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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專題--對“是什么人又在鼓勵殺人”文的解讀

我愛我的祖國和人民 · 2009-05-1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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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繼鄧玉嬌案專題——鄧玉嬌是2009年最感動中國的人(2009-05-14 06:29:16)【參見我的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b3e270100d3lu.html】之后鄧玉嬌案專題(續)。自鄧玉嬌案件披露,引發了全國網民的關注、同情、聲援、支持……但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其中就有幾只蒼蠅在嗡嗡,典型人物如[ 差異化生存 ]、[ 金陵客 ]、[ 長橋 ]。本文想就其具有代表性[ 差異化生存 ]的帖子《是什么人又在鼓勵殺人?!》,做一解讀,看看他們的心是黑的還是紅的。    

一、關于鄧玉嬌的帖子話題  

巴 東 烈 女  

烈 女 鄧 玉 嬌 傳  

鄧玉嬌事件引起的思考  

歌詞:紅色修腳女連歌  

鄧玉嬌是2009年最感動中國的人  

打油詩——洗腳妹受辱刺死官員  

從鄧烈女手刃淫官到嫖宿幼女輕判  

鄧玉嬌刺死了國民黨特務,會怎樣?  

鄧玉嬌刺死了一般地痞流氓,會怎樣?  

關于表彰鄧玉嬌英勇斗爭事跡的通報  

由女服務員刺死淫官想起高鶯鶯案件  

紅色娘子軍為修腳女工鄧玉嬌無罪請功  

人民網:刺死官員的修腳女應該無罪釋放!  

今聞鄧玉嬌,讓我又想起了楊佳和范跑跑  

女服務員刺死官員凸顯權勢與民眾關系緊張  

逼良為娼,兩次按倒,正當防衛,何罪之有?  

一個弱女子面對三個大男人,你叫她怎么防衛才不過當?  

有的人死了,惹來一片罵聲;有的人未死,卻博得一片同情??!——修腳妹之歌  

官員強奸幼女為“嫖幼”,強奸民女遭反抗不叫正當防衛叫“抑郁癥”,是往自己臉上貼金還是欺壓百姓?   

年年打黑掃黃,可這黃卻是越掃越黃。鄧女的這一刀,可比政府的掃黃管用多了。建議評選鄧女為“掃黃先進性人物”!  

二、名詞解釋及相關法律
  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記者劉藝明通訊員陳笑塵、盧放興)  

    2、私刑,顧名思義,就是不具備執法能力的人和部門擅自行使執法部門的功能。
請問,你從哪一點警方的通報中看到了鄧玉嬌用的是私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p>

三、引文:  

    1、是什么人又在鼓勵殺人?![ 差異化生存 ]  發表時間: 2009-05-14 11:19:54   

     關于湖北修腳女殺人事,網民又有不少評論,又出現了“官員該死,鄧女無罪”的奇談怪論,又是什么人在變相鼓勵殺人呢?  

    依我看,鄧女絕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過失殺人,甚至從某種程度講,鄧女是故意殺人,因為她動手似乎很快,好象幾句話不對付,她就把人給殺了。因此,必須依法進行處理。  

    我們現在一些人,包括一些網友十分的無知,把道德層面的東西,與法律層面的東西混為一談,潛意識里總在這樣想:官員腐化、官員隨意找性,官員萬惡之極,官員該死,官員該殺,因此,鄧女殺有要求特殊服務的“腐官、惡官”,是為民除害,不僅不應追究法律,而且還要大力表揚。  

    為鄧女說好話的人,還是好好的研究一下法律吧,感情用事只能壞事,鼓勵殺人沒有好下場。假如縱容一些動輒動刀子的人,那么今后有可能出現更多的暴力事件,比如,你對人說了幾句不雅的話,或者爭吵起來罵幾句,對方就捅你一刀,將你置于死地,那我們這個社會還有安全感可言嗎?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當自己處于生命危險的境地之時,才可以防衛,這種防衛也只是盡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殺死。很顯然,那有“特殊要求”的招商局干部,還遠沒有要鄧女之命的地步。  

