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改革伴隨著改革開放也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歲月。驀然回首,我們忽然發覺,目前,我們的司法界現在存在著極大的缺陷,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畸形。這種狀況如果不盡快加以修正,我們的司法體系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勢必會越來越遠,最后會淪落成為“見利忘義、見錢忘法”的境況。
司法體制承擔著維系社會公平的重大責任,是普通公民百姓獲得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國家必須承擔維持司法系統正常運作的全部費用,方可確保在此基礎上司法不受任何外來影響而做出有失社會公平的事情。
目前,由于國家沒有承擔全部司法運作所需要的經濟成本,司法體系需要自己在辦案過程中獲取經濟利益而生存并發展,司法運作過程中存在著太多利益環節,運動員與裁判員的角色之間存在著太多的經濟利益關系。因此,導致產生了種種令人難以容忍的弊端。最大的弊端表現在:法律法規制訂得多,嚴格依法執行的人少;某些法律法規制訂得很超前,但我們的官員及法律界人士的法制意識普遍滯后,人治仍然遠遠大于法治;執行法律法規對民間百姓過于嚴苛,對官員富人過于寬松;法律法規對保護犯罪分子的所謂“人權”過于拘泥,但對普通百姓的正當權利沒有提前設定保護。
所以,現在我們的司法體系繼續朝著“越來越有利于保護官員、富人等強勢階級,越來越不利于沒錢沒勢的弱勢群體”的方向傾斜。“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
現在,我國的司法體系已經出現了種種有悖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價值觀,有悖于大多數人民群眾利益的不良現象,歸根結底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錢”。
自從司法改革以來,法律界也隨即由過去被萬民崇敬的公平正義的化身,搖身一變成為“為經濟利益而戰”的逐利群體。司法一旦墜落成“逐利群體”,那這個社會還有什么公平正義可言呢?現在在中國,萬一發生了法律糾紛,我們第一時間想起來的就是“花錢”,而且是要“花大錢”。不是曾經有一名國內著名的法律界人士曾在鳳凰衛視的《一虎一席談》節目中,公開大言不慚地宣稱“現在打官司打的就是錢,就是雙方的經濟實力,誰有實力耗到最后誰的贏面就大”,這話說得真是一針見血。
通常在案發后,請公安破案要花錢;破案后,請律師辯護要花錢;去法院起訴時,要交訴訟費(這還不計私下吃請法官等等費用);歷經千辛萬苦贏了官司后,還得交巨額的“執行費”,方可有望挽回部分經濟損失,否則法院就是不執行你又能徒奈我何;如果萬一輸了的話,當事人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總之一句話,在中國打官司,無論輸贏,當事人都必須大放血、大出血。
于是,這些年來我們見到得多了:多少窮人由于無錢打不起官司而家破人亡,多少強勢群體可以用權、用錢恃強凌弱,顛倒黑白。窮人由于沒有錢縱使被錯捕、甚至錯殺,都無處伸冤,富人有錢可以擺平一切,逍遙法外,甚至花錢買短刑期、花錢買命。
再說律師,除了我所尊敬的比如郝勁松等少數能夠為弱勢群體呼吁吶喊的正義律師外,我們日常所接觸的大部分律師們,基本上都是“為錢而戰”,而不是“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而戰”。為了錢,這些律師可以淪落成為當事人的“護院家丁”、“御前打手”,為了錢,這些律師可以教唆當事人編織謊言,甚至組織偽證。總之,現在的律師就是“誰給我錢,我就為誰辯護,那怕明知他是犯罪分子也要為他開脫。”這種制度下的律師,怎么可能不墜落呢?
在舊時代,律師被稱作為“訟棍”。也即是一群為了錢可以無條件為當事人服務,為了錢可以窮盡一切,傾盡全力,甚至不惜出賣自己的良心,也要打贏官司、獲得經濟收益的人。只要自己代理的官司贏了,自己賺取了不菲的律師代理費,“訟棍”們那會理會什么仁義道德、公平良心,那會管被自己冤屈了的人氣得吐血而亡。馬克思說過:“只要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家就是冒著上絞刑架的風險也要鋌而走險。”如今的官司,律師代理費動輒幾十萬、幾百萬,一些經濟案件的標的甚至幾千萬,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律師們還可以守得住自己的良心嗎?
