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近一個多世紀以來,種子的流動經歷了兩個階段:從本地共有物到全球共有物,再從全球共有物到商品化私有物。種子自己當然并不會流動,但是近一個多世紀以來,資本化的現代育種技術推動了種質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有組織、有明確動力和方向的流動。
種子的這一商品化、私有化的流動過程割裂了種子和原產地的自然環境以及人民之間的關系,割裂了種子和原產國的國家主權之間的關系,也使得商業化的種子技術研發等非農勞動和推動種子流動的資本投入在種子的傳播過程中成為主導因素,將農民的農業勞動排擠到了次要位置。
現代育種技術實現了種子與基因價值的分離,使品種成為不受農戶控制的商品。在綠色革命和基因革命推動下,種子先后經歷從本地共有物到全球共有物、再從全球共有物到商品化的私有物的權屬轉變。盡管農戶與之利益相關,他們卻相對沉默,其原因在于種子從位空間抽離、進入流空間,形成新的權利關系和勞動分工,從而弱化了農戶參與種子選育的能力。農業生物多樣性對糧食安全意義重大,有必要重申遺傳資源的公共物屬性,激勵種植者參與在地保護,增強種子供給系統的抗逆力。
一、問題的提出
對農業生產者和國家而言,建立并維持穩固且可持續的種子系統至關重要。在現代農業開始之前,種子改良和供給主要依靠種植者基于經驗的選種、留種及換種實踐。耕作和育種實踐的分離始于19世紀末的歐洲和北美。20世紀初,第一個雜交玉米品種在美國的問世標志著現代種業的開端,種子由此成為農業技術的載體和制度規范的對象。
隨著種子的商品化及其治理規則的全球化,圍繞種子的實踐和認同發生重大轉變:農戶不再保持選種、留種和換種的習慣,繼而退出制種和售種環節,成為商業種的消費者;育種繁種相關實踐逐漸由科技共同體和種子公司接手,二者共同成為現代種子的供應者。
當種子成為商品后,便產生了一系列困惑:如今的種子是人類遺產還是具有排他性的私有財產?種子的商品化導致與種子相關的權利關系發生了哪些改變?這些變化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得以實現?種子權屬的轉變帶來了哪些后果?
“種子”在科學上對應的寬泛表述是農業植物遺傳資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簡稱PGRFA),對不同主體而言它有著不同的稱謂、意義與價值:對農民而言,它是嵌入當地生態文化系統、可用來耕作的種子;對植物學家或育種者而言,它是可用作研發和保存的種質資源、育種材料或新育成的品種;對種子公司而言,是可流通的商品。
本文主要探究現代育種技術帶來的PGRFA存在形態及權利關系的變化。盡管利益相關方對PGRFA存在形態及權利關系的轉變持不同立場,由此在國際上圍繞資源權屬和惠益分享形成了激烈討論,并導致公共機構與商業育種部門之間展開博弈,然而農戶卻相對沉默。本文從“社會—技術”關系視角解釋農戶集體沉默的原因,聚焦流動態的PGRFA對農業資源治理帶來的新挑戰,并提出可與當前種子相關制度對接的政策建議。
二、對“流動的種子”的理論建構
種子的價值既可以取決于收獲物的價值,也可以取決于本身作為繁殖材料的價值。前者體現的是有形的物質價值,后者體現的是無形的遺傳信息的價值。收獲物屬于私有物,而繁殖材料原本是農戶共享的公共物,本質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
在傳統技術條件下,農戶雖然知道繁殖材料的價值,但對其進行控制和改造的能力有限。在現代育種技術的介入下,種子作為繁殖材料的價值與其作為收獲物的價值發生明顯分離,而分離的關鍵在于如何把作為繁殖材料的種子從非排他的公共物品轉變為具有排他性的商品。
種子排他性的建立有賴于技術和制度條件的成熟。雜交技術的突破使作為一種技術手段的雜交化過程為私人企業從事植物育種和種子生產規避了生物障礙,在實現種子與基因價值分離的同時不斷提升種子作為繁殖材料的價值。
對于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但雜交技術不適用的作物,育種者若要控制品種采用及種子生產,則需依靠為新品種提供保護的產權體制,以防種子被輕易保留、繁殖或銷售。后來興起的生物技術育種(又稱生物育種)則在雜交育種的思路基礎上將種子的遺傳價值更為徹底地凸顯出來。
在馬克思眼里,生產的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在工業革命時代的歐洲形成了巨大的張力。在當時的世界,諸如種子的遺傳物質這樣的生產資料仍然屬于公共物品,但如今,現代育種技術大力推動了育種權利主體對原本作為無形的知識共有物的遺傳信息的圈占,種子作為遺傳信息的表達和載體也成了私有的生產資料。公共物品私有化的問題并不局限于種子,依照馬克思的分析思路,生產的社會化和公共物品的私有化之間的張力是當代社會必須嚴肅對待的問題。
盡管人們對公共物品私有化問題的嚴重性已有一定共識,但私有化的過程尚未得到充分分析,而靜態的描述不足以將生產的社會化與公共物品私有化之間的矛盾產生過程及其社會歷史情境呈現出來。從這個意義上說,流動視角為揭示種子在現代育種技術改造下從公共物向私有物的轉變提供了過程追蹤式的分析手法。
采用流動視角分析物質世界的變遷動力,是置身全球網絡社會時代學界面臨的新訴求。在厄里看來,學界需要重新審視以往關于“社會—物質”“人—技術”的靜態二分。社會學關于“結構—能動性”的經典二分難以契合對“社會—物質”內在關系的分析。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化和信息技術強力推動全球網絡社會這一新社會形態的生成,面對以往時空邊界的打破和重構,社會學理論需要有效的分析工具來解釋流動主導的全球網絡社會中社會實踐的再生產。……
所謂“流動”(flow),指的是由位于經濟、政治及符號結構中的社會行動者所掌控的,在物理上原本分離的位置之間發生的一連串有目的、重復的、程序化的交換和互動。在不斷加速的社會變遷中,物質流動的影響超越經濟維度,引發相關角色和制度的改變,使得“位空間”(space of places)之外更有“流空間”(space of flows),而后者成為新的時空動力更為重要的來源。……在流空間中,共同體的地理鄰近性不再是空間的必要元素,因為信息時代的社會實踐可以在被伸延的時空距離上得到物質支持。……
卡斯特強調,在全球網絡社會中,流空間相對位空間而言占據優勢和主導,表現為權力精英居于全球網絡的關鍵位置,主導以位空間中大眾生計為代價的社會結構轉換,從而實現流空間對位空間的擠占,然而難以控制的市場、基因及技術邏輯使流空間不斷生成不確定性。對當代全球網絡社會而言,如果流空間的形成已勢不可擋,那么值得關注的是,如何將流空間重新嵌入位空間,從而使兩個空間得以有序公正地對接?由此形成的流空間的變遷新動力源自哪里?
