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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連旭:李莊徒刑應在六年至十四年

楊連旭 · 2010-01-02 · 來源:烏有之鄉
黑律師造假門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楊連旭:李莊徒刑應在六年至十四年

        

         2010-01-01   

   

鄉下的規矩,“貓冬”期間是不理世事的。可近來卻被重慶打黑事件攪得村里議論紛紛、人聲鼎沸、不得安寧,更主要的是根本不容俺老人家再如往年那樣心閑神定的“貓冬”,也不得不改革了。  

怎么回事呢?說來話長啊。  

   

                         (一)  

本來呀,重慶打黑運動剛一興起,俺們這里實十里八村的男女老少,無不拍案叫絕、拍手稱快!  

其實,重慶黑幫惡霸如何怎樣,俺們這些遠在數千里之外的山野匹夫們并不了解,可對近在眼前的黑幫,他們如何勾結官府、怎樣豢養律師,壟斷市場、強買強賣,欺男霸女、為非作歹,那可是了如指掌的。所以,聽到社會上有輿論,說什么重慶打黑是薄熙來在“作秀”、是制造政績、是為了升官、是不講法制!他們不禁怒發沖冠啦!  

要說在俺們鄉下,像俺老人家這樣的水平,就相當于城里的大師一般了,心里再怎么齷齪,說話也是講文明的。至于其他人,不要說是那些目不識丁老農了,即便是初中肄業以下為主的中青年農夫,也是粗俗得很!這不,聽到有人非難重慶打黑運動,他們就破口大罵起來:  

“說這些話的,不是‘八國串’就是婊子養的!這些個雜種們,凡是有人做損害國家和老百姓利益的事,他們就大唱贊歌、就喊親爹;只要看到有人為老百姓做事,就橫挑鼻子豎挑眼、打擊挖苦。”  

“對!如果說重慶打黑,是薄熙來在‘作秀’、在制造政績、是為了升官的話,那么我們就歡迎這樣的‘作秀’、支持這樣制造政績,擁護這樣的人升官!可現在像薄熙來這樣的官太少了!”  

“應該說,不論是薄熙來,還是其他什么人,只要他‘作秀’、制造政績和升官有利于國家和老百姓,我們就熱烈歡迎、堅決擁護。至于說法制,如果說不能保護國家利益和老百姓安全,卻成為臟官惡霸禍國殃民的仗恃,這樣的法制還要它作甚!不講更是應該。必須把這話讓那些‘八國串’和婊子養的雜種們知道。”  

“還有,當年高崗在東北搞‘三反’和‘五反’ 打老虎,毛主席一看,利國利民!馬上就推廣到了全國。現如今重慶打黑利國利民,也應該建議胡主席推廣全國。”  

于是,他們紛紛要求俺老人家把他們的這些議論寫出發出去。可俺老人家呢,  

一來、現在已經深刻體會到了“時間就是金錢”的哲理,每日還要為生計而忙碌呢;  

二來、從來沒有拒發俺老人家稿件的《烏有之鄉》,自從一夜走紅之后,真個就如王熙鳳所言“大有大的難處”了,2009年接二連三地拒發了俺老人家《毛澤東·葛麗英·賀國強·徐光春》和《關于給xxx平反的決議》等幾篇文章后,雖然其他網站給發了,可也把那些“巴國串”網特們給樂得夠嗆。俺們鄉下人自私,可是不愿意做讓人高興的事,無論他們是左派還是右派。  

想到此,俺老人家即講了一通,重慶打黑,別人說什么無所謂,關鍵看重慶老百姓如何評價,咱們并不了解重慶的情況,不好議論;只好嚴格按照毛主席周總理關于“互不干涉內政”的教導去做。至于說,中央是否推廣,自有肉食者謀之。再說,以胡主席的圣明,很可能是在等到重慶形成了一整套的經驗之后,再推廣全國,也未嘗可知。  

經俺老人家如此巧舌如簧的一番搖唇鼓噪,這些粗俗的山野農夫倒也心平氣和了下來,不再來煩了。  

   

