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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齡:關于“罵”的法理分析答麗影秋葉

鶴齡 · 2011-12-23 · 來源:烏有之鄉
孔慶東大戰漢奸媒體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鶴齡:關于“罵”的法理分析答麗影秋葉  

   

一  該罵的還是要罵  

   

麗影秋葉網友是一位主張禁“罵”的人士。他的這個主張是在“三罵”的前提下提出來的。所以,當我把南都報的《他媽的奇跡》貼出來的時候,他一會兒說“你提的什么‘報’什么‘大雅之堂’本人從不過目,只是從自己對事物的判斷與感受說話”,一會兒又說“你是真能扯,談是否應該倡導罵人的問題,你不會再扯到聯合國是否制裁伊朗上去了吧!”。就這樣他老是想著要把南都的這篇罵文回避掉。在我多次追問并把《他媽的奇跡》放成大號字貼出來以后,才不得不作了一個這樣的表態:“看到了,還沒看其內容。單憑此題目,也應譴責。”

明眼人一看便知,這話還留著半截:如果文中說的事該罵,那就不應該譴責了。實際上,這也是一般人對罵的價值取向:如果被罵者做了令自己憎惡的事,即自己認為被罵者該罵,便會對罵人者拍手叫好。反之,便會對罵人者表示責難了。

在“三罵”問題上的態度,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和百分之五的人就明確的表示了各自的價值取向。

由此可以看出:罵,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種需要。人類的祖先,開創了罵文化,一代一代的傳承,罵了千古百年,一直罵到今天。今天的人類,仍然需要它。人類語言中的罵詞無法計數。以漢語為例,單是成語中的罵詞便數以百計,僅以狗字開頭的罵詞就可以羅列出一串來。如:狗仗人勢、狗眼看人低、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狗彘不如……

所以,我就和麗影秋葉開了一個玩笑,建議他先向全國人大遞一個《廢除罵詞議案》,并且還為他準備了一個附件:

“衣冠禽獸、認賊作父、行同狗彘、狗彘不如、搖尾乞憐、蠅營狗茍、一丘之貉、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狼狽為奸、吮癰舐痔、豺狼成性、狼子野心、狼心狗肺、狼心狗行、狗仗人勢、死有余辜、食肉寢皮、酒囊飯袋、行尸走肉……”

試想,如果不把漢語中的“罵詞”廢除,這“罵”又怎么禁得了呢!

這位網友建議我好好學學法律再來說話。并說:“你羅列這么多沒用。如你把這些詞匯用在某一個特定公民上,也許你就真的沒時間在這瞎掰了,那時要緊的是找律師了。”

這口氣有點近乎威嚇,無非就是犯了法等著吃官司罷。我也不示弱,當即回道:“我可以將漢語中的所有罵詞都搜出來用在藥家鑫這個特定公民上,看哪個敢和我打官司!”

藥家鑫如此殘忍地殺害了無辜者,難道別人罵他幾句還不行啊?!

那些販賣孩子的人販子可不可以罵?當然可以罵。怎么罵都行!

那些造假酒假藥的可不可以罵?當然可以罵。怎么罵都行!

那些賣國的、殺人的、放火的、行兇的、搶劫的、開黑磚窯的、利用智障人造假礦難的……,可不可以罵?當然可以罵!怎么罵都行!

誰要說這些沒有人性的家伙不可以罵,請恕我無禮了,我就偏要罵給你聽聽,連你一起罵!

一句話,該罵的就可以罵!該罵的還是要罵!

   

   

二   關于“罵”的法理分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于公然侮辱他人的方式,有關司法解釋為:除了使用暴力方法侮辱外還有非暴力方法,“如使用語言、身體到動作、文字、圖畫等方式辱罵、嘲弄、丑化他人等等。”辱罵在這里明確指出是一種侮辱他人的方式。表面看起來,第一小節的“該罵的就可以罵!該罵的還是要罵”的結論似乎和這條法律有了矛盾。但是,認真分析起來并不如此。這里指的是辱罵。辱罵和罵是有區別的。辱罵是侮辱他人的罵是使人受到侮辱的罵,但不是所有的罵都具有這種功能。

   

第一種情況是善意的罵。這種現象生活中非常普遍。有的父母、長輩、師長常常會把罵當作教育子女、晚輩、學生的手段。這種罵不具備侮辱“功能”。譬如父母罵孩子,有可能存在絲毫侮辱孩子的意圖嗎?一般情況下,孩子也不會因為挨了父母的罵而感到受了侮辱。由于孩子們都有強烈的自尊心,對罵具有天然的畏懼感,所以這種善意的罵客觀上也能起到一定的促使孩子改變不良習性積極奮進的作用。

   

第二種情況就是該不該罵了。魯迅說:“假如指著一個人,說道:這是婊子!如果她是良家,那就是謾罵;倘使她實在是做賣笑生涯的,就并不是謾罵,倒是說了真實。”謾的本義是“誹謗性言論的散布和傳播”,可知謾罵即前面所提司法解釋中的辱罵了。指著良家女子罵“婊子婆”是辱罵,構成了對其人格的侮辱,而指著一位做賣笑生涯的叫婊子婆,就不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了,因為她本來就是婊子婆。指著秦檜、汪精衛罵漢奸賣國賊,不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誰要說侮辱了他們,除非他自己就是漢奸了。指著一個強奸親女的人罵禽獸不如,不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誰敢說這是侮辱了他!同樣,指著那些殺人的、放火的、行兇的、搶劫的、開黑磚窯的、利用智障人造假礦難的……,罵禽獸不如、罵行同狗彘……,不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如果有人認為侮辱其人格了,那就是對這些惡行的贊賞縱容,為罪惡進行辯護!所謂亂臣賊子,人人得以誅之,就是說的這樣一個道理。誅,意為殺死,又為責罰。成語口誅筆伐就是用嚴辭(口語和書面語)進行譴責,嚴詞中還能少了衣冠禽獸等罵詞嘛!  

