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誰最有權利索取補償?
——談談“以資為本”的股權分置改革
水生
2005年8月18日《南方周末》用一個整版的篇幅采訪報導了《再辯股權分置改革》。其中主要采訪了管維立、劉紀鵬和水皮三位的觀點。7月中旬,管維立先生因其《中國股市的荒唐一幕》一文曾引起各方震動。其主要觀點是“斷言非流通股侵占了流通股的權益是無知導致的誤解”。7月25日,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接受《金陵晚報》采訪時指出,“千點托市不應該,補償流通股股東不盡公正”。試點企業寶鋼股份公司獨立董事單偉建在7月25日和8月8日的《財經》雜志上分別發表《質疑“對價”——一個獨立董事致上市公司的公開信》和《我為什么投反對票》兩篇文章,質疑現行方案。劉紀鵬與水皮二位則主要是站在流通股股東的立場上批評管維立。劉紀鵬甚至說,“老管怎么會寫出這種文章?”
8月19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一次會議上稱,流通股股東本來就應該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場的主人,本來就應該是與非流通股股東有公平權利的群體。但是他們的地位實際上是弱勢,所以流通股股東必須是證券市場的重點保護對象。8月22日的《第一財經日報》在報導這一消息時所用的標題是:“尚福林首駁吳敬璉:保護流通股東!” 尚福林還說,“流通股股東成為強勢”的說法本身就暴露出了輕視流通股股東權益的態度。
對中國所實行的“以資為本”的股份制改革,筆者一直持批評態度。具有中國特色而又是“以資為本”的“股權分置”所產生的惡果,至今未能清除。在“以資為本”條件下,“資本”所必然產生的“大魚吃小魚”的叢林法則,再加上腐敗行為的泛濫和管理層的疏于監管,讓中小股東深受其害。所以,每當中國股市推出一項新的舉措,如果有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就一定會受到廣大股民的強烈質疑和反對。無論是國有股減持還是法人股流通,都舉步維艱,致使股權分置問題長期無法解決。而如今的股權分置改革直接關系到所有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既然是“以資為本”,各方投資者本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激烈的爭辯和搏弈也是理所當然的。筆者本來對這種“以資為本”條件下的“投資者所有制”企業的內部利益分配,并沒有多大興趣。因為它似乎已經與企業的真正主體“勞動者”沒有多少關系。勞動者現在已經實實在在地轉換成了“雇用勞動力”和“商品”,可以隨著投資者股東的變換而被老板們隨意地“交換”或者“拋棄”了。但看了《南方周末》的文章后,還是想說幾句。這就是,在“以資為本”的股權分置改革即將完成之際,究竟誰最有權利索取補償?此話說出來也算一家之言,也許不會有多少作用,但總可以“立此存照”,以觀后效吧。
一、原國有和集體企業中的員工也是真正的“原始股東”
在我國《憲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钡谄邨l還指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钡诎藯l也明確了城鄉各種類型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第九條中更明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痹凇度袼兄乒I企業法》第二條中也明確“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所以,在改革以前,我國只有“國營企業”,并沒有“國有企業”。
筆者曾在《究竟誰才是國有企業的“老板”?》一文中指出,企業由國家或集體投入資金,勞動者參與,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而勞動者也就成了企業的“主人”。當時,企業員工只領取較低的工資,國家則承擔解決員工的住房和醫療等福利。當時,在沒有“雇用勞動”和“剝削”的情況下,國家投資只代表了“全民”對企業生產資料的一種投入,而不是全部的投入。企業的勞動者是以自已的“勞動”這一生產要素參與了對企業的投入,企業只有在這種“投資”和“勞動”的共同作用下才能開始運行。在企業獲取“利潤”后,全部上交國家,本企業的勞動者并未能參與利潤的分配。許多企業經過多年的努力,國家投資早已收回。完全可以這樣說,國有或集體企業所積累的存量資產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實際上是屬于本企業員工的“未分配利潤”。如果說國家代表了“全民”投入了資金,而本企業員工則實實在在地投入了“勞動”,本企業的員工無疑也是企業的所有者。按照所謂的“現代企業制度”,憑什么不管什么人只要投入資金、設備或原材料就可以擁有相應的股份,而勞動者將自已投入企業,每天要投入“勞動”,同樣投入了“生產要素”卻不能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員工”雖然要領取工資以維持生存,但“設備”同樣需要供給能源,需要維護,更需要“人”的操作,難道“人”還不如“設備”?所以,在“以資為本”的指導思想下,將“全民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以所謂的“主體”不明為由,只承認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卻不承認員工多年對企業生產要素的投入,而一律改名為“國有企業”,從而將本企業員工排除在企業所有者之外,再進一步用行政手段強行“買斷工齡”或“下崗”,實際上是強行剝奪了本企業員工的所有者權利。那種要求員工再次投資購買本企業股份才能進行“員工持股”的做法,實際上還是只承認“以資為本”的做法。
筆者認為,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無論在法理上和投入生產要素的事實上,如果承認勞動者“人力資本”的生產要素價值,承認勞動者的“活勞動”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揮的主導作用,那么,“資本”作為一種投入,只是起到一個“啟動資金”和“追加資金”的作用。原來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實際上是國有或集體“資本”和勞動者“人力資本”共有的企業。除了代表國家、集體投資的“資方代表”以外,企業的員工即便在“以資為本”的改制中不被視為“投資者”,至少也是改制企業存量資產的“所有者”,他們也是真正的“原始股東”。
