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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當選”: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考察

袁松 · 2014-11-14 · 來源:中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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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當選”: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考察[1]

  ——以浙中吳鎮為例

  摘要 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需要放在城鎮化、土地開發、項目下鄉、社會分層及村民自治等諸多研究領域中整體地理解。在資源密集型農村地區,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之所以成為常態化的存在,是因為它已經成為村內富豪構筑權力結構的一個必要環節。由于得到村莊各個階層尤其是上層各派系的認可,賄選成為實踐中富豪競選村官的非正式制度。對于普通階層而言,村莊的精英政治已與他們沒有實質性的關系,唯一能夠體現其民主權利的,卻是選票的價格。基層政權對村委會選舉的監管,是要讓其穩定、有序,保證選舉順利產出符合“雙帶路線”的結果,它無力查處賄選,也無動力對其實施嚴格監管。進一步的研究發現,治理賄選與強調富人治村的基層組織路線在實踐中互有矛盾。

  關鍵詞 村委會選舉 賄選 村莊權力結構 富人治村

  一、引言

  通過村莊選舉和村民自治來觀察村莊內部的社會結構,這已經成為當代農村社會學研究的一條常規進路(徐勇等,2001;賀雪峰,2003;仝志輝,2004),但依循此路徑的研究作品對“賄選”[2]這一為《村組法》所禁止但卻在資源密集型農村地區廣泛存在的現象缺乏足夠的重視。無論是對村民自治懷有理想主義情結的民主派學人,還是持守工具主義態度的務實派人士,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都是其不愿直視并且必須予以糾正的負面現象。然而,這種現象在城鎮化或者說資源密集化過程中的愈發常態化正是村莊內部結構變遷的外在反映,其背后所蘊含的權力實踐并沒有因為不合制度設計者的初衷而拒絕發生,正因為如此,對村級賄選現象的實證考察與深入理解可以成為透視當前鄉村治理的一個特定視角。

  對于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已有研究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村級賄選的形成原因與治理方案。對于賄選的成因,學者們的解釋集中于以下四點:一是有關村級選舉的法律法規缺乏嚴密性且制度約束的剛性不足(黃寶久,2005;胡建,2005);二是村級民主機制不健全,村委會的權力缺乏制約,這使得鄉村新富階層對村級政治資源與經濟資源產生了強大需求,并以派系為單位展開激烈爭奪(吳思紅,2009;2011);三是村莊中的選民素質處于低位,缺乏權利意識,容易為經濟利益所驅動(吳思紅,2010);四是鄉鎮基層政權對選舉過程缺乏監管,未能履行職責(董禮勝,2005)。相應地,對于賄選的治理機制,研究者的主要觀點有加強立法,打擊賄選行為;完善村級選舉程序,強化村級民主管理;加強村民的民主教育、提高選民素質;嚴格執法,加強基層黨政部門對選舉過程的指導等(徐延山,2006;賴偉平,2008;吳思紅,2010)。

  上述研究是對賄選現象的初步探索,但并未深入其內核,究其原因,在于研究者的目光只停留在村級賄選現象本身,而沒有把它視作鄉村權力結構形成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或者說,沒有將賄選事件背后各種行動者的復雜關系展現出來。事實上,賄選只是鄉村權力秩序形成或轉換過程中的一個片段,這個片段之所以顯得特殊只是因為它與外在規范并不吻合,但其為何能夠嵌入到局部地區的鄉村社會,獲得權力場域中各類行動者的支持或默許?這個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實地調查并把賄選還原到鄉村權力關系網絡之中才能做出解答。

  本文經驗材料來自筆者2011年3-10月間在吳鎮[3]的田野工作。需要說明的是,本文的核心內容系系筆者在浙中農村調查中獲得的知識,但不涉及先富能人通過賄選而參政的動機。韋伯(2005)指出,當觀察者要把握一個行動的意義時,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一是借助于直接觀察,二是通過考察動機進行說明性解釋。舒茨將其視作意義的不同層次,二者不可通約(George Ritzer,2011)。我在文中之所以將動機問題懸置起來,是因為難以做到對這兩個不同層次的理解同時展開敘述,否則,“我”在臨時嵌入田野的生活世界中獲得的知識將與和他者互動形成的主觀體驗混雜在一起,分不清什么是“我”,什么是“他”。從哲學上講,人類的認知本身就具有主體間性,在此處,我只能先將“態度”放入括號里(bracketed),盡量展示出“賄選”這一描述對象的客觀面貌。

  二、吳鎮村莊賄選的發生背景

  “吳鎮”是我給所調查的七個行政村合取的一個學名,這七個村位于浙中盆地東端,彼此相鄰,隸屬于越州市吳陵鎮[4]政府的同一個工作片。鎮內個體經濟發達,圍繞著飾品、五金、針織、紙品等行業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商圈”。2009年全鎮工農業總產值53.3億元,其中農業總產值僅2.89億元。筆者調查的7個行政村地理位置以市鎮為中心向外呈擴散型分布,且呈現出“梯度非農化”的格局。表1顯示了7個村的基本情況,其中,塘村、垅村位于鎮郊,工商化程度較高,大部分耕地已被征收;嶺村、塢村、田村、宅村為近郊村,工商化程度次之,人均耕地面積較少;塔村為遠郊村,暫未列入鎮區擴展的規劃之中,村內絕大部分土地仍屬農業用地。

1  吳鎮七村基本情況

村名

人口數

戶數

現有耕地面積(畝)

人均耕地面積(畝)

塘村

1629

755

205

0.12

垅村

287

117

0

0

嶺村

710

307

234

0.33

塢村

938

414

587

0.62

田村

481

208

236

0.49

宅村

443

195

282

0.64

塔村

787

338

1023

1.29

合計

5275

2334

2567

0.48

  在過去二十多年里,吳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僅鎮郊建起了工業區,且規模不斷擴大,而且村里的家庭小作坊也逐漸增多。隨著經濟的發展,靠近鎮中心的土地被大幅征用,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所占的比重不斷下降。與此同時,各村村內的經濟分化亦愈趨明顯。筆者在2011年的調查顯示,若以家庭年收入為主要衡量標準,可以把吳鎮各村的家戶劃分為富豪階層(>30萬元)、精英階層(10-20萬元)、中間階層(5-10萬元)、普通階層(2-5萬元)和貧困階層(<2萬元),其中在戶數上,富豪階層占4.3%,精英階層占16.4%,中間階層占23.0%,普通階層占46.2%,貧困階層占10.1%。

  吳鎮近年來村莊選舉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村委會的職位中富人當選的比例極高。入村之前,越州市民政局的一位科長告訴我,2011年農村換屆以后,全市大約有80%的村委會主任是經商辦廠的老板(私營企業主),剩下的則是承包大戶或是開店的店主。[5]此后,我發現吳鎮的比例比全市的平均水平更高,七個村里面只有田村的村主任不處于經商辦廠的“富豪階層”。[6]七個村的村委成員共有27名, 只有5人處于中間階層,且5人中有3名是婦女主任。[7]普通階層與貧困階層中沒有產生村委委員。

