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中國的輿論場上,大概沒有其他群體像城管這樣,只要出現在媒體上,就是負面新聞,幾乎沒有正面的。可見,城管已經被媒體和社會公眾定義為天然的壞人。出一個事情,只要與城管沾邊,無論事實真相如何,城管肯定都會成為各方的批評矛頭所向。
套用《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的說法,城管作為執法者,在今天所面臨的尷尬處境是復雜中國的折射。所以,嘗試著盡可能“同情地理解”城管,并意味著為那些惡性事件辯護,而是希望增加一份對中國當下的復雜性的理解,在五毛與美分的立場與口水之外,尋找共識,尋找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
媒體眼里的壞人
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媒體上出現的某個特定群體的負面新聞多,是否意味著這個群體就應該全面否定?
回答當然是否定的。正如著名學者曹錦清所言,媒體報道的事情,總是小概率事件。用媒體的行話說就是,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所以,媒體關注的角度與常人不同,媒體報道的事情并不是時時刻刻都在發生的,如果時時刻刻都在發生,那就是大概率事件,就不是新聞了。
具體到城管執法過程中與攤販發生沖突而言,客觀上說,每個城市都有大量的城管,無論嚴寒酷暑,都在為保持城市的正常秩序而努力工作,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還是臨時工,工資待遇條件并不好。但這是大概率事件,如果沒有發生帶有戲劇性沖突的事件,他們就很難進入媒體的視野。
媒體報道出來的事情,總是帶有一定程度的戲劇性沖突的個案。但時間長了,這種個案積少成多,就很容易使人產生一個錯覺,好像城管的存在本身就是個錯誤,乃至全社會都對城管的工作滿懷成見。
在網絡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只要一出現城管的負面消息,就會有大量的網民去咒罵城管,即使是城管被打,網民也會說“活該”、“打死狗城管”之類非常情緒化的話,來表達自己對城管的憤恨。最極端的是在沈陽發生的“夏俊峰案”中,一個小販打死了城管,媒體報道后,社會公眾也并沒有把殉職的城管當成受害人,而是千方百計地為故意殺人的小販百般辯護。這些辯護中,最著名的也就是李承鵬的“殺人者,父親”。
久而久之,甚至城管自身也對自己的工作缺乏信心,好像怎么做都是錯的,動輒得咎,干什么都小心翼翼,所以才會出現在一些極端個案中,城管對攤販下跪,有時城管面對攤販的暴力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即使如此,在公共輿論場域中,當事的城管也并不會得到諒解,會繼續受到譴責。
就這個意義上說,城管已經成了公共輿論場域中的“弱勢群體”,只要出現在媒體報道中,無論他們的做法是否合理,社會公眾都會站在攤販一邊,譴責城管,城管成了一個有“原罪”的群體。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媒體的傾向性報道當然難辭其咎。但更重要也更危險的是,近些年來,在社會公眾中間,存在著一種盲目信任媒體的傾向。社會公眾總是會下意識地認為,媒體是中立客觀的,它們報道的就是真相,而忘記了媒體本身也是商業機構,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媒體也有自己的立場和價值觀取向,并不完全中立客觀理性,剪裁事實的傾向性報道比比皆是。
從媒體操作手法而言,在報道城管相關的新聞時,媒體一般會選擇能夠挑動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的立場,將有利于城管的信息刪除或隱藏掉,使公共輿論引向不利于城管的一邊傾斜,這樣才會引起更大的社會轟動效應,也才符合媒體的利益,也符合媒體人的利益。
所以,成熟的社會在面對媒體報道時,應該像面對官方機構發布的消息一樣,多問幾個為什么,多關注媒體沒有報道的細節,而不要只關注媒體報道出來的情況,盡量避免被媒體的預設立場誤導,多試著站在媒體報道中的反方立場上考慮。
城管的執法邏輯
城管誕生的時間并不長,是從1990年代后期才逐漸開始從大城市向全國大大小小的城市逐步推廣開來。之所以會有城管,就是因為有許多事情需要相應的執法部門來管,但卻比較難管,或者以現有的人力無法管好的事情,所以將多個不同部門的城市管理職能合并起來,成立了城管。說得直白點,城管就是在干其它政府部門不愿意干的臟活兒、累活兒、出力不討好的活兒。因為這些部門知道,這些事情干好了沒有功勞,干糟了到時候自己還要承擔責任,所以就推給了城管。從這個意義上說,城管在政府機構中,也是“弱勢群體”。