當代稱流動態的PGRFA為流動社會學(sociology of flows)分析經驗世界提供了一個頗具代表性的切入點。在當前PGRFA的治理格局中的本土—全球關系中,全球層面的關鍵行動者持續且消極地影響著本土的結構、認同及權利關系,以往有明確地理邊界和主權界限的制度安排、治理結構乃至社會共識皆被打破重塑。隨著各國公私部門競相介入對PGRFA的治理,單一主體及制度對PGRFA的治理變得日益艱難,取而代之的是同時涵蓋環境政治、公私部門關系以及市場等多方利益的雜合制度安排。
借助流動視角,我們得以追蹤種子在流動過程中發生的重要改變:種子作為遺傳物質的價值如何在現代育種技術推動下實現剝離,并由此使遺傳資源離開公共領域,從公共物轉化為商品?育種技術變革使農業遺傳資源的權利關系發生了哪些根本轉變?這對國家種子主權及農民種子獲取帶來了哪些深遠影響?
綜上所述,本文將圍繞流動的種子構建如下分析框架和研究內容。一是描述種子的流動過程,包括現代育種技術應用以來全球范圍內種子的流動及其在流動中發生的改變。二是分析種子流動所產生的后果,聚焦于流動帶來的人—技術、本土—全球等關系的變化,雜合制度安排下的權利之爭,以及伴隨該過程的勞動替代。三是討論流空間的治理議題,包括對農戶集體沉默的解釋、種子在流空間的改變對治理的挑戰和訴求,以及促進PGRFA可持續利用的創新途徑等。
三、種子的流動過程
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界定,PGRFA指植物的有性或無性繁殖材料,包括當前使用的栽培品種或新育成的品種、淘汰品種、原始品種(農家種)、野生物種、栽培品種的近緣種以及特殊遺傳材料(包括當前育種優良品系及突變體)。通常而言,種子既可指農家種或未經馴化的野生種,也可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有被授權才能生產的商業種。
而本文所討論的流動并非生態學意義上的基因漂移,也非農戶出于生產需要或風俗習慣在有限范圍內進行的種子交換和傳遞,而是指近一個多世紀以來在現代育種技術推動下形成的全球范圍大規模、有組織、有明確動力和方向的資源流動。
作物品種選育離不開種質資源保護。當前存在就地(in situ)和遷地(ex situ)保護兩種模式。就地保護是在植物遺傳資源的自然生境中保護,借助植物突變、遷移或基因漂移等能夠產生資源特異性的潛力,將自然選擇和人工選擇緊密結合。遷地保護是在受控環境中儲存那些被移出原生境的植物種質,從而實現對植物、組織及培養基中細胞的保存;受控環境包括基因庫、種質圃、植物園以及生物體外存儲設備等。
就當代農業種質資源收集、品種選育及種子擴散的工作而言,默認的分工是在地資源由農戶就地保護,遷地資源則由公私部門的育種者借助基因庫等條件遷地保護。
筆者將現代育種技術推動下PGRFA的流動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PGRFA從農戶和社區流向國際及國家層面的公共研究機構,從而由本地共有物轉變為全球共有物;在第二階段,育種者通過對育成品種主張知識產權,使PGRFA離開公共領域,實現從全球共有物到商品化的私有物的轉變。
1、第一階段:從本地共有物到全球共有物
第一階段的流動使原本為本地共有的PGRFA在全球范圍可及。早在20世紀30年代,西方科學家便提出農業生物多樣性遭受侵蝕的問題,并開始在世界范圍內收集種質資源用于遷地保護和品種選育。20世紀40年代初期,隨著綠色革命的到來,收集工作在國際組織推動下在發展中國家迅速展開。國際農業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 Centres,簡稱IARCs)是這一時期推動遷地保護、協調全球種質資源流動的重要組織,旨在建立資源收集、保存和交換的國際合作體系;該體系于1968年成立,設立在糧農組織之下。
1971年,國際農業研究磋商組織(Consultative Group on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簡稱CG)成立。CG的性質是非正式聯合會,由糧農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聯合國發展署以及世界銀行聯合資助,其成員涵蓋4個私人基金會、47個國家以及13個地區和國際組織。CG支持并資助一個由16個農業研究中心組成的去中心化體系。這時期大部分國際層面的公共研究都通過CG各研究中心開展。
198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批準成立《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約定》,借以推動國際協同機制的形成,特別強調PGRFA是“人類共同遺產”,不應限制獲取。
綠色革命是植物育種項目成功實施和推廣的結果,它始于由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和墨西哥政府在1943年聯合發起的小麥品種改良研究,試驗站名為國際玉米小麥改良中心。從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該中心開始向世界各地發放種子,并因此獲得好評。