  而從形成過程來看,吳鎮村莊權力結構中富人比例的上升與村莊公共領域的性質之變相同步。這個變化過程有三條交纏在一起的線索,一是“海選”的開始;二是農業稅取消,新農村建設啟動,各種自上而下的項目開始進入相持;三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開啟,土地的用途日益非農化。有趣的是,這三個在中國農村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變革在吳鎮甚至在整個浙中地區是交織進行的,沒有清晰的時間界限。“海選”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意味著(理論上)任何村民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參與村委會的競選;農業稅的取消和土地的非農化意味著村莊政治的主題由從下至上的“資源汲取”轉為從上至下的“資源給予”,而村干部的主要角色,用農民的語言來表達,那就是由“要錢要命”的“催糧派款、刮宮引產”轉變為“做工程、征土地、分鈔票”。稅改時隱退的塘村老支書吳子林回憶這段歷程時說:

  “選舉放開以前(指1996年之前),當干部是非常辛苦的,有的村沒有集體經濟,光靠收點農業稅,報紙、辦公經費、教育統籌都交不齊,交稻谷的時候,干部還要自己去挑谷。鎮政府,靠財政撥款的,自己都撐不過來。那個時候村干部都是老百姓硬推上來的,沒多少人愿意干,被推上來之后,覺得是個榮譽,不干不好意思。其他村還有推上來了走掉的,(因為)他要去做生意。

  后來,經濟好起來,農業稅也不用交了,工業區那里征地又很多。我們浙江好像是在全國(取消農業稅)之前就不收了,當干部,種田的事情不用管,計劃生育也好做了,跟老百姓結怨的事沒有了。村里如果困難,市里還要撥錢。道路硬化、自來水、污水處理,路燈啊,都是全額撥款,不需要老百姓再湊錢。一些工程,像小五化,[8]上面陸續撥錢下來,有很多油水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建房,以前沒有規劃的,但是指標掐得很緊,到后來(2000年初)規劃做起來,造房子就相當難,[9]村干部的位置也值錢起來,老板競選(村干部)成了風氣。再后來到處都搞舊村改造,拆掉老房子建新社區的時候,選舉就得花大價錢了。現在呢,窮村子,以農業為主、附近沒開發區的,選舉就很平淡。大村子,有資源的,那完全兩樣。”

  三、選票價格的影響因素

  從細節來看,伴隨著富人的參選,村內權力斗爭愈發激烈,選舉時各村的競爭都很激烈,這種激烈的程度可以用選票的價格來近似地反映。影響當地選票價格的因素非常之多,每年的“行情”[10]不同,而且從選舉籌備到完成的時段內變數很大,有時甚至選舉過程中的一個細節(如一方有人告密)就會引起價格的波動。不過,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對七個村莊進行橫向對比,離析出一些主要的變量。總體而言,最重要的因素是村莊經濟/區位、家族和派性。以下,我將圍繞村委會選舉中的焦點職位——村主任的競爭展開論述。[11]

  1、村莊經濟區位

  吳鎮的村莊經濟呈現出較為明顯的“梯度非農化”的局面,它體現在村莊產業結構、就業格局、社會分層等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還是體現在土地的價值上:離鎮中心越近,土地被征的幾率越大,級差地租越高,村民收入也越高,反之則反。為了直觀地看出鎮郊村、近郊村與遠郊村的不同選舉形勢,我將吳鎮七村從1996年到2011年六次選舉中村主任選票價格的變化在一張折線圖中畫了出來。

  對于上圖,需要做兩點說明,第一,圖中的選票價格是競選獲勝一方所出的均價,也即是多數選民獲得的票價。“中間票”的價格會偏高,而 “鐵票”價格會偏低。所謂“中間票”,是指某些選民跟競選雙方的關系相當,如既是甲候選人的親戚,也是乙候選人的親戚,且關系都不錯;也有可能跟雙方都不熟悉,如夾在兩個大姓中間的小姓。所謂“鐵票”, 是指本方嫡系勢力如家族成員、有人情往來的好友所掌握的選票。第二,選票價格的數值并非完全精確。50元代表一包中華香煙的價格,100元代表一包香煙之外加一壺食用油或其他實物,200元及以上多以票據的形式進行,個別村也直接用貨幣進行賄選。

  從圖1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總體上的規律,那就是鎮郊村選票的價格變化曲線一直位于在近郊村和遠郊村的上方。由于我考察的范圍中遠郊村只有一個,因而近郊村和遠郊村之間的對比顯得不是十分清晰,但這并不影響我們對于村莊區位也即是土地價值與選票價格的相關關系的判斷。

  如上圖所示,1996年村委改選時吳鎮還沒有出現賄選,選舉前請一些關系廣的村民如小組長、村民代表吃飯,讓其代為拉票,這樣的現象非常普遍。1999年,在個別經濟較好的村,候選人開始以“包”為單位向選民派送高級香煙。同時,在競選過程中,候選人還會通過代為拉票的親信傳達出一些對選民的承諾,比如選上之后不要工資,捐贈老年人協會,資助村中貧困家庭,給村莊提供某項公共品等等。到2002年,實物的形式變得豐富,除了香煙,還有食用油、瘦肉、牛奶、太空被等等。為了不顯得張揚,“票據”的形式被發明出來。吳子林說:

  “(我們)這里不來現金的,不好看,都是用香煙票,一張紙片,上面印著,‘中華一包、店名’,章一蓋就可以了。可以退錢,也可以領東西。也有用油(食用油)的,上面寫著‘金龍魚,5升一瓶’。也有地方發肉票,上面印著,‘瘦肉5斤’,肉攤印好的,直接去拿。”

  票據的好處是,候選人的競選班子不用拖著實物全村去送,他們只需要事先付錢給商店,然后把票印好,再擇機送出,選民拿到票以后在截止日期前到指定的商店兌換物品。不過,真正兌換貨物的人是極少數,大家都傾向于到商店去兌錢。商店的店主也樂意兌錢,因為這樣一來他可以直接按票據的數額扣除中介費(比如50元的煙票退45元),而不用購進現貨,空進空出,徒留利潤。從某種意義上講,此時的煙票等票據相當于可以流通的代幣券,而被指定的商店類似于小錢莊,起著替選舉雙方進行金融中介的功能。

  到了2005年,“煙票”在各村流行起來,而鎮郊村的煙票面額更大。垅村2005年的選票價格有一個突增,與之相應的事件是該村的征地與舊村改造開始啟動。而塘村和嶺村在2008年前后啟動的新社區建設同樣也伴隨著選票價格的上揚。到2011年秋我結束調查時,嶺村的村莊改造工作因為部分村民拒不搬遷而只完成了一半,而塘村的工作則因為吳陵路征地被阻,釘子戶“越級信訪”而停了下來。

  由以上描述不難發現,富人村干部登上村莊權力舞臺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是在選舉中向選民支付實物或者貨幣。從空間上來看,在離城鎮中心更近,區位更優,經濟更好,級差地租更高的村莊,富人要當選村干部需要在經濟上有更大的付出;而從時間上來看,隨著非農化、城鎮化的程度不斷加深,選舉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了。

