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強:《振興公有制經濟之路》——(連載二十四)
(續:第八章 促進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
作者導讀: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民實現共同富裕,最值得關注的是種糧農民的致富。林業和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糧食生產是基礎的基礎。人們都知道,手中有糧,遇事不慌,腳踏實地,喜氣洋洋;可是,目前糧農的增收卻被視為“老大難”。這涉及多層因果關系,需要采取有效綜合措施來解決。以下主要從推進糧農堅持集體所有制實現增收、共富的角度,談些對策建議。
四、推進糧農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
(一)糧農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問題的提出
在引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更有效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發展的進程中,應當特別重視研究如何形成糧食生產的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在“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糧食是基礎的基礎”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只要糧農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價值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實現,只要種糧農民不能按照市場價值規律獲得應有的增收,土地集體所有制就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實現,“三農”(農民、農業和農村)問題也就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只有稍加留意,就可以發現,目前農村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絕大部分從事的是特色漁業養殖(如螃蟹、鱉、蚌珍珠等)、非農產業(苗木、果樹、花卉等)和副業(蔬菜、瓜果等)生產,而很少從事糧食生產。對純農戶或者專職從事糧食生產等農田主業的糧農的增收,普遍感到困難很大。這主要是因為糧農收益偏低,平均收入普遍低于種養殖業和非糧生產的農民平均收入。有學者提供的研究資料表明,目前農民種糧的收入與其他農產品生產的收入差距愈拉愈大,在相同投入下,生產糧、豬的收入比為1:8.8,生產糧、棉的收入比為1:6.1,生產糧、雞(肉雞)的收入比為1:5.5,生產糧食與種植蔬菜水果等收入之比更大。[①]這就難怪在農村,人們形成了“純農戶最苦”、“對純農戶增收無能為力”的心態。我們在調研中討論到致富農民的措施時,地方干部一般談的是如何設法發展非農產業,很少提到如何發展糧食生產的。這已形成一種傾向,即繞過如何發展農田主業致富純農戶這個最重要的問題,來談農民增收問題。
既然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有效程度,最終要表現在集體農民個人收入的增長上,那么促進糧農收入增長的途徑,實質上也就是促進糧農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
(二)促進糧農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涉及的外部經濟關系
促進糧農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的難點在于,它并不只涉及糧食生產領域本身,還涉及糧食價格與其他農產品價格、尤其是糧食生產的生產資料價格關系問題。普遍認為,之所以發生糧農增收難,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糧價與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農藥、農膜、柴油等)價格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剪刀差”,最近25年,農資價格上漲了大概20倍左右,而糧食價格上漲只有6倍左右;[②]這這種不合理的價格關系導致糧食生產成本高,而利潤太低。雖然近年來政府采取了對糧農的多項補貼政策,但是糧農增收幅度依然遠遠比不上從事非糧、非農生產的農民??梢?,如果糧食價格關系偏離價值規律,糧價不能體現糧食生產的實際勞動耗費,就會谷賤傷農,阻礙糧農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因此,國家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從宏觀上調節好糧食價格關系,這是促進糧農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需要解決好的外部關系。
為了縮小糧價與工業品、非糧產品之間的“剪刀差”,不少學者建議,建立糧食與養殖、副業等產品,糧食與農用生產資料之間的價格聯動機制,這是有道理的。而在這種機制還未形成之前,有必要完善政府對糧農的補貼機制。為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證作為戰略物質的糧食生產穩定增長,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提高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幅度和對產糧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并改進補貼方法,使種糧純農戶的平均收入達到農民收入的中等以上水平。
當然,調整糧食價格關系,意味著提高糧價。這需要解決如何在提高糧價過程中,不使廣大城鎮居民因增加購糧支出而降低生活水平,這就需要對城鎮居民根據購糧多少給以一定的補貼。
(三)堅持在土地集體經營條件下實現土地規模經營
1 .提高糧農的人均產量的途徑分析
在糧食價格一定的條件下,農民收入要提高,就需要提高糧農的人均產量;這樣,雖然由于耗費的生產資料成本高,導致單位產量中的農民純收入(h)很低,但是人均產量增大了(n2>n1),那么農民的收入仍然可以增加(hn2>hn1)。提高糧農的人均產量有三種途徑:第一種是,在土地產出率不變(或單位面積產量一定)的條件下,提高糧農人均耕種面積;第二種是在糧農人均耕種面積不變的條件下,提高土地產出率(或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第三種是,既提高糧農的人均耕種面積,又提高提高土地產出率。第三種途徑也就是要達到糧食種植的規模經濟,也就是使糧農的人均耕種面積擴大到能獲取最佳經濟效益,在此過程中,同時提高土地的單位面積產量。
在實行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條件下,通常是用第一種和第三種途徑來提高糧農的人均產量,因為第二種方法要增加生產要素的投入才能辦到,而在糧食價格與糧食生產資料價格關系存在剪刀差的條件下,這要增加種植成本,往往單位面積產量的增加和單位面積成本的增加相互抵消甚至得不償失。
第一種和第三種途徑的共同點是提高糧農的人均耕種面積。現實中是通過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將農地集中使用來進行的,出現了兩種性質不同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一是“農地向大戶集中”的方式;二是“農地股份合作社”方式和由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如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一部分農民耕種成片農地的方式。