    也許有人會說:人家鄧女是弱勢,是容易被欺負之人,不采取這種手段,那還不知這官員會怎么樣呢?鄧女只能用此辦法!此論調還是感情用事,還是推理多于事實,還是道德超越了法律。應該講,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性質特別嚴重,形成了這種道義上的“群情激憤”,是可以引導法律和司法的,但從鄧女殺人的個案看,那官員還錯不當死。  

    網絡的炒作無益于案件的處理,無原則的為鄧女開脫,等于是變相鼓勵殺人。在當今之浮躁的社會,鼓勵暴力、鼓勵仇恨、鼓勵對抗甚至為殺人者鳴冤,這難道不是與官員腐化一樣的社會道德淪喪之表現嗎?  

    筆者想起了楊某在上海殺警慘案,那時也有很多的網民為楊歡呼,認為殺的對、殺得好,云云。本人就在人民網、新華網發貼:犯罪與不當行政決不能混為一談!強烈的反對隨意殺人。同樣的道理,犯罪與道德敗壞也不能混為一談,鄧女殺人,理應伏法!  

    在一起接一起的殺人與被殺案引起網民關注的時候,我愿官員自尊,祈平民自愛,望文明發展,祝社會和諧??!  

    2、疾惡如仇是好人但不能鼓舞私刑殺人[長撟] 發表時間:2009-05-14 16:01:32     

    又看到女服務員憤而殺人的報導與評論,按理說,不知道真相無法評論是非,因為女人常被人說是弱者,這次出事的兩方,一方是三個男人(會被人稱大男人),還是公務員(當官的),一方是女服務員。這很可能被人想到弱者反抗臭官員的欺壓憤而殺人。在疾惡如仇的人看來,殺的好!臟官淫官更該殺,因此殺人的鄧玉嬌有人喊同志,有人喊俠女,昨晚就有倡議學鄧玉嬌的文章,長撟認為不妥,如果是正當防衛當然可以,也可以讓婦女同胞學習,但是,沒有官方(警察局)證明是否正當防衛?如果是防衛過當是私刑殺人,政府是不準私刑報復的,不然還要政府干什麼?長撟跟帖:「樓主倡議向小錯殺人者學習,是遇到犯錯的人動用私刑奪命,這是不顧政府的存在,這是倡議犯罪。這是與法治背道而馳,不可取」,結果長撟的跟帖沒放他的主帖也拿掉了,不知道是否因長撟的跟帖提醒版主拿掉的?  

    今天又看到一篇捧俠女的帖子,全篇沒注明「官方證實鄧玉嬌是正當防衛」就稱俠女:俠女鄧玉嬌勇斗歹徒,為什么沒有官員去慰問? ( 落日尋道 09-05-14 14:27:13 ) 1000字 ( 0/30/0 ) 不惟稱俠女,還怨官方沒去慰問,想問作者有否考慮到私刑報復殺人是犯法的官員不能去慰問?  

    在無法證明她的防衛是否過當,送俠女封號不是未審先判了嗎?故在事情未明朗之前是不宜忘加評論的。如果再以煽情的用語高喊惡官淫官該殺,這是非文明的鼓勵私刑,政府不應該允許語言暴力助長行動暴力私刑殺人。  

    長撟并沒保護惡官淫官,他們如果沒有造成鄧女的生命即時危險,雖然性騷擾可惡不是死罪鄧女可以告狀。勸強壇的「評論員」應冷靜理智。  


四、批注:是什么人又在鼓勵殺人?!    

[ 差異化生存 ]  發表時間: 2009-05-14 11:19:54  [ 發短信 ] [ 回復 ] [ 樹狀 ]    

     關于湖北修腳女殺人事,網民又有不少評論,又出現了“官員該死,鄧女無罪”的奇談怪論,又是什么人在變相鼓勵殺人呢?  