  2、家族

  家族也是影響選舉形勢的重要因素。中國人遵從差序格局,盡管時代變遷劇烈,但農民頭腦中對于關系的親疏遠近依然十分在意,除非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否則在投票時多數人還是會投給自己的本家,投給血緣更近的親人。雖然平時發表議論時自己一定會把票投給公正廉潔的、有能力的人,但是到了選舉的時候,怎么做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相比于江西、福建的一些宗族性村莊中嚴格的族姓、房頭意識,吳鎮人的家族觀念顯然要弱化得多。由于家族的絕對影響力只限于三服之內,這就使得在選舉中候選人若想僅憑家族力量勝出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自己的姓是村中大姓,同時,選舉的范圍不能太大,選民的規模要接近家族人情圈的邊界。由于吳鎮所在文化區域的家族規模并不大,其范圍大致是三服之內的宗親和姻親,而姻親一般又不在同一個村內,所以,在村委會選舉中,只有在人數很少的小村,家族的作用才會非常明顯。[12]

  “親屬關系,我們這里叫房親。小村子,尤其厲害。主要是一個姓的(村),各個房是一派。兩個姓差不多大的(村),同一個姓的就是一派,要分主姓跟客姓。姓氏很多的,每個姓是一派。有些村,村子小,又以大姓為主的,永遠不給外姓人當,在大姓里面矮子選長子,好像不這樣做就對不起祖宗一樣。小姓的人,用錢都沒用。說起來,大家都知道這樣是不好的,真正到了那個時候,形勢就不一樣了。但是呢,村子大了,比如有個七八百,上千人,這個派性就復雜了。大家講親戚關系就不好講了,因為親戚太多,離得遠了,平時都很少走的。”

  上面一段話是塘村老支書對選舉過程中家族作用的精彩分析,從他的敘述中可以看出,在小村里,富人要想當選,必須是村中大姓,否則用賄選的手段也難以沖破既有的權力格局。但是,在大村里面,富人經濟上的優勢則有可能通過選舉轉化為權力上的優勢。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大村當中富人之間的爭奪顯得更為激烈。

  2011年嶺村選舉時,上來“挑戰“的“新富”朱貴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了本家族成員的慫恿,他所在的朱姓并非村中第一大姓,但也有近1/3的選民,為了給在村莊改造過程中“吃了虧”的本姓“爭口氣、長點面子”,他決定挺身而出。嶺村一名朱姓的小組長說:

  “老村長包同發開廠的,還是(市)人大代表,這個人口碑不大好的,私心重,向著自己人。已經連續當了好幾屆了,選不下來。這一屆阿兵要出來,把他干掉。阿兵人年輕, 40剛出頭,家里條件不錯的,有家小企業開在那里。我們把名單從電腦里面拉出來,搞選民分析,80%的票都考慮到了,每張票花1000元,剩下的(票)是他們家的(指包同發家族),買不到。老的那個呢,一直按兵不動,不動聲色,好像他要放棄了,不在乎這個位置了一樣。誰知道他是老奸巨猾,第二天早上要開選了,頭天晚上,搞了一次突然襲擊,好,兩百萬拿出來,跟自己家有關系的,2000塊一票,中間票、(我們的)鐵票3000,所有的票都算到。結果第二天選舉結果出來,繼續連任。阿兵傻眼了。村里面好多人都說,他還太嫩,玩不過老的。”

  3、派系/派性

  所謂派系,是指“人們通過特定關系聯結起來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現實功能的非正式組織”,具有低烈度性、間歇性和地域性的特點(孫瓊歡、盧福營,2003)。某種意義上講,家族也是派系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此處所指的派系更強調人們之間的聯系紐帶是基于血緣以外的非傳統因素,如業緣關系、趣緣關系甚或是人格性的認同。賀雪峰(2001)曾經將中國大陸農村的村委會選舉與臺灣地區的基層選舉作過對比,認為后者的選舉范圍更大,層級更高(鄉鎮一級),而且派系相對穩定,有一定的原則性綱領,且形成了結構性的組織,而前者往往以個人為中心展開,當主要當事個人發生改變,斗爭便不再存在。所以,大陸的村委會選舉中派系應該稱之為“派性”更為恰當。

  筆者雖然不愿意在概念上做過多的糾纏,但在此處更傾向于用“派系”一詞,原因是吳鎮各村的分派并未因選舉結束而消失,相反,正是因為歷次選舉中積累的恩怨,基于某種利益的隨機組合而形成的派性慢慢穩定下來,在選舉之外的村莊生活中繼續發揮著效用。這些派系多以某位曾經競選過村干部的富人為核心,派系核心成員之間非常要好,他們的關系網可以互相借用,從而能夠在下次選舉時讓網絡內的成員更“愿意”投票給本方的領軍人物。之所以是“愿意”,而不是“確保”,是因為它是一種人情投資,而不是某種勉強或脅迫,對方同樣可以用錢收買。更重要的是,選舉規則和政府對選舉過程的監管確保了選民投票時意志上是自由的。

  需要強調的是,吳鎮各村的派系主要出現在富豪階層和精英階層,選票本身的價格在他們那里根本算不上什么。中間階層某種程度上也有派性因素存在,但普通階層和貧困階層是無所謂派系的,他們不會因為堅持擁戴某位候選人而去得罪其他候選人,對于他們來說,除開直系親屬這層關系,利益是第一位的,誰給出的價格更高他們的選票便投給誰,“饅頭挑大的吃”。不過,在選民的絕對數量上,普通階層和貧困階層卻是最多的,這使得中上層的派系因素難以替代選票的出價成為主導權力格局的關鍵。

  盧福營(2007)曾將農村“上層精英因派系因素而分裂成若干集團,下層群眾因分層和分派聚散不定”的結構稱之為“群山格局”。他的比喻非常形象,我在此再作些許補充:上層的少數精英結成派系相互合作與支持,形成多個不同的“山峰”,處于峰頂的掌握和支配公共資源的人采取多種形式傾向性地將資源分配給本派系或友好派系、合作派系的成員。相比之下,中下層占多數的普通群眾形成“山腰”和“山底”,他們是各派系合縱連橫的看客,在“選舉”這種三年一度的決定權力分配的儀式中可以分得微利。

  具體到日常生活中,不同派系的富人偶爾碰到也會寒暄幾句,但同一個派系的富人則會因某位老板的邀約而聚到一起吃飯、打牌。他們之間的溝通更多,而且往往會以人物品評為話題對村莊政治進行評論,話題的要點是將本方領軍人物(不管是在任的還是落選的)與對方的核心人物展開對比,這種對比摻雜著很多道德評判的因素,讓人很難將事實與推斷分開。一次偶然的機會,我有幸旁聽了塘村幾名“在野派”富人“喝茶”[13]時的談話。我將談話的一小部分以正文的形式列出,以便于讀者對村莊中的派系有一個質性的認識。鑒于談話內容具有強大的索引性(H. Garfinkel:1984),我將對話涉及的諸多背景性內容置于腳注之中。[14]

