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的陳有西
從烏有網和人民網上看到我們的陳有西大律師不得了,他的自我介紹的職銜像太陽黑子般閃耀,我們都無法用肉眼去仰視。那么復雜的繁忙的職務,不知道他有時間為人民服務沒有,但通過他寫的東西,我們覺得他有點愚蠢,我們擔心我們的國民會藐視他,我們還會擔心外國友邦人士會嘲笑我們,所以我們只好硬著頭皮談談我們的看法。
先談談我們的總體看法,他雖然步步不離法,高高舉起法律的條文,但我們覺得他的心事違背了法律。首先他不相信國家公訴機關的法律地位,也不相信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執法,那么實質就是否定法律機關,也是種變相的炸爛公檢法。
他害怕別人的批評,我們估計你一定說過這樣的話,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你卻沒有做到這個基本的道德標準,因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的時候,人一般也不理性,我們也依然如此,不知道你也是否這樣。
人們常說,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可我們覺得你可能擔心什么,于是給記者扣帽子,說什么“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槍決,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期望的”。(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那么你是否犯了同樣的邏輯,為他人亂扣帽子的嫌疑。我們覺得在這方面你不厚道,你想挑起那些對文革有誤解的人對記者進行人身攻擊,你想假借否定文革政治權利之手,去懲罰記者同志,為此我們也可以按照你的邏輯得出你是一個教唆犯,也是個具有隱性暴力傾向的人,甚至對他人采用了文字暴力的形式。那么你是不是違背了軟性的法律呢?
你只能代表你個人,無法代表廣大的人民群眾,所以你無權說什么“第一,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將涉嫌犯罪定性為已經犯罪。(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因為從你的自我介紹來看,你是個比較復雜的官,將權力,學問,商業結合得很好的官,所以我們認為你沒有權利說別人有官氣,關于這一條,我們認為你該回避。
網絡是一種時政,是一種潮流,也是表達個人意見的最佳平臺,但我們覺得你把網民看做了傻子,你總是想用你的手捂住網民的話。如果你覺得記者先生在迎合了網絡熱門,以為網絡上的熱,是一種病毒樣的胡話,那么你完全可以用口罩,用眼罩,用耳罩去掩蓋自己,就好像用一盆涼水潑向自己,那么再熱門的網絡也無法熱到你高貴的心靈。可你卻說“嘩眾取寵迎合網絡熱門手法杜撰出一個“律師造假門”。 (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是不是杜撰,也只是你一家之言,那么就交給那些熱糊涂了網民去分辨好了。不過,你如果不相信網民,那么就要相信時間,也要相信歷史,還有就是事實本身。
我們還是的小心地為自己辯護下,法律本身都是階級的產物,它是為統治階級服務。那么作為律師,一個依附于法律上的器官,也是階級的產物,也是為統治階級服務。而法律將會隨著人類的知識和理性而產生,也會隨著知識和理性而消亡。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就是會隨著階級的消亡而消亡。如果老百姓有能力,有智慧,又有理性,他完全可以不請律師。如果我們的法官是絕對的淵博,絕對的正確,那么律師完全可以消失,因為律師只是增加了人類社會自我管理的成本。所以我們覺得我們的大律師先生不要太自我,說什么“全面否定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稱95%刑事辯護是無用的。暗示中國百姓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是受“第二次傷害”,花冤枉錢。甚至稱律師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這位記者和新聞提供人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封建社會”。 (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懇請你不用第二根更古老的朽木棍子打人了,當你舉起的時候,它可能會自斷傷害到舉棒者自身。
衡量一個東西是否具有先進性而不墮落,或者事件必須要經過時間去檢驗,而不是主觀認為,就好像只有在黑暗中我們才知道光明的重要,難道我們能在光明中知道光明本身嗎?難道生活在蜜罐中就能知道甜的味道嗎?一個人是否具有人文知識,不需要懂法律,只要一個人具有善的標準,或者說,有道德標準,法律在他面前其實是多余的。就好像一個人一輩子都沒有強奸一個少女,那么他就不需要懂得強奸犯這個詞語,以及所包含的內容。所以我們覺得你最好不要說什么“不用說法律水平,這位記者的現代人文意識,連中學生都不如。這樣的文章,中青報能夠出籠,確實體現了中青報的墮落”(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 通過你這個看法,以為法律就了不得了,其實你只是個片面的人。