                    (二)  

轉眼快一年過去了,俺老人家也開始“貓冬”。可自從重慶打黑律師事件出現說三道四輿論后,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了又禁不住怒火胸中燒、破口大罵起來:  

“真正是天下烏鴉一般黑,如今不光是黑官們官官相護,這些黑訟棍也是棍棍相庇。即便是現在的法律不把咱們老百姓放在眼里了,誰有罪沒罪再也不像毛主席時代那樣由咱們老百姓說了算了,可還有法院呢!那個訟棍李莊有罪沒罪,也是法院說了算呀。可就那些狗娘養的律師不等法院判就說他是無罪的。”  

“嗨,現在的律師,好人有,可是少!多數都是唯利是圖、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訟棍。他們跟公檢法的臟官,本來就是互相勾結、相互利用、貪贓枉法、共同分贓的一丘之貉!是雞生蛋、蛋孵雞這種扯不清的關系。這次重慶打出來的那個黑法官和女訟棍,不就是一對破鞋嘛。如今他們卻口口聲聲說,是法官腐敗才逼得他們腐敗。真他媽的是白眼狼養的呀。”  

“就是啊!北洋軍閥時代,還有施洋大律師;國民黨時期還有“七君子事件”中的史良、沈鈞儒這樣的大律師,可如今有誰是呀?老人家,你寫出來,問問這些狗雜種們!”  

于是,俺老人家便好言相勸,說那個律師有罪的證據咱們并不知詳情,也不好斷言。尤其是,其中究竟有沒有逼供信,咱們可是吃不準。既然有罪沒罪是法院說了算,等過兩天,法院判決也就是了,又何必急呢。  

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一聽,頓時也就泄氣了。可沒想到,只過兩天,俺老人家僅僅消停了兩天,他們就又打上門來了:  

“老人家,這下你無論如何也得寫出來了。重慶的法官簡直是群廢物!那個叫李莊的訟棍都已經當庭承認了所犯的罪行,可他們卻還不下判決!還等什么呢?是等李莊這個訟棍給他們送錢呢吧。”  

“這不可能。他們現在沒這個膽子!估計不是廢物、吃不準,不敢當庭判,就是為了穩妥,下去再商量商量。”  

“總而言之,還是廢物啊!那個訟棍都已經當庭承認了犯罪事實,律條就在那里明擺著呢,還有啥吃不準,需要商量的呀。”  

“依我看,不只是法官無能,檢察官也夠飯桶的了。拿出幾件不容置疑的證據就足夠了,找那么多是是而非的證據作甚!而且,既然那個訟棍既然已經當庭承認了犯罪事實,律條就在那里明擺著呢,還辯論十五六個小時作甚?這不浪費時間嘛。而且,那個訟棍既通報同案犯筆錄,又透露同案犯在逃的消息,這違反了《保密法》和《律師法》,可檢察官卻沒提。”  

“俺倒是認為,法官檢察官無能,律師更是無恥!那個訟棍既然已經當庭承認了犯罪事實,律條就在那里明擺著呢,他們竟然還在胡攪蠻纏、信口雌黃!尤其是,人家檢察官指出,那個那個訟棍李莊訴訟期間嫖娼宿妓的事后,辯護律師陳有西竟然說,這是法律審判沒有證據了,搞道德審判。這與今天的案子有關嗎?你這句話讓我覺得你人格有問題。這個混蛋,竟然連嫖娼宿妓就是犯法都不顧,而且連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都不明白,真正是見利忘義、胡攪蠻纏、人格有問題!”  