  A:“那塊地批下來沒有?”[15]

  B:“批是批了,規劃還在改。現在不是換人了么,工作又停掉去了。”[16]

  C:“唉!要是把大海頂上來以后一直都是他干,就不會是現在這個亂攤子,住的,吃的,都不會比越城街道的人差。人家現在每家每戶都有一棟別墅,我們沒機會了。”[17]

  A:“地價、房價這么漲,東明睡得著覺?”[18]

  D:“切!他只要廠子玩得轉就好,村里跟他又不搭嘎!”[19]

  B:“要是大海早一屆上來也不一樣。春國這家伙花錢上來又不干事,領導不批,他就拖在那里。”[20]

  C:“提他干什么?!成天牛皮轟轟,又不管做!自己的錢摳得緊,公家的錢倒花得大方!”[21]

  D:“我們這幫人就是太正派了,他們有狐朋狗友、三教九流,吃定你了。”[22]

  ……

  整體來看,派系勢力越大,群山格局中某個“山頂”旁簇擁的“小山峰”越多,則選舉時可以動員的力量就越大,選票的出價稍稍偏低也可以取勝。反之,如果某位候選人在村內的的關系網有限,與他聯合的富人不多,派系勢力弱小,那么若想勝出就要付出足夠的經濟成本。

  4、灰色勢力

  灰色勢力[23]的介入也會影響選票價格。年輕的“灰色”人群并沒有嚴密的組織性,只是靠私人間的義氣湊在一起的松散網絡,他們沒有穩定的正當職業,有時會充當一些娛樂場所的保安(“看場子”),有時也替高利貸老板討債。他們的角色處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地帶,有點類似于有錢人供養的打手,但又不是專門替某一個或某幾個有錢人服務。

  如果按照程度來分,灰色勢力介入選舉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維持秩序”,打擊舉報者。賄選是富有的候選人共同認可的游戲規則,雖然對于正式制度而言是一種越軌,但是在特定區域的實踐中卻是一種“正當”的獲取權力的手段:“誰花得多誰上,公平得很”。在這種情境下,如果有村民站出來“生事”,比如“他們在那里分錢(指行賄)的時候你去阻止,那你就要挨揍了。”一般情況下,普通村民絕不會去舉報,因為那等于自找苦吃:不僅好處沒了,還要惹來人身安全上的威脅,“聽到這樣的事情,他們會來恐嚇的,沒誰敢。”在兩種特定情況下舉報會發生,一是某方用錢賄選而另一方沒有直接用錢,沒用錢賄選的一方試圖通過舉報來削弱對方的優勢。二是“失敗的一方被殺得太慘”,比如預選時雙方只相隔十幾票,但一方為了獲勝臨時用高價去挖對方的“墻角”,結果對方的“鐵票”流失,兩人票數在正式選舉時拉開距離,形勢完全逆轉。這個時候,舉報者是競選中失敗的一方,其目的是出于泄氣式的報復:“我得不到,你也別想好過!”競選者自身都有經濟實力,也有“嘍啰”保駕護航,所以不懼怕對方的暴力。

  第二種是“進村助威”。這種方式發生的情況并不常見,有時會出現在因修建市場、車站、會展中心等引發土地急劇升值的城鄉結合部,它比前一種方式的介入要深,因為前者并沒有灰色勢力的身體在場,只是發現情況以后電話通知,然后立刻趕到,也即是說,是作為一種潛在的暴力而存在,通過威懾而起到維護“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但是這種方式下,年輕的灰色人群在選舉的前幾天便會入駐村莊,有時還會攜帶兇器,其目的非常明確,那就是要給某位候選人“助威”,并以此恫嚇競爭者,讓其放棄競選。越州市曾有過這樣的先例,但吳鎮并沒有出現。

  第三種是“親自參選”。這種情況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由于我缺乏面上的資料,所以不好妄自揣測其比例或概率。不過,吳鎮的宅村村長李雪彪就是被村民們調侃為“流氓村長”的人物,他以前因聚眾賭博而入刑,還曾欠下三百多萬的債務,但后來“不知怎么就慢慢還上了,還開了個建筑公司。”[24]李雪彪自從2002年競選成功之后就再也沒有下來,而宅村的選票價格也一直處于低度的平穩狀態,“到了每次選舉的時候,弄點煙發發,叮囑大家把票投好就可以了。”

  李雪彪身上有一種江湖式的人格魅力,他對本村人十分客氣,而且注意保護他們的利益,當然,前提是無視政策規定,同時自己拿點好處。宅村的違章建筑非常多,也即是違反鎮里土地管理的相關規定私自占地建房的情況很普遍。該村一位村民小組長說:

  “有錢人把選位費[25]交了,再給他送點禮就好,這些人自己老房子都沒有拆掉的,都是些有面子的人。有人舉報違章,他(村長)先去這人家里,好話說,讓他不要去告了,再就是威脅了。老百姓說村里搞得好,不去舉報的。反正又不是貪污,錢還用在我們身上,你自己有錢也可以造啊,誰叫你沒錢?

  鎮政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處理狠了(指拆違),引起社會矛盾,上訪。不處理,群眾要向上反映。他們也很難做的。只要群眾鬧的不多,違章就違章,等搞舊村改造的時候下屆政府再來集中處理。我們村長,鎮里行政執法大隊,土管,都是通的。好多執法隊員(聘用,無編制的)都是他手下干過的。啊,誰誰誰去告的,你去擺擺平啊,你不擺平的話我們就過來了啊。”

  這樣看來,李的連任有村民自愿支持的因素,但代價卻是農地資源的流失與村莊規劃的紊亂,這是一種局部合理而整體受損的狀態,經濟學中稱之為外部性。鎮政府之所以不來干涉,一是因為村民的選舉他們不好干涉,其次是覺得沒有必要干涉,因為李雪彪這樣的人物能夠保證村內的“和諧”,同時,他也能夠積極配合,完成鎮里部署的工作。

  5、其他

  地價、家族和派系是影響選舉的主要因素,村莊區位的優劣與選票價格呈正相關關系,而家族、派系和灰色勢力則是負相關。除此之外,某些特殊的利好因素也會影響選票價格。塔村在2011年初的選舉中就發生了這么一件事,新當選的村長何固剛滿21歲,還在杭州念書,本科沒畢業。他的父親何闖是塔村的首富,經營長途運輸,又在工業區里買了20多畝地,建廠房出租,每年租金160萬元。何闖對出任村干部并沒有興趣,不過,他的一個侄子在他支持下連任了兩屆。到了2011年,何闖之所以運作這件事情,是想給自己兒子考公務員加分。他聽人說,報考公務員時如果有基層工作經驗可以優先錄取,雖然兒子還在上學,但以兒子的名義去競選一下村委會主任完全不在話下,畢竟,為了兒子的前途給村民們發點禮品在他那里也不算大的開銷。[26]

  總的來說,吳鎮各村的選票價格有一個基本的增長梯度,而梯度的拐點與地租的政策性增長有關。選票價格低于正常梯度水平的,可能是因為村莊人口規模小,家族和派系勢力穩固,也有可能是因為混混等灰黑勢力的登場,還有一種情況選票的價格也會偏低,雖然吳鎮沒有出現,但在附近的村莊存在,這樣的村經濟結構比較特殊,它以某一個產業為絕對主體,而業內的諸多小企業又以某位老板(通常是產業鏈中最接近客戶端的)為核心運轉。相對而言,選票金額偏高的,多是因為競爭過于激烈,當事人的行動中除了利益考量之外還夾帶了憤恨、惱怒、“氣”等情緒性的因素。而另一種情況,則是超級富豪出馬,因為“特殊”的考慮而拿出別人根本不愿出的高價。給塘村新當選的村長當“幕僚”的鎮企辦退休干部王倫浦說:

  “大老板出馬,那是要收編隊伍,做長線投資。這叫占領市場,傾銷,哈哈!”