    ——請記?。好癖姴皇枪膭顨⑷?,鼓勵的是殺奸除惡、揚善抑惡。當時情況下,如何防止不過當?又是如何私刑殺人?所謂“私刑”是就“官刑”而言的,二者都屬主動行為。鄧玉嬌的正當防衛行為,屬被動行為,哪來的“私刑殺人”?!你們連什么是主動,什么是被動都分不清楚,還在這里奢談什么“私刑殺人”,簡直是笑話!應該說,色狼按倒女子,是施暴的第一動作。女子反抗、防衛正當其時,遲了就不便掏刀了。如果法律在正常渠道得不到伸張,那么私刑就是最好的武器,托爾斯泰說:正義在我,我必伸張! 對方舉刀殺她,才能防衛?不殺有啥法子???難道任畜生糟踐?  

     依我看,鄧女絕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過失殺人,甚至從某種程度講,鄧女是故意殺人,因為她動手似乎很快,好象幾句話不對付,她就把人給殺了。因此,必須依法進行處理?! ?/p>

    ——鄧女彼時只顧揮刀于胸前,阻擋禽獸之暴行。如樓主閣下身臨其境,欲行不軌,強靠鄧女之身,今也早已斃命。鄧女怎不故意殺別人?再說,“好象幾句話不對付,她就把人給殺了”,事實是這樣的嗎?難道不是因為鄧貴大三人對鄧玉嬌非禮,鄧貴大用人民幣敲打鄧玉嬌的頭部且兩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他想干什么?),鄧玉嬌能采取極端的反抗手段嗎?你是鄧女的話,是不會發生這一件事的,因為你興許早就和黃主任上床了!估計這時正數著鈔票呢?  

     我們現在一些人,包括一些網友十分的無知,把道德層面的東西,與法律層面的東西混為一談,潛意識里總在這樣想:官員腐化、官員隨意找性,官員萬惡之極,官員該死,官員該殺,因此,鄧女殺有要求特殊服務的“腐官、惡官”,是為民除害,不僅不應追究法律,而且還要大力表揚。  

    為鄧女說好話的人,還是好好的研究一下法律吧,感情用事只能壞事,鼓勵殺人沒有好下場。假如縱容一些動輒動刀子的人,那么今后有可能出現更多的暴力事件,比如,你對人說了幾句不雅的話,或者爭吵起來罵幾句,對方就捅你一刀,將你置于死地,那我們這個社會還有安全感可言嗎?  

    ——不動刀子的話,在情況危急時,又怎樣保護自已不受侵害呢?貴州習水的局長,很幸運,人家沒用刀子,受害者雖哭泣,不也被人奸了嗎?民眾為修腳女喊冤的同時,是鼓勵殺人的話,你呢?不是在鼓勵官員強奸么?當時在鄧姑娘的眼里,鄧貴大是屬于一只要吃人的野獸,如不自衛定會遭殃。保護自身不受野獸侵害是每個人的本能,也是憲法與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力。雙方當時一個因性欲而急紅了眼,一個為保護自身的清白也拼了命······最終,鄧貴大斃命于鄧姑娘的刀口之下。當然,網民堅決反對無端的殺人,而鄧姑娘當時應該屬于正當防衛,正所謂士可殺而不可辱也?! ?/p>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當自己處于生命危險的境地之時,才可以防衛,這種防衛也只是盡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殺死。很顯然,那有“特殊要求”的招商局干部,還遠沒有要鄧女之命的地步?! ?/p>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當自己處于生命危險的境地之時,才可以防衛,...”就憑這句話,就知道你是法盲。在他們看來,強盜只要不明擺著要殺人,善良的公民只能任強盜搶個痛快了?強奸者只要不明擺著奸殺,女同胞們就只有任由惡徒得逞了?當時修腳女的正確反應應該等對方完成強奸過程,然后再去法院控告?如果是這樣,這樣的法制也太虛偽了吧。被強奸沒有“生命危險”,那就只能任人蹂躪了吧?這似乎就是樓主本意:如果無力反抗強奸,就閉上眼睛享受吧??磥順侵魇沁^來人。不僅如此,最想說的大概還有“只要官員不宣告自己想害死人民,就不該有法律防著官員貪污或者濫權,而且人民也不該想著監督官員”是吧?難道就鼓勵強奸和被強奸不成?并且還說 “這種防衛也只是盡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殺死“。請問:女孩只有21歲,她能“盡量制服“三個如狼似虎的男官員嗎?  