“對呀!至于說其它那些什么證人沒出庭、在押人員不能作證、以言定罪等等,都是些法盲訟棍和唯恐天下不亂的‘八國串’的話,至于重慶警方是否有瀆職,那也是另案問題。本案的關鍵是,盡管李莊和陳有西這些訟棍還是胡攪蠻纏,但畢竟承認了犯罪事實,這就足夠啦!咱們必須指出來,既要以正視聽,也免得那些廢物法官和檢察官不得要領。這樣,也算是老少爺們們對薄熙來的支持、以推動打黑運動推廣全國,為國家和人民服務。”  

就這樣,老少爺們紛紛要求俺老人家,必須要高舉我國特色理論的偉大旗幟、深入學習“三個代表”的偉大思想、堅決貫徹偉大的科學發展觀、堅持改革開放,打破“貓冬”期間是不理世事的祖制成法、同世界接軌,一定要干涉重慶內政。  

事已至此,俺老人家也是實在是無話可說了,只好依據他們的指點,整理如下。  

   

                      (三)  

首先、讓我們先看相關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之第八條: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其次、讓我們再看相應的事實報道及依法對號。  

據(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09- 12/31/c ontent_501161.htm)京華時報 2009年12月31日 07:41 《李莊案庭審近16個小時》報道:  

第一、公訴方提供多份證據,證明李莊曾明示或者暗示龔剛模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訊逼供,從而拖延庭審時間。  

李莊說,這些東西,我承認我教過他們,但教不是叫,我教給他開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盡一個律師的義務。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聽了他的陳述后,高度濃縮告訴他的,讓他翻供,是知道了他被刑訊逼供的前提。  

李莊稱:“警察出去后,龔剛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傷口,說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處,足足吊了8天8夜。”  

中國青年報12月31日報道:在法庭上,李莊多次提到“龔剛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據重慶法醫驗傷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書》(重法[2009]臨鑒12字第5926號)報告結論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如手銬、鈍性物體碰撞等)所致擦傷后遺留。  

李莊及其辯護律師當庭指出,這顯示了龔剛模確實被刑訊逼供過。  

http://news.163.com/09/1231/06/5RRH5L4O000120GR.html)  

每一個大腦正常的人都能知道 “吊到2米多高處,足足吊了8天8夜。”對人的身心將造成怎樣的傷害。對此,李莊也必然心知肚明。  

所以,李莊及其辯護律師當庭指出,這顯示了龔剛模確實被刑訊逼供過。這顯然完全是捕風捉影。!  

由此,在李莊及律師不能舉出其它新證據的情況下,這個李莊指導龔剛模以刑訊逼供為由翻供:  

一是、完全符合“【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  

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注意:“他人”是包括除本人之外的任何人廣泛概,當然包括了嫌犯和被告。  

二是、涉嫌教唆誣陷、誹謗警方及相關人員。就此,李莊是否有刑事責任,山野農夫們確實不懂了。但他們認為,這個訟棍即便是沒犯罪,也是個教唆犯。所以,如果龔剛模果真這樣做了,必定是罪上加罪。故此,他不僅沒敢,而且還揭發了李莊,這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而且,李莊的辯護律師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三十七條:“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當然,如果李莊和其律師能夠例舉出龔剛模遭到刑訊逼供的死證,那么就此而論,李莊和其律師就是完全正確而受冤了。  

第二、公訴人還指出,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莊編造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事實,并要求程琪為此出庭作證。  

  李莊和其律師稱,偽證罪的犯罪客體是法官的公正判決,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沒有任何一個人到法庭上作證,影響了法官的判決。因而不能構成偽證罪。  

對此,不知是檢察官糊涂,還是李莊和其律師打岔,總之盡管李莊和其律師承認了編造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事實,并要求程琪為此出庭作證這個事實,可也確實不能構成偽證罪。  

但是,李莊之所作所為卻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公訴人指出,2009年12月3日,在重慶市渝北區的“五洲大酒店”內,李莊指使龔剛模的另一辯護人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賄賂警察,為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  

對此,李莊稱,找警察作證,確實是他的主意。但出100萬找警察是讓他說出真相還是制造偽證卻是有區別的。這些都是刑辯律師必須做的,是職業權利。吳家友自己也說,他拒絕去干,那就是所有行為沒有真正實施,怎么能構成偽證罪呢?  

對此,不知是檢察官糊涂,還是李莊和其律師打岔,總之盡管李莊和其律師承認了了找警察作證,確實是他的主意、出100萬找警察是讓他說這個事實,可也確實不能構成偽證罪。  

作證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是沒有報酬的,那么,出100萬找警察是讓他說,說出來的能是真相嗎?  