同一時期,由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和福特基金會共同資助的國際水稻研究所于1960年在菲律賓成立。該研究所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從世界各地收集水稻種質保存于基因庫中。1966年研究所培育出“奇跡水稻”(IR8),其親本分別來自印尼和中國。這些高產新品種的擴散成為當時“南南”技術轉讓的范例,盡管資金和專家大多來自西方國家。
在綠色革命影響下,很多發展中國家接受并參與PGRFA全球資源池和基因庫的建設,并在IARCs的推動和協助下成立國家種質資源研究與保存網絡,即國家農業研究體系(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 Systems,簡稱NARS)。目前世界上約有1400個基因庫,分布在100多個國家。
不同于依據自然地理條件劃定的就地保護區,基因庫的分布直接體現西方國家對選址、資助和管理的主導。無論資源收集還是品種及技術擴散,IARCs和NARS都是關鍵行動者。在資源收集方面,IARCs持續的資源收集依賴NARS廣泛的覆蓋網絡和動員能力。在育種方面,IARCs和NARS之間通常有兩種對接方式:直接對接是由IARCs將育成品種分發給NARS;間接對接則是IARCs提供親本或原種,由NARS自行進行雜交選育。
研究者在對1960—2000年間資源流動情況進行統計時發現,育成品種流動的主要方向是從IARCs到NARS,反向流動比例僅為6%。這時期私營部門貢獻不大,且主要精力集中在玉米、高粱、小米的雜交育種,并以IARCs和NARS平臺提供的種質資源為基礎。這階段的IARCs在彌補NARS品種及種質資源獲取能力不足的同時,促進了各國對NARS建設的投入。
此外,這時期的流動更多發生在發展中國家間。從對CG中心收集的約一百萬份樣本的調查發現,1973—2001年,從發展中國家收集并流向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樣本占73%,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僅占8%。通過PGRFA的流動,不少國家獲得了更多資源,國際的資源共享體現了PGRFA的全球共有物屬性。
基于共有物共識,對品種排他權利的主張在這一階段受到明確限制。11個CG中心共同擁有全世界約13%的遷地保存的種質資源,共70多萬份,而按照1994年CG與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約定,這其中的60多萬份需要“務必保證國際社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利益”。1996年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布的指導原則提出,CG中心不得對資源衍生物主張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盡管之后在國際層面不時出現希望對育種者權利或專利予以保護的呼聲,但都遭到社會組織的強烈反對。
此外,西方國家的利益相關者也更愿意將種質資源劃歸為全球共有物,由此使得無論其原初產地或收集地歸屬于哪里,從世界各地收集并遷地儲存的遺傳資源都會被轉化為基因庫所在國或研究中心的合法財產。盡管存在善意分享的聲明,但儲存在NARS基因庫的資源受國家管轄,之后的獲取可及性和無償性并不能得到保證。存放在CG的資源則成為每個研究中心的財產,由各自的行政委員會管轄。
中國的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對世界農業貢獻巨大,資源的大量引出和流失可以追溯到1626年。從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前,西方國家主要通過官方和半官方的引種交換方式獲取資源。改革開放后,由于相關制度尚不完善,國外機構、公司和個人通過合作研究、旅游采集、合法貿易、邊境走私、市場無序買賣、外貿產業開發等多種方式獲取中國國內的生物資源。
自冷戰后期開始,中國國家農業研究系統(包括各級農科院所及農業院校)也積極參與引種工作,為主要農作物的育種打下基礎。但是在所引進的種質資源中,現成品種占很大比例,甚至很多品種的主要種質原本就來自中國,這些品種被引入后大多直接繁種推廣,而具有研發潛力的野生近緣種和原始品種則相對較少。
一項對國際玉米小麥改良中心與中國國家及西南省級農科院之間引種合作項目的評估研究發現,國際玉米小麥改良中心除了提供種質資源,合作內容還包括聯合試驗,為中方研究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及咨詢服務,由此推進IARCs對中國國家農業研究系統工作方法的影響。
2、第二階段:從全球共有物到商品化的私有物
20世紀初,當種子能夠持續作為商品并為私營種子部門的發展開辟空間時,PGRFA從共有物到商品的轉化就已開始。隨著20世紀80年代之后農業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PGRFA的遺傳價值極大凸顯,其商品化進程也不斷加速。
現代種子產業的興起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由富裕地主成立的小規模家庭種子公司,而20世紀初雜交玉米品種的問世意味著種子的商業價值被逐步關注和發掘,這對私營部門的影響不容低估。
20世紀初期,美國公共研究機構和大學開展的育種工作讓當時新興的私營種子部門從中受益,20世紀全球幾大種子公司都通過成功培育雜交玉米品種而嶄露頭角。這些老牌種子公司后來很多隸屬于孟山都(Monsanto)、先正達(Syngenta)和杜邦(DuPont)等種業巨頭。
