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咬徐嵐的公知們居然成了縮頭烏龜
——兼厘清幾個被故意混淆的概念
寧波市委宣傳部的徐嵐在中共中央機關刊《求是》雜志主辦的求是網發文《高校宣傳思想工作難在哪里?》以后,受到自由派公知及其水軍的圍攻,其中包括威脅、謾罵、誣陷等。
這種陣勢,大多數人已經見怪不怪,習以為常。事發多天后,本人于1月27日21點在網絡上發表了一篇網文《請圍攻徐嵐的公知放馬過來》,結果這篇文章果然在某個作為某些人的大本營的網站捅了馬蜂窩,不到兩天的時間,89067人次點擊,1283個回復,本以為會有某個所謂公知那怕是忽悠也好,來兩個認真嚴肅點的回帖,讓我大失所望尤其是對某些人失望至極的是,回帖中90%以上是抒情罵街喊口號的,尤其是那種罵街,比大街上的流氓有過之而無不及,曾經風光一時的自由派竟然淪落到這種地步,連我也產生了惻隱之心。由于基本上是亂噴的,于是我破例第一次針鋒相對回敬了這群東西。
不過,還終于在這1283個回復中找到了一個屬于講道理的帖子,于是打算連同對“民主傳銷佬” 楊恒均的一個說法進行評論,一起在這本文進行回答。
那網友的回復全文如下:
“一看題目,我還以為樓主有多高的水平,結果看了內容才知道樓主是一個徹底的法盲。”
“憲法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權,注意“公民”這兩字,這代表個人,也就是說言論自由是個人權益。而徐嵐與求是代表公權力,公權的法理概念法無授權則不可為,也就是說除非你能在憲法上找到公權可以干涉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條款,否則徐嵐與求是就屬于非法行為,這就與習總的依法治國背道而馳,徐嵐想干什么?莫非她想造習總的反?”
而此前楊恒均則發微博提醒徐嵐“更多網友對你的意見應該是你發表的那份《求是》雜志,那不是互聯網……你可以在上面公開批評賀衛方等,他就絕對沒辦法在上面發表辯解的說明文字。”
為了便于論述,我首先提供一點他們爭論中沒有的材料。
2013年8月,賀衛方在華盛頓布魯金斯學會演講說:“我們在外邊的人不要太過于理想化的要求里邊的人說我們希望他們說的話,我想我們要有一個分工。我們在外邊的人可以說得很大膽,然后批評他們(中共),里邊的人不一定,他們要做事,我們要里應外合。(賀本想再繼續,但被主持人擺手打斷:小心點……打住。)賀衛方也特別提到,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讓司法無法得到獨立,中國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現實的實踐已經無法找到理論的論證,而沒有理論的實踐就只能依靠暴力來解決問題,因而要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根基進行改造,讓其對社會沖突有更多的包容性。賀衛方認為,將中國GCD改造成西歐的社會民主黨是比較可行的選擇之一。
他在網絡上稱GCD沒有注冊,因此是非法組織
他還透露心跡:“我過去一直想到從邊緣開始,而不是從敏感的部位開始。我小時候看樣板戲,……有一個樣板戲叫《智取威虎山》,說威虎山上有一個坐山雕,很難攻打,……他們去找獵戶老常,……老常說,后山還有一條小路。后來果然是走了后山的這條小路,把坐山雕給端掉了。
既然那位朋友跟我談論法律,還給了我一頂“法盲”的大帽子,那么我請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如果要實現賀心目中的所謂“司法獨立”,而且他又認為“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讓司法無法得到獨立,中國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下面他就要做些什么事情呢?這又屬于什么行為呢?請這位“法律專家”回答,也好幫助我這“法盲”提高一下法律素質。
現在就爭論牽涉到的幾個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分析:
第一,徐嵐發表文章的求是網代表公權力嗎?