所以,李莊所為自然也就符合相應的司法解釋“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  

http://www.scxsls.com/article_12597.htm)  

如果另一辯護人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可算作是被代理了的當事人。那么,  

而且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四十條,并且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四十九條。  

第四、李莊稱:于是,他當著龔剛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筆錄念給他聽。  

 對于公訴人提出的“李莊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的指控,李莊辯護律師高子程認為,“律師向代理人告知目前案件進展情況沒有什么不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三十四條雖然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未授權律師將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以,李莊此舉:  

顯然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之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第四十九條之第九款。  

                     (四)  

綜上所述李莊本人已經當庭承認的事實,其中無論哪條成立,李莊之所作所為對坐入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那也是確定無疑的了。這樣,考慮破壞打黑運動,而且導致全國輿論,情節特別嚴重,兩罪并罰這個李莊徒刑就該在六年至十四年。否則,就是重慶法官手下留情啦!

對此,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也頗為滿意,紛紛夸贊起了俺老人家的好手筆。  

人嘛,都是順著好咽,橫著難吃。聽了頌歌,誰也心里美。就俺老人家這水平,能得到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的夸獎也就知足了。可就在俺老人家心里美滋滋,在受用著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美言呢,殊不料,就聽有人道:  

“光說這些還不夠!就那些狗雜種們抨擊重慶打黑運動是破壞法制和程序的問題,還得加上一段。”  

這下可是一石激起千層浪了!  

 “有道理。先加上這么一句,法制和程序絕不是惡霸、贓官和訟棍們貪贓謀私的借口和損人利己的依據,法制和程序必須保護國家人民利益。是否符合國家人民利益,這是是否合法和程序正義的唯一標準,只要是符合護國家人民利益的做法,就是合法的、就是正義的程序!否則,任憑你說的天花亂墜,那也就是違法的不義程序。”  

“什么法制和程序呀!連他們的所謂大牌律師都是教唆犯,那么他們的所謂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和什么律師制度,是什么貨色,也就不打自招了。如此法制和程序,重慶打黑運動還有必要不折不扣、按部就班嗎?!”  

“重慶打黑運動是在落實鄧主席 “兩手都要硬”的既定方針,是改革開放的繼續和深入發展。改革開放是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重慶打黑運動是改革開放以來從未有的全新事業。改革開放就是違法亂紀的事業,重慶打黑運動違法亂紀也很正常。鄧小平的改革可以違憲,薄熙來的重慶打黑為甚不能為法?!”  

“就是嘛。重慶打黑運動既是改革開放的新事,也是特事,違法亂紀也是完全應該的。xxx早就指出:特事特辦,新事新辦,立場不變,方法全新。”  

“對!現在不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就出賣公有制企業,這是否違法,俺說不準。但是,當年四川解散人民公社違反憲法,這是不容置疑的了,可不僅沒有負任何責任,而且還被法律采用了。可如今不是成了改革開放的一個偉大成就在公開宣傳和表揚嘛。既然改革開放可以違憲,那么重慶打黑為甚不可以違法呀!更何況,至今重慶打黑也沒違法呢。”  

“不是違法,應該是為法。改革開放可以為憲,重慶打黑就能為法。法制和程序必須以保護國家人民利益為唯一標準,重慶打黑運動就是在保護國家人民利益,即便有做法與現行法制相抵觸,那么現行法制就應該向重慶打黑運動看齊,進行改革。”  

“所以呀,有必要提醒薄熙來,只有是利國利民的事,既然干了,就應該不拘一格干到底!千萬不能聽那些狗娘養的訟棍們什么法制、什么程序,作繭自縛、半途而廢,落個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不是人的結果!”  

       ……  

     這幫子粗俗的山野農夫就這樣七嘴八舌,直說得俺老人家也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了,更不知所云了,只好立此存照了。  

至于他們的話,是對還是錯呢?就交給列位看官評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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