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德國、美國、荷蘭、瑞典及蘇聯已經在大田作物育種上領先。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發展中國家種植大田作物時采用高產現代品種逐漸變得尋常,這當然與綠色革命對農業生產方式的推廣密切相關。這一時期私營部門面向發展中國家的育種工作十分有限。
在農業生物技術驅動下,美國和歐洲的植物育種公司越來越活躍。1973年問世的重組脫氧核糖核酸技術使外來基因得以被插入目標生物中,這一突破為生命材料創造了新商機,標志著商業生物技術時代的到來。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可對轉基因細菌授予專利,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向生命材料的延伸,為商業生物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確定性,進而帶動企業追加風險投資。隨著基因修飾技術在20世紀80年代的迅速發展,私有資本進入農業和健康領域,最初進入的是受風險投資支持的創始公司,而后是跨國公司。
在農業領域,以孟山都和先正達為代表的農化公司開始大量投資轉基因品種研發。20世紀90年代,通過將微生物技術應用于作物性狀控制,生物技術對農業的影響逐漸顯現,基因革命由此開啟。
同一時期,公共機構出于兩個原因開始縮減育種項目預算:其一,面對公眾對農業新技術的質疑,發展機構將工作重心從農業研究轉向扶貧、小額信貸、社區資源保護等方向;其二,生物技術企業迫切表示私營部門有能力接替公共部門的育種工作。
這一時期PGRFA的商品化主要受生物技術驅動,由此催生的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同時為生物技術產品和常規雜交品種提供排他性保護,后者憑借品種權擁有了遠大于之前的市場獲利空間。也正因如此,私營種子部門通常在發展生物育種的同時逐步將部分常規育種工作從公共部門手里爭取過來。
從全球共有物到商品化的私有物,資源屬性的改變體現了綠色革命與基因革命階段種子供給在組織方式上的差異。綠色革命由公共部門主導,依托現代常規育種技術,針對谷類作物,品種育成后通過公共供給系統(IARCs、NARS及國有種子公司)進行種子擴散和銷售,生產者獲取種子的成本很低。基因革命則由以生物技術企業為代表的私營部門主導,在依托生物育種的同時兼顧常規雜交育種,通常針對商品化程度較高的作物,且品種育成后由商業種子公司制種并銷售。
在綠色革命階段,各方認同遺傳資源的共有屬性,以此為開展工作的合法性基礎,通過資源收集和遷地保護將其從本地共有狀態過渡到全球共有,且無論何種形態的種質資源,相關各方在這一階段都強調對其無償獲取的權利。
而在基因革命階段,對資源遺傳價值的排他權利通過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得以穩固,種子在(跨國)公司的營銷框架下向(全球)生產者擴散,品種成為商品,種子使用者需支付包含知識產權特許使用費在內的商品價格才能實現獲取。
如果說綠色革命體現了“二戰”后國際機構推行的發展計劃成功地將糧食安全的實現方式社會化,那么基因革命則意味著受新自由主義理念影響的全球化計劃已將糧食安全實現手段私有化。
當年綠色革命發生的背景是為了使全球人口免于饑餓,故而加大公共研發的力度,整合全球資源,以IARCs和NARS為主要代理人來解決人類的共同問題。基因革命則致力于通過確立PGRFA的排他產權來激勵私營部門的持續創新,使得無論是農業基礎研究還是下游技術及服務都主要通過市場來安排。然而,在PGRFA從本地共有物轉變為全球共有物階段,公共平臺的資源流向私營部門未被規制,NARS對育種者權利的主張亦未被限制,致使資源在權屬問題上不可避免地陷入合法性紛爭。
上述兩個階段呈現了不同技術手段和組織原則下PGRFA的流動方式以及由此帶來的權屬改變。后一階段并非對前一階段的終結,而是在資源收集利用基礎上疊加進一步轉化和控制的手段。借助這些手段,基因革命在沿用綠色革命生產方式的同時,通過生物技術使資本擁有更大的獲利空間。
3、PGRFA存在形態的改變
育種活動隨農業發展而來,人類通過對初始品種的改造達到生產所需的目的。這些目的在當代包括但不止于如下生物及非生物脅迫——增產、抗病、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降低成本、減少人工勞動、促進標準化生產、保護環境,以及提高地域適應性或氣候適應性等。這些目標中有些是出于農業生產的內在需求,有些則是基于非農部門的利益考量。當非農利益被吸納為育種目標時,便開啟了非農部門從農業生產上游影響和重塑農業食物體系的通道。
從農戶田間選育,到現代常規育種,再到生物育種,育種目標的實現方式有所改變。
第一,農戶田間選育通常立足于對在地種子的提純或改良,以當地種質資源為基礎,借助觀察、雜交、自交、隔離等技術,體現農戶在當地生態—文化情境中形成的需求偏好。因此,農戶田間選育的參與門檻低,資源獲取和目標設定完全嵌入于當地生態—文化系統中。由于種質資源就地取材且選育改良后的種子主要在本地使用,因而農戶田間選育對資源流動的需求非常有限,且大多為防止種子退化而進行的村莊或農戶間的定期換種。
第二,作為現代常規育種方法,雜交育種通過將父母本雜交形成遺傳多樣性品系,再通過對雜交后代的篩選獲得具有親本優良性狀的新品種。雜交發生在相同物種之間,品種改良主要取決于種源變異。
