部又一部的法,整日忙了個不亦樂乎,幻想著依靠這幾根救命稻草國家就能實現一勞永逸,安享太平?! ?/p>
但是,我們知道,從絕對意義上講,“法”是無論如何也治不了“人”的,只有“人”才能治得了“人”!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法律本是一堆機械的條文,離開了人,不過一紙空文而已,說白了法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一個死的東西怎么治得了活的人呢?
制定法律的是人,使用法律的也是人,使用法律、制定法律的是什么人,這法律也必然代表什么人的利益!因為人是有階級區分的,所以法律也是有其階級屬性的?! ?/p>
首先,我們從法律的制定方面做一下分析:
比如說封建社會的法律,因為它是由封建專制機構制定的,所以它的法律和禮儀制度就集中體現了封建等級特權思想,盡管中國古代也有“王子犯罪與庶民同罪”的提法,而且也有幾個口碑不錯、剛正不阿的清官,如包文正、海瑞、于成龍等。但是從曹操的“割發代首”事件就可以看出封建社會法律的欺騙性!包公、海瑞等的青天大老爺形象只可能演繹和生動于老百姓的戲文當中,在現實生活中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它所折射出的只是老百姓一廂情愿的良好心愿,或者說它只是老百姓一種心理上的安慰和寄托而已!歷史上那位真實的包文正,我想即使他再膽大,也絕對不會糊涂到整天拿著三把鍘刀到處去亂捅馬蜂窩的地步,特別是其中有兩把鍘刀是竟然是專門針對王公大臣及皇子王孫的,僅憑這這一點,我們就明白那是唬人的,或者說是用來給自己裝點門面的!
同樣,在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者當然是資產階級及其代表,由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站在資產階級立場上,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確認資本家榨取工人剩余勞動價值的合法性,維護其對無產階級的反動統治!
而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無產階級翻身做了主人,由無產階級制定的法律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剝削,否定了封建等級特權,從而最大限度地彰顯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思想?! ?/p>
其次,我們再從法律的使用和執行方面剖析一番:
關于法律的使用問題,我雖然不是一個法律學者,但是我知道法律只是機械死板的書面條文,在法律的使用方面,執法人常常擁有非常大的主動性和隨意性,如果使用法律的人缺乏公平正義的道德約束,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p>
據我個人的觀察和了解,與過去比較,我國現在的法律條文不可謂不多,不可謂不細,但是常常會出現一些漏網之魚,而且為數還不在少數。比如 “李莊”們就是一幫專門利用法律漏洞來“撈人” 的職業高手,當“李莊”在重慶向北京的同行打電話介紹“每撈一個150萬”行情時,不知怎的,我就聯想到網上曾經流傳過的一張圖片:一位拾荒者發現目標后用BB機傳呼同伴時臉上充滿著與李莊同樣的驚喜?! ?/p>
據悉香港以前有個黑老大叫“張子強”的,以綁架和搶劫為職業,做了許多驚天大案,雖然屢屢被抓,但是常常因為證據不足也屢屢被放。我們常常能夠在影視上看到香港庭審的場面,有經驗的律師常常能夠巧舌如簧,使罪犯逃脫罪責,而明明無辜的好人卻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有口莫辯,鋃鐺入獄,每逢看到此情此景,總讓人恨的牙根癢癢?! ?/p>
再比如我們大陸,這些年今天出臺一部這個法,明天又出臺一部那個法,法律條文多得可以辦一個大型圖書館了,但我們的社會秩序卻似乎越來越亂,大案要案直線上升,治安狀況混亂不堪,特別是對政府部門或政府官員的犯罪幾乎沒有什么有效的控制措施。
前一段時間有個打工仔許霆在取錢的時候,因為銀行的取錢機出了問題,結果在取錢機的誘導下,他成功提取了17多萬元。他的這個舉動,因為沒有盜竊的預謀和動機,應該屬于惡意提款,但我們國家那么多的法律條文竟然至今還沒有對惡意提款的行為作出具體解釋,既然法無明文,就不應該亂套別的法律概念,可是我們的法官們大概因為許霆僅僅是個普通打工仔而對方又是財大氣粗的大銀行的緣故吧,非要判他個無期!
再看看那些大肆侵吞國有資產的官員們,他們貪污的公款動則百萬千萬,甚至超過億元,如陳紹基、孫善武、葉樹養、黃瑤等,皆涉嫌巨額受賄,比許霆的17萬不知道要多多少倍,那么他們應該判是多少年呢?據我們對往昔貪官案情的了解,陳希同是16年,陳良宇是18年,基本少有無期與死刑的。而且貪官們在獄中的生活與普通囚犯是有著天壤之別的!據說,他們有帶衛生間的單間牢房,可以看報紙,看內容受限的電視,還可讀書、寫材料,牢房配有寫字臺和洗衣機,可以仍穿筆挺的西裝而不穿囚服!甚至海南省臨高縣有兩名領導干部,因犯貪污、受賄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鐵飯碗”,工資照領,而當地紀委竟聲稱優待犯罪官員是人性化處理!
可見法律的尺度在法律丈量者的手里是有很大的伸縮性的,法官在判案過程當中可以人為地將“誤差”拉到讓人難以想象的地步,對待犯罪的官員和普通人員,他們分明在使用著兩把不同的尺子!
