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下午全國經濟規律研究會在北京東風賓館舉行“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研討會”,老中青三代馬克思主義學者與會。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程恩富教授回顧了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論述了馬克思主義者是改革的首倡者和支持者。其他與會學者辨析并批駁了企圖誤導我國改革方向的新自由主義觀點和政策,并反思了馬克思主義被邊緣化的自身原因。最后,大家形成共識,中國的馬克思主義學者要堅持追求真理的原則,本著為國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使命感,努力提升發展面向中國當下實踐的馬克思主義學術水平,與社會公眾和媒體建立起良好的互動關系。
下面是中國人民大學楊曉青教授的書面發言稿:
楊曉青:賀衛方的“司法獨立”是要“搶奪”國家司法權力
賀衛方在“新西山會議”的發言提出,共產黨沒有注冊登記,是“違法”;黨、人大、政府等整個權力架構違反憲政,是嚴重的“違法”;提出中國將來要走到多黨制、軍隊國家化,實行真正的司法獨立;整個國家權力建成臺灣現在的模式,等觀點,其矛頭直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全面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妄圖推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翻黨對政府、軍隊和司法機關的領導。如果按照賀衛方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就必然徹底改變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用西方所謂的“法制的、憲政的模式”取而代之。這已經不是一般的學術問題、言論自由問題,而是直接違反了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四項基本原則。
歷史事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不是靠“登記”得來的,也不是“憲政”賦予的,而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無數革命先輩流血犧牲奮斗得來的,是先有的無產階級領導人民取得政權,爭得民主的事實,后由憲法加以確認。這個歷史事實是不可否認的,這個民主與法制的關系也不可顛倒。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社會主義法制與改革開放的關系,鄧小平同志早就有精辟的論述:“我們社會主義的國家機器是強有力的。一旦發生偏離社會主義方向的情況,國家機器就會出面干預,把它糾正過來。開放政策是有風險的,會帶來一些資本主義的腐朽東西。但是,我們的社會主義政策和國家機器有力量去克服這些東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1] 也就是說,共產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憲法是改革開放沿著社會主義方向發展的保證力量。即使出現一些矛盾,我們也可以把它糾正過來。改革向哪個方向走,鄧小平理論是講得十分清楚的:改革開放是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而不是賀衛方所說的改變社會主義制度架構,“建成臺灣現在的模式”。
賀衛方的發言決不是“沒什么力量”的“書生之言”,他的這些觀點是到處公開講的,一貫的,上了高校的各種法學論壇,發表在各種法學期刊(包括一些核心期刊)等公開媒體上。法學界的很多學者也知道他背后有美國的背景,無人能把他怎樣。他還被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多次請去演講(賀衛方等人是“兩高”聘請的顧問)。所以這些觀點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和國家的司法機關已經產生了廣泛的、不可小視的、深刻的影響。
例如:1、查閱各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論文,大多數都正面引用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的觀點來論證自己的論點。有的法學博士生公開講“將來一定要進入立法機關,為民營企業家當立法代言人。”
2、司法機關的很多法院的院長、大法官、檢察長紛紛寫文章提出和論證“司法獨立”的要求。
3、各高校正在使用的法的理論和部門法的教材大部分在主張、鼓吹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是“司法獨立”,鼓吹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合理性,反對所謂“多數人的暴政”(這個概念實際是資產階級法學者對無產階級專政的專用代名詞),反對提人民民主專政。全國統編教材《法理學》(張文顯主編)竟然全書只字不提人民民主專政。
4、“司法獨立”、司法機關應有“違憲審查權”等資產階級法學理論觀點在法學界已經“深入人心”,甚至大多數人已經認同賀衛方提出的“法學界已經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人利益群體,要有共同的法律價值觀”,并以自己是“法律人利益群體”的一員而自豪。
上述說明,以賀衛方為代表的主張用“司法獨立”來反對黨的領導,改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思想已經成為主流法學思想(當然,對“司法獨立”與黨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的理解有程度的不同),而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理論反倒完全被邊緣化。這樣培養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司法干部怎么能夠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司法獨立”的提法是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的一部分,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資產階級不同利益集團瓜分國家權力要求的理論反映。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中“三權分立”理論既沒有政策依據,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他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各級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法院的機構由人民代表大會確定,法院院長由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由此可見,我國“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與西方“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決不是“司法獨立”。
以賀衛方為代表的法學觀點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關鍵時刻,社會上各種矛盾有激化的趨勢,各種利益要求日益分化的大背景的反映。他們提出的“憲政”中的“司法獨立”,就是國際上反共勢力和社會上的一部分私有化受益者要向共產黨和人民代表大會“搶奪”國家司法權,分割國家權力,搞三權分立。他們妄圖以“獨立的司法權”對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搞“違憲審查”;以“憲政”、“司法審查”來排除黨的領導;以“登記”把共產黨由執政黨降為普通的社會團體;以“大法官不可撤換、法官中立性”來對抗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權、撤換權;以“司法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發起“政治體制改革”的“戰役”!
對于賀衛方這樣的“司法體制改革”,我們必須堅決反對!
當然,他們的“圖窮匕首見”是不會成功的。黨中央目前已批準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否定了“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的要求。這是非常正確、及時的。
我們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在理論上厘清是非,理直氣壯地宣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即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在黨的領導下,完善司法機關的各項制度,公正司法,解決一部分社會矛盾(司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更不是所謂“社會公正的最后屏障”),與其他國家機關相配合,共同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如果我們的上層建筑的司法機關不能及時地、堅決地反對賀衛方為代表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西方價值觀,共產黨在政治斗爭的關鍵時刻就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對于賀衛方鼓吹的所謂的“法官的獨立性”,馬克思早就說過:“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只是他們用來掩蓋自己向歷屆政府卑鄙諂媚的假面具,而他們對于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盡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2] 馬克思認為,(巴黎)“公社對于法官,也像對其他公務人員一樣,今后準備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并且可以撤換,”以保證法官忠實于人民。
賀衛方舉著“共產黨員”招牌,自稱“愛黨才這樣提意見。”但是,正如89年動亂時方勵之向北大學生演講中說的:同學們,你們要加入共產黨,才能改造共產黨,不入黨,怎樣改造共產黨?……。賀衛方的大量言行可以證明,他正是鉆進黨內的階級異己分子,是為了改造共產黨而加入共產黨,更是為了改造我們的司法機關而加入共產黨的。在他的頭腦中,根本不知“通過無產階級專政,消滅私有制、實現共產主義社會制度”為何物!他的思想和行為與共產黨員的條件完全背離。這樣的人在黨內的作用只能是分裂黨,搞亂黨的思想;在法學界的作用只能是鼓吹資產階級民主制和資產階級法學理論,誤導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和教師,誤導司法機關的干部,動搖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動搖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賀衛方這樣的“共產黨員”比黨外的類似人物更危險。法學界方方面面關注“新西山會議”的人們,都更加關注賀衛方本人和他的法學價值觀的“命運”!還能讓這樣的人繼續留在黨內嗎?還能讓資產階級民主觀和資產階級法學價值觀繼續泛濫嗎?我們拭目以待。
2006.5.15.
(發言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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