第三,生物育種包括分子標記輔助育種、轉基因育種和基因編輯育種等手段,借助基因工程技術進行作物品種改良,突破種源限制,實現種間雜交,創造新性狀或新品種。基因革命因此被認為能夠突破綠色革命的瓶頸,正逐漸成為育種的主流技術。通過生物技術,育種公司能夠更有效地干預作物的遺傳結構,改變控制植物生長和對環境產生響應的遺傳信息組。
現代育種技術重塑了作物與環境的關系,從主要依賴自然選擇轉變為借助人工選擇,進而越來越多地體現產業或市場偏好。成長于特定氣候中的植物原本通過進化選擇在遺傳程序中內化環境對適應性生長的特定要求。傳統的作物改良和雜交育種技術致力于拓寬作物與環境“互作”(interaction)的限度;而隨著綠色革命將新信息引入各種谷類作物的遺傳程序,這一過程得以加速。種子能夠被遷移到遠離起源地的環境中種植和選育。
然而,新品種往往需要借助更大的外部保護(如人造除草劑、殺蟲劑和肥料等)才能滿足預期,從而為原本作物與環境的互作關系增加了第三個維度,即外部(技術)投入品,這也帶來了著農業的生物化學化趨勢。生物技術在農業產業的發展使具有許多附加特性的作物被開發出來,特別是抗除草劑、抗蟲、抗病、耐旱、耐鹽的品種,進而助推了作物與環境的“脫嵌”及其對外部化的農業研究的依賴。由此產生的新品種會將耕作實踐限定在幾個隱含方向,使生產方式不再由農民自己決定,而是由新的生產投入品決定。于是,控制生產這些投入品的公司便能夠遠程控制農產品的生產。
伴隨PGRFA的流動,種子供給系統也發生明顯變化。在綠色革命之前,農戶獲取種子幾乎完全依賴農民種子系統,該系統主要提供農家種和地方改良種。現代育種技術改變了農戶獲取種子的習慣,隨著現代品種對農家種和地方品種的大規模替代,農民種子系統逐漸式微。
在綠色革命階段,國際及國家公共種子系統逐步建立在部分地替代農民種子系統的同時,也為后者提供技術支撐。因肩負保障糧食安全的責任,國際及國家公共種子系統的職能定位具有明確的公共性。
在基因革命階段,隨著種子市場的放開以及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私營部門大規模進入種子產業。私營種子系統逐漸發展壯大,并在雜交育種和生物育種領域與公共系統保持著合作或競爭關系。在這一階段,公私部門圍繞“育繁推銷”等環節建立多方位合作,農民種子系統不斷萎縮,在地農家種基本被商業種取代。
然而,現代育種技術并未同步推進對作物的改造,使作物間形成明顯的地位分化。
第一,公私部門大力推進有市場獲利空間且已具備技術條件的作物的生物育種,力圖整合從種子到農產品的全產業鏈技術,實現產品增值最大化。
第二,對具有潛在商業價值但當前研發成本高、周期長、投資風險高的作物,先由公共機構育成品種,再將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由公司主導繁種和推廣。
第三,缺乏改良的“孤兒作物”(orphan crops)主要依賴農民種子系統通過留種換種等方式得以保持,但由于農戶在地改良經驗和技能的不斷流失以及公共部門的支持不足,這些作物品種面臨快速退化繼而被淘汰的境地。
第四,那些已經或正在消失的作物種質在當地已很難找到,其中部分被提前收集并保存在基因庫中。作物的地位分化主要取決于作物商品化的程度,而決定商品化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雜交化技術對此作物的適用性、由氣候及種植結構決定的種質資源的可及性、科技水平和資助力度,以及作物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重要性等。
四、種子流動產生的后果
流動導致人—資源關系的改變,重構了本土—全球關系。雜合的制度安排重新設定了獲取與排斥的規則,體現了流動帶來的對PGRFA獲取資格的變化,并伴隨種子供給系統演變產生了非農勞動對農業勞動的替代。
1、流動帶來的關系割裂
流動的種子帶來三重關系的割裂。
首先是“自然—文化”關系的割裂。這里的爭議在于PGRFA由什么構成。盡管糧農組織給出了界定,然而借鑒拉圖爾的理解,PGRFA作為“社會—物質”的復合構成,除了植物性組合,還包含超越這些組合的歷史地理意涵以及關聯事件。農業遺傳資源從本土到全球的遷移使其從原本的生態、文化及社會學意涵中脫嵌出來,切斷了其物質存在與社會文化情境的紐帶。加之16世紀以來西方文明和發展概念塑造的農業和飲食現代化觀念直接導致如今植物物種和品種數量大幅減少,遺傳參照物的一致化趨勢也令遺傳基礎窄化。
其次是“國家—全球”管轄權邊界的割裂。該問題的焦點在于在對共有物進行集體治理的模式下集體成員包括誰。生態和經濟領域日益增進的相互依賴挑戰著傳統的、以國家主權為依據的管轄形式。CG對資源的收集建立在人類共同遺產共識基礎上,因此PGRFA的治理主體應當確保種質資源的可及性。
然而,將PGRFA從主權國家領土范圍遷出便意味著原資源所屬國失去了對資源的管轄權。國家對PGRFA主張的主權盡管受國際法認可,但其是否適用主權原則還取決于能否建立明確的屬地邊界,尤其是在其離開原生地之后。一旦作為“全球共有物”被廣泛收集,PGRFA必然經歷“去屬地化”過程,導致其治理模式改變,使主權原則從根本上面臨被消解的境地。
同時,隨著資源的商品化,那些有別于資源輸出國的新興主體(例如跨國種子公司)則在新的制度框架下被賦予主張產權的資格。由此產生的不公正現象是:資源原產國管轄的資源可以被公開獲得,但這些國家卻必須支付衍生商品(如種子和藥物)的知識產權特許使用費。這里的問題是:與PGRFA相關的權利關系應如何體現公正性?