如果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就有無產階級專政。如果是資本主義國家就有資本主義專政。如果違背道德,就會被道德專政。如果違背了法律,就要被法律專政。也就是說專政不可怕,只要你違背了什么,受到專政是應該的,可你像哄小孩子樣,說什么“違法透露偵查內幕,將偵查觀點渲染成定性事實。充滿有罪推定的“專政觀念” ” (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是啊,按照你的邏輯他們是違法,但我們認為這是個好事情,至少讓普通的人知道了,即普通的人所擁有的知情權。作為報紙有沒有權利和義務向公眾說出不違背國家穩定和安全的事件?作為公檢法和警察機關有沒有義務向普通民眾說明抓捕李莊的義務?難道你們律師總喜歡在黑暗中辯護嗎?才能看清法律條文嗎?難道也希望公檢法和警察也在伸手不見五指地方辦案才能夠維護法律的公正嗎?這是我們的大律師先生拿起的第三根棍子。
我們還是這么認為,事物是否落后,按照你的邏輯作為當事人應該回避,因為只有旁人才有權利才有能力分辨出是否落后,作為普通人能夠知道舊法,并形成了觀念,說明這是這個舊法的勝利,也說明它具有一定的生命力,那么為什么不堅持呢?難道讓普通的百姓一輩子都在學習法律,最后一輩子也形成不了法律的觀念,那么我們的法律豈不成為了束在閣樓的廢紙。全國人大制定的律師法律,作為普通的人是完全可以議論的,因為任何一部法律條款,都是人制訂的,那么人是完全可以議論的,如果沒有議論的人,那么人大就沒有必要制定新法了,這是符合因果關系的。如果人大修改了沒有異議的法律,那么人大本身是否違背了法的精神呢?所以我們希望你不要說什么“第六,非議詆毀和否定全國人大新立法的《律師法》,為一些落后的舊法觀念招魂。”(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通過這句話,我們感覺你有點借刀殺人的嫌疑。這是你舉起的第四根棍子。
正不正常要有事實為根據,是否正常要由法律說了算,但你不是當事人,我們估計你說這個話沒有調查,而記者同志是調查了的,不管他們調查得對與否,他們在這件事上是有發言權的。所以他們是否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無需在這里說出,因為法律也是用事實說法,報導也是用事實說法,本質是一個東西,而法律的特點是要分清楚是非,還要追究違背法律的人的責任。所以在這里,我們還是希望你不要說什么“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好像法律不得了了。這是你舉的第五根棍子,用虛張聲勢嚇人。
我們說律師也是人,律師業它是一門職業,律師不是圣人,也不是自愿者,收錢是他們最基本的出發點,但我們不排除他們可能偶爾不收某個當事人的錢,但不會永遠不收,否則這個行業就會被經濟基礎所吞噬。所以不要說什么“大肆渲染律師“撈錢”,閉口不談有無合同、有無私下收費,渲染律師都在唯利是圖” (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 其實沒有利的事情誰也不會做,即便是到了共產主義社會也要講利的,否則那個時候的人類會坐吃山空的,不過那個時候的利是大利,是公利, 不像現在你講的利和你心中的利是私利。所以唯利也不是什么見不得人,不要嚇唬普通的人。因為我們大家都在唯利是圖。
讓我們再看看他的總結性發言吧。
“該文中多處反復渲染律師的大規模“撈錢”。是煽動社會敵視律師的“最有殺傷力”的一招。(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
“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國的律師都在不顧公義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師涂抹成比黑社會還壞。這種無知和偏見,在一個中央的青“年大報上出現,體現了中國現階段法治意識的倒退和觀念的混亂。中國青年報如果是一份有責任感的報紙,應當鄭重向全國律師界公開道歉。”(引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
那么我們也總結性的發言吧:法治意識是否倒退和觀念是否混亂我們不知道,我們只是看到了許多現象,那就是法律越多犯罪的事件越多,那么作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的制定者以及執行的人有責任沒有?
中國青年報首先是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一個小團體。如果僅是李莊個人的問題,那么就只是個案,但我們的大律師確喜歡給自己扣屎盆子,甚至是粗暴地綁架整個律師界。因為青年報,只報道了李莊,沒有報道全國的律師,沒有報道陳有西。那么中國青年報為什么要向全國律師道歉。你作為大律師也像殘忍的獵人想安套套去綁我們記者的腿嗎?讓他們再也不敢去報道有丑事的律師了嗎?