   

第三種情況是弱者在遭到強者欺凌無力反抗時的罵。我以為:無論他們怎么罵,即使罵得很過份,即使把不是婊子的女人罵成了婊子婆,把不是強盜的男子罵成了狗強盜……都不構成對被罵者的侮辱。因為他們的罵不足以抵消強者對他們的權益(包括人格權)的侵犯,只是一種個人憤慨情緒的發泄而已。法律不應該剝奪他們這一點可憐的罵人權力。譬如一位打工者辛辛苦苦勞動了一年卻討不到工資而罵了不是婊子的女老板一聲婊子婆,又如一位無故遭強者毒打的人罵了不是強盜的對方一聲狗強盜,我們有理由責難他們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嗎!如果我們要這樣責難他們,那就說明自己的人性出現問題了。如果法律要懲處他們,那就是惡法!  

   

   

三   所謂的孔慶東“三罵”不構成違法  

   

新華社的討孔檄文認為孔慶東“三罵”,“有觸道德法律底線”。那么,所謂的孔慶東“三罵”是否違法?

我們先看濟南時報與曹林華的一段對話。

曹林華:剛開始挺溫和的。但一聽說我是《南方人物周刊》的,火氣就來了。……我剛介紹完身份,他就來了句“我不接受你們‘南方系’采訪,去他媽的!”然后把電話掛了。  

濟南時報:只是一句“去他媽的”嗎?孔慶東在微博上炫耀他罵了你一組排比句(去你媽的!滾你媽的!×你媽的!)。  

曹林華:這些都是他意淫的。他罵得沒那么夸張。  

   

這短短的幾句話,說明了好幾個問題:  

1、孔慶東對曹林華個人是非常尊重的。  

2、孔慶東的火氣是針對《南方人物周刊》發的。  

3、“去他媽的”用的是第三人稱,顯然是對第三者而發,而且有一個“不接受南方系采訪”的前提,表達的是對采訪這件事的不屑情緒。如果非要說是罵了誰,肯定不是曹林華,而只能是《南方人物周刊》。  

用以上三點對照“公然侮辱他人的司法解釋”(侮辱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的規定,孔慶東在電話里所說“去他媽的”,不是針對特定的自然人曹記者而是針對的采訪這件事或者是《南方人物周刊》這個單位,所以,“去他媽的”不構成對他人的侮辱。  

4、〈濟南時報〉對有無“三罵”作調查詢問時,曹林華明確表示孔慶東“罵得沒有那么夸張”,也就是肯了孔慶東沒有“三罵”。既然實際上沒有“三罵”,而只是在電話里“炫耀”了“三罵”,哪來的侮辱他人呢?  

有人非要認定在微博里“炫耀”的“三罵”就是真的“三罵”了,甚至認為比電話里罵得還狠毒。  

我出了一道求解題請他解答:

已知:1、某人沒有在電話里罵“三媽”。

某人沒有在大街上殺人。

2、某人卻聲稱在電話里罵了“三媽”。

某人卻聲稱在大街上殺了人。
求證:某人沒有在大街上殺人卻在電話里罵了“三媽”。

此君無法解開這道難題,就一再提出,這“某人”的例你就不要舉了。那怎么行呢。你要認定孔慶東在微博上說的“三罵”就等于在電話里罵了“三罵”,你就必須將這道題作出解答!

   

   

四   新華社對孔慶東的圍剿是違法的  

   

孔慶東沒有“三罵”,新華社卻煞有介事地將他在微博上說的“三罵”當作了真實的“三罵”動員幾十家媒體進行圍剿,依據的“事實”并不存在,屬于捏造,其行為是公開進行的,針對的是孔慶東這個自然人,主觀上又具有損害孔慶東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客觀上又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對照有關“誹謗侮辱罪”的司法解釋,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卻是鐵定無疑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違反該款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民法通則〉134條的規定,孔慶東還可要求新華社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賠禮道歉。



后附有關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司法解釋: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情節嚴重的行為。它的特征包括:

1、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的目的。

2、 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的行為。……所謂其它方法侮辱,是指用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如使用語言、身體到動作、文字、圖畫等方式辱罵、嘲弄、丑化他人等等。

3、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所謂公然,是指能夠為不特定多人所聞所見場合。但是不以實際上被多人所聞所見為必要,也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4、侮辱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的特點為:   
  1、 主觀上具有損害名譽、人格的目的。   
  2、 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傳播,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才構成誹謗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情況,如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政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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