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監察權獨立的重要性
腐敗是行使權力的其中一種結果,絕對權力能夠導致絕對腐敗,這已經是不需要太多的論證的人盡皆知的道理。何謂絕對權力?不受監督、制衡、彈劾、罷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也就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就叫絕對權力。簡單說,就是“一手遮天”的權力。近年來,有學者大約統計了一下,中國平均每18天出臺一部法規,但公權力機構人員卻陷入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者公開違法的情況,反腐反而越反越腐,這個現象已經揭穿了依法治國的法制建設的虛偽性。
為什么中國不在最為重要的公有制經濟總量、產業戰略上出現激烈爭論,反而在憲政民主的特性和通性上糾纏不清?很多個為什么,其實在監察權概念上可以找到原因。
中國的根源性社會問題不是表面的腐敗問題,也不是法制建設上的問題,而是權力監督制衡上的問題。
中國權利監督失控造成的腐敗蔓延,分三步走:最先在行政和執法上的腐敗,然后進入到司法腐敗,最后是立法上遭遇腐敗的嚴重干擾。
法學教授陳忠林根據1999-2003年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報告等相關數據計算出:中國普通民眾犯罪率為1/400;國家機關人員犯罪率為1 /200;司法機關人員犯罪率為1.5/100。這個結果顯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率比普通民眾的犯罪率高1倍;懲治犯罪的司法人員的犯罪率則是普通民眾的6倍。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從近年來最高法院院長工作報告中得知,公務員犯罪率呈現急速上升趨勢。
政治權力是一個以公共管理的為特征,相對于私人領域的概念范疇。權力和權利概念的清晰和界限的劃分,是保證一個社會良好運行秩序的重要前提。
從刑法修改、迅疾的微博實名制、到財產公示提案不通過,再到房產空置稅議案遭遇抵制等等,就可以發現,權利監督的失控從當初的執法腐敗、司法腐敗,已經進入到立法腐敗了。這也說明,中國再不進行權利監督制衡的真正工作,還是一味采取遮掩手法搞法制建設、經濟建設,就會造成中國政權走線不可逆轉的崩潰。
中國的權力監督制衡失控不僅表現在腐敗全面性蔓延,司法腐敗最為嚴重,還表現在干擾立法。實際上,這種失控造成了國家人才機制的喪失,導致國家戰略決策難以對抗西方的組合進攻戰略,國內亂象紛紛,周邊烽火隱現。這種不可辯駁的事實說明,中國已經不能夠對權力監督制衡機制避而不談了!否則,就會進入亡國倒計時。
談權力監督,有必要從監察權說起。中國歷史上監察權很早就出現了。但近代監察權值得一說的是孫中山的五權憲法。
1921年3月20日,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演講上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采取的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制度中,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將可能濫用私人,立法機關擁有監察權則將有國會專制的流弊(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中的國會相對于行政機關權力太大,常常形成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因此認為應該將此兩者分離,另設考試院和監察院。此乃五權分立之由來。他說,這是“破天荒的政體”。“五權憲法”理論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權能區分”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此處政府指的是包含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的廣義政府。孫中山認為,西方民權發達的國家,人民擔心政府不能為人民所管理,對政府多有防范,致使政府無能。提出權能區分和五權憲法理論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選舉權之外還有罷免權、創制權、復決權來制約政府,在此基礎上,人民使政府有能,徹底根除“政府無能”的流弊,五權分工合作,為人民謀福利。
在“五權憲法”理論中,政權歸于人民,人民擁有選舉權、罷免權來選出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可以選舉并罷免總統,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國民大會能行使創制權、復決權來代表人民管理中央政府法律,各地人民則能行使創制權、復決權來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法律,但在孫中山的理論中沒有詳細說明要怎么行使。國民大會不能直接制定法律,因為立法權屬于治權,是由政府來執行,是一種間接民主。李鴻禧認為五權憲法是由類似于民主集中制的國民大會與民主主義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兩種不同觀點“強并硬湊”成的。有人認為李鴻禧誤讀了五權憲法,國民大會實則為實行代表制民主的機關,對代議制政府作出制衡,與民主集中制毫無關系。
政府行使治權,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各自獨立運作并互相合作,是為“五權共治”。但是在中央層級,政權通過國民大會間接行使,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所以權能區分的制度細節上需要在給政府以治權的同時避免治權的力量事實上超越政權,孫中山只提出了國民大會制度的大意,并沒有設計細節。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與其學生宮澤俊義,反對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區分,認為政權與治權都應該屬于人民,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削弱了民主制度。有人認為美濃部達吉和宮澤俊義沒有弄清楚權能區分的含義就加以攻擊,缺乏學術嚴謹性。
五權憲法的第一份成文憲草即《五五憲草》,由國民黨組織的憲草委員會制定于1936年5月5日。
行政監察權具有非常重要性意義。任何一種行政權力都必須受到相應的監督制約,這是行政法制原則的本質要求。對監察權力的監督制約,包括來自外部的監督和監察機關內部的自我制約兩個方面。中國實施六權分立,行政監察機構的外部的監督就應該歸屬黨權范圍,一旦形成沖突,人大將成為最終裁決機構。
中國臺灣監察機構
監察院為臺灣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監察院的創設,源自于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仿中國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臺、都察院),用來限制國會代表的民主立法力量,剝奪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以增強行政權,避免立法院權力過于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于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
臺灣“監察院”由“監察委員”組成,按“憲法”規定,分別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會議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修憲”后,“監察委員”(包括監察院長、副院長)改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這也說明臺灣監察權與孫中山五權分立原則的獨立監察權相差很遠,反倒強化了臺灣政府首腦-總統的權利。這是臺灣多黨制下無法根治的弊病。
中國大陸的監察機構
大陸相比于臺灣,存在多頭監察權。首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人民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構。監察委員會指導全國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工作,頒布決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情況。接受及處理人民、人民團體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違紀失職的控告。而實際上,中紀委和政法委才算是中國監察機構的真正領導。黨委設立的監察機構在地方表現是各級地方紀委和政法委。這種機構因為直接受地方黨委管轄,而黨政不能分離,就會無限放大行政權力,導致中國地方權力監督真空,這也是經濟改革后腐敗普遍性蔓延的根本原因,也成為多頭監察難以起到實際監察意義。
相比于臺灣,大陸的一黨制如能克服弊端,優勢是很明顯的。那就是監察權從政府內部完全轉移出來,剔除冗贅,精簡機構,合并紀委和政法委,形成一個獨立的權利部門。監察機構人事任免可以經由地方黨委提名,但必須由上一級黨委領導,才能排除同級地方政府、黨委的嚴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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