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坤:“維護二戰后秩序”的說辭真的很沒勁
自中日釣魚島沖突激化以來,愛國的中國人從各種不同角度為國家聲援,這是完全應該的,也應該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其中有一個說法卻值得商榷:即中國捍衛釣魚島的主權不僅僅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維護“二戰后的國際秩序”,正如9月4日發表在《光明日報》上題為“二戰后的國際秩序必須得到維護”一文所表述的那樣,“從一定意義上講,當前中日之間突出的釣魚島問題不只是島嶼主權之爭,實質上也是顛覆還是維護戰后國際秩序的一場較量”,因此,“有必要重申戰后國際秩序絕對不容挑戰和撼動”。
維護“二戰后國際秩序”這一說辭能成為遏制當代日本新軍國主義步伐的一個憑借嗎?
竊以為,拿“二戰后國際秩序”說事,沒什么價值,在國際戰略實踐中無法付諸于實際。這是因為:
第一,“維護二戰后秩序”沒有多少說服力
“二戰后國際秩序”是二戰結束以后不久形成的,核心標志是以美蘇兩個霸權大國為軸心所構成的兩級世界,冷戰結束前蘇聯垮臺,兩極世界終結,德國重新實現統一,所謂“二戰后的國際秩序”已經分崩離析,雖然一些歷史遺產仍然留存,但主體框架已經不復存在,“二戰后國際秩序”的主要內涵因此煙消云散,沒有誰去維護也不可能得到維護。這一秩序的奠定者一個失敗滅亡了,一個挾冷戰勝利的余勇乘勝逐北,要建立以美國為核心的新世界秩序,也就是說,連這一秩序的奠定者都視之如敝履,今日中國要是扯起這桿破旗,與當年孔老夫子之“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又有何不同呢?
其實,中國本來就是一個“二戰后國際秩序”的重要顛覆者。因為如果不顛覆二戰秩序,新中國就不會誕生,不顛覆二戰后國際秩序,也不可能有六七十年代風起云涌的民族民主解放運動,不顛覆二戰后國際秩序,中國大陸甚至都得不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 如果中國扯起“二戰后國際秩序”這桿破旗,不將是一件十分滑稽的事情嗎?
從根本上說,任何國際秩序都不可能經久不衰,歷史有周期,戰略有階段,“二戰后國際秩序”已經走過了近70年,早已大變也需要大變,這是歷史規律,總不能堅持“一百年不動搖”或者“一萬年不動搖”,這種中國式的政治術語在國際戰略領域沒有市場,也沒有絲毫說服力。
第二,這一說辭之潛在用意未免虛妄
那么,為什么中國的一些大牌專家偏要拿這個東西來說事呢?
筆者以為,這里面的用意無非兩點。一是想據此擴大對日斗爭統一戰線,似乎把中日釣魚島爭端放大到“二戰后國際秩序”的高度,就更占理,就更能博得別國同情認可了;二是想以此拉近與美國的關系,因為二戰后的亞太秩序主要是美國締造的,形象一點說是美國生出來的孩子,而中國幫美國看孩子,就有可能喚醒美國的親近感,獲得美國的認同與支持。如此一來,釣魚島問題就可向著有利于中國的方向轉化了。
這樣的想法不能說用意不好,但卻實在是過于虛妄。中日釣魚島爭端是中日兩個大國最深刻的戰略對撞,不會有哪個國家因為不存在也不值錢的“二戰后國際秩序”來為中國兩肋插刀、火中取栗,沒有誰那么傻,韓國不會,俄羅斯不會,朝鮮也不會。菲律賓等國則是反過來巴不得熱鬧越大越好。至于美國,筆者已經多次說過,釋放日本的戰略能量以對付中國,這是美國最重要的戰略籌謀之一,所謂的“二戰后國際秩序”本來已被美國看做過眼煙云,在釣魚島問題上再拿來說事更是一錢不值,指望以此打動美國,實在過于妄想。
所以,筆者以為,有關“二戰后的國際秩序必須得到維護”的呼吁盡管用心可嘉,但從中卻看不出中華民族應有的骨氣和勇氣,實際上真的很沒勁。
但是,不主張“維護二戰后國際秩序”的提法,并不等于認同或者認可當今日本的新軍國主義行徑,這完全是兩碼事。作為一個在二戰乃至在以前歷次侵略戰略中犯下滔天罪惡的日本,必須深刻反省其歷史罪惡,必須遵守作為一個二戰戰敗國理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遵守二戰期間乃至戰后各項國際公約,如果日本敢于逆歷史潮流而動,再次重走戰爭擴張的道路,所需要的并不是搬出“二戰后國際秩序”這個破爛,而是要準備好比二戰期間對日打擊更大的摧毀力量,只有這個力量,才能有效制止日本的猖狂,否則,拿什么“二戰后國際秩序”說事,只能算做一種可憐無力助的哀鳴。
附:二戰后的國際秩序必須得到維護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日意法西斯覆滅,國際新秩序的建立開辟了戰后民族獨立與和平發展的新紀元。戰后,日本走和平發展道路,人民恢復了正常生活,經濟得到復興和發展。
然而,近年來日本卻出現令人擔憂的趨勢:其當政者為實現所謂“改變戰后秩序并實現正常國家”的目標,加緊在國內謀求修改憲法,突破戰后禁區,并企圖為二戰侵略歷史翻案;在國際上則無視戰后國際秩序。從一定意義上講,當前中日之間突出的釣魚島問題不只是島嶼主權之爭,實質上也是顛覆還是維護戰后國際秩序的一場較量。
日本當局企圖把日美等國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作為戰后國際秩序的基礎,以此取代日本曾經接受的《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戰后國際法淵源。如今,這一過程還伴隨著日本歷史觀的倒退、炫耀日本軍旗等一系列重新回歸戰前的危險傾向。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甚至主張效仿納粹修改魏瑪憲法,靜悄悄地修改日本憲法。
因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68周年的日子里,有必要重申戰后國際秩序絕對不容挑戰和撼動。戰后國際秩序來之不易,除了《聯合國憲章》以外,它由以下幾個重要方面所組成:
第一,1943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其中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同時規定了朝鮮必須獨立。
第二,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布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第三,1945年8月14日,日本裕仁天皇在《終戰詔書》中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承諾:“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框 ”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著必須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
第四,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12日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規定:“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從而確認了日本必須恪守《波茨坦公告》,把臺灣等從中國竊占的領土歸還中國。該條約第二條還規定:“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五,《日本國憲法》第98條明確規定:日本憲法是國家最高法規,與其條規相反的法律、命令、詔敕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確立的國際法規要誠實地遵守。也就是說,無論是從國際法還是從國內大法的角度看,日本都必須遵守上述戰后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規定,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作者劉江永: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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