    也許有人會說:人家鄧女是弱勢,是容易被欺負之人,不采取這種手段,那還不知這官員會怎么樣呢?鄧女只能用此辦法!此論調還是感情用事,還是推理多于事實,還是道德超越了法律。應該講,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性質特別嚴重,形成了這種道義上的“群情激憤”,是可以引導法律和司法的,但從鄧女殺人的個案看,那官員還錯不當死。  

    ——在中國,多少黨紀國法是個屁?多少百姓在法律面前求助無應聲?是這個女子招他們來的嗎?這個女子如果不以這樣的辦法自衛等待她的是什么?如果法律管用的話,借他們幾個膽也不敢光天化日下調戲婦女。也不想想,三個強盜大男人,強暴一個弱女子,法治在那一條?弱女子若被強暴了,殘恨一生,還要等上天了向玉皇訴狀,否能處理?事到如今還說什么單治、法治、私刑、公刑。所以,看你的文章就是在鼓勵官員等以權淫威做富! 是第二個公安部長助理反貪局長來啦——他庇護的是不法商人,你們庇護的是腐敗分子??磥順侵饕舶训讓拥呐园吹惯^,才認為女性不應該反抗,而是被狗官強奸才是正常的?! ?/p>

        網絡的炒作無益于案件的處理,無原則的為鄧女開脫,等于是變相鼓勵殺人。在當今之浮躁的社會,鼓勵暴力、鼓勵仇恨、鼓勵對抗甚至為殺人者鳴冤,這難道不是與官員腐化一樣的社會道德淪喪之表現嗎?  

   —— 什么是鼓動殺人,下次到你家,將你家女的全奸了,到時你可不許正當防衛啊,我又沒給你家人造成生命危險啊?如果你有老婆,請對你老婆這樣講;如果你有女兒,請對你女兒這樣講:如果有人試圖強奸你,請你保持理智,寧可被強奸,也不要沖動殺人。我們說:難道只準官員腐化欺壓人民,不允許百姓意氣一時嗎? 社會如此腐敗,百姓還沒有血性的話,更加讓人失望!典型的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可見樓主的立場。你們是不是應當經常教育你老婆女兒:當別人把他們按到沙發上要強奸時,你老婆可以報官但絕不許對俺暴力反抗,否則就是違法對俺動私刑。明智之舉,他們應該閉上眼睛就享受才對?這次事件,弱勢人群反抗的方式其實很單一,如果說執政權在強勢人群手中,那么法律只會成為強權的工具,而弱勢人群如果選擇在這時候進行報案或者投訴,那么事情就會一邊倒,不僅正義沒有得到聲張,反而會因此而不了了之,造成的最終后果只會是更多弱勢人群受到傷害?! ?/p>

    筆者想起了楊某在上海殺警慘案,那時也有很多的網民為楊歡呼,認為殺的對、殺得好,云云。本人就在人民網、新華網發貼:犯罪與不當行政決不能混為一談!強烈的反對隨意殺人。同樣的道理,犯罪與道德敗壞也不能混為一談,鄧女殺人,理應伏法!  

    ——鄧玉嬌是在遭遇暴力強奸生命受到威脅時[歷史上奸殺例證很多],抗爭而殺了犯罪分子.鄧玉嬌是本能的反抗,無罪,值得鼓勵. 而按照他們的邏輯,對制服暴力犯罪不應該表彰?對有效的制止犯罪的行為持反對態度?當遇到歹徒對你實施犯罪時,你不宜有所反應?  

    在一起接一起的殺人與被殺案引起網民關注的時候,我愿官員自尊,祈平民自愛,望文明發展,祝社會和諧??!  