歸納起來,目前我國司法界存在以下嚴重的問題:
首先,我們只看到西方社會“法律就是國王”的理想境況,卻沒有想到現在中國的司法系統并沒有完全獨立于政權,司法系統的組織人事權等仍然掌握在各級地方官員手上,(而官員思想已經西化,已經不再有毛時代為人民服務的理想與信仰)。因此導致了我們這些年來司法界各種各樣的問題層出不窮,越反越腐。
其次,我們只想到西方“人人自學遵守法律,做什么事都自覺走法律程序”的理想境況,卻沒有想到,在西方社會里“打官司打的就是錢”這個殘酷的現實。現在,我們將西方社會里“打官司打的就是錢”這廣受詬病的處事風格引進來了,中國廣大窮困百姓們在高昂的法律費用面前首先就矮了一截,往往是官司未打已先輸了錢。
再次,我們將自己的律師團隊、司法體系工作人員的素質看得過高了。我不否認中國也有部分司法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會很不錯,也可以單憑自己的良心來辦案,為當事人辯護。但是,這些年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律師們為當事人提供服務首先的前提就是“錢”。這與西方社會律師們“為錢服務”的價值觀倒是不謀而合。中國的司法改革僅僅走了二十多年,司法隊伍人員的素質更是參差不齊。他們也是普通人一個,并非圣賢和神仙。在金錢誘惑面前,他們又有多少人可以做到純粹為了公平正義,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而去打官司呢?比如李莊,為了150萬的律師代理費,他完全可以操弄法律,作偽證,甚至不惜犧牲自己二年的自由,為當事人提供“揭發立功”減刑的機會。
這個時候,我忽然想到這些年來那些貪污了幾千萬、甚至幾億的大貪官,往往會因為“揭發立功”而免予死刑,或者獲得減輕刑期。這當中,又有多少是那些“訟棍”們暗中教唆、操縱的結果呢?
第四,我們目前的法律還存在著過度講究保護犯人的所謂“人權”,而不惜犧牲公民利益的現狀。最讓百姓受不了的就是“犯罪分子未造成實際傷害不得事前控制”的不成文陋規。
我們法律界的“精英”們將西方“保護司法人權”學習得淋漓盡致,卻恰恰忘記了中國現在正處于犯罪高峰期,正適合“治亂世當用重典”這一手段。大家都知道,現在我國官員的貪污腐敗現象非常嚴重,正是最適合使用“治亂世當用重典”的時候。可惜現實恰恰相反,這些年來,我們的司法界對貪官們的懲治卻是越來越輕。如今,貪污數千萬、數億元也不用判死的現象已經越來越常見。據新聞報道,大貪污犯陳良宇在監獄中服刑,仍然享受著200元/日的伙食費標準,住有空調的單間,生活悠閑,陳犯每月6000元的伙食費開支超過了中國沿海地區城市白領的工資。我們不禁要疑問:陳良宇這到底是坐牢還是在療養?難怪有些網友戲稱“我也想去坐幾個月陳良宇的牢”。
目前,法律過度保護人犯的“司法人權”還表現在“犯人未造成實際侵害前司法機關不得介入”的不成文陋規。為什么現在城市里面社會治安總是很難徹底治理好呢?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們的司法體系對“小偷小摸”等輕微的治安案件處理太輕所致,比如捉到小偷后,一般都由于數額太小,沒法懲處,公安捉了放--放了偷--偷了再捉--然后再放。除非小偷捅死了人,否則公安對他們毫無辦法。
現在在中國,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新聞:犯罪分子有殺人犯罪意圖時,公安機關往往會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而毫無作為。非得等犯罪分子真正實施了殺人搶劫強奸等重大犯罪事件后,我們的公安機關才可以出警抓捕。但通常到了那個時候,犯罪分子對百姓的實際傷害已經完成,而受害者的損失已經無法彌補。
這樣的法律體制,難道不存在著重大的缺陷嗎?到底我們的法律到底是要側重于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還是側重于保護犯罪分子“司法人權”?
現在老百姓普遍對社會治安現狀不滿,對反腐敗斗爭不滿,其實是在表達了人民群眾對司法體系治理國家不力、打擊犯罪不力的不滿。目前,社會治安形勢非常嚴峻、腐敗現象非常嚴重,難道還未到“治亂世用重典”的時候嗎?難道非得等到貪腐更加嚴重、黑社會在大白天橫行霸道的時候,我們的司法體系才會祭出“重典”嗎?
我還是欣賞毛澤東時代治理國家所使用的鐵腕手段,建國后僅用一年多時間,就大刀闊斧,一舉消滅了中國的黃、賭、毒現象。那時候,社會穩定,官員清廉,犯罪分子聞風喪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道不拾遺,這才是老百姓向往的和諧社會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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