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學森與《國旗法》
黎陽
2009.11.8.
...華岳論壇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錢學森算不算這“(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呢?如果不算,那什么樣的人才算?今后還有誰有資格算?如果今后再無人有資格算,那豈不是變相取消了《國旗法》的這一規定?如果算,那為什么不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為錢老下半旗志哀? 《國旗法》關于下半旗志哀的規定非常明確,沒有任何附加先決條件,如:沒有規定必須要跟國葬聯系在一起,沒有規定必須征得家屬同意,沒有規定必須尊重家屬意愿,等等。換句話說,只要符合《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去世,就必須無條件降半旗志哀,否則就是違法。 既然《國旗法》關于下半旗志哀的規定非常明確,既然在如此明確的條件下仍然沒有為錢老下半旗志哀,那就只能有兩種解釋:第一,不承認錢老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第二,知法犯法,拒絕執行《國旗法》。 「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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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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