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網友主張:李莊唆使龔剛模和其他人提供假證詞,并參與制造假證詞,但是龔剛模案尚未開庭審理,這些假證詞并未造成危害,因此李莊無罪。
一些法學專家和律師,也用類似的說法為李莊辯解。本網友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是混淆了“無罪”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部分網友混淆了二者的區別,是屬于不了解情況。法學專家和律師混淆二者區別,則只能認為是有意的了。
無罪當然就是根本沒有犯罪行為,而犯罪就是采取了實際的犯罪行為。
但是,即使采取了犯罪行為,也不一定就會直接導致罪犯希望發生的結果真正出現,這是因為,還存在著罪犯無法預料的很多客觀因素和突然的變化。
例如,甲想謀害乙,采用的方法是往乙的食品里投毒。
但是,乙由于某種原因,碰巧沒有吃有毒的食品,結果沒有被毒死。
后來乙發現食品有毒而報案,公安機關經過調查發現甲有謀害乙的動機,并證實是甲投的毒,那么甲是否算犯罪呢?
按照上面的說法,甲雖然投毒了,但是乙并沒有吃有毒的食品,甲沒有達到目的,因此甲無罪,這是錯誤的說法。
甲有犯罪動機,也有投毒的犯罪行為,至于沒有造成乙被毒死的事實,那是由于出現了甲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在法律上,甲的這種情況稱為“犯罪未遂”,通俗地說,就是犯罪沒有達到目的。如果乙被毒死了,那就是“犯罪已遂”。
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是否已遂,既不影響罪名的確定,也不影響罪行性質的確定,只影響量刑的程度。
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犯罪行為,未遂由于沒有造成實際后果,量刑會比已遂要低,某些特殊情況下確實可以“免于刑事責任”,但絕對不意味著無罪。
李莊唆使龔剛模翻供和提供假證詞,還出一百萬元收買警察和其他人提供假證詞,這些都是制造偽證的犯罪行為。
由于龔剛模的檢舉,這些犯罪行為在龔剛模案正式庭審之前被發現了,于是李莊制造的這些假證詞并未起到他所希望的作用。
但是,這只是犯罪未遂,并不是無罪。律師犯偽證罪,如果已遂,按照法律規定是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由于李莊的情況屬于犯罪未遂,重慶法院予以輕判,最終判處兩年半。
這個刑期剛好低于律師偽證罪已遂的最低刑期三年,本網友認為是比較合適的,不算重判。
順便說一下:除了已遂和未遂之外,還有兩種情況,就是犯罪預備和犯罪終止。
所謂“犯罪預備”,是指犯罪行為尚未實施,還處于預備狀態。
例如,甲想毒害乙,買了毒藥,但是還沒有投毒,這就屬于犯罪預備的狀態。
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罪犯自己決定中止犯罪行為,使得造成的后果或者沒有發生,或者比預期的減小了。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也都不影響對罪行性質的確定,但是都具有從輕的條件,在量刑的時候要予以考慮,一般會從輕判處。
對于李莊的這個案子,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李莊制造偽證詞的行為是已經實施完成,只等著龔剛模案件開審了,既不屬于犯罪預備也不屬于犯罪中止。
有網友認為“李莊為黑幫通風報信屬于黑幫團伙罪”,還有網友問“法律上有誹謗罪。但,是不是存在誹謗未遂罪呢?”“請教,中國刑法有對偽證罪未遂的定義嗎?如何量刑的?”
那么就再來談談這事。
先說說“李莊為黑幫通風報信屬于黑幫團伙罪”。本網友認為,這個說法是比較模糊的,所指的意思很不清楚。
從現有的報道來看,李莊是在龔剛模等黑社會嫌疑犯已被警方拘捕之后,才以辯護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此案的,他并不是黑幫團伙成員。
而所謂“通風報信”,如果是指李莊利用辯護律師的身份擅自將黑幫其他成員的供詞給黑老大龔剛模看,以及積極去找其他成員串通做偽證,
這些都仍然是在偽證罪的范圍內,李莊并不因此就算是成為黑幫成員。
因此,本網友認為,“李莊為黑幫通風報信屬于黑幫團伙罪”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再來看“未遂”的問題。一個罪名是否存在未遂以及什么情況下屬于未遂,主要是由這個罪名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決定的。
一同天下網友問“法律上有誹謗罪。但,是不是存在誹謗未遂罪呢?”,他顯然是以為誹謗罪是不可能存在未遂的。
那么我們就先來看一看誹謗罪是否可能存在未遂情況。
根據刑法對誹謗罪的定義,“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的事實。誹謗除捏造事實外還要將該捏造的事實進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頭方法和書面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與散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實與個別親友私下議論,沒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的,都不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誹謗行為針對的也必須是特定的人。 ”
讓我們來考慮一個例子。
甲寫了一篇文章,在文章中捏造事實對乙進行指名道姓的攻擊,然后把這篇文章投給某報。
如果某報刊登了,乙以誹謗罪向法院起訴,法院經過調查,確認了以下內容:1)文章確系甲縮寫,2)文中內容確系捏造;3)甲也知道文中內容是捏造的。
那么,文章已經發表了,造成了書面形式的散播,很顯然,甲對乙的誹謗罪成立。
如果情況是:某報編輯接到投稿之后,懷疑內容有假,于是派出記者向乙調查,乙以誹謗罪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過調查,確認了以下事實:1)文章確系甲縮寫,2)文中內容確系捏造;3)甲明知文中內容是捏造的。
那么,文章尚未發表,甲是否算誹謗呢?本網友認為,這種情況就是誹謗未遂。
因為,甲捏造了事實,以書面形式寫成文章,并且已經向報社投了稿,只要報社刊登了,就造成了誹謗的已遂。
最終沒能造成實際的散播事實,是由于出現了甲未能預料的情況——編輯產生了懷疑,進行了調查。
因此,本網友認為,在這件事情中,甲實施了誹謗乙的所有他能夠控制的步驟,應該屬于誹謗未遂。
李莊的未遂偽證罪,情況其實也差不多。
按照刑法對一般偽證罪的規定:“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
本網友認為,按照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李莊唆使龔剛模翻供,其實并不是他的偽證罪最主要的證據。龔剛模的檢舉本身,也并不足以證明李莊搞偽證。
證明李莊確實制造偽證的最主要證據是:他收買某警察和另一些證人捏造假口供,并且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傳喚這些證人出庭的申請書。
由于這些證人提供的是與案件相關的口供,法庭沒有理由拒絕這個申請。
這就像前面那個未遂誹謗的例子:甲捏造了事實,寫好了文章,并且已經向報社投稿。
只要龔剛模案開審,這些證人就會上庭作證,無論這些證人的證詞最終是否被法庭采信,都已經起到了“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的作用。
如果法庭沒有采信這些證詞,那也是法庭核實這些假證詞的真實性并最終發現它們是虛假的之后做出的決定,而作證的人早就知道證詞是假的,這就已經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這些證人和假證詞之所以沒有起到“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的作用,是由于龔剛模的檢舉和警方的及時調查,使得相關案件由于發現假證人而沒有按照預期的計劃開庭,超出了李莊等人的預料。
因此,本網友認為,李莊的偽證罪屬于未遂犯罪。
還有網友跟帖說,未遂的刑期一般是已遂的一半,所以李莊應該只判一年半。這實際上是假定李莊偽證已遂應該只判三年。
律師偽證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體刑期視情節輕重而定。本網友認為,李莊此案影響很大,若是已遂,是有可能按照七年的上限來判的。
那么,未遂取一半,也該是三年半。現在只判了兩年半,本網友認為并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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