2 .農地向大戶集中的弊病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了農地向大戶集中方式。從實踐來看,這種方式幾乎消除了集體土地的統一經營權,用種田大戶擴大私人經營權替代了本應由集體經濟單位來執行的土地規模經營權,這產生了不少負面問題:
——不利于土地投入和糧食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種田大戶租賃農戶土地的時間一般為幾年,期限較短,導致他們對經營的農地不做長期打算。例如,一些深入鄉村的基層干部反映,種田大戶雇傭外地農民工種田,往往不講究農業操作技術;他們主要考慮自己當年賺錢,不搞倉庫、曬場種糧等配套設施建設,往往影響可持續發展。
——不利于維護和發展農村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大戶集中土地經營必然要雇工,在大戶與雇工之間勢必形成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關系,必然產生剝削。
——不利于分配的社會主義公平。由大戶經營土地,土地收入由大戶控制分配權,在大戶與雇工之間的收入差距必然拉大,這與土地集體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存在明顯的矛盾。
這些弊病,其實正是新自由主義思潮在糧食生產領域造成的必然后果。新自由主義鼓吹者大力推行“農地向大戶集中”,曾蒙騙了不少人農村干部。現在越來越多的基層干部已從實踐中總結出教訓,有的地區已經不再提“農地向大戶集中”,而改為“農地實行規模集中”。
3 .努力形成糧食生產的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
實踐表明,農地股份合作社和由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如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一部分農民耕種成片農地這種方式,比“農地向大戶集中”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統一經營權和聯合勞動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而且也有利于發展糧食種植的規模經濟。這是因為,大戶一般只考慮獨家經濟利益,經濟實力畢竟有限,土地集中面積一般不會很大,農田勞力組織也具有雇傭拼湊的暫時性;而集體經濟組織要考慮集體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能夠在集體范圍集中資金和土地,統籌規劃,組織勞力,只要領導帶頭、加強民主管理,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土地產出率。例如,江蘇省常熟市的古里鎮塢坵村糧食生產基地,就是以農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建立起來的;這個合作社230名社員,在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領導下,共同耕種自己和從周圍農民流轉來的10800畝土地,采取標準化的統一經營(體現在統一使用良種、統一供秧、施肥、統一植保、用統一的“白禾”品牌銷售等)、分戶管理的生產方式;年終統一經營的收入,扣除土地租金支出,實行農戶按當年各戶提供的產量分配,把按土地要素分配(按股分紅)和按勞分配結合起來,年人均收入達到10000元左右(2006年),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③]
從全國看,目前種糧農民的農地股份合作制還不是很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一部分農民耕種成片農地的就更少。[④]有的地區出現的種糧農民的農地股份合作社,是由資金比較雄厚的大型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帶動的,實現了糧食生產的農工商一體化、專業化、產業化經營,也提高了農民的收入,形成“龍頭企業 + 合作社 + 農戶”的模式,不失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糧食生產規模經濟模式。不過,由于工業領域的私有化“改制”,一些地區可以作為“龍頭企業”帶動糧農合作社的大型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已轉為“民營企業”(“私有控股企業”),這就使農村集體經濟的糧食生產實際上被私有制的“龍頭企業”所控制,從國民經濟全局看,這是有弊病的。如果能通過振興第二、第三產業領域的公有制經濟,把這種模式改為“公有制龍頭企業(或公有控股企業)+ 合作社 + 農戶”,這就真正成為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發展工農聯盟的好模式。
總之,目前大力推進糧農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促進糧農增收,形成糧食生產的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應當得到各級政府的重點支持。
五、在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維護農民的經濟權益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應在征收或征用中得到實現
在本章的最后,有必要簡要地討論在集體所有制土地被國家征收或征用中,如何維護農民集體經濟利益的問題,因為這關系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價值能否有效實現。
新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⑤]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以國家名義征收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這種經濟現象成為在各地普遍發生的現象。有些地方政府處理得較好,注意維護農民群眾的經濟利益,既依法操作使城市建設增加了土地,農民也比較滿意。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農民因利益受到損害而發生上訪或群體性事件。這里所說的農民利益,主要就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在征收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如何協調好滿足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和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經濟價值的關系,使農民的經濟利益得到應有的回報,這是需要遵循馬克思揭示的土地所有權規律[⑥]、地租規律,認真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國家對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應實現強制性與有償性的統一
