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藥家鑫伏法,新一輪評論不斷涌出,不由得讓我回想起多年前的一些記憶。
68年底我們這里曾經發生過一起殺人案,那時在一個冬夜,幾個十幾歲的初中生聚在一起喝酒,除了一個人之外其余人全都醉了,熟睡中唯一沒有醉的那個叫 軍 的年輕人用斧頭把一個叫 奎 的伙伴活活劈死了,然后軍獨自前往軍管會投案自首。幾個月后判決下來了,軍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應處以極刑,但是由于他投案自首,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按照‘蛋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故判處無期徒刑。
71年一次公判大會上,有一個姓第五殺人犯,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被判處死刑,押赴刑場,立即執行;可是不久后,又一次公判大會上,這位姓第五的罪犯再次被壓了上來,判決無期徒刑,理由是在上次的行刑前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減輕判決結果。后來聽公安局的人說,這位姓第五的人在法場上檢舉揭發了一個殺人犯,后來經證實揭發屬實,所以算作重大立功。
由此可見,多年以前的動亂浩劫時期,對所有犯罪者還是確實執行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對確實有悔改、經過勞動改造后可以改造好的那一部分罪犯給與改造的機會。
藥家鑫案件中他的父母帶領他去投案自首,如實供訴犯罪事實,此情節被一審法院認定為自首情節確實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但是由于此案在當時已經掌握了許多破案線索,即便藥家鑫不去自首,捉拿歸案也是指日可待,所以說其自首情節并不是法定的從輕減輕的條件。
在此我對那些為其大喊廢除死刑的精英、專家、教授們說一句,法律是嚴肅的,只要法條沒有廢除,那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才是依法治國,如果你們覺得應該廢除死刑,那么現在還應該繼續你們的吶喊,甚至于應該提高嗓門,加大力度,至死不渝,直至死刑從我國的刑法中徹底消失。如果你們的愿望能夠在那位殺死城管的小販被執行死刑前成為現實,那么你們也算是功德無量。
對于廢除死刑,我是有條件贊成的,如果我國能夠修改現行刑罰制度,無期徒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刑假釋,數罪并罰實際執行期不得低于最高單刑刑期,有期徒刑減刑不得高于所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那么我贊成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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