非也,不知道某些人是無知還是故意混淆概念,中共中央機關刊《求是》雜志主辦的求是網與《求是》雜志根本是兩碼事,《求是》雜志的文章多為高級中級領導干部發表,一般往往代表一種路線方針政策導向,說它代表公權力說得過去,而求是網是該雜志管轄下的網站,雖然總體傾向性是定的,但是卻是面對普通民眾的,去年5月16日,本人的一篇文章就曾經發表在該網站上,怎么老夫我也代表公權力了?誰說的,給我發工資!
第二,既然求是網屬于面對民眾的,那么徐嵐以個人的名義發表文章代表公權力嗎?
假如她是職務行為,并且代表寧波市委宣傳部發表文章,那么她的文章也許與公權力沾邊,但是根據目前大家包括反對她的觀點的人所了解的情況是,文章署名前面的寧波市委宣傳部只是對她的工作單位的說明,打個比方,假如賀衛方寫文章發表,前面注明工作單位是北京大學,那么是否賀衛方也是在代表公權力或者半代表公權力呢?還有徐嵐回應的文章中提到的那個“由某省委、省政府重點打造的新聞網站所建立的作者群”的那位主編對徐嵐進行的攻擊屬于不屬于濫用公權力呢?因為那個網站跟求是網的性質是一樣的,甚至與官方靠得更加近。法律授予他干涉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力了嗎?
第三,既然徐嵐是在求是網而且不是在求是雜志上發表文章,而她又不是代表寧波市委宣傳部發表文章,那么,即使她是公務員,有作為公民的言論自由,包括批評賀陳的言論自由嗎?
這是一些人有意無意混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首先,在那位網友心目中,似乎言論自由只屬于普通民眾尤其是反體制的民眾,他們是公民,別人都不是。其實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既然連危害社會的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都擁有公民的權利,為什么徐嵐個人就沒有批評賀陳的言論自由?
其次,公權力有言論自由嗎?
對公權力的限制與對公民的言論自由限制是不同的,公權力是法有明確規定方可為,而公民的言論自由則是法不禁止均可為。
即使是公權力機關,就不能發表批評某些人的言論?錯!關鍵在于法律是否授予其這個權力,二要看看批評是否符合事實。
比如中紀委對某些貪官的處理意見中還帶有很多對其的評價,或者某些司法機關或者媒體在公開案情的時候對特定的人員就進行了批評或者道德評價,難道不可以?
再回到的文章的事件中來,徐嵐只是說賀衛方在微博中大談憲政,難道不是事實?莫非賀也否認這一點?另外,結合到本人上面提供的材料,即使徐嵐說他抹黑也是輕描淡寫了,何況徐嵐沒有直接把抹黑的概念與他們倆直接聯系。
不加分析就給徐嵐戴上“公權力”的高帽子,然后對她打“干涉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棍子,真是讓人佩服得五體投地!至于后面的是嚇唬小孩子的話了。
第四,對于楊恒均發微博提醒徐嵐“更多網友對你的意見應該是你發表的那份《求是》雜志,那不是互聯網……你可以在上面公開批評賀衛方等,他就絕對沒辦法在上面發表辯解的說明文字。”的說法,我寧可相信他真的是因為不了解情況。
那么既然只是互聯網,不是《求是》雜志,那么從理論上說,徐“可以在上面公開批評賀衛方等,他就絕對沒辦法在上面發表辯解的說明文字。”是不成立的,如果賀衛方辯解了,真的發不出來,那么楊恒均的說法是對,否則,你楊恒均的依據是什么?我一個退休老頭的文章去年都曾經上過求是網,他賀某一個堂堂北大教授上不了?
另外,賀需要為如同徐嵐文章所說的他在微博中大談憲政辯解嗎?如果他覺得自己是正確的,辯解什么?除非他認為自己是錯的,你楊恒均能夠代表他表態嗎?
上述兩位的觀點雖然經不起推敲,畢竟還是講了道理,屬于一種理性的觀點碰撞,而其他公知當了縮頭烏龜,只是找一群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水軍瞎起哄,抒情罵街喊口號,讓我極端瞧不起!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