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這種經濟關系中,發生了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組織向國家的轉移。應當說,這種征收由國家依法進行,是帶有強制性的。但是,它與新民主主義革命對地主的土地私有權的剝奪、對買辦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沒收的那種強制性,性質是根本不同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顯然不會無償征收農民的土地。我們知道,在上世紀50年代中期,國家對民族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是帶有強制性的,但是采取的是贖買政策,國家把民族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逐步轉移到自己手中,而民族資產階級獲得了價值相當的經濟回報。[⑦] 國家對民族資產階級尚且能做到贖買,對于工人階級的同盟軍農民階級的土地就更應做到有償征收。
(三)目前征地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征地中發生了一些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主要是: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以國家名義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數量過大。這主要與發展城市商業區追求GDP政績有關,而這又是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稅收。地方政府增加稅收,似乎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數量過大地征收土地,乃至突破國家關于地區耕地面積規定的底線,這實質上就損害了公共利益,背離了憲法關于征收集體土地的目的。況且,一些地方征地的直接用途是發展商業區,得到利益的是私人開發商,并沒直接用于“公共利益”。
第二,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經濟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不少地方政府對農民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偏低,這主要表現為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下降了。一些地方政府低價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然后又高價把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而開發商又進一步將土地費用打入成本,加上利潤預期,抬高房價,這種價格差也反映出農民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侵占。而對農民征地補償費用偏低,又促成一些地方政府過量征地。其實,如果征地中讓農民利益受損害,那么,也違背了公共利益,因為公共利益也應當包括農民利益。
實際上,關于如何確定對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國家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有明文規定。[⑧]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具體征地實踐中,仍出現上述問題,這說明,這些地方政府的領導可能存在輕視農民利益,因而不認真執法乃至違法的問題;而從社會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來看,有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也不能說沒有值得進一步完善之處。
(四)弄清國家征地中的經濟關系
根據唯物史觀,國家的法律是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反過來又維護經濟關系。為了促進有關征地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很有必要深入認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一,國家為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權依法要求集體土地所有者服從征收。因此,在有償征收中,國家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經濟關系,不同于商品自由買賣關系,因為被征地農民在征地中一般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但是,這不等于說,被征地農民無權要求國家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經濟價值的等價值的補償。
第二,市場經濟關系的歷史條件規定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征地經濟關系是等價值的交換關系。在新中國,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國家與農民階級的經濟關系,本質上是工人階級與農民階級這兩大勞動者階級之間的關系;用等價交換原則處理國家征地中兩者的經濟關系,符合農民階級在市場經濟關系中必然形成的權益觀念和公平觀念,因而能夠得到農民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鞏固工農聯盟。
如果這樣的認識是有道理的,那么,完善關于國家對農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規,就應當著眼于按照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實際經濟價值來支付補償費用。這樣做,也就保證了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價值的實現。
(五)實現征地實踐中等價交換的兩種基本方式
國家遵循等價交換原則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實際操作的結果就應當表現為,農民被征地之后,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而且今后的生活能隨著國家的發展而逐步提高。要實現這種結果,可以有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國家征收集體農民土地,同時安排農民到國有經濟中就業。這相當于用國有的工商業生產資料替代集體所有制的土地生產資料,使農民由農業勞動者轉為非農業勞動者。這有助于振興國有經濟,只要就業崗位的工資收入不低于原先的耕種土地的收入,就不會使農民降低生活水平。當然,在安排農民就業中,國家應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以便他們能適應勞動形式的轉換。
二是國家征收集體農民土地,對集體土地的經濟價值給以等價的貨幣支付,讓農民自謀出路。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揭示出,在資本主義經濟中產生了土地商品化和土地價格這種不合理的現象。[⑨] 土地本身不是勞動的產品,本身沒有價值;土地價格掩蓋了資本主義土地所有權無償占有剩余價值的事實,在這種意義上,土地價格是一種描述經濟假象的范疇。但是,土地價格卻是由真實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產生的現象,是“土地私有權的形式和結果”[⑩]。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對于土地出售者來說,它會把出賣土地得到貨幣當作生息資本,其數額大小要保證他按資本利率計算,得到的利息收入不低于土地的地租收入;對于土地購買者來說,他投資購買土地,實質得到的是這塊土地今后能獲得的地租的索取權,因而“土地價格不外是資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11]這樣,就形成了土地價格的基本計算公式:土地價格 == 地租額/利息率。如果全社會是單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關系,本不應該產生土地價格現象。但是,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土地國有和土地集體所有這兩種不同土地所有制,存在市場社會分工制度,土地集體所有權向國有土地所有權轉換這種經濟關系,雖然不是資本主義經濟關系,但是仍然是一種市場社會分工制度規定的等價交換的經濟關系。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對于被征地的農民來說,會產生土地收益資本化的觀念,就是說,他會認為,國家在征地中支付的補償費,是替代他的土地,是他今后取得收入的“本錢”(相當于“生息資本”);如果每年給他帶來的利息,不低于它在這塊土地上每年產出的純收入(扣除生產成本之后的收入),就是公平的。這樣,就產生了一種類似于土地價格的土地補償費概念,計算方法即:土地補償費== 土地純收入/利息率??磥恚瑖以谡鞯刂心芙o被征地農民支付這樣的補償費,農民是應當接受的。
