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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如何限制資產階級法權(4)抑制黨員、公職人員資產階級生活作風

列寧 · 2024-12-19 · 來源:列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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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一七年八——九月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指出:“工人在奪得政權之后,就會把舊的官僚機構打碎,把它徹底摧毀,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這些工人和職員組成的新機構來代替它;為了防止這些人變成官僚,就會立即采取馬克思和恩格斯詳細分析過的辦法:(1)不但實行選舉制度,而且隨時可以撤換;(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資;(3)立刻轉到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

  (《列寧選集》第3卷,第266頁。)

  十一月十二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由列寧和斯維爾德洛夫簽署的《關于廢除身份制度和公民等級》的法令。規決廢除一切身分和公民間身分的區別,身分的特權和限制,有關身分的組織和機關,以及一切公民中的等級。廢除爵位和文官官銜,凡俄羅斯境內的居民一律規定稱為俄羅斯共和國公民。

  (《法令匯編》第三篇,1917年莫斯科版,第31頁。)

  十二月四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列寧起草的《罷免權法令草案》,規定“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只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志的機關。”

  決定“每一個選區的工兵代表蘇維埃以及農民代表蘇維埃,都有權決定市的、地方的以及包括立憲會議在內的一切代表機關的改選。”

  列寧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關于罷免權的報告中指出:“蘇維埃是勞動者自己建立的,是他們用革命毅力和創造精神建立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蘇維埃完全為實現群眾的利益而工作。每個農民既能選派代表參加蘇維埃,又可罷免他們,這也就是蘇維埃的真正人民性的所在。”

  (《列寧全集》第26卷,第314—317頁。)

  十二月二十九日

  列寧簽署《關于全體軍人權利平等》的指令,宣布一律廢除軍隊中從上士到將官的官銜,一律取消官銜的稱呼,以及由官銜產生的一切特權和各種外表上的差別,取消各種勛章及其他獎章。

  (潘克拉托娃主編:<蘇聯通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237頁。)

  一九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列寧在全俄工兵農代表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上作《關于人民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指出:“隨著蘇維埃政權每一項措施的實行,越來越多的人會完全擺脫所謂普通的工人和農民不能管理國家這種舊的資產階級的偏見。只要動手管理國家,就可以學會管理國家!”

  “我們在組織方面的任務,就是要從人民群眾中選拔出領導者和組織者。這一項巨大的工作,現在已經提到日程上來了。”

  (《列寧選集》第3卷,第432頁。)

  三——四月

  列寧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一文中指出:“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

  “我們的目的是要吸收全體貧民實際參加管理工作,而實現這個任務的一切步驟,——其形式愈多愈好——應該詳細地記載下來,加以研究,使之系統化,用更多的經驗來檢查它,并且定為法規。我們的目的,是要使每個勞動者,除做八小時‘份內的’生產工作外,還要無報酬地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列寧選集》第3卷第525頁。)

  五月八日

  人民委員會根據列寧的建議發布《關于賄略行為》的法令。規定在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擔任職務的人員,因為執行職務而收受賄賂的,判處五年以上的剝奪自由附帶強制勞動。

  對行賄的有罪人、行賄的教唆犯、共犯亦按上述規定予以制裁。對職員利用其職權勒索賄略的應給予加重刑罰。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74頁。)

  十一月九日

  全俄蘇維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會發布《關于在中央、貧農委員會和地方蘇維埃中的蘇維埃政權建設》的決議。指出農村中落后的關系阻礙了農村中革命的社會主義斗爭,村和鄉的舊蘇維埃不是同農村資產階級進行革命斗爭的機關,甚至有些地方蘇維埃中包括有農村資產階級。工人和貧農的無產階級專政,應從最高蘇維埃政權機關貫徹到基層,沒有在全國統一的蘇維埃組織,工農政權是不能鞏固的。要求各省、縣蘇維埃立即著手進行一切村、鄉蘇維埃的改選,并責成貧農委員會直接實現這次改選。