  四、行政監管為何失效?

  理論上,“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屬于基層社會生活的人民群眾自治,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徐勇,1997),但是,無論從其產生過程還是從其實際運行,村民自治都伴隨著國家行政權力的引導和監管。本節試圖理解在富人大量參選的激烈格局中行政權力是如何應對的,并在此基礎上交待之所以如此應對的政治社會基礎。

  1、行政權力對村莊選舉的指導

  應該說,基層組織對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確非常重視,這不是黨委機關報上應景式的報道,而是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官員對其復雜性和艱巨性有充分的認識。“村里選舉這個事情不好管,管不住”,這是一位當地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與我閑聊時的感慨。他所說的“不好管”,是指“從道理上講群眾的事情政府不好干涉”,而“管不住”,意思是“很多事情自己超出了政策范圍,政策不會變,管又管不過來”。

  2011年選舉之前,越州市召開市委書記辦公會議、市委常委會議,對選舉工作進行詳細部署,抽調各部門精兵強將成立工作指導小組,分赴各鎮、街道蹲點、包片,明確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并且在相關的調研、宣傳、培訓方案之外還制定了專門的應急預案。在政府文件中,整個工作的核心關鍵詞是“平穩有序”。越州市的有關領導在巡視時不斷強調,一定要讓換屆選舉工作有序進行,保證農村的“和諧穩定”。

  要保證“換屆選舉”這個權力爭奪的游戲有序展開,首要條件是游戲按照明確公開的規則進行。由于選票“越來越值錢”,村民們對自己的選舉權利非常看重。從確定選民、討論細則,一直到決定檢票、計票、唱票人員,每一個環節都有各派系的精英的組織和參與。當游戲的爭奪變得激烈的時候,無數雙眼睛都盯著舞臺上的演員,如果有一方試圖通過細節上的投機取巧占得先機,必然會激起其他各方的強烈反彈,此時行政權力如果沒有在場裁斷,則紛爭乃至沖突就有可能爆發。

  為了將沖突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鎮政府要求各村的選舉辦法、投票辦法、候選人提名辦法、村民代表推選辦法等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連發公告,確保選舉程序公開。在選民登記方面,按屬地、年齡、政治條件等標準,實行“一人一地一次一票”的原則。對人戶分離等特殊選民,采取自愿申請、憑證登記,同時實行選民資格爭議的兩級復核制度,確保不漏登、重登、錯登。

  投票代寫和委托投票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細節。一些眼睛不好或不識字的老人需要有人代寫,為保證公平公正,鎮政府要求代寫人員必須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即是利益獨立的第三方。而委托投票只能是夫妻、子女等近親屬,且一人最多只能受三張委托票。委托書須本人簽名,注明手機號碼。選舉前工作人員用免提的固定電話公開對委托者進行確認。選舉前一天,委托投票要進行公告,沒有經過公告的,委托無效。

  為了保證選民投票時行使意志的自由,各村設立秘密寫票處,不設流動票箱,這樣連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也無法對投票行動實施盯梢或監控。一般而言,秘密寫票處設在會場一角,用木板和門簾隔開,選民被點到名字后憑證領取選票,輪流進入秘密投票點寫票。當眾公開計票、唱票,結果當場公布。此外,對于現場意外發生的撕選票、砸票箱、沖擊會場等破壞選舉的“鬧事”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要求派出所干警對產生的問題果斷處理,無法處理時迅速向上級指導機構請示報告,把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

  對選舉規則做一些地方性的微調也是必要之舉。微調之一是采取自薦直選,這種規則可以減少選舉的次數,此前的選舉中因為采取海推直選的方式產生的候選人較多,直接提名的初步候選人還要通過預選環節產生正式候選人,這無形之中增加了選舉的次數,也增加了選舉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讓控制局面的難度增加。而自薦直選是直接進行正式選舉,一次性解決問題。選民可以寫選舉公告上張貼出的“自薦人”,也可以寫“自薦人”以外其他有被選舉權的人,排名第一且票數過半便可當選村主任。如果沒有過半,當日進行重選,但另行選舉時只有一名差額,票多者勝,所獲票數要求超過三分之一。上文中塘村的案例便是如此。另行選舉時競爭者人數大為減少,票源開始集中,容易分出勝負。可以說,這是對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直堅守的“雙過半”原則[27]的一個適應性調整。

  微調之二是對選舉方案進行簡化,改變此前用“下加法”計票的方式,改為“定位選舉模式”。所謂“下加法”是指參加較高職位選舉的候選人,如果在較高職位的競爭中落選,其在較高職位選舉中獲得的選票可以向下加到較低職位的選票中,兩者相加的總票數為其在較低職位上獲得的總票數,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某位富豪即使選不上村主任,也可以被選為村委委員,但缺點是計票過程復雜化,容易出錯,引起現場秩序紛亂。“定位選舉”是在選舉之前就先確定了競選者的具體崗位,然后再進行投票選舉(馬福云,2006)。這種方法簡潔明了,易于操作,但要求參與競選者要有明確的目標定位,否則,沒有選上村主任(或其他職位)就意味著當不了村干部。吳鎮的簡化之舉是有意義的,畢竟這里競爭激烈,精英眾多,不會出現簡化之后村委班子沒有能人的情況,更重要的是,選舉規則簡潔之后,操作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幾率就大為降低。

  2、基層政權對“賄選”的處置

  嚴格程序與簡化規則,是為了保證選舉在形式上公開,程序上合法,規則一視同仁,易于操作,時間短而效率高,從而保證選舉過程的重心——投票當天村莊平穩而有序,這是基層政權的目標之所在。然而,對于已然普遍化的賄選,他們應對起來卻力不從心。

