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和相關證據顯示,“強奸”法律定性確鑿無疑。然而,社會輿論并未因此消停。法律上的蓋棺定論,并不等于社會共識的形成。有輿論評論此案是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但在筆者看來,此案更是社會撕裂的標志性事件。
“強奸”的法律內涵非常清楚,此案的證據也確鑿無疑。在此案之前,人們其實很清楚,哪怕是夫妻,也不能用強,“婚內強奸”的概念,很多人是清楚的。但類似概念在之前之所以沒有激起社會反思,主要是因為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都不存在所謂“婚內強奸”的問題;而只要存在類似問題,那就意味著婚姻破裂。人們往往是通過離婚來解決類似社會問題,而不是通過法律訴訟來回應這一問題的。
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新婚姻法,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國家意志堅決而強大。但毋庸置疑,保護婦女權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最根本的利益便是社會再生產。在蘇維埃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革命過程中頒布法律保護婦女權益和婚姻自由,但毛澤東同志的《尋烏調查》卻發現,有些地方機械執行婚姻自由,反而挫傷了貧下中農的革命積極性。因而,蘇維埃共和國在執行婚姻法的過程中,對離婚自由做了一些程序性的限制措施。新中國成立后的很多年的法律實踐,維護婦女權益很大程度上依靠基層工作,而基層工作總體上是尊重民俗傳統中的正當性,整體上是服務于婚姻家庭的完整性,服務于社會穩定和再生產的。
今日的法律實踐,某種意義上已經有了極強的個體主義特征。婚姻和家庭被假定為夫妻兩個“法人”之間的合作組織,婚姻家庭的價值是附屬于丈夫和妻子的意愿的。因此,在所有涉及婚姻和家庭的案件中,婦女權益被化約為婦女個人絕對自由,而不用顧及社會整體利益,已經是一個通行的規則。筆者無意評論這一規則,只是客觀呈現一個事實:妄圖站在婚姻家庭的本位視角看待有關法律實踐,是不合時宜的。
此案還引起社會關注的要點是,人們終于清醒,“禮俗”實在是虛偽至極,很難起到規制人們行為的作用了。彩禮的核心內在是禮,人們通過禮物的流動來加強雙方的聯系。特別是在婚姻關系中,彩禮具有婚姻締結的象征意義,在傳統社會具有極強的規范意義。一旦下了聘禮,便意味著關系的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便得到明確。麻煩的是,禮俗本身在變遷。比如,彩禮交割過程中,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實變得越來越模糊。法律意義上,只要沒領結婚證,雙方便是男女朋友關系,但在禮俗上,人們哪怕不認為雙方是夫妻,但也不會簡單認定是“談戀愛”的關系。這種牽扯,是男女雙方關系破裂的重要原因。從我自己的經驗看,很多相親對象都是在這個過程中關系破裂的,因為彩禮和其他一切利益,需要處理的關系太多,充滿了算計,稍有不慎,便矛盾重重。
彩禮從禮物變成為禮金,甚至各地出現高額彩禮時,婚姻禮俗就已經宣告變質了。金錢已經把最親密的關系赤裸裸地擺放在人們眼前,彩禮成了婚姻締結雙方相互算計的載體。現如今的這種婚姻關系,還有什么價值可言?高額彩禮下的婚姻關系,可以說是從古至今最為劣質的婚姻狀態。說它充滿了合兩家之好的意義,卻又充滿了赤裸裸的算計;說它只是一種交換,卻又非要表現得赤裸裸的。八九十年代的時候,一些農村地區也流行從外地“買媳婦”,這種買賣婚姻雖然直接,但婚姻和家庭功能保留完整,絕大多數買賣婚只是過程充滿了交換,但結局卻和普通婚姻締結過程是一樣的。反倒是今天的親密關系,虛偽至極,毫無意思。高額彩禮不僅物化了女性,是對女性的最大不尊重,還剝奪了底層男青年的婚配權利,讓本來充滿了愛和浪漫的婚姻締結過程,也充滿了銅臭味,這是對社會的極大侵蝕。高額彩禮,應該盡快掃進歷史垃圾堆。
人們應該關心到一點,此案之所以如此讓社會輿論關注,的確是觸動了暗流涌動的社會情緒。一個普通家庭,舉全家之力付出高額彩禮準備結婚,結果卻在極其正當的社會規則面前,竹籃打水一場空。本來人們已經認了,哪怕是付出高額彩禮,只要能夠結婚就行;現在卻發現,哪怕是付出高額彩禮,底層人的婚姻權利還是無法保障。那么,大家拼死拼活地打工結婚,又為了什么呢?我們應該很慶幸的是,今日九零后零零后適婚青年的父母還是有責任心的一代,他們為了子女幸福,子孫延續,愿意付出一生。再過個幾年,最后一代傳統父母消失了之后,就別指望高額彩禮的存在。到時,人們面對極高的婚姻成本,本能選擇不是去奮斗,而是躺平。
今日社會的最大危險在于,大家都知道社會前進的動力在慢慢減弱,卻還用一套義正嚴辭的話語去減弱動力。關鍵是,義正嚴辭反應的只是一部分人的理由,而社會中很大一部分人的樸實道理,卻顯得極其可憐。悲哀在于,社會明明在撕裂,人們卻還在各說各話,甚至想辦法讓對方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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