上述兩種征地補償方式不過是理論上的分析,實踐中會遇到被征土地的等級差異、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所屬農民的關系、土地每年純收入的核算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因此,要處理好國家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需要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應當相信,如果地方政府代表國家依法征土能嚴格遵守憲法關于“為了公共利益”,能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對待被征地農民的經濟利益,農民方面能理解局部服從全局,提高支持國家建設的自覺性,就能夠比較圓滿地解決征地中的人民內部矛盾,使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得到應用的維護。
(六)區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在現實經濟中,不僅有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還有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發生了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組織向國家的轉移。而后者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暫時或短期借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間被征用,但是土地所有權仍然歸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被征用,也存在經濟利益獲得應有回報問題。這應當有嚴格的土地征用合同,使集體經濟組織在征用期得到的補償費能夠不低于這段期間耕種被征用土地的純收入。
總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或農業集體經濟的實現,是一個由一定數量的農戶構成的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主體,通過經營集體占有的土地,獲得物質利益并分配到農戶的整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對所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耕種(家庭經營與統一經營的結合)、將產品投入市場流通取得收入,或依法以其他方式使用土地(例如出租)取得收入,或服從國家征收或征用補償費用取得收入,最后,處理好國家、集體和農戶的利益關系,把用于可分配的收入落實到每一農戶等一系列環節;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能否維護集體農民的經濟權益的問題。要推進土地集體所有制形成有效實現形式,就需要在這一系列環節上做出努力。
(待續:第九章大力發展農村集體工商業經濟)
[①] 參見鄭風田 .如何破除糧食領域中“新剪刀差”現象[N] .經濟參考報,2011-03-16 .
[②] 參見鄭風田. 如何破除糧食領域中“新剪刀差”現象[N] . 經濟參考報, 2011-03-16 .
[③] 江蘇省鄧小平理論研究會調研組(何干強執筆) .農村合作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新形式∥王霞林主編 .城鄉統籌與新農村建設( 調研報告文集 )[M] .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2008 .
[④] 全國著名的文明村——江蘇省常熟市支塘鎮蔣巷村,在發展農村工業的同時,組織10幾位農民集體耕種農地,使其中的1000畝田成為機械化耕作、集約化經營、生態化種植的糧油生產基地。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
[⑥]“土地所有權規律”見馬克思 .資本論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28 .這個表述意味著,“單純的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為土地所有者創造任何地租。但這種所有權使他有權不讓別人去經營他的土地,直到經濟關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給他提供一個余額,而不論土地是用于真正的農業還是用于其他生產目的(例如建筑等等)”;“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離的資本(包括勞動)相對立,才會表現出來,因為它阻礙資本的投入。”見資本論(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53、908 .
[⑦] 新中國在對資本主義工商企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采取了公私合營這種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即國家在企業中占有相當股權,公私雙方共同經營企業,公方代表居于領導地位,企業利潤資方所得大體占1/4,其他大部分歸國家和工人。1956年公私合營從個別企業推進到全行業,開始對民族資本家的生產資料實行采取定期定息的贖買政策,即企業不論盈虧,由國家按照企業合營時清產核資確定的私股股額,并依據統一規定的息率(一般是年息的5%),按季付給私股股東以股息。這種定息辦法,原定7年,后又延長3年,到1966年9月停止實行,此時,國家支付給民族資產階級的贖買金共34.5億元人民幣(包括解放后獲得的利潤、定息、高薪),而全國公私合營企業私股的股金共33億元人民幣。
[⑧] 讀者可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第四十七條,本條款對國家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做了具體的規定。
[⑨]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M]第46章《建筑地段的地租。礦山地租。土地價格》,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73~875頁。
[⑩] 資本論(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11 .
[11] 資本論(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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