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某侵犯女孩事件上為何要唱反調?
宋公明
在下寫了個帖子,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林某侵犯女童事件》,被一些網友認為是為林某辯護,因此招來不少口水,這是在預料之中的。
其實在下不過是認為,現在對林某的責罵,并不能把林某送進監獄,因為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而這個以無罪推定為原則的法律,并非是在下制定的。如果最終法律認定林某并不構成犯罪,那么現在給他按上的種種罪名和對他的種種責罵,就可能構成侵權。退一步說,即使林某成了罪犯,按照主流精英們的說法,他也還是有人權的,也不能對他進行人身攻擊。按照法律的規定,犯人的人格也是不能侵犯的,這個法律也不是在下制定的。在下一向膽小,故而不敢參與到這場批林大合唱中去,就是害怕萬一日后人家屁事沒有,掉過頭反咬一口,說你侵權了,污辱人格了,在下可是擔當不起。或曰:這么多人在罵,怎么會咬到你頭上?這就難說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呀,萬一人家就找上你了怎么辦?所以在下還是小心為妙。當然,別人無論怎么罵,在下絕無反對之意,當然也管不著。如果有人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林某不適用,在下也不反對。法律有時也成了玩具,你愛怎么玩就怎么玩好了,在下只是在一邊偷著樂。
要說在下膽小,也是有道理的。林某的事,如果不是他的身份和他的那個“屁論”,在警方那里恐怕連屁都算不上。與平日發生的貪污盜竊強奸殺人搶劫案件相比,這實在算不了什么大事,實在不值得動用寶貴的警力去費事處理。到目前為止,只看到網上流傳的錄象和一方當事人的述說,從法律上看,刑事案很難成立。按照法律的規定,物證書證必須是原件,視聽材料必須是未經處理過的原始版本。而現在網上流傳的錄像,已經加上了字幕,顯然已經過處理,做為證據,已經失去了效力。當時警方是到了現場的,不過不知為何警方沒有立即提取封存所有的錄像,也沒有立即保護現場進行勘查和對現場人員進行逐個詢問。現在據說關鍵的錄像神密丟失了,現場的目擊者都不開口了,網上流傳的錄像也不知是誰提供的,是誰加上字幕的,弄得本來是一件很小的案件變得復雜起來,警方是不是有責任呢?不過這樣一來,要指控林某刑事犯罪就很困難了,有消息說,現在警方已經將此案定性為治安案件,如果林某違反治安處罰條例成立,那么他受到的行政處罰,最多也不過是行政拘留15天,罰款2000元。而根據黨紀政紀,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也不至于開除黨籍和公職。所以,在下心中怕怕,是有道理的。當然,有人不怕,照罵不誤,在下很是佩服,但是恕在下不敢奉陪。有人以為在下是在和眾人唱反調,說在下是用法律嚇唬人,其實是誤解了。
不過網民們似乎已經不理會警方如何處理這個案件了。因為網上公布了一段現場錄象,加上林某的特殊身份和他的“屁論”,一下引起了舉國共憤。正如一些明智的網友指出的那樣,林某已成為飛揚跋扈視民如屁的官員代表,平時受氣蒙冤的民眾集累已久的仇恨和憤怒,這下子全都指向了林某頭上。即使林某沒有說過這個話,但是林某平時的行為和很多官員的行為都在一再表達著這個意思。林某是代所有飛揚跋扈視民如屁的官員和主流精英承受民眾的責罵和討伐。林某的個案確實是很小的事件,但是卻反映了當今中國的嚴酷現實,即官員和主流精英們飛揚跋扈視民如屁的現象,已經到了令人忍無忍的地步了。在下膽小,常作杞人之憂,以為如果繼續對飛揚跋扈視民如屁麻木不仁,聽之任之,則恐國將不國也。
2008,11,4
附:
從法律的角度看林某侵犯女童案
這兩天,關于北京高官林某在酒店侵犯11歲女童的事件引起了網上一片聲討浪潮。民眾的憤怒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該事件尚未有司法機關的結論,因此對當事人的評判為時過早。現在,警方對該事件的性質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還是一般民事侵權引紛,還沒有明確的結論,對當事人也沒有實行強制措施。即使警方對林某實行了刑事拘留,那么林某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當成罪犯。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能被認為有罪。現在林某連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只能算事件的當事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權利,他的公民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他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了,也仍然有其合法的權利,其人格仍然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現在對林某的大量聲討,其實為時過早。如果警方認為刑事案件不成立或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林某無罪,那么現在對林某的聲討就可能變成侵權。而有些人把此事當成攻擊國家和執政黨的口實,就更沒有道理了。本來,林某在業余時間從事非職務活動所產生的后果,單位是不承擔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中有人觸犯刑律,這也不是什么新鮮事。交通部和深圳海事局出面向民眾道歉,并派員進行調查,讓林某停職,實在是糊涂到家了。本來是與單位無關的事,干嘛要往自己身上拉?無論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民事侵權,也都輪不到你交通部門來調查吧?就不能等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之后再做決定嗎?
到目前為止,這個事件只有一個監控錄像和一方當事的陳述。錄像中所拍到的場景只有酒店大廳的一部分,偏偏沒有當事人的包間和廁所這兩個關鍵地方,錄像又沒有伴音,聽不到當事人在說什么。從法律的角度說,警方不可能能只聽一面之詞。按法律規定,警方不僅要收集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無罪和罪輕的證據,然后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加以分析判斷。新聞的真實不能代替法律的真實。要能成為法庭的證據,光靠現有的錄像和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是不夠的。從現有的證據看,刑事案件很難成立。
這間酒店只有這一個探頭嗎?如果還有其他探頭,那么就應把其他探頭拍到的錄像全部拿出來。否則僅靠這一個探頭的錄像,無法證明當事人在餐桌邊和廁所前所發生的事。而即使如小女孩所說,林某也未必夠得上刑事犯罪。當然,不構成犯罪也不能說林某就沒問題,他口出狂言,如果是真的,是與其身份很不相稱的,理應受到黨紀政紀的懲處。但是這是另一個性質的問題了。
因此事反響如此巨大,已涉及民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對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懷疑,因此當局有必要盡快對事件定性并公布事實真相,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得懲處。
提出這些疑問,不是為林某開脫罪責,而是要對法律負責,對雙方當事人負責。從法律的角度,就不能先入主,也不管雙方當事的身份地位,不管社會輿論口水,而只能嚴格按法定程序和客觀事實辦事。只有依法辦事,澄清事實,才能準確適用法律,才能把案件辦成鐵案,才能穩、準、穩地打擊犯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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