記者不是神仙,也不是圣人,所以他們說的“撈錢”、“撈人”等等不可能是杜撰的天生的詞語。全國人民都在忙于經濟生產了,誰還在意上層建筑的法律上的東西,要不是你在那里大喊大叫,我們根本就沒有注意有個什么撈錢的律師,也不知道有你。為此我們覺得你比較愚蠢。聰明的人應該去鉆法律的空子,贏得李莊這個案子,然后反戈一擊,如果你贏不了,那么最好先贊美我們重慶的公檢法和警察機關,還有贊美我們的勇敢的記者同志,最后是息事寧人好了。何必弄自己一身臭氣,蠢不蠢啊,你。
其他你寫的文章,我們也讀了,就不作評了,因為我們的法律知識等于零,害怕在你面前露陷,讓羞愧落在我們的臉上。
2009年12月31日 四川廣元蒼溪鴛溪
附
立此存照:看挺李派是如何圍攻中青報等媒體和打黑警方的
蔡金安
李莊“造假門”案發后,仿佛心有靈犀一點通,大批“專家”、學者、律師自發組成“打撈隊”,想把“李撈撈”撈起來。他們紛紛發表文章,為李莊評功擺好,攻擊中國青年報、烏有之鄉、重慶華龍網等媒體,還把臟水不斷潑向重慶打黑干警。這些人已不講文雅、風度,有的以罵戰代替正常的說理,太不應該。請有識之士予以有力回擊。
一、挺李主角陳有西的賣力表演
李莊造假案發后,陳有西不惜失去專家、教授的風度,像潑婦罵街似地對中青報等媒體和打黑警方破口打罵,實在有失斯文。據他寫的自我介紹標稱:陳有西,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廳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一級律師,兼職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辯護律師,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人民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主編,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法律顧問
下面節選陳有西的部分文章,請大家看看他的拙劣表演。
1、陳有西:《中青報奇文批判》
2009-12-15
《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琳、莊慶鴻12月14日發表于該報的《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違背基本的新聞原則,將一個事件報道寫成時政評論,對中國律師業和《律師法》肆意詆毀,對中國執業律師進行無知的不負責任的貶損,對個別律師的行為進行渲染和夸大,對一宗尚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定性的事件先進行媒體審判和媒體定性,充滿了對現代法治意識的無知和偏見,嚴重詆毀中國律師業的形象,應當進行嚴肅的澄清。
第一,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將涉嫌犯罪定性為已經犯罪。
嘩眾取寵迎合網絡熱門手法杜撰出一個“律師造假門”。
這個記者很無知地已經對他定性為是“混跡律師界十余年”,是“為撈錢”,是“有背景”。
第二,以偏概全,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對所有到重慶辯護的律師貶低為同小姐一樣“人傻、錢多、快來”的圏錢者。
第三,全面否定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稱95%刑事辯護是無用的。暗示中國百姓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是受“第二次傷害”,花冤枉錢。甚至稱律師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
這位記者和新聞提供人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封建社會。
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槍決,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期望的。說律師“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不用說法律水平,這位記者的現代人文意識,連中學生都不如。這樣的文章,中青報能夠出籠,確實體現了中青報的墮落。
第四,違法透露偵查內幕,將偵查觀點渲染成定性事實。充滿有罪推定的“專政觀念”。
這種報道是“專政報道”的常用手法,是違背基本的新聞公允原則的。
第五,將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聯合辦案,視為正確做法,是非觀念混淆,對公檢法聯合辦案對付毫無防衛能力的律師,進行正面鼓吹。
第六,非議詆毀和否定全國人大新立法的《律師法》,為一些落后的舊法觀念招魂。
第七,將法律規定的律師正常法律幫助工作,理解為幫助翻供,將律師正常調查,理解為串供。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
八、大肆渲染律師“撈錢”,閉口不談有無合同、有無私下收費,渲染律師都在唯利是圖。
該文中多處反復渲染律師的大規模“撈錢”。是煽動社會敵視律師的“最有殺傷力”的一招。
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國的律師都在不顧公義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師涂抹成比黑社會還壞。這種無知和偏見,在一個中央的青年大報上出現,體現了中國現階段法治意識的倒退和觀念的混亂。中國青年報如果是一份有責任感的報紙,應當鄭重向全國律師界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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