城管當然也很清楚自己的這種處境。外面又被千夫所指,是媒體眼里的惡人,有理也會變成無理,萬一出了惡性事件,上面無人替自己說話,自己要擔責任,乃至被開除甚至送上刑事法庭。用老百姓的話收,這樣的處境可謂姥姥不疼,舅舅不愛,只能自己照顧自己。所以,與媒體報道塑造的城管沖動、暴躁、積極地打小販、搶小攤的情況截然相反,城管執法一般都是被動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接到上級的指令,或者接到群眾的舉報,即使城管發現有些攤販違法,他們也并不會主動干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即使有上級的指令,或者接到群眾的舉報,城管一般也只是勸說為主,并不會直接采取暴力,因為城管所有的執法權都來自其它政府部門的“授權”,而沒有任何對違法者采取暴力行為或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的權力。一般在一個城管隊的轄區內長期存在的攤販,與城管就形成了一種默契,城管來了,攤販撤走以配合城管的工作,以免使城管尷尬,城管走了,可以繼續出來擺攤,只要沒人舉報,就沒問題。所以,一般極少出現惡性事件,一旦出現,就意味著有人打破了這種默契,多數情況下,恰恰不是城管,而是攤販或者是因為新來乍到,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突然打破了默契。
默契被打破后,城管就陷入了十分被動的局面,面對小販,除了勸其離開,城管的另一個選擇就是采取暴力,而暴力又只能針對小販的攤點,但這顯然意味著迫使小販采取激烈措施保護自己的財產的危險。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陷入僵局,城管也不會馬上采取暴力措施,而是投入更多的人勸說,向攤販施壓,迫使其膽怯后自動離開。多數情況下,攤販們當然也不愿意使事態擴大,就會順從離開。而一旦出現有些攤販就是不肯撤離,留給城管的選擇就很少了,只能硬著頭皮采取暴力措施,最后往往會導致一個兩敗俱傷的結果。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到了媒體上,情況就變成了“城管打人”這樣的標題,評論也就是“祖國,我只是想擺一個小攤”。也就是說,其它的情況都被忽略了,這時候就進入了嚴格的依照法律討論的情景。城管會反復強調,攤販本身是不合法的,而攤販也會反復強調,自己只是小本買賣,養家糊口,以博取輿論同情。原本彈性空間很大的事情,馬上就變成了幾乎沒有任何彈性空間的是非對錯的判斷,普通社會公眾在輿論場上也就只能選邊站隊表態,而失去了同情地理解雙方的可能性。
還需要在這里提到的一種情況是,有時候,城管執法是因為接到群眾舉報,但當發生沖突時,周邊的圍觀群眾并不支持城管,而會選擇譴責城管,支持攤販的暴力行為,乃至演變為群情激奮的群眾一起圍毆城管、破壞城管執法車輛等。何以如此呢?因為城管所維護的社會秩序是每個人都受益的,所有人都無差別地受益,就意味著所有人都是搭便車者,也就不愿意為了維護這個利益而付出個人的代價。因此,即使舉報者本人就在執法現場,他們一般也不會主動站出來為城管說好話,而是選擇沉默。
在出現惡性事件之后,媒體在報道時的策略,一般都會選擇站在攤販一邊,以同情地筆調描述攤販生活的不容易,把他們塑造為弱勢的、被欺負的形象,而城管則成了蠻橫、霸道、不講情理的野蠻執法者的形象。比如北京某雜志副主編帶女兒擺攤搞“社會實踐”與城管發生沖突的新聞,幾乎所有的證據都表明,城管在整個過程中都十分克制,沒有采取暴力措施,但媒體報道和輿論任何一邊倒地譴責了城管。發生在廣東的一個女白領駕車前去擺攤與城管發生沖突的新聞中,也是以孩子、母親作為噱頭,不但不按照一般攤販與城管之間的默契配合城管的工作,在城管來的時候趕緊撤離,反而態度囂張,但媒體報道中依然選擇了同情她,而不是城管。
但媒體忽略了,這些事件當中,最后承擔責任,被開除或者被施以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的城管隊員,往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也不是享受事業單位待遇的人員,僅僅是城市管理執法機關雇傭的臨時工,薪水微薄,條件艱苦,他們干這份工作,也只是為了養家糊口,并不是為了欺負別人。
如果沒有城管
既然城管給外界的形象這么差,都已經千夫所指了,能否考慮撤銷城管呢?