  在調查過程中與基層官員聊到賄選時,多數人的語氣是無可奈何,而他們談話的內容則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很難查”,二是“不討好”。“很難查”有諸多方面的表現,首先,是相關法律條文過于籠統。就《村委會組織法》中的賄選懲罰條文而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這個規定對于賄賂行為幾乎沒有威懾力。其次,“賄選”這一概念本身的定義就很模糊,在實踐中難于定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民政部引發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條文釋義》將“賄選”解釋為“用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意愿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這個界定屬于抽象層次的定性描述,沒有對賄選錢物加以列舉和量化。而從文本定義上的構成要件上來講,“賄選”要成立須是賄賂行為的主體、客體皆存在,而賄選行為的侵犯對象——村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確實受到了侵害。這使得實踐操作中賄選有了以下幾項界定標準:第一,賄賂的發-受雙方都承認該行為的存在;第二,錢物發放“面廣量大”;第三,選民的主觀意志受到影響,給選舉工作帶來了不良后果。但是,如前文所述,競選者不會親自向選民實施賄賂,而是通過派系內的精英分散實施,只要這些“中間人”不承認,證據便被視作無效。退一步,即使“中間人”承認所送財物為競選者所出,也要競選者本人承認這些財物收受與選舉相關,而不是正常的經濟往來。最后,選民的意志是否受到左右,這在現實中是很難講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只要采取了秘密投票間的形式,而且采取無記名投票,所有人在投票動作發生的一瞬間意志都是自由的。

  學界的很多研究都是從制度層面著手探討這一問題的,但是實踐操作層面的困難更為直接,也更加重要。雖然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部門、民政部門都設立了接受舉報的機構,但是直接查處者只有鄉鎮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即使鄉鎮官員都有很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去查處賄選,他們在選舉期間也缺乏足夠的人手,更缺乏國家司法機關審查案件時的專業力量、偵察權力和技術手段。比如,調查組(2-5人)缺乏監聽、監控錄像等必要的取證設備,查處時只是喊來被調查對象詢問一些問題。實踐中絕大多數的舉報都不會受理,因為“口頭舉報無效”,必須是書面舉報,而且有人出具證詞。但是,賄選行為不會像正常拉票那樣明目張膽,而是具有相當程度的隱蔽性,賄賂的行使和接受方都有日常生活中的關系和面子作為基礎,有著相當程度的信任,尤其是得了好處的選民,他們不會“拿了錢又去咬人”。

  基層行政權力對賄選事件的查處“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只要不引發大的事端就盡量息事寧人”的處理原則。對于極少數握有證據的舉報,鄉鎮也會進行例行公事的調查,但最后往往以“證據不足”、“選舉合法有效”等批語作結。[28]有著一線工作經驗的錢錚、馬衛軍等人寫道:

  上訪舉報的村民大多帶來的是口頭證據,會說:“你們去問某某、某某好了,他們可以作證。”舉報的村民原本是想借助公權力對競選對手的違法行為加以查實,至少是加以威喝,以阻止不利于己方的事態的發展。一位村委會競選者當時告訴筆者:“只要鄉鎮領導或者民政局的干部能到我們村里來走一趟就好。走一趟,露露臉,就是對他們用錢買票行為的警告和制止,就是對我們的支持。”但是令他們頭疼的是,即使是“走一趟”,鄉鎮等有關部門也不肯。這些部門就是一句話:“拿證據來!”他們跑了鄉鎮,又跑了民政部門,找了不少領導,最后他們十分失望并開始有些忿忿然地返回村里去了,也相應得出了一句話:“政府對賄選行為是不管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是選舉指導和監督機構失去了在賄選行為的初起階段就對賄選事態加以遏制或制止的大好時機,就是客觀上縱容了賄選之風的滋長和蔓延。其實質,就是有關部門喪失或放棄了應有的監管職能。按村民的說法,就是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視而不見,見而不管。于是,有賄選行為的一方見初步試探沒有什么后果,就壯了膽,往往大張旗鼓、無所顧忌地干了起來。舉報的一方也只能“效其道而行之”。那位村委會競選者就對筆者說:“他們可以用錢買票,我們也可以用錢買票,不然我們就白白吃虧了。大不了花它幾萬塊錢,這點錢,我們也出得起。”言中大有“逼良為娼”之慨。于是,一場拼金錢、拼資本、拼財力的金錢之戰就在村里心照不宣地上演了。[29]

  除了“很難查”之外,還有“不討好”。因為賄選畢竟是一件不太“正面”的事,即使費盡心力查實、處罰,也難以作為一項成績來向上匯報,除非有關領導特別重視。一旦查處的證據不實,或者取證過程有漏洞,被查處的富豪極有可能通過自己的關系網(往往是人大、政協)向上舉報,或者聘請律師打官司,讓鄉鎮的工作人員面子上“很難堪”。而這樣的例子在越州市不是沒有發生過。更重要的是,因賄選而來而上訪是“臨時性”的,它會在短期內集中爆發,但很快又平息下去。它不像涉及征地、房產糾紛的上訪那樣會一直持續下去,即使沒有處理,“過幾天自然就消停了”。一旦選舉結果正式公布,主動舉報的村內派系“愿賭服輸”,事態也就穩住了。換句話說,針對賄選的舉報和上訪只是部分競選者的一種工具,本身并沒有捍衛民主權利、維護法律尊嚴等抽象目的,而面對這種上訪,行政權力“不處理”比“處理”更為恰當,更有利于維護“和諧穩定”。

  因此,站在基層政權的角度,既然查處賄選很難做,做了也不討好,沒做問題也不大,那么,選擇不作為是其最為理性的方案。不過,容忍“賄選”只能是基層官員私底下保持默契的一種“潛規則”。在公開層面,權力主體還必須要拿出一些舉措來應對外界的質疑。比如,將選舉日提前至春節期間。如此一來,本來難以界定的賄選與送禮就更難分辨了。這段時間內,農村的風俗人情便是要互相送禮,哪些是中間人的賄選活動,哪些是日常禮儀,讓人很難看清。客觀上,這可以減少各部門的信訪量。而且,一個比較微妙的細節是,這段時間媒體的報道焦點也不會是基層換屆。在涉及到對外宣傳時,政府各部門發揮協同效應,采取“外松內緊”的方針。一方面,注重宣傳報道,不能封鎖消息。另一方面,是把握輿論的導向性,以正面事跡為主,而少數反面事例作為沒有代表性的個案來處理。[30]同時,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每次也會“選點”, 就是選擇一些“情況非常穩定”的村,邀請“上級”媒體及外地媒體記者前來參觀。被選擇的村能夠體現富人村干部的帶頭致富作用,同時村莊政治的運行又穩定有序,沒有賄選。[31]當然,“選點”與平時的“建點”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即是各部門集中一些優勢的公共品資源投入到所選村莊中,以便在需要對外報道的時刻產生“真實客觀”的效果。

  3、“賄選”的政治社會基礎

  值得強調的是,針對“賄選”為何會普遍化這個問題,如果僅僅指責行政權力的無為,則顯得比較淺層,村莊的社會基礎也很重要。讓我這位外來的調查者非常詫異的是,吳鎮的中下階層對賄選普遍持贊成態度,一位貧困戶甚至說:

  “經濟刺激一搞,我們的權利就體現出來了。只有(選舉)那一天,我們老百姓才真正做人。癡呆、傻瓜,也是每人一票,也是個人。平時,老板跟我們見面都不打招呼的,那天還要跟你說話,弄點錢,給我們過個年。”