    ——我們說:你們的祝愿恐怕很難實現,因為官員無法自尊在先,平民又如何自愛呢?大家一起瘋狂吧!又如,被強奸了能告得贏嗎?中國的土地上出了多少這樣的事,結果還告你個故意誹謗!至于可以被說為某些勢力打著公眾的名義試圖不當影響司法判決!你們不必擔心,這些年來司法何時被公眾的名義左右過判決了啊?“我愿官員自尊,祈平民自愛?!贝嗽捳f的好!問題是當官員不自尊時,平民還會自愛嗎?!他們只會革命造反,你懂嗎?!   

   

小結:  

    1、“官員該死,鄧女無罪”是奇談怪論?真是扯淡!樓主的奇談怪論幾乎通篇都是?! ?/p>

    2、請注意:不是鼓勵殺人,而應鼓勵殺奸除惡、揚善抑惡?! ?/p>

    3、問得好?!是什么人又在鼓勵殺人?當然是違法官員呀!他們不但在鼓勵殺人,還在以身試刀——破壞法治,就是鼓勵殺人?! ?/p>

    4、如果每一個受侮辱的少女、幼女和婦女都有鄧玉嬌這種勇氣,貪淫的貪官就會少許多!  

    5、只有強者對弱者的暴力行為才可以叫“刑”,不管它是私刑還是公刑。弱者的反抗是一種維護自己生命等權利的本能行為,何刑之有?   

    6、年年打黑掃黃,可這黃卻是越掃越黃。鄧女的這一刀,可比政府的掃黃管用多啦——建議評選鄧女為“掃黃先進性人物”!

    7、建議為鄧家申請一個系列商標,如鄧玉嬌牌殺蟲劑、滅害靈、滅鼠藥、滅蚊藥等,除鄧家外,任何人不得申請。如用,只能從鄧家購買——一準火爆!  

五、司法實踐案例參考
   1、 女司機開車撞死劫匪 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2009年03月26日08:29 來源:《廣州日報》】
    去年7月13日凌晨,順德女司機龍女士開車將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該事件曾一度引起社會熱議。昨日,佛山中院對其余兩名劫匪進行了終審宣判,以搶劫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對于龍女士的處理問題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態,認為歹徒仍在龍女士的視野范圍內,因此其搶劫行為仍然是在進行過程中,龍女士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
  昨日(25日),佛山中院對劫案全過程的細節進行了認定。
  作案實錄
  案發細節
  法院認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莫宗壯、龐成貴伙同龐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龍女士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一處住宅車庫附近,莫宗壯駕駛摩托車在附近接應,龐成貴和龐成添則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個鐵制鉆頭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車庫兩旁。
  5時15分許,龐成貴、龐成添見被害人龍女士駕駛小汽車從車庫出來,龐成添走到汽車駕駛室旁,龐成貴走到汽車副駕駛室旁,分別用鐵制鉆頭敲打兩邊的汽車玻璃,搶走龍女士放在副駕駛室的一個裝有80360元現金和票據的手袋。
  追截過程
  中院判決書中還對龍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況作出了確認。法院指出,在得手后,兩人立即朝摩托車接應的地方跑去。莫宗壯即啟動摩托車搭載龐成添和龐成貴逃跑。龍女士見此駕駛汽車追趕欲取回被搶財物。當追至小區二期北面的綠化帶,被害人駕駛汽車將摩托車連同摩托車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壯、龐成貴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別躲藏,龐成添則當場死亡。
  公安民警接報后趕到現場先后抓獲被告人莫宗壯、龐成貴,并在現場起獲被搶贓物以及作案工具。
  終審:
  兩劫匪刑期維持一審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成貴、莫宗壯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暴力的手段當場劫取他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鑒于本案的贓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龐成貴、莫宗壯在庭上能自愿認罪,根據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兩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莫宗壯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龐成添在搶劫過程中拉扯被害人頭發的證據不足,莫宗壯認罪態度好,又是初犯,請求予以改判。
  法院經查,被害人在案發后的報案中陳述在駕駛室旁邊的男子打爛了車窗玻璃后即拉住其頭發,而原審被告人龐成貴在偵查階段也供述其結伙實施搶劫前已分工確定由龐成添在搶劫時拉扯被害人頭發,相關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原審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陳述,依據充分,上訴人莫宗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
  撞死人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
  在案件發生后,不少市民對女司機龍女士的行為議論紛紛,有人稱贊她是“女英雄”,是正當防衛,但也有人擔心她是在遭劫后將人撞死,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過失致人死亡。針對外界的議論紛紛,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對此事進行了表態。
  法官稱,像本案這樣的情況極其少見,被害人在車窗被敲爛、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將逃離犯罪現場的危急情形下,不顧個人安危,憑借自己的小車機智地將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盡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這是符合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的。歹徒搶劫后準備逃離,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視野范圍內,因此搶劫行為仍視為在進行過程中,龍女士撞人就屬于正當防衛。  