最后是“遺產—發明”關系的割裂。財產法并沒有規范社會主體與事先存在的自然客體之間的關系,因此PGRFA的權利關系有別于其他以物為中心的產權關系。農業遺傳資源經歷了從共有物到商品的性質轉變:前者強調資源的遺產屬性,并達成公開獲取與共享的社會共識;后者強調資源被技術改造的部分,主張通過建立排他權利,認可人類的智力投入并給予市場回報。
然而,問題在于哪些實踐以及誰的實踐居于知識生產的中心。當前加速發展的數字序列信息技術正在強化種子的非物質屬性(遺傳編碼)與其物質來源(種子)和文化情境的分離,體現了全球種子治理重點關注編碼的、去情境化的知識,卻忽視了嵌入社區種子實踐的實用知識。
2、雜合制度安排下的權利爭議
上述三重關系的割裂必然引發對PGRFA權屬邊界的激烈討論,這些討論尤其關注知識產權制度安排下的占有與獲取。
生物技術的發展以及PGRFA的商品化推動了全球種子部門頗具爭議的多層級制度變遷。國際公約在提供訴求表達平臺的同時,也將利益主體間的競爭和對立凸顯出來。制度變遷主要集中在兩個相反方向:
一方面,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市場交易,推動PGRFA商品化,如《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61年)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995年)的出臺;
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和標準材料轉讓協議,重申PGRFA的公共物屬性,如《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和《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的制定。國家可以通過選擇是否加入特定公約來表達訴求和立場,而這帶來的問題是,對于同時簽訂難以兼容的多個公約的國家而言,國際層面的對立主張會轉化為國內部門間的分歧,從而增加決策和實踐的不確定性。
圍繞PGRFA的利益之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之爭,它超越了國家主權的邊界。PGRFA相關的制度安排突出了育種者權利與農民權利的對立:育種者權利基于個體視角,強調獲取、排他、受益等權利歸于個體或有明確邊界的組織;而農民權利則基于集體視角,強調權利并非單獨賦予個體,主體邊界的模糊決定了它難以明確排他,任何排他權利的設定都會從根本上消解農民權利的法理基礎。
農民權利的提出是20世紀地緣政治背景下資本主義和PGRFA矛盾糾纏的表現。由此衍生出《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下的國家主權及社區權利,且該公約提議通過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緩和育種者權利與農民權利的緊張。從流動視角看,PGRFA在流空間中脫離了原初位空間的控制,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形成新的權力關系,其中對國家主權和社區權利的關注是試圖將位空間的結構、認同和權利關系與流空間進行對接的努力。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推動的主權意識和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是對被流空間重塑的權利關系的抗爭和應對,是PGRFA“屬地化”與“去屬地化”之間張力的體現。
最早致力于品種權保護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規定了受保護品種需具備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distinctiveness,uniformity,stability,簡稱DUS)才符合品種審定標準,從而將其他形態的PGRFA排斥在權利授予的范圍外。
由于早期的育種工作大多由公共機構主導,對品種權的主張受到機構性質制約,因此《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在PGRFA流動的第一階段的影響相對有限。農業知識產權在PGRFA流動的第二階段才被廣泛認可和運用,這一定程度上是因為以知識產權為激勵手段能夠促進私營部門的研發投入,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世界貿易組織對其成員國落實農業知識產權制度有強制要求。
3、非農勞動對農業勞動的替代
現代育種技術在將育種活動專門化的同時,使農業生產者從種子選育環節脫離出來,成為商業種的定期消費者。隨著耕作與育種實踐的分離以及種子遺傳價值的剝離和凸顯,種質資源保護和選育環節已基本實現科學勞動對農業勞動的整體替代,農業勞動甚至不再被定位為科學勞動的必要補充。
通過對比不同勞動獲得的認可和回報可以看出(見表1),現代育種技術改變了勞動分工:在育種過程中,農業勞動逐漸讓位于科學勞動、工業勞動及商業勞動。而農業勞動并未得到認可和回報,這與社會制度對其他勞動的激勵形成對照。
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下,品種權所有者通過控制流動的PGRFA實現對農業生產(者)的遠程控制。然而,育種工作的適應性和可持續性離不開資源的在地進化(即自然選擇)以及不同生態—文化情境中生產者對資源的看護(即人工選擇),包括資源在地保護、品種就地改良以及種子生產等。如今,這些活動已陸續被科學共同體和商業主體接管。
與之同步的是,科技知識對地方性知識的替代以及農業勞動者的去技能化。可以說,育種技術重塑了農戶、鄉村共同體、種子供應者及科學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在改變農業生產體系的同時,形成了新的知識生產及傳播體系。PGRFA相關的勞動及社會認同折射出當前的產業關系,非農勞動在替代農業勞動的同時,相關非農產業也正以農業為依托實現自身積累。
五、討 論
面對PGRFA激烈的權屬之爭,農戶為何集體沉默?種子在流空間存在形態和權利關系的改變對治理提出了哪些挑戰和訴求?當前情況下,如何促進PGRFA的可持續利用?
1、農戶集體沉默的解釋
盡管農戶與遺傳資源權屬利益相關,但在面對這一問題時卻保持集體沉默,其主要原因在于,在種子的遺傳價值實現剝離并能夠單獨成為商品后,農戶按其原有的產權觀念便難以理解以無形財產形式存在的PGRFA。種質資源從遷地保護開始便產生了排他性,只是這種排他多針對國家或公共機構,所以在最初表達得并不明顯,僅以采集單位/采集人作為登記及確權的依據。與此同時,農戶生產方式的轉變使其越來越依賴外部投入品市場,而忽視對在地共有資源的保持。單個農戶在獲取實物形態的種子的同時,也在默認抽象的知識權利。
對農民而言,發生在流空間的產權轉變既難察覺,也難追溯。它抽象于農民的本土實踐,并先后通過綠色革命和基因革命獲得技術與制度支持。在科學主義推動下,科技產品被直接賦予合法性,哪怕在農業研究商業化和私有化過程中這些產品及其代言人已經發生分化,農民也幾乎不會提出質疑。因此,無論是種質資源收集,還是從市場獲得知識產權特許權使用費,以公私部門職業育種者為代表的流空間權力精英都在以抽象的方式對位空間中的農業生產(者)進行遠程控制。
那么,農戶參與現代育種并主張育種者權利是否可能?實際上,無論作為研究還是實踐領域,植物育種都適用參與式方法,參與者無需接受正規育種培訓,就可以觀察并選出植株的理想性狀。有中國經驗表明,農戶有能力參與雜交玉米的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問題的關鍵在于農戶能否主張育種者權利,而非是否有能力參與現代育種。這主要取決于現行制度是否保留承認“農民育種者”的空間,包括對品種審定標準及育種者資質的規定。對主張權利的限制會導致在制度層面對農民參與育種的排斥。
在科學主義和市場化背景下,農民種子系統在分別被公共種子系統和私營種子系統替代與擠壓的過程中已經式微,農戶由于難以實際參與育種實踐而逐漸退出PGRFA相關的知識生產。缺少農戶參與是現代育種方法及成果缺陷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即便品種審定標準能夠覆蓋農家種,生產的去技能化已然降低了農戶實際成為育種者的可能性。
改變這一現狀需要實踐層面農戶與種子相關的能力建設和制度層面的突破,而公共部門的角色承擔便變得非常關鍵。三個種子系統的職能定位及其所供給的PGRFA盡管具有很大差異,但卻同等重要。只有三者相互補充和支撐,才能從整體上增強種子供給系統的抗逆力。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增強和種子商品化趨勢下,對農民種子系統和公共種子系統的激勵更多取決于有效且公正的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
誠然,農戶對PGRFA的保護和改良很多時候是基于個體對種子的需求,而未必直接以資源保護這一公共利益為目標。這成為一些人質疑“認可農戶對在地遺傳資源保護所做貢獻”必要性的理由。還有人認為,出于公共物品利益的非競爭性對生物資源的補償是不必要的,這是典型的搭便車觀點。即便資源的在地保護是農民的“非意圖后果”,他們所做的貢獻是否應當被認可?