  而我調查時的房東,一位處于村莊中層的小作坊主則說:

  “現在這世道,隨便哪個當都一樣。他們那些老板,斗來斗去,無非是想搞兩塊地,我們管他是誰當,反正是沒機會的。他們斗得兇也好,我們落點鈔票花花。”

  不難看出,普通村民并非不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但是,當村莊政治分層(桂華、劉燕舞,2009)愈發明顯,日常生活中的政治權利無法保證時,他們只能選擇將選舉的權利貨幣化,并一次性兌現。對于他們而言,如果不是因為村內富豪的激烈競爭,他們手中的選票也許一錢不值,正是因為有了賄選,他們還能獲得一些預期之外的收益。因此,普通村民絕不會因為賄選而去舉報村內行賄的富豪,相反,他們還會因“不勞而獲”而覺得虧欠了競選者的人情。而這也正是基層政府之所以敢于對“賄選”采取冷處理的社會基礎。

  關注到村莊的社會基礎,對賄選的認識仍然不夠深入。更為重要的,是當前從中央到地方所提倡的“帶頭致富、帶領致富”政治方向。越州市工商聯的一位退休干部說:

  “錢是事先給的,是良心票,不是賄選,(因為)人家拿了好處也可以不選你啊。選舉發錢,跟領導平時去慰問是一個道理。錢花多了也犯法?沒這回事吧!大面積發跟小范圍發是不一樣的,幫助困難群眾哇!30年干部當完了還住個小房子,怎么當干部?現在人家錢多了來當干部,你還要來打壓,哪里有這樣的道理?解放都60年了,哪個人平白無故送這么多錢到你家來過?現在有5000塊(一家五口人)白白給你,你有什么吃虧?賺了錢的人勻出點來給老百姓用用,這也有錯嗎?再說了,他買也不是買定的啊,也就是3年嘛。”

  這位退休回村干部的觀點并非空穴來風,它從某個側面說明,不僅普通群眾對賄選不加拒斥,一些官員內心里對賄選也并不反感。他們之所以在公開場合要表示反對,只是因為賄選不合法。吳鎮的一位副鎮長也有類似的看法,但說的不是那么直白。他的意思是,現在要想辦法引導富豪來當村干部,村莊才有希望。至于大家擔心的當選以后的貪污受賄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財務管理來予以克制。

  可以說,賄選之所以在當地為多方所接受,不僅是由于局部和短期的利益考量,更是由于大家在頭腦中不知不覺間接受了必須由富人來治理村莊的意識形態。如果國家真的動用司法機關進行強力監管,打擊賄選,那么富豪競選者們就沒有把握贏下這場競賽。果真要贏下來,則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建立選民對自己的信任,但在一個半熟人化甚至是逐漸陌生化的社會中,這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需要通過很多具體的工作來完成,而這對于忙于生意、時間寶貴,且生活圈早已在村莊之外的老板們來說,是極不現實的。換句話說,如果真的嚴厲打擊,他們就不會來參加競選。對于他們來說,選舉也是一門生意,賄選只是前期投資。倘若獲勝的幾率很小而風險太大,這門生意是不會去做的。然而,在當地,村莊要發展,村民要致富,離開了富人村干部這個“領頭雁”似乎又不大可能,“帶頭致富、帶領致富”口號幾乎已經成為上至高層官員,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共識。而在特定的場域中,這個共識在邏輯上與打擊賄選是彼此矛盾的。

  五、結語

  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應該放在城鎮化、土地開發、項目下鄉、社會分層及村民自治的多元交叉領域中整體地予以理解。在資源密集型農村地區,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之所以成為常態化的存在,是因為它已經成為村內富豪進入權力結構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從邏輯上講,富人的參政與賄選的出現并沒有必然的關聯,因為要贏得選票不一定非得通過貨幣。那么,為什么富人更傾向于向選民行賄而不是通過其他方式來獲得選票?

  答案在于權力結構網絡的構型(configuration)。若局部區域的農村經濟以私營的個體企業為主體,當在土地(建設用地)、房產等集體資源的使用控制權爭奪開始時,權力資本的主體(農業稅時代的村干部)與經濟資本的主體(經商辦廠的老板)并不重疊。前者試圖憑借已有的關系積累延續自己的權力,而后者試圖打破既有的格局,獲得此項權力。但是,相比于之前的村干部,常年在市場中打拼的老板在村內的關系資源要有限得多,如果想在短期內建構起龐大的權力網絡,只有迅速發揮自己的經濟優勢形成村民在人情和關系上對自己的虧欠。然而,各村巨額經濟資本的持有者又呈多元分布,而非一股獨大。當時間寶貴的老板們同時動用經濟勢能建構不平等的關系網時,要想勝出只能比誰更“快”。而賄選,則是最快的手段。[32]

  由于得到村莊各個階層尤其是上層各派系的認可,“賄選”成為特定場域內富豪競選村官的“公平”方式,成為一種非正式的但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權力型構手段。而對于村內的普通階層而言,在村莊政治呈現出精英民主的態勢時,他們“說不上話”,也“做不起人”,而唯一能夠體現其民主權利的,卻是選票的價格。正是由于得到村莊上層的支持與中下層的歡迎或默認,才會使得制度對于賄選的約束成為紙面上的文本。

  基層政權對村委會選舉的監管,是要讓其穩定、有序,保證選舉順利產出符合“雙帶路線”的結果,同時避免選舉過程中發生沖突,它無力查處選舉的中越軌行為——賄選,也無動力對其實施嚴格監管。當“保穩定”成為首要目標時,行政權力選擇在形式和程序上對實踐中既定的選舉模式加以保護和維持,而非主導、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講,村委會選舉是真正地放開了。選民在選舉期間是自由的,每個人都“享受”了一次權利,但是,“選主”并不等于民主,甚至可以說,以“選主”來代替民主乃是民主的蛻變與墮落(王紹光,2008)。遺憾的是,當“帶頭致富、帶領致富”的組織路線成為基層的主導工作思路時,行政權力對村民自治的指導卻將著力點放置于前者,并無意中用標語、口號的形式表現出來,一如吳鎮街道上懸掛的橫幅:“保障選民權利,推進選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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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釋】:

  [1]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城鎮化進程中的富人治村現象研究”和浙江師范大學2012年度校級科研項目(SKZD201202 )的資助,特此致謝。

  [2] 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對賄選做了如下界定:“在村民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愿的,都是賄選”。

  [3] 遵照學術慣例,文中所涉地名已做技術處理。

  [4] 為了敘述方便,下文中類似于“全鎮”、“鎮政府”等簡稱中的鎮均指行政建制上的吳陵鎮。

  [5] 在村支書當中,“老板”的比例略低,大約在65%左右。

  [6] 田村村主任朱天達是一名葡萄種植大戶,收入在村里并不冒尖,但他的弟弟正在云南昆明投資房地產,據說有數千萬元的資產。

  [7] 村委會選舉時婦女的名額實行專職專選。與男性對村干部職位的爭奪程度相比,村莊各階層婦女的參政愿望不強,婦女主任候選人的確定更大程度上與鄉鎮計生部門的組織意圖有關。

