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年春節,對地產大亨潘石屹來說,恐怕不像往年那樣自在了。原因是,他攤上事兒了。
事情還要緣于“房姐”龔愛愛的曝光。臘月二十,有人在微博爆料:龔愛愛在北京的大部分房產來自潘石屹的三里屯SOHO。很快,又有網友爆料說,潘石屹的公司涉嫌大面積幫人洗錢,可能構成洗錢罪。為此,網友調侃潘石屹為“房洗洗”。
洗錢這一名詞,來自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芝加哥黑手黨的一個頭目,開了一個洗衣店,然后將洗衣服務的收入連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報納稅,黑錢由此被“洗白”。從此,人們將洗錢一詞專指那些通過某些方法將犯罪所得贓款合法化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對照這一條款, 實事求是地說,潘石屹是不是犯了洗錢罪,需要警方以及法庭的進一步調查。但潘石屹作為一個“公知”型的房地產大亨,無疑屬于公眾人物,輿論和社會公眾對其行使“無過錯合理懷疑權”無可厚非,而潘石屹面對質疑則有自證清白的義務。
然而,潘石屹的“躺槍”,卻引起了知名財經評論員葉檀女士的同情。她在FT中文網自己的專欄里發表《潘石屹賣房何罪之有 企業家不該成紀檢先鋒》一文,自問自答道:“企業家是否應該成為道德標兵、紀檢先鋒?答案是否定的,否則社會就會亂套。”她憤憤不平地說:“潘石屹作為商人,出于自己的理念與利益發表觀點、出售房產何罪之有?不管是煤老板,還是貪官,只要沒有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只要財產沒有被凍結,開發商就沒有必要過問購買房產的資金。”
作為一位資深的財經評論員,葉檀女士這樣說就有點揣著明白裝糊涂了。首先,沒有人要求潘石屹成為道德標兵,公眾和輿論只是要求潘石屹守住作為一名企業家和公民的底線——不洗錢,這難道不是底線嗎?其次,葉檀說潘石屹作為商人,出于自身利益出售房產,沒有必要過問購買房產的資金。但業內人士都知道,考慮到目前的社會誠信度,為了確保企業的資金安全,房企一般都會對大客戶的背景及資金來源進行調查,像龔愛愛這樣一個區區縣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一擲億萬金購買幾十套房產,作為房地產界老江湖的潘石屹居然對其資金來源沒有任何疑心,也不做任何調查,你信嗎?
葉檀女士在她的文章中,其實提出了一個問題:市場經濟是不是可非道德化?葉檀女士的回答是肯定的,她把網友的追問稱為“把大棒指向一家開發民企”(其實潘石屹的SOHO已經被證實是一家純外企),但這個觀點不僅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實踐上也可能導致毀滅性的后果。
從理論上說,這里牽涉的就是一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可分成六個方面:對股東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對生態環境的責任,對客戶的責任,對員工的責任,對合作伙伴的責任等。落實這些責任,重要一點是要靠企業掌舵人的自己內心的道德律令。我深信以潘石屹的經驗,僅憑直覺也會意識到龔愛愛的錢來路不正,這雖然在法律上無法追究,但肯定不是一種對社會負責的態度,甚至也不是對股東負責——消息曝出后,SOHO的股價不是大幅下跌了嗎?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一書中,論證了利己的動機是市場活力和財富增加的根源,被許多中國經濟學家奉為圭臬。他在《道德情操論》一書,則又高度強調了道德對市場正常運行的決定性作用。他認為,具有利己主義的個人,主要指追逐利益的資本家,要在市場經濟競爭中控制自私的感情和行為,“在所有的場合,良心和權威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請教內心這個法官以后,我們才能夠真正看清楚和自己有關的事情,才能夠對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做出一個合宜的比較”。而有了這個認識和比較之后,才能較好地決定自己的行為取向。斯密指出:由這些個人的美德所驅動的經濟,比政府干預要有效得多。這些個人美德所驅動的經濟,里面自然蘊含著道德的因素。
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影響力非常大的新制度學派,對道德在市場經濟中作用的研究也非常深入。新制度學派的領軍人物、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認為,“制度決定這經濟績效”。也就是說,資源配置和利用與所謂帕累托境界的靠近程度,不是取決經濟人的經濟行為,而是取決制度。但在諾斯看來,制度約束分兩種:一種是正式約束,即憲法和法律,也就是成文法;另一種是非正式約束,即“習慣和道德”,也就是非成文法。諾斯強調,非成文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可以一言以蔽之曰“降低交易成本。”他甚至認為,道德與成文法相比更具有穩定性,因為它是人們在經歷了漫長的“時間中學習”后形成的共同的知識背景,是一種在經歷了“充分的集體交流”后認可的共同規則,因此對提高市場的效率更加有效。
從經濟史的角度看,在中國現代史上,至少有兩次由于商人無視社會責任和道德律令,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歷史進程。一次是在1948年的國統區經濟中心上海,宋、孔豪門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并挫敗了蔣經國整頓物價的行動,導致了國統區的經濟崩潰,物價飛漲,大大加快了國民黨政權的滅亡。這一行徑,如果按照葉檀女士的邏輯,其實是一種遵循市場規律的合法行為,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不出售自己的商品何罪之有?另一次是新中國成立以后,投機奸商利用當時法律不夠完善以及物資緊缺的形勢,買空賣空,哄抬物價,甚至喪心病狂地利用抗美援朝發財:上海梅林公司用腐爛的食品做成罐頭,上海大康藥店不法商人資本家王康年用自來水做注射液,用爛棉花充作藥棉,賣給志愿軍,致使大批傷病員傷病情惡化乃至死亡……這也成為新中國提前進行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重要誘因。
市場經濟不能非道德化,經濟學家和財經評論員,也就更不應該為商人的非道德行為辯護了。 在這里,我愿意引用哈耶克的一個觀點與葉檀女士共勉:“經濟學家必須對自己作為人的良心負責,而這正是‘經濟學家的責任’。”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