農民權利本是為平衡育種者權利而提出的,它承認農民對作物就地保護和改良的貢獻。然而,農民權利自提出以來的幾十年間不斷面臨來自工業化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物技術的威脅,而育種者的知識產權則不但取得國際認可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強大。
無疑,私權的產生會形成強制性同構(coercive isomorphism)的力量:農民在地選種、留種、換種及售種的自主性被極大削弱,如果農民繼續這些實踐,則需滿足新的制度要求或被權利人授權。上述實踐即使在制度上得到豁免,也被視為暫時的農民特權的體現,這是私權制度對實踐邊界的重新劃定。
圍繞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制度化進程之所以緩慢且尚未落到實處,部分原因在于現代育種部門的既得利益主體偏重種子市場的當前利益、忽視作物多樣性在地保持的長遠意義。從短期來看,農戶退出資源在地保護、成為純粹且固定的商業種消費者有利于維護種子生產者及品種權持有者眼前的經濟利益。然而,在地作物多樣性的減少將削弱種質資源的遺傳基礎,威脅糧食安全。
2、流空間的治理
流動的后果充滿不確定性,或者說不確定性是流空間的重要特征。流動沒有固定目標和穩定狀態,每個主體只是被流經的一個節點,不必負責也無從負責,任何主體都無法對流動物主張所有權,充其量只是附條件的占有。因此,流空間中的PGRFA面臨的不確定性指向諸多具體問題和危機。
第一,在地作物的遺傳多樣性降低,加之當代耕作系統普遍采用的單一品種結構為病蟲害傳播提供了有利條件,由此增加了微生物和昆蟲災害的發生、進而威脅農作物收成的可能性。
第二,非科學知識和技藝被遺忘,甚至種子相關的傳統知識比種子本身消失得更快。
第三,農戶所得的農業利潤不僅受下游產品市場波動的影響,還受上游種子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由此增加。
第四,農業生產的利潤向種子供給部門轉移,而種子產業在依靠農業發展壯大的同時形成壟斷態勢,當前世界排名前三的三家國際種子公司就控制著全球商業種子市場60%以上的份額。
第五,隨著跨國公司在種子供給中的重要性凸顯,國家種子主權逐漸喪失。這些問題正體現了流空間中市場、基因及技術邏輯的不可控。
流動的種子展現了流空間中新形態的占有與控制,呈現權利設置的不對稱,包括對位空間產權安排及認同的破壞,甚至使其非法化。育種者獲取和改造在地PGRFA不需要資源看護者的同意或授權,而新品種一旦被保護,便具有了排他性,種植者對種子的獲取須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為條件。
育種者與農民之間這種不對稱的權利關系之所以能夠形成,在于流動的PGRFA與人、地理及文化的脫嵌。進入流空間的PGRFA脫離了位空間的約束,越過了地理邊界和主體邊界,而后被賦予新的制度安排。它由具體存在轉變為抽象存在,故而育種者與農民之間不對稱的權利關系不容易被察覺。
流空間的權利關系和制度安排規定了對PGRFA的獲取條件,由此產生的剝奪和排斥包括現代品種對農家種的排斥、科學共同體對農業勞動者參與品種選育及繁種制種環節的資格剝奪,以及農民種子系統的不斷萎縮并讓位給公共或私營種子系統,等等。流空間對種子改造及采用的遠程控制日益增強,使得位空間的農業生產者因生計壓力而產生的抗爭,也導致農戶、社區乃至資源輸出國對獲取與惠益分享訴求的增加。
在當前制度規則下探討對PGRFA的就地保護以及對看護者及其社區的認可和激勵,需要借助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將存在于流空間的PGRFA及相關社會實踐和治理規則與位空間的結構、認同和權利關系建立連接,促進流空間重新嵌入位空間。
作為惠益分享的重要依據,將商業種與其親本對應起來需借助科技知識還原技術路線,然而在知識產權的保密要求下,科技界同行都難以獲悉技術路線,農民更難知情。由此導致農民在惠益協商中陷入被動境地,獲益的多少更多取決于讓利方的自覺。因此,這種連接的協調工作需依靠中立的社會力量來完成,而不能僅依賴流空間中利益攸關的權力精英的自覺。否則惠益分享機制難以被吸納為規范及行為準則,至多以個例形式存在。
現有制度傾向于優先認可并激勵科學勞動,這的確能夠鼓勵科技創新。然而,在增強種子系統整體抗逆力的目標之下,僅支持科學勞動是遠遠不夠的。種子供給當前面臨日益嚴峻的系統性挑戰,突出表現為難以獲取能夠滿足遺傳多樣性、本土適應性或有機種植條件的種子。考慮到農戶對資源的在地保護和選育是下游育種科學勞動的重要支撐,有必要在制度層面對這些角色和勞動形式予以認可。
同時,針對農家種快速消失的問題,應當建立資源雙向流動通道——在公共機構定期收集資源的同時,有序引導基因庫將收集的地方種質資源流向農戶土地。通過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確保雙向資源流與惠益分享的暢通,有助于將位空間的結構、認同與權利關系對接到流空間,推動兩個空間有序公正對接,在滿足農戶對種子多元需求的同時,為遺傳資源在地進化提供更多可能,增強種子供給系統的抗逆力。這樣做的意義在于,通過使被私人圈占的PGRFA重新回歸其公共物品的本質,化解農業生產的社會化與種子遺傳物質私有化之間的張力。
3、PGRFA的可持續利用
作物的種間及種內多樣性保持有助于增強耕作系統應對環境變遷的抗逆力。由于遷地儲存無法實現種質的在地進化和適應性選擇,基因庫不足以維持農業生物多樣性。因此,從本土到全球,PGRFA的就地保護成為確保糧食安全的關鍵環節。
