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微
曾參加一個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研討會,會上有一位受雇于美國公司的轉基因科學家,自然要說到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專家認為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實質上相同”,有人問到,“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實質相同”,但為何他有些對轉基因食品營養評價的論文會加上一句“差異性可以接受”?
這位專家說: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的偏差在正常范圍內,這種偶發性是可以接受的,不影響食品的營養價值。
我對此有些疑惑:偶發性?可接受?偏差以什么為科學標準?
專家回答:無論是轉基因還是非轉基因作物,如果有偏差,需要進行科學的判斷。“即使是把相同的植株放在20個不同的地方種植,也是有偏差,需要用科學的判斷來做研究。”
我當場反駁:如果你把同樣一株轉基因作物放到20個不同的地方,一樣會有偏差。
一,
為了讓人接受轉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的實質性相同,美國的轉基因科學家也只能用偶發性、可接受、20株植物的偏差性等似是而非的邏輯面對社會的質疑。
美國1992年制定實質性相同的原則,對轉基因作物安全性規定實行一刀切,“它認為除非能夠證明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性,否則就認定其與傳統食品在實質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風險性。”
這是一個政治標準,而非科學標準,在“實質性相同“的原則下,行政權力是堅實的官印,科學只是一層外衣。盡管美國科學家也認為對于轉基因食品要進行科學評價的原則,但是,他們往往又無法脫逃這個“實質性等同”的魔咒。在面對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的差異性與安全性時,他們的邏輯混亂,甚至表現得有些精神分裂:既然是實質相同的食品為何又會有偏差?實質性相同為何還需要作出種種科學的評價?
實質性相同實際是將舉證責任推給消費者,依附于轉基因公司的科學家無法作出“科學的評價”,也無法對質疑作出合理合乎邏輯的回答。
實質性相同的另一個矛盾在于轉基因的專利。美國專利法規定,天然生命作物及其數據屬于公共知識,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申請或申明自己擁有專利產權。如果說轉基因作物與同植株的傳統作物(包括天然的)實質性相同,為何它還能獲得專利保護?公司將與天然作物實質等同的轉基因作物納為私有產權為是否是非法行為?
三,
這個矛盾涉及到美國的生命專利問題。美國對生命專利保護比實質性等同的原則出臺的時間更早。
1980年,在“戴雅蒙對查克那伯迪”著名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一種能消化油脂的細菌有機體可以成為專利品,這是一種基因修飾過的生命體——細菌。這個判決建立了生物可以成為專利品的先例。從此以后,生命工公司開始了對微生物、基因、細胞、器官、胚胎等基因資源和轉基因動植物品種的專利控制。
生命專利實際上是把人類共享的資源變為私人和企業的產權,正因為美國始作俑者給了“生命盜竊”一個合法性,此后,“生命專利”通過WTO強加給世界,生命資源源源不斷地從窮國流動到富國。這項法律裁定為轉基因技術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掌握專利的生物學家和生物技術公司成為“生命海盜”,謀取巨大的商業利益。
幾年前,美國德克薩斯州的一家生物公司申請了一項水稻專利。這種水稻是印度某地人們世世代代種植的水稻品種,美國德州根本不具備種植此種水稻的自然條件。那么,它為何能獲得美國專利呢?美國政府的解釋是,由于經過了基因改良(哪怕一點點),這種轉基因水稻已經與印度的傳統水稻實質上已經有了區別,所以,授予其專利是合法的。
于是,自相矛盾的時候出來了:當美國授予專利的時候它說“實質上有區別”,而賣產品的時候它說“實質上相同”,這是典型的強盜邏輯。但是,放在美國這又不矛盾,因為輸出“生命專利”和“實質相同”的美國就是強盜。
印度深受這套強權法則的毒害,印度學者范達娜.席瓦在《失竊的收成》中深有體會地說:基因產業稱,轉基因產品和自然產品之間是物質等價的,在大公司宣布對種子和作物擁有壟斷權力之時,它們將基因技術改進過的有機體稱為新穎的。可是當這些公司試圖壓制安全評估和危險分析,企圖否認轉基因作物與危機的關系時,它們又聲稱轉基因有機體與自然產品是沒有區別的。“同樣的有機體既能新穎又不新穎,它們依賴這種本體論上的精神分裂試圖創造能夠絕對享有權力和絕對不負責任的體制。通過世貿組織,這種本體論上的精神分裂正在從美國擴散到全世界。”