    2、關于刀的來源案例:  

    1997年1月上旬,臺州路橋區王為友等人在被告人葉水朝開設的飯店吃飯后未付錢。數天后,王為友等人路過葉的飯店時,葉向其催討所欠飯款,王為友認為有損其聲譽,于同月20日晚糾集鄭國偉等人到該店滋事,葉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離。次日晚6時許,王為友、鄭因偉糾集王文明、盧衛國、柯天鵬等人又到葉的飯店滋事,以言語威脅,要葉請客了事.葉不從,王為友即從鄭國偉處取過東洋刀往葉的左臂及頭部各砍一刀。葉拔出自備的尖刀還擊,在店門口刺中王為友胸部一刀后,沖出門外側身將王抱住,兩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鄭國偉見狀即拿起旁邊的一張方凳砸向葉的頭部,葉轉身還擊一刀,刺中鄭的胸部后又繼續與王為友扭打,將王壓在地上并奪下王手中的東洋刀。王為友和鄭國偉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也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王為友全身八處刀傷,左肺裂引起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鄭國偉系銳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貫穿傷、右心耳創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氣胸而死亡;葉永朝全身多處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永朝在分別遭到王為友持刀砍、鄭國偉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時,持尖刀還擊,刺死王、鄭兩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于 1997年10月14日 判決如下:被告入葉水朝無罪。  

    一審宣判后,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其主要理由是:葉永朝主觀上存在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有斗毆的準備,其實施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葉永朝的犯罪行為在起因、時機、主觀、限度等條件上,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奮力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 1998年9月29日 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1979年刑法第十七條對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規定得比較抽象、籠統,特別是將防衛過當界定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因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掌握過嚴,束縛了防衛人行使正當防衛權,不利于同犯罪行為作斗爭。1997年刑法完善了正當防衛的概念,進一步明確了防衛過當的范圍,而且特別增加了一款,即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款規定使守法的人在對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衛行為時,可以不必過于顧慮防衛的手段、結果。  

       

六、網友的批駁選登  

    金陵客等缺少法律知識[邋遢道人] 發表時間:2009-05-14 20:17:29     

    鄧玉嬌案引起大家熱議,多數人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而且起到了為民除害作用,應該表揚。包括很多右派,在這個問題上也是這個意見。  

    但是,金陵客不同意,他說:“被殺者是不是意圖強暴還沒有權威結論,再者就算是被殺者意圖強暴,難道就該被殺死嗎?” ,“除非有證據證明那個女服務員如果當時不殺害對方,自己將首先被對方殺害,否則這個女服務員就是嚴重犯罪分子?!薄 ?/p>

    春水跟帖說:“我不這么看:1犯事地點在女處;2死者首先犯事,中央再三明確官員不能嫖娼;3強奪女貞歷來被視作重罪;4討論不算干擾;5官民同犯更應嚴懲官員,否則更談不上平等?!薄 ?/p>

    金陵客指責春水說:“感覺你在這個問題上比較幼稚,你真的以為極左是在為炒作而炒作嗎??你真的以為極左是在關心那個犯罪嫌疑人嗎??”加之昨天自然網友借機對貧道和云淡進行指責,感覺有些右派把所有事情都連到意識形態上了。  