  (《蘇維埃代表大會文件匯編(1917—1927)》第1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94—96頁。)

  一九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列寧在《真理報》發表《對一個農民的要求的答復》。指出:“在農村中要對地方政權進行經常的監督和監察是比較困難的,有時一些壞分子和不誠實的人混入共產黨員的隊伍。對于這種違反蘇維埃政權的法律、不公正地對待農民的人必須進行無情的斗爭,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給予他們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正直的工人和農民必須用一切力量來清除俄國的地主和資本家生活方式的‘余孽’,因為這種‘余孽’會使人行動起來象一個‘官’,然而按照我們工農共和國的法律,他們應該是由蘇維埃選出的,誠實工作和嚴格遵守法律的模范。蘇維埃政權已經槍斃了不少例如貪污的公務人員,同這類壞蛋的斗爭必須進行到底。”

  (《列寧全集》第36卷,第525頁。)

  十月十一日

  列寧在《工人國家和征收黨員周》一文中說:“徒有其名的黨員,就是白給,我們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們這樣的執政黨,即革命工人階級的黨,才不追求黨員數量,而注意提高黨員質量和清洗‘混進黨里來的人’。我們曾多次重新登記黨員,以便把這種‘混進黨里來的人’驅除出去,只讓有覺悟的真正忠于共產主義的人留在黨內。我們也用動員人們上前線和參加星期六義務勞動的辦法,來清洗黨內那些只想從執政黨黨員的地位‘撈到’好處而不愿肩負為共產主義忘我工作的重擔的人。”

  “我們不向這些普通黨員許愿,說入黨有什么好處,也不給他們什么好處。相反地,現在黨員要擔負比平常更艱苦更危險的工作。”

  (《列寧選集》第4卷,第76頁。)

  十月十一日

  列寧在《工人國家和征收黨員周》一文中指出:“在普通工人和農民中,忠于勞動群眾利益、能夠做領導工作的人是很多很多的。在這些人當中,有很多是有組織才能和管理才能的,資本主義不讓這些人發展,我們卻盡力幫助他們,而且應當幫助他們涌現出來,讓他們擔負起社會主義建設的工作。發現這些質樸的不知名的新人材是不容易的。吸收那些長期受地主資本家壓迫和恐嚇的普通工農來參加國家工作是不容易的。”

  “我們應該進行而且必須進行這種不容易的工作,更深入地從工人階級和勞動農民中間發掘新生力量。”

  (《列寧選集》第4卷,第77頁。)

  十二月三十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消滅拖延現象》的法令,提出全體公民應積極協助蘇維埃政權改善和加速蘇維埃機關的工作,消滅惡意拖延現象,積極協助蘇維埃政權徹底粉碎那些用某種形式在蘇維埃機關中滋長的采取故意拖延方式的怠工行為。

  法令規定必須堅決貫徹1918年11月8日非常第六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關于嚴格遵守法律》的決議。一切公民、一切蘇維埃政權機關和一切公職人員應嚴格遵守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和中央政權的決議、條例和命令;任何公民對于一切公職人員和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某種行為,拖延現象或者因為他們留難公民的合法請求而打算控告的時候,被控告的公職人員或蘇維埃機關,應當依照公民的要求作出簡要的記錄,并將記錄副本發給公民和報告上級機關。命令中央機關和地方機關對上述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確切不移地監督。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1-143頁。)

  一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真理報》公布莫斯科黨組織重新登記黨員的指令,規定開除黨員的條件有:酗酒、腐化墮落、利用職務地位謀求私利者;逃避義務者;違犯黨的決議者;無重大理由而不參加黨的會議和共產主義星期六義務勞動者;不交納黨費者。

  (《真理報》1920年6月19日。)

  七月六日

  《真理報》公布俄共(布)中央委員會《星期六義務勞動條例》,其中指出:“星期六義務勞動應當是共產主義勞動的一種實驗”。規定:“每個黨員都有義務參加星期六義務勞動,每月不得少于兩次”;黨員規避星期六義務勞動或對待工作不夠認真者,“按違犯黨紀論處。”

