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何時才能成熟?
郭春孚
如何判斷做某件事情的時機成熟與否呢?當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主要條件具備了,則時機就成熟了,反之,則不成熟。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監察廳副廳長趙振銑對《新京報》記者說,目前推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還不成熟”。理由是,在反腐倡廉、社會監督等制度還沒建成的情況下,盲目推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僅難以達到初衷,而且將會對其結果難以處理、造成混亂。阿勒泰這樣的小城市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充分,因而官員收入成分相對簡單;而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高,官員乃至每一個人的收入構成情況都非常復雜,這幾十年財產性的收入怎么甄別?我看把紀律監察的力量再增加10倍都沒辦法理清。
請問: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何時成熟?
一,在反腐倡廉制度建成后,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就成熟了?我認為,中國現在就有反腐倡廉制度,只是還不完善。這一制度的完善需要多長時間?一年兩年不行,三年五載行不行?如果真想反腐敗,設計制度用不了多長時間。所以說,建成反腐倡廉制度并不難,難的是想不想建——這是由領導層的主觀能動性決定的。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反腐倡廉制度與現在相比更不完善,但是腐敗問題卻比現在要輕得多。雖然有歷史背景不同的原因,但關鍵在于高層領導反腐敗的決心非常堅決。毛澤東親自批準將對革命有功的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極大地震撼了各級領導干部,起到了殺一儆百、挽救更多的干部的作用。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基本沒有腐敗現象。
歷史證明,所謂推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還不成熟”是找借口。難道說建國初期反腐倡廉的時機是成熟的,現在卻不成熟?
二,在社會監督制度建成后,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就成熟了?現在,社會監督制度的確比毛澤東時期要差得多,那個時候隔幾年就開展一次開門整風運動,人民群眾對干部有充分的監督權,也有充分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會,黨委、政府的門隨時都可以進,而且都會受到熱情接待。改革開放以來,在許多方面都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社會監督”成為一句空話,不讓爭論,不讓上訪,不讓折騰,人民群眾失去了國家主人的地位,成為被領導者。過去是人民有權監督領導干部,現在是領導干部有權管理人民。一系列觀念的被顛覆,使憲法的許多內容成為擺設,黨和政府的政策成為虛設,領導者凌駕于憲法、法律和政策之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貪污受賄成風。
依靠自覺性維持廉政是不能長久的,因為人的覺悟有高低之別,而且日久天長一些人的覺悟會降低,在糖衣炮彈的不斷進攻下,就會抵擋不住,成為腐敗分子;依靠制度維持廉政是有效的,但重要的是對相關制度的落實,有好的制度不執行也是空的。失去監督的權力最終必將走向腐敗,這是被中外無數事例證明了的。
輿論監督是不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如果將輿論監督視為社會監督,那么現在比過去要強得多,因為建國初期報紙、雜志沒有現在多,沒有電視,也沒有網絡,人們主要是通過大喇叭、廣播等獲取信息,表達意見主要是依靠大字報。如何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職能,特別是如何發揮網絡的職能,是擺在各級領導機構面前的重大課題。
應該說,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現在比過去更加成熟了。如果害怕群眾監督,那就說明你心中有鬼、屁股底下有屎。
還有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如何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一,設立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原點”是不科學的,要讓官員的全部財產暴露在陽光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財產申報制度均設立了一個“原點”,就是在之前獲得的財產不再追究,之后的則嚴格登記。我認為,這種“原點”制是不科學的,不僅無法真實反映官員任職以來的收入情況和財產來源,而且對所有的官員來說是不公平的——有的當官已經幾十年,有的當官才幾年,這本身就是新的不公平,可能會出現大貪官平安無事、小貪官卻被抓住的現象。
更重要的原因是這種“原點”制不符合中國國情。憲法規定,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領導干部是人民的服務員。國家的性質決定了領導干部從始至終都要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如果大貪官漏網,只抓了一些小貪官,不僅小貪官覺得委曲,人民群眾也不答應。所以,我們堅決反對施行“原點”制,要讓官員的全部財產暴露在陽光下。
國內的制度設計專家提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考慮從新提拔的干部開始實行。趙振銑說:“如果真的實施肯定會引發輿論一片嘩然,難道老干部腐敗就是合法的?”
是的,從新提拔的干部開始實行很不合理,新干部腐敗不合法,老干部腐敗也不合法。
二,先從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干部開始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條件成熟后再推向科級。從哪一個級別的官員開始登記財產是制度設計的一個難點。趙振銑說:“到底從基層、還是高層干部開始登記?制度設計必須考慮實際效果,如果變成法不責眾,那就失去意義了。”我認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考慮先從縣處級以上領導開始施行,過一個階段,有了經驗,再推向科級。
其實,無論是哪一個級別的官員,有機會貪污受賄的主要是“一把手”,所以無論職務高低,應該將“一把手”作為監督和管理重點。當然,對副職也要加強監督,不能放任自流。
總之,制度設計一定要符合實際,注重效果,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出現法不責眾、形同虛設的現象,更要防止流產。
三,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有可能造成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完全崩潰,但我們可以再造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體系。趙振銑說,如果以新建立的全新登記標準判定的話,可能過去每一個人都有問題,那樣整個社會的誠信和道德就會完全崩潰。因此,對過去因為制度不健全產生的問題,要選擇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由此可見,官員腐敗是普遍的現象,一旦公諸于眾,必然使官員名譽掃地,“光輝形象”不屑一顧。擔心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崩潰是好意,但不能成為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時機還不成熟”的理由。無論現在施行,還是將來施行,都會引起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的動搖。如果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完全崩潰了,那么我們就再造社會誠信,重塑社會道德。新中國不是將舊中國的社會誠信和社會道德推翻了重建的嗎?
改革開放以來,有一個時期制度很不健全,現在制度也有缺陷。請問:天下有完美無缺的制度嗎?我相信,在同一種制度下,有人大貪,有人小貪,也有人不貪,并不象趙振銑所說的“每一個人”都有問題。我也熟悉一些領導干部,有的沒有實權,想貪貪不上,想受賄無人送,只能比普通人多喝幾次酒;有的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單位有車不坐,自己步行……他們至今都過著清貧的生活。當然,我們一定要加強制度建設,盡量消除制度缺陷。
總之,制度不健全也不能成為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時機還不成熟”的理由,對于鉆制度空子搞腐敗的官員決不能姑息遷就,要與其他腐敗分子一視同仁,堅決嚴懲不貸。
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施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了,高層反腐敗的決心很堅定,人民群眾對腐敗現象恨之入骨,腐敗分子暴露無遺,主要條件都具備了,早施行則主動,晚施行則被動,越早施行越主動,越晚施行越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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