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到一則這樣的新聞標題《山東男子近200萬元的鐵路債券不能兌付狀告鐵道部》,讀者的第一反應就是鐵道部賴賬了或者說鐵道部沒錢了。這則標題就是南方報系下的《南方都市報》登出的一則新聞標題。新聞稱,山東人劉平、靳慶華持有1995年由華夏證券公司代理發行的鐵路債券,其中靳慶華的債券來自于劉平。2009年靳慶華去華夏證券公司兌付時,發現華夏證券公司已經倒閉,其業務由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接手。靳慶華的鐵路債券經債券印刷方鑒定后認為為真實。2009年中信建投證券公司購買了靳慶華手中的37000元債券。當靳慶華向鐵道部要求兌付手中剩余的30000萬元債券時,鐵道部拒絕兌付,并向警方報案,北京鐵路警方立案偵查。劉平近日聘請律師欲狀告鐵道部要求鐵道部歸還債券本息。
俗話說會說的不如會聽的,多年從事金融工作的我從金融業務的角度給大家做一個分析,看看南方系用這樣的以這樣的標題進行報道是不是別有用心。。
這篇新聞一開頭就說,手持近200萬元到期有效債券無法兌付,在一系列追討未果后,山東人劉平聘請律師將這些有效債券的發行方國家鐵道部告上法庭,要通過法律來討回屬于自己的財富。
債券是否有效,作為媒體的南方報系具有鑒定能力和鑒定效力嗎?南方報系的先入為主之說喪失了作為一個媒體應具備的公正、客觀、嚴謹的立場。雖然該批債券經印刷方鑒定為真實,但是這里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謂真實就是債券物理屬性的真實,也就是說該批債券不是偽造。但是是否有效,債券物理屬性的真實不是起決定作用的唯一生效要件,還要看該批債券是否已經對付過以及來源是否合法。已經兌付或者來源渠道不合法的債券,物理屬性雖然真實,但在債權的法律意義上已經喪失。南方報系在這里將“真實”和“有效”進行了混淆。
既然新聞稱這批債券是由華夏證券公司代理發行的,那么就可以確定代理方式為承購包銷制。所謂承購包銷制就是代理方負責發行,如果在發行期內未能將全部債券發行完畢,那么代理方將自行認購,發行期結束,代理方將全部資金匯劃發行方。具體的說,假如代理方承諾在一個月內將1000億元的債券出售完畢,而一個月內只售出了100億元,發行期結束時,代理方也要給發行方1000億元,其中900億元是代理方自行認購的。債券到期時,發行方將全部債券本息匯劃至代理方賬戶,由代理方負責兌付。
從新聞報道看,鐵道部已經將1995年發行的鐵路債券的全部本息資金匯劃到了華夏證券公司,那么鐵道部已經全部履行了債務人的責任。這批債券的兌付責任應由華夏證券公司和后來接手的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公司承擔。
冤有頭,債有主。假定公民劉平、靳慶華持有的鐵路債券真實有效而不能兌付時,應狀告中信建投證券公司,而不是鐵道部。
聯想到7·23事故發生時,以南方報系為首的漢奸媒體上躥下跳,大肆進行妖魔化鐵道部污蔑國企的事實,在當下發改委以調查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涉嫌壟斷為借口發起對國企的圍剿戰時,南方系拋出這樣一個煞有介事的標題的新聞,不公正客觀的進行報道,南方報系的司馬之心,路人皆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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