    實際上,根據現有新聞報道,鄧玉嬌明顯屬于正當防衛,甚至連防衛過當都不存在。因為可以看到的事實和邏輯是:  

    1、 當事人之一黃德智在一個封閉環境(洗衣房)內詢問鄧玉嬌是否賣淫,鄧玉嬌明確拒絕后鄧貴大掏出鈔票向鄧玉嬌表示有能力支付賣淫錢。在鄧玉嬌躲避離開時,鄧貴大兩次將鄧玉嬌按在沙發上。對于一個正常女孩來講,這兩個人前面行為和語言就表示要與自己發生性行為,此后鄧貴大的行動表示要強行發生性行為。這種情況下,鄧玉嬌做出這兩人有強奸自己(即使事后給錢)的意圖完全符合情理。  

    2、 由于對方是3個人,周圍又沒有更多的人,況且這里明顯是個賣淫場所,因此,鄧玉嬌無法判斷自己不做最激烈反抗能否躲過侵害。因此,用刀進行自衛是必要的。同時,鄧玉嬌與鄧貴大身體在接觸中,鄧玉嬌在近身出刺出或者砍出的刀必然傷及對方身體。鄧玉嬌已經失去雙方相距一定距離時通過揮舞刀防止侵害的條件?! ?/p>

    3、 第三,由于黃德智是最早提出性要求的人,鄧玉嬌只能判斷他們有共同侵害的企圖,在黃接近她時她無法區分黃是侵害自己還是救助鄧貴大。刺傷黃屬于防衛內容部分。  

    4、 鄧玉嬌沒有在黃德智和鄧貴大脫離接觸后繼續用刀刺殺兩人?! ?/p>

    5、 假定最后鄧玉嬌使用的刀具是自己隨身帶來的,這也只能判定她感覺在這個賣淫場有可能受到到性侵犯,而她的經歷會讓她知道這樣的場所無論保安還是老板都不會保護自己(大概就像數學諷刺的,“規范”的賣淫場所老板和老媽子要保護不賣淫的女孩,否則生意沒法做。但這是個離大城市幾百公里的鎮子),她只能自衛。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鄧玉嬌事先準備殺人。(后面貧道會舉例說明)  

    因此,多數人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是比較符合法律條例的判斷。至于金陵客的話,只能說他無知,是個法盲。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防衛過當進行了描述。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可認為是過當。但第二十條第三款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個法條不僅說了防衛者在遇見對方要“殺人”時,也明白說了對方要“強奸”時可以使用傷害犯罪人的手段,不負刑事責任。金陵客說只有對方要殺自己的時候,而且還要刀架到脖子上才能殺死對方,是他無知而已?! ?/p>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告訴金陵客:當你打算強暴婦女時,你該殺不該殺不知道,但假如這個婦女為了反抗你強暴殺了你,她一點責任也不負,而你活該倒霉。同時告訴金陵客:不僅對方殺人時,就是對方強奸時進行的防衛,都包括殺死了對方而不負法律責任的可能。  

    一個人如果刻意表現無知,還會說出這樣的話:“如果你老婆跟你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乃至打架,你把你老婆壓在身下打了兩個耳光,你老婆是否可以實行‘無限制防衛’?”  

    關于刀的來源問題。即使這把刀是鄧玉嬌自己的,甚至本來就打算在如果遇見受強暴時用來反抗,也不能證明她是蓄意實施行為(歷史上已有類似案例)?! ?/p>

    當前,各種暴力犯罪在一些地方較為猖獗,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也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這一新規定有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同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爭,弘揚正氣,震懾犯罪,這是該款立法目的之所在?! ?/p>

    如果依照浙江臺州案例精神,做出鄧玉嬌屬于正當防衛的判決不僅符合“有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同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爭,弘揚正氣,震懾犯罪”的司法精神,也對當前數以百萬計的小姐們提供一種最低限度的保護手段。當然,這樣做芒刺兒不會高興。不高興就不高興吧,還有什么辦法呢?! ?/p>

    建議長撟、金陵客等好好學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再回來談什么依法辦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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