PGRFA具有直接、間接及潛在價值。直接價值體現于種植者在種子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獲利。間接價值是指遺傳資源提供的環境服務及生物資源帶來的利益,與生產和消費無關。對就地保護而言,農家種最可貴的地方在于它為作物進化提供的間接價值。潛在價值可以理解為PGRFA滿足未來需求或生產條件的潛力。
面對現代育種技術推動形成的作物分化,如何對待在當下看來無利可圖、缺乏改良乃至正在消失的PGRFA?農民通常對直接價值更感興趣,而對間接和潛在價值并不敏感,也不會僅僅出于保護的目的而種植農家種。間接和潛在價值體現的是PGRFA對全人類或特定社會的公共價值,因而需要社會各主體尤其是公共部門加以維護和提升。
現代育種方法對應的品種審定DUS標準所存在的局限值得反思。這些標準旨在確立品種權,并非對植物絕對有益。商業育種依賴所選品系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從而在科學改良的范式下評估結果,并遵從配套的知識產權制度銷售產品。
事實上,一致性和穩定性是植物所不具備的特性,許多常用品種無法滿足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植物具備遺傳變異性的好處除了表現在局部變異中有可能獲得更高產量和更強抗性外,還可以通過隨機突變發展出新的理想型。如果缺乏這種變異,作物基因構成反倒是危險的。
現實早已證明,單一結構容易受到破壞,隨著作物在時間和空間一致性的增強,這種破壞將變得更嚴重。為避免破壞導致的災難性后果,應當采取保守方法來發布通過DUS測試的品種,并通過修訂現行種子法規使其適用于具有更多異質特征的品種。
當今世界農業食物體系的上層結構建立在有限的遺傳基礎之上,全球食物大約90%來自15個農作物物種和8個牲畜物種;而在基因庫保存的25萬種農作物品種中,仍在使用的不足3%。為應對育種遺傳基礎日益狹窄的問題,有必要將PGRFA的選育范圍擴大至在地保護的農家種及野生近緣種。
保護有價值的在地資源可以考慮三種途徑:一是通過有機農業利用并保護農家種。農家種是有機育種的重要基礎,通過將農家種優先于常規種納入考量,可確保適用于有機種植條件的種子供應充足,健全有機產業鏈。二是制定農家種的貿易和交換規則。針對農家種建立有別于常規品種審定的平行登記和審定制度,也不排除政府補貼農戶繁殖有價值的農家種,具體可以參考歐盟對受保護品種的做法。三是建立基因庫與農民種子系統的連接,促進PGRFA的反向流動,以支持已流失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的就地再生。
全球種子產業的發展以及國際條約圍繞PGRFA設定的治理和監管規則對中國國內的種子立法及實踐產生明顯影響。中國政府近年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如《種業振興行動方案(2021年)》,提倡“中國糧”主要用“中國種”,體現國家對種子主權和品種選擇自主性的高度重視。
面對遺傳多樣性流失嚴重的問題,國家加大了對就地種質資源保護的支持力度,通過發布《關于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意見(2020年)》部署對小農地方品種登記確權的工作,并在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機制方面與生態環境部進行工作對接。
2020年,在全球環境基金支持下,農業農村部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組織實施“中國起源作物基因多樣性的農場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項目,通過在示范區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對中國起源、全球重要農業和糧食作物地方品種的在地保護。
中國圍繞PGRFA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立法工作始于1995年,近年已在廣西、云南和湖南等地進行試點示范。目前中國國家層面的法律框架尚未到位,但不排除在現行制度條件下,通過農民和育種者之間達成的惠益共享約定、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社區種子庫建設及參與式育種等方式開展實踐。
六、結 語
種子的商品化進程不僅反映了生產的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張力,還隨著現代育種技術推動下種子與基因價值的分離以及基因價值的凸顯發展為生產的社會化和公共物品的私有化之間的矛盾。農業知識產權體制促進了種子遺傳信息被私人圈占,這既約束了農業生產者的種子獲取,也限制了育種種質資源的廣泛可及性,成為當今社會面臨的新困境。
上述討論對中國可能的啟示是,從糧食安全的長遠利益出發,不僅要保護耕地,而且要重申和保護種子的公共物品屬性。然而,當前市場既沒有對種子進行充分估價,也不具備完全的處置權。因此,應當在糧食供給的上游增強種子供給系統的抗逆力,通過國家立法規范將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等產業體系的關鍵環節保留在公共領域,發揮公共部門作為種子系統的重要行動者和利益協調者的作用。同時,認可農民對PGRFA就地保護不可或缺的貢獻和價值,并維護多元且互補的種子供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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