二、在“以資為本”的股份制改革中,原企業員工是最大的利益受損群體
在國有企業進行的“產權制度改革”中,其中有一個主要內容是實現職工的“身份轉變”。實際上是實現除了企業領導者之外的員工身份轉變?,F在看來,這種轉變實質上就是將員工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所有者身份轉變為企業的“雇用勞動者”。而這一轉變是利用了絕大多數員工對產權制度改革的認識模糊和政府對企業所擁有的行政權力來完成的。也就是說,是國家利用了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完成的,廣大員工并未能充分行使自已所擁有的那部分所有權。從現在觀點看,是企業的“控股股東”利用控股權強行通過的。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原企業員工成為最大的利益受損者。主要表現在:
1、失去了對企業存量資產的所有權,從而也失去了企業“所有者”身份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從此以后,企業的所有管理權、決策者、收益處分權、監督權全部屬于“投資者”所有,員工均無權參與過問。國有企業在改制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出現的大批腐敗行為主要與失去了群眾監督有關。
2、失去了國家原有的基本保障。有相當一批老職工因為年齡或身體原因被下崗或買斷工齡,從而陷入困境。即便是留下的職工,在工資未能得到大幅提高的情況下,反而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和福利。比如,提供住房和安全的勞動條件、免費醫療(包括直系親屬和子女)、勞動保護、在職培訓等等。大部分員工的家庭負擔增加,實際生活水平下降。
3、員工原先所積累的無形資產被企業無償占有。原國企員工在多年工作中所創造和積累的知識、技術、技能、管理和商業秘密等,在改制中要么根本就沒有得到評估,要么就轉為改制后新企業的無形資產。其中絕大部分被流失或被新企業無償使用。
三、原企業員工在公司上市和多年的上市運行過程中也是利益收損者
從原國企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所謂產權制度改革后,原國企或集體企業的員工被強行改變身份后,并未能得到任何補償。反而在企業上市和多年的上市運行過程中,使員工利益進一步受損。除了在上一部分所提到的以外,還有以下三部分損失:
一是在原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發起人或發起人之一時,失去了作為原始股東的資格,也就未能和如今的上市公司的持股員工一樣,在公司上市溢價發行過程中獲利。而上市公司之所以能溢價發行,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往往就是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潛力的評估。而其中最重要的其實是公司團隊的管理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以及市場盈利能力,而這些是在公司資產報表中往往無法反映出來的。因為,這些實際上就是一個公司所擁有的全體勞動者“勞動”這一最重要也是最活躍的生產要素的反映。而且,也是一個已經經過磨合而成的有組織系統綜合能力的反映。因為,在“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中,“勞動”是不能被承認為一種“資本”的。但在所有的企業重組兼并或其它各類資本運作過程中,投資者對上述問題都會十分重視。其實,這才是公司股份所以能夠溢份發行或轉讓的最根本原因。
曾經有一位外國投資者對筆者說過,在我們投資者看來,對一個被收購企業的評估,最主要的是對其無形資產、管理團隊能力及員工素質的評估。因為,對有形資產是比較容易了解清楚的。而對前者則是各人看來各不相同。一個比較簡單的辦法是,比較一下,如果全部由自已投資重建一個企業,達到同樣的有組織水平和技術水平,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和化費多少費用,會承擔多大風險,就可以作出自已的評估了。一般說來,收購一個現成的企業要比新建一個企業要合算得多,見效也要快得多。這就是我們有時會愿意化高出幾倍的價格收購一個企業的真正原因。而在筆者看來,這實際上就是對企業員工“勞動力”價值的總體評估,可嘆的是在“以資為本”的條件下,“勞動”在所有的資本運作過程中并無發言權,勞動者自已的命運只能被“資本”如此操控。
二是原國企或集體企業員工既不能象流通股東那樣,在上市公司運行過程中利用一定的投機手段獲取利益(這種機會收益的損失,實際上也是他們作為原始股東的一分子而受到的損失),也不能利用流通股可以隨時進出股市的優勢有效地規避風險(因為員工要盡可能保持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更不能分享上市公司自已所創造的利潤。盡管這些利潤主要是由全體管理技術人員和員工所創造的,“資本”本身如果沒有“勞動”的參與,并不能使其自身增值。這一點,在西方經濟學的權威公式“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中也已有明確表述。但由于現在實行的是“以資為本”的股份制,只能由投資者來分享其剩余價值。這也是企業員工的一大損失。
綜上所述,在原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中,原企業員工是原始股東的一部分,而且是最大的利益受損者,而這一切是由于國企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不公平而造成的,他們才是最有權利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向國有股股東索取補償的一個群體。更何況,他們也是現在最需要補償的一個群體。遺憾的是,在當前對“以資為本”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討論中,盡管有各類投資者為各自的利益吵吵嚷嚷,也有的學者出面為國有股說話,但就是沒有人為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員工說話。在對國企改革進行反思之際,筆者不才,只能撰寫此文,以一抒胸臆。
20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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