  (《真理報》1920年7月6日。)

  九月四日

  《真理報》公布莫斯科黨組織告各區委書。其中提出,黨員沒有正當理由而錯過星期六義務勞動的,適用下列處分:一次——警告;二次——申斥;三次——共產主義勞動組織調度一星期,在完成日常工作的條件下,參加社會工作;四次——黨員降為預備黨員,預備黨員開除出黨。

  (《真理報》1920年9月4日。)

  九月二十二——二十五日

  俄共(布)召開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在《關于黨的建設的當前任務》的決議中提出“中央和地方都必須經常把負責工作人員從一個地方調到另一個地方,使他們有可能更廣泛地研究蘇維埃的和黨的機關的工作,從而使他們能夠更好地同保守現象進行斗爭。”

  代表會議“責成每個人民委員和部務委員會的每個委員每年至少到地方上去兩次;”

  “通過吸收新提撥的工作人員參加部務委員會的辦法來經常改變部務委員會的成員”。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1-42頁。)

  一九二一年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召開第十次代表大會。在《關于黨的建設問題》的決議中談到軍事共產主義時期產生的矛盾時說,戰爭使國家貧困不堪,但同時又必須大力支持特別的重點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集團,這樣,“在普遍地日益貧困的條件下黨員彼此的物質待遇日趨懸殊”;“舊有的階級集團的分化(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分化)……使這些分子大批涌進我們黨的隊伍,”他們“能夠很快地上升到蘇維埃、軍事、工會和黨的高級職位上來;”由于需要極端集中化的機構,“就造成了臃腫的官僚主義機構,并使這種機構產生特殊化的傾向。”

  代表大會“責成中央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對黨員濫用自己的地位和物質特權的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認為使黨員在物質待遇方面趨于平等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決議提出,“必須開始逐步實現早在黨的第八次代表大會上就已經通過的關于把長期擔任蘇維埃或黨的工作的工作人員派到機床和耕犁旁去工作的決議,而且應當按工人的普通生活條件對他們進行安排。”

  “必須注意使在工廠和農業企業中工作的共產黨員盡可能多地直接從事生產工作,在機床和耕犁旁邊從事體力勞動等等,而不是僅僅從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決議說,“代表大會仍規定全體黨員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星期六義務勞動,把星期六義務勞動變成真正的共產主義勞動學校,把它同當前的經濟建設運動聯系起來。”

  “發動非黨群眾參加義務勞動要特別堅持自愿原則。"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1、52、55、56、58、61、62頁。)

  四月二十一日

  列寧在《論糧食稅》一書中說:“應當解除某些工作人員的中央工作而調他們到地方去工作:他們以縣和鄉的領導者身分,在那里模范地做好整個經濟工作,就會有很大的貢獻,就能比有的中央機構做出更重要的有全國意義的事業。”

  “軍事上,……我們未曾害怕違背官僚主義的等級制,我們未曾害怕‘降低官銜’,未曾害怕把共和國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仍保留他們在中央的高級職務)調到下層去工作。為什么現在不可以把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某些委員或部務委員會某些委員或者其他身任要職的同志們,調到甚至是縣里,甚至是鄉里去工作呢?的確,我們并沒有‘官僚化’到這樣的程度,調到下面去就‘感到難堪’。”

  (《列寧選集》第4卷,第531頁。)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一四月二日

  俄共(布)舉行第十一次代表大會。

  27日,列寧作《俄共(布)中央委員會的政治報告》。列寧說,“……我們同資本主義社會的斗爭卻殘酷、危險百倍,因為我們不能隨時看清楚,敵人在什么地方攻擊我們,誰是我們的朋友。”

  列寧說:“我們痛打了剝削者的雙手,使他不能為非作歹,甚至致他于死命,這還只是事情的一半。”

