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通知》好象是神仙制定的
據新華社訊: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關于在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中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業改制中依法依規地落實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出強調。《通知》要求“企業改制方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的裁減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既未公開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視為無效…”
看了這個通知,不禁讓人感到中華全國總工會這個《通知》,好象是由一些根本不食人間煙火,不知人間凡事的神仙們,在仙山洞府中憑空討論制定的。
改革三十年,企業早已經由工廠制改革為公司制,《公司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就規定:“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明確保護的是“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即使《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涉及到了工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明確工會組織在公司制企業中的政治地位和實際權力。
實際情況,企業工會領導組成人員及黨的組織均被排除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法人治理組織機構之外,工會領導人員名義上是由工人選舉,實際是由授權經營的國有企業“公司”董事長推薦,沒有董事長的推薦,或者得罪了公司大老板,工會主席的職位是保不住的。
可見,《通知》中所要求的工人要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完全是空話、套話、假話,至少是不知有魏晉的糊涂話。其一,在《公司法》中找不到這一條,沒有法律依據,你讓工會怎么堅持讓工人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其二,一個靠公司老板吃飯的工會組織,怎么敢向老板要求工人要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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