  [8] 指農村社區“道路硬化、路燈亮化、衛生潔化、家庭美化、環境優化”。

  [9] 主要是沒有宅基地指標,只允許“原拆原建”,而且還要通過層層審批,并獲得周圍鄰居的書面同意。

  [10] 選票的“行情”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每個候選人的“智囊團”在定位該選舉年的選票價格時都要事先打聽鄰近地區的“行情”,然后根據本村所在位置決定自己的出價。但是,鄰近的村莊其實也有人到本村來打聽。“行情”就是在人們“四處打聽”的過程中形成的。當然,各村選舉的時間也非嚴格同步,已經選舉完畢的村莊的選票價格可以作為其他村的參考。

  [11] 村委委員的競選特點與村主任類似,但激烈程度稍弱。在競爭白熱化的城郊村和部分鎮郊村,富豪們會聯合起來以“組閣”的方式開展競選活動。本文為了敘述的清晰簡潔將村委委員的競選弱化處理。

  [12] 吳鎮符合這個條件的只有垅村。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為什么同為鎮郊村,垅村選票的價格在舊村改造之前和之后都偏低。

  [13] “喝茶”內容并不一定是去茶樓品茶,而是可以涵蓋洗腳、按摩、桑拿、唱歌等多項活動。這是當地一種類似于行話的說法,其目的可能是聽起來雅致一點,不至于招人耳目。

  [14] A、B、C、D四人與村中首富吳大海關系密切,2002年選舉時吳大海能夠上臺離不開他們的努力。這四個人清明節時剛好都回到了村里,其中A與C在路上碰到,便打電話約B、D一起到茶樓打牌。當時我剛好在D家做訪談,征得D的同意,我得以入場觀摩。

  [15] 塘村舊村改造的首要條件是獲得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指標,由于總面積較大(305畝),且主要經手人多次變換,建設方案不定,審批的時間從2003年一直拖延到2010年末。

  [16] 2010年末,面積指標已由省里批準,但規劃方案由于塢村的阻撓而仍需修改,此時前任村主任吳大海卻在2011年初的村委改選中落敗。

  [17] 由于土地資源越發稀缺,越州市政府決定壓縮舊村改造中“落地房”(即單門獨戶的三層半樓房)的指標,提倡高層建筑。這使得富人們在舊改過程中建造別墅不再像以前那樣簡單,他們必須設法獲得剩余的落地房的宅基地指標。即便如此,在村里建造別墅的成本仍然與在城區購買別墅的價格不在一個數量級上。

  [18] 吳東明是在2011年選舉中獲勝的村主任,主要產業是一家飾品廠,每年納稅兩百多萬元,位列全鎮第三。不過,他的企業之所以成功要歸因于父親吳歷州,而吳歷州與吳大海是同一個家族的堂兄弟,兩人在1980年代初便開始創業,曾有合作經歷。后來吳歷州主要在本地發展,而吳大海將業務擴展到了外地。

  [19] 這句話影射的事實是,從來沒當過村干部的吳東明上任以后不熟悉村務,將村里的公章從會計那里收走放在自己的住所里,而他的住所又在離村很遠的工業園區,老百姓去辦事如果步行的話要走20多分鐘,這一點讓村民們非常不滿,而“在野派”的精英們則借此說事。

  [20] 吳春國擔任村主任的時間是1996-1998年,2005-2007年。吳大海在1999年的選舉中擊敗了吳春國,此后吳春國便外出做生意。但以后的每一次選舉,他都要回村與吳大海競爭村主任的職位。2005年,吳春國獲勝,然而任滿一屆,再次落選。

  [21] 這句話是暗指塘村在吳春國任職期間與上級領導關系不好,沒有爭取到足夠的工程項目,同時因為擴建和裝修村委辦公樓花光了此前吳大海當村主任時積累下的集體資金。

  [22] 這句話主要是指吳春國與吳東明兩人常年有一批無業青年相跟隨,當中部分人可能有黑社會背景。

  [23] 之所以用這個詞是受了陳柏峰(2011)的啟發,因為那些混跡于城鄉之間,以暴力為底蘊獲取生存來源的勢力既不按正常的社會方式謀生,也不像黑社會組織那樣公然以有嚴密組織的方式破壞社會秩序。

  [24] 宅村的會計在訪談中遇到有關村長的問題時微笑不語,他說,“有些事情只能猜猜,不好亂講”。

  [25] 這是吳鎮各村在村內分配宅基地的機制,即村委會以拍賣的形式將村內空地“出售”給村民建房,拍得的價款作為村集體的收入。通常馬路邊的地基可以拍得高價,120平米價值25-25萬元,而普通地段在6-10萬之間。宅村的特殊之處在于,拿出來拍賣的空地并沒有獲得土管部門的宅基地指標。

  [26] 我調查時沒有見到何闖本人,但聽人轉述,何闖希望兒子“能過點安穩日子,不要太累”。為了確保選舉結果萬無一失,他事先宴請村里幾個有意競選的小老板,告訴他們“這次裝裝樣子就行了,不要較真,有什么損失我來補償”。

  [27] 即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實際上,這是一個帶有悖論性的規定。前一個“過半”必要要求候選人或相關組織對選民進行充分動員,但是,如果放手讓候選人進行動員和競爭,就不太可能在第一輪投票中就滿足后一個“過半”的原則。于是,選舉的組織機構不但要充分動員選舉參與投票,同時又要防止候選人之間出現激烈的競爭,以盡量避免一次選舉不成功。這樣一種選舉機制在村民的利益分化愈發嚴重的情形下導致選舉的動員成本越來越高。參見何俊志、朱忠壹:《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選票設計與民主質量》,《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28] 其實競選者——富豪,在日常生活中與鎮政府的干部是非常熟悉的朋友,彼此之間有著復雜的利益關聯。在查處賄選的過程中,這些基層官員大多都會心照不宣地“給個面子”。

  [29] 參見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58(作者簡介:錢錚,浙江省L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馬衛軍,浙江省L市民政局基政科科長)。

  [30] 越州市2011年也查處了兩例賄選。其中一例就發生在吳鎮附近一個準備進行空心村改造的小村,參與競選的兩個老板當中,一位老板拿出20萬元給另外一位,讓其退出競選,結果被對方舉報。不過這種例子的確比較極端,因為人贓俱在,證據確鑿,相關部門不得不受理。而且很大程度上,送錢的這位老板過于莽撞,他的舉動不僅傷了對方的自尊,而且反被對方利用,成為“反客為主”的競選手段。

  [31] 這種村莊與其特殊的產業結構、經濟組織、家族結構、居住模式等因素有關,其內部場域呈現出權力資本與經濟資本同構的局面。

  [32] 塢村2005年落選的老村長對此深有感觸,回憶起6年前落選的情況,他說:“要是不用錢,他憑什么把我選下去?我在村里面干了十幾年,哪家沒請我吃過調解飯啊?他比我小了差不多20歲,又一直在外面做生意,村里就沒幾個人認識他。他想一夜之間上去,哪有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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