  “我們應當強迫資產階級用他們的雙手來為我們工作,而不能讓負責的共產黨員只居于領導地位,帶了不少官銜,卻跟著資產階級隨波逐流。”

  (《列寧選集》第4卷,第636、638—639頁。)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黨的鞏固和新任務》的決議中說,過渡時期的情況“包含著使黨的社會成分變壞、使黨受到小資產階級影響的潛在可能。黨的無產階級骨干應當時時刻刻意識到這種危險,并根據總的情況采取一切措施來克服這種危險。”

  決議說,“黨應當清楚地意識到同新經濟政策有關的一些危險,黨應當以最大的毅力同利用新經濟政策在黨內培植資產階級習氣的企圖作斗爭。對于國家機關或經濟機關的‘共產黨員’領導者的個人發財企圖必須無情地加以制止。為此目的,各省和全國的監察委員會的工作應當加以改進,這些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從久經考驗的同志中挑選。”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5、181頁。)

  六月一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蘇俄刑法典》。法典的分則第二章《職務上的犯罪》(自第105條至第118條)規定了對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破壞國家機關或企業的正常工作、社會秩序或個別公民的私人利益時的處罰辦法。對公職人員不履行自己職務上應當履行的義務、玩忽職守、損害政權機關威信、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偽造文件等等罪行判處一定的徒刑。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58—262頁。)

  十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委員會作出《關于在國家機關和企業中供職的決議》。規定:關系親密的親屬(父母、夫婦、兄弟姐妹等),不能在同一機關或企業擔任彼此有從屬關系或監察關系的國家職務。

  擔任國家職務的人員,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參加任何私人工商業,不得從事承包和供應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國家機關和企業發生商業性的關系,等等。

  不得在同一國家機關中或企業中兼職,也不得在監督關系和行政、經濟關系的各機關或企業中兼職,或不得兼任上述關系的職務。

  (《工業俄羅斯(1922—1924)》第3冊,第46頁。)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列寧在《怎樣改組工農檢查院》一文中指出,為了真正革新國家機關,應該“到我國專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發掘新的力量。”列寧向黨的第十二次代表大會提出:“建議代表大會從工人和農民中選出七十五個至一百個新的中央監察委員”。

  “他們也將享有中央委員的一切權利。”

  (《列寧選集》第4卷,第693—694頁。)

  四月十七一二十五日

  俄共(布)舉行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大會通過的《關于俄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總結報告》的決議指出:黨“應當領導國家政權機關的一切政治和文化工作”,“應當指導共和國一切經濟機關的活動”,“更加注意領導和加強經濟機關。”

  決議要求注意黨的經濟隊伍受“資產階級分子某種影響的危險”。“黨要選拔自己優秀的人員去作經濟工作”。中央委員會應采取一些措施消除“某些地方的經濟機關中的工人共產黨員的數量日見減少”的危險現象。

  代表大會“完全確認1922年8月全俄黨代表會議關于縮小黨內物質狀況不平衡現象的決議(禁止賺取利潤,從高薪中扣除一部分作為黨的互助基金等等),”認為“在新經濟政策條件下,這種物質狀況的不平衡現象包含著特別嚴重的危險性。”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51-252頁。)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六一十八日

  俄共(布)舉行第十三次代表會議。在《關于黨的建設》的決議中指出,由于當前過渡時期“同時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經濟形式,存在著市場關系,由于國家機關在實際工作中還必須采用一些資本主義的形式和方法,必須依靠一些與無產階級格格不入的工作人員等等。這些客觀矛盾表現為一系列的不良傾向,反對這些不良傾向在目前是極其必要的。這些不良傾向就是:由于職務不同,黨員之間的物質待遇懸殊很大和存在著所謂‘無節制’現象;同資產階級分子聯系的增加和受他們思想影響;”

  “一部分由于工作關系同資產階級分子聯系最密切的工作人員有‘耐普曼’化的危險;黨的各級機關的官僚主義化和由此產生的黨脫離群眾的危險。”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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