三,
轉基因技術就是美國糧食武器的一種工具,糧食武器戰略需要由國際壟斷資本和跨國公司來為美國完成。這與基辛格的名言“控制了糧食就控制了所有人”一脈相承。美國總統歷來都是轉基因技術堅定的支持者,1992年,美國總統給跨國公司頒發的好禮“實質性相同”是為了轉基因糧食通向世界鋪路,完成對全球糧食戰略的布局。
當轉基因公司要出海時,在“實質相同”的保駕護航下,“生命專利”成為竊取別國生命資源和商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從很早開始,推行種子專利的幾大生物技術公司已經徹底占據了一切重要作物的所有的核心專利和商業的制高點,主要作物、主要技術早已開發完畢,大型核心專利證書早已經發完了。轉基因的種子專利是為孟山都等跨國生物技術公司服務的。
在跨國公司咄咄逼人的攻勢和裹挾下,中國正加快推進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應用的步伐,為了“搶占轉基因研究制高點”,農業部“雄心壯志”地推進轉基因主糧的商業化生產,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吃螃蟹的國家。
轉基因水稻證書的獲得者華中農大張啟發認為轉基因水稻‘華恢1號’和‘Bt汕優63’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受我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保護。而“綠色和平”和“第三世界網絡”組織在研究報告——《誰是中國轉基因水稻的真正主人》則表示,我國正在申請商業化種植及在研的8個轉基因水稻品系沒有任何一種擁有獨立的自主知識產權,上述8個轉基因水稻品系至少涉及了28項國外專利技術。這些專利分別屬于美國孟山都、德國拜耳和美國杜邦三家跨國生物公司。此次頒布證書的兩種轉基因水稻,即屬于這8個轉基因水稻之列,至少涉及了11項國外專利。
張啟發再發表聲明否認,后來就沒有了下文。
中國專利的轉基因水稻在多大程度上是“擁有自主產權的”?是“百分之百擁有?百分之七十五擁有?百分之五十擁有?還是百分之二十五擁有?一切都在云霧之中。
轉基因技術用于科研沒問題,一旦商業化就會被索要高昂專利費。在中國全面布局并與華中農大合作的美國生物技術公司孟山都是否會插手中國的主糧?這也是未知。
四,
如今轉基因主糧商業化生產已經箭在弦上,中國推進轉基因商業化生產作為搶占轉基因應用的至高點,農業部多次表示推進轉基因技術的應用是大勢所趨,中國的轉基因專家也這么認為,不運用研究干什么?
但是,隨著轉基因食品安全隱患的逐步顯現和人們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多的科學家和組織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提出質疑和警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堅決反對種植和消費轉基因作物,中國的轉基因主糧除了自己吃,沒有第二種選擇。如今,連發生地震的海地都拒絕轉基因種子,中國對外糧食援助的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將無處安放。
試問,轉基因的“制高點”在哪里?我國目前所搶占的這個“制高點”實際上是一個“制低點”。轉基因作物的應用和環境釋放也并非農業部所說的‘大勢所趨’,只是為了適應商業公司有這樣的利益需求。中國本來可以不要轉基因專利制度,不要將水稻轉基因,但是,因為WTO法,又推著我們在這條道路繼續前行。
在這個被看作是沒有選擇的道路上,轉基因專家只能硬著頭皮做,不顧民意的圍城。他們用轉基因食品不存在風險自我安慰,實際上也無形中接受了“實質上相同”這個原則。美國自從出臺實質性相同原則,被一切官方文件、主流科學家、國際機構被援引并遵守,連實質上不接受轉基因的歐洲國家也這樣做,它們都像美國一樣實施雙重標準,說歸說,做歸做,始終沒有、而且永遠不會把轉基因的糧食直接放到本國的人類食品中去。
而中國主流不僅全面接受了實質相同這個政治性標準,還放任轉基因糧食非法流通,對于轉基因直接、大規模滲透進入中國人民的主食,主管部門一直在袖手旁觀:“實質上相同”也給他們免了責。
所以,不難理解,為何現在中國對轉基因生物安全進行立法要借鑒美國“實質等同原則”的做法。轉基因糧食作物已經在中國的廣大田地里真實地種下去了,中國沒有允許轉基因糧食作物的大面積種植,立法正好給轉基因糧食作物種植”補發“出生證”,又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讓“群眾情緒”變得穩定些。
文章地址:
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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