最近一段時間,屢屢不斷出現并不斷升級的警民沖突,更為此提供了一個有力的佐證:
2009年11月13日,成都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的唐福珍高估了現場官員的人性,以及為政能力,為抵抗政府暴力拆遷而自焚于自家樓頂,然而她的行為卻被成都官方認定為暴力抗法?! ?/p>
今年1月12日下午,在貴州安順市關嶺縣坡貢鎮,兩位農民明明被警察惡意開槍打死,警方卻先發制人,惡人先告狀,一口咬定兩農民是襲警奪槍,但是在新聞發布會上因為不能自圓其說,在記者輪番“轟炸”下只好灰溜溜收場?! ?/p>
今年1月7日,江蘇邳州市河灣村,200多名男子手持棍棒、砍刀,欲強行征用該村耕地,與前來護地的百余村民發生沖突,農民李冬冬被打死,當地政府曾動用防暴警察搶尸,后來在中央領導的親自過問下,才被賠付了50萬,但卻沒有傳來哪怕是一個有關搶尸的警察以及支使警察搶尸的“大員”被追究的消息!
今年1月19日,廣東清遠市陽山縣村民與警方發生沖突,警方兩輛車被村民所投擲的燃燒彈燒毀。此次事件仍然存在著兩個版本:據陽山縣政府23日通報,警方接到村民家中藏有違禁物品的舉報,在對其進行檢查過程中,遭遇村民反抗,因此將“1·19”事件定性為妨礙執行公務;村民們則稱,縣政府和警察想要強拆房屋,他們為了抗拒強拆,被迫自制汽油燃燒彈上房護家,而警察卻打著檢查違禁品的名義去強行搜查,結果發生嚴重沖突,導致多輛警車被砸(今年1月12日發生在廣西桂林荔浦縣的馬嶺事件與此類似,不再另行分析)?! ?/p>
面對上面的事件,我們的法律精英們大可以站著說話腰不疼地指責那些愚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他們能真正過上一回普通老百姓的日子,大概就會明白老百姓是不愛打官司的,特別是當他們面對的是強權勢力時,他們一般也是打不贏官司的!在血的代價還沒有付出之前,誰來保護唐福珍、李冬冬、楊佳、鄧玉嬌們的權益呢?那些老上訪戶為什么會被“千里追訪”?為什么會被關進精神病院?為什么被控制人身自由、甚至于還遭遇到被強奸的命運?我們的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對那些打著政府旗號的野蠻執法者和強奸民意的官員來說,法律是沒有多少約束力的,在他們看來,他們就代表政府,代表王法!一個普通百姓,當你所面對的是比較強勢的一方時,再多的法律也保護不了你,你仿佛永遠站在法律的保護之外,動則就被他們斥為刁民(在權貴的心目中,老百姓一般被分為“順民”與“刁民”兩大類),而且給你扣上一頂暴力抗法、法盲、心理變態、仇富、黑惡勢力、閑雜人員、社會渣滓等帽子,其整人手段之高、懲處手段之狠,常常令世人驚嘆?! ?/p>
比如在前幾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當地的警察去某村辦案,大概是他們的執法有失公允,所以就名不正、言不順、氣不正的緣故吧,就被廣大村民群起而攻之,他們只好草草收場,鎩羽而歸。但當全國掀起“打黑掃惡”100天行動時(可能是配合國家的重大行動,如六十年慶典、平安奧運、香港回歸什么的),那些丟了面子的官員們覺得出氣報仇的日子來臨了,因此他們就因勢利導,使出渾水摸魚之絕招和四兩撥千斤的太極手,把那些曾經欺負過他們的村民全列入了黑惡勢力范圍,于是十幾輛警車警笛長鳴、警燈閃爍,帶上荷槍實彈、全副武裝的110,浩浩蕩蕩,殺氣騰騰開進村子,村里的泥腿子們哪里見過這樣的陣勢,一個個唯有哭爹叫娘,乖乖繳械投降,做了階下囚?! ?/p>
因此上筆者認為,所謂的法律只是統治階級愚弄和統治勞動人民的工具而已,從內心來說,我是不喜歡也不提倡“法治”的?! ?/p>
在毛澤東時代,一位公安部長曾說過一段讓人民無限感動的話:“我看,以后公安部的地位要把它降到一個普通勤務員(的標準),現在講的勤務員實際上權力還是很大,要當真正的勤務員,什么人都可以領導、指揮,權力很小,象芝麻大那么一點。這個權力的大小問題,我和羅瑞卿曾經爭論過,我說公安部的權力太大了,羅瑞卿說這是中央賦于我們的,在中央開會(我們)兩個人爭起來。“羅長子”這個人手太長,所有權都交給他,他還不夠。我沒有能力,辦不了那么多事情,權力不要那么大,老百姓可以管我們,只要是高舉毛澤東思想紅旗的,什么人都可以管我們。公安部能不能徹底變,要權力很小,工作很多……”
基于這樣的認識,毛澤東時代的公檢法都被砸了個稀巴爛,然而奇怪的是:那時候雖然公檢法被砸爛,而且沒有現在這么多的法律條文,但卻沒有現在這么多的犯罪,更沒有現在這么多利用法律漏洞來逃脫罪責的犯罪!
毛澤東時代的人對于是非善惡、罪與非罪都有著非常明確的認識,不像現在的人(包括一些黨的高級干部和精英知識分子),連起碼的“八榮八恥”都分辨不清了!所以相比較“法治”,我還是喜歡“人治”——由人民自己來治理自己!只要我們能夠擁有一個英明的領袖,只要這個領袖能把我們這些草根階層視作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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