首先,中國的城市化過程仍在持續進行中,大量進城務工人員的存在是難以改變的現實,這就對城市管理體系構成嚴峻的挑戰。以東莞為例,東莞的治安情況不佳,全國聞名。但站在東莞的角度看,2011年東莞市戶籍人口為184.77萬人,外來暫住人口為413.62萬人,常住人口為825.48萬人。這就是說,東莞的城市管理服務機構是按照戶籍人口的數量配備的,但現實情況是常住人口超過戶籍人口的4倍,城市管理服務機構人力、財力和物資的緊張狀況可想而知。既要盡可能地不增加財政負擔,又要維持城市管理運轉,在這種條件下,合并執法職能,成立城管局就在所難免。
其次,城市居民能否適應沒有城管管理的城市環境?比如說,路邊的小吃攤點絕大多數都屬于無照經營,衛生狀況堪虞,還有大量的攤販占道經營,不僅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的健康和城市正常運轉,也可能引發城市公共安全問題。這種情況要不要管?只要有人管,就還會發生沖突,到時候難道也要取消這些部門嗎?
第三,因為原來成立城管局時,從相關部門抽調了一部分工作人員到新成立的部門工作,這些年來城管的社會評價如此之低,他們很想回到原來的部門去,這種想法跟社會上廢除城管的呼聲是相互呼應的。城管撤銷之后,原來的相應的執法部門就又要重新面對本來已經“承包”給了城管的問題,比如街頭執法,這就意味著,這些部門要增加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各個相關部門增加的成本加起來,會超過現在維持城管局的成本,這幾乎是一定的。
所以,綜合各方面情況看,短期內要撤銷城管,可行性不大。而且,隨著城鎮化作為國家戰略的推出,更多人口進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城市管理的問題會更加突出。此前,內地一些縣市因為財政緊張或其它原因,未能建立城管的,可能還會建立起來。
但是這不意味著可以縱容部分城管隊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暴力,尤其是在內地一些城市,財政緊張,在編工作人員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所以聘用了大量的“臨時工”,這就使一些素質不高的人進入了城管隊伍,他們法治觀念不強,自我約束能力較差,相關部門的培訓教育也不夠,因此造成了一些惡性事件。這種情況是亟需改變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培訓和教育,提高執法能力,加強約束,尤其不能濫用暴力,依法執法。
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基本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城管在當下中國面臨的尷尬處境可能無法徹底解決,但至少城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媒體和公眾理性看待城管,則是共同推動社會進步所必須的條件。可以說,目前城管已經在努力爭取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理解與同情,比如鄭州城管出資收購瓜農的西瓜,在執法時盡量保存視頻資料等。但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城管的情緒化理解仍無多少實質性變化,如發生在北京的帶女練攤搞社會實踐與城管發生沖突的報道中,媒體仍然偏聽偏信一方的陳述,而罔顧城管提供的說明和證據,這是媒體需要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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