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律所經歷的一件事(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施行前,中國是有公司的。比如:XX市自來水公司,XX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他們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屬于工業企業。這些公司有的目前還在,只不過已淪落為政府攻堅的對象。公司法施行后,依照其登記成立的公司,其名稱中必須含有“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責任”字樣,才是其合法法人名稱?! ?/p>
有一個自然人,自己會做造型特殊的門窗和護欄等鐵藝工程。沒有進行任何登記,就自己起了個XX鐵藝公司的名字,租了場地,找了工人開始生產。在一次施工中,一個20歲左右的外地工人從樓上掉下,經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六級傷殘。到治療結束,該自然人共計支付費用約三萬余元,雙方在協商最終結果時發生分歧。傷者一方就此聘請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向當地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未經嚴格審核,即向XX鐵藝公司發出法律文書,要求其參加仲裁,該自然人拒不接受。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缺席裁決,要求XX鐵藝公司支付傷者四萬余元。傷者到裁決書生效后,向XX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官們就找到該自然人,該自然人害怕起來,當場不承認自己就是自己。脫身后,拿著傳票來到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大致了解情況后,我來到XX區人民法院執行X庭,在這里,我看到了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我立即發現裁決書上被申請人的名稱有問題(其實我的當事人并未告訴我全部事實),回來又詳細的詢問了當事人,遂既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我的理由是充分的,原因有:1.裁決書所認定的被申請人不存在;2.我的當事人是個自然人,從來未擔任過任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與裁決書上認定的被申請人沒有關系。大家都知道,這個案子中誰應該承擔責任,但按現行法律規定,該案確實不能執行,因為裁決書所認定的被申請人不存在,無法確定其所屬財產,執行什么?變更被執行人又無法律依據,只能是裁定不予執行。
從代理律師的角度說,案子是贏了,很輕松。可我的內心很難過,當我看到傷者那張年輕的臉上充滿著困惑、無助,仇恨的眼光陰冷的看著世界時,當我看到那位年邁的父親臉上躺著淚水撫摸著兒子的傷腿時,當我看到我的當事人滿面春風,繼續用私刻的假公章,買來的假發票和正規的、不正規的單位生意往來時,當我看到……我的精神和我的現實發生分裂,我學習法律的初衷是想追求我心中的正義,心地善良、道德高尚、品行良好、精研法理、熟讀法律、思維敏捷、邏輯嚴密是我內心對自己做人做律師的要求,但現實是什么?
法律保護窮人嘛?這些年制定的法律比毛主席時多的不能再多了,但都違反了社會主義的目的,不符合黨的性質和宗旨,是資本主義的法,全部在保護資產階級的利益,當工人階級拿起它時卻把自己打翻在地,張海超、劉漢黃等不是明證嗎?新聞中說,深圳百余工人無法證明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而無法進行塵肺檢查,西安工人“討薪”時無法證明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而不被受理。從法理上講,舉證責任一般應屬于舉證能力強的一方,在勞動法律關系中,企業辦理用工手續,發放工資,代扣稅金,進行培訓,提供勞動保護,工人接受管理,工人明顯處于弱的一方。資本家的血管里倘若不是流著道德的血液,而是骯臟的血液時,工人手中一片紙都不會有。政府工作人員明知這一切,卻恬不知恥、嬉皮笑臉的稱:我想幫你,但——?! ?/p>
程序正義,我大體上認為沒有錯,但其根本也是要取得實體正義,窮人沒有時間、金錢,也搞不清楚復雜的程序,還沒有到最后,就在路上拖死了。(如果不能導致實質正義,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是偽正義、真邪惡。)剛好,財富都讓資本家拿去,痛苦就讓窮苦人家承擔了